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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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的聲音。

    這起連環案的障礙太多了。

    首先是菅家的冤案暴露出警方偵查過程中的種種問題——口供不實、DNA型鑒定有誤、物證不足,以及警方自身地盤意識過強等。

    然而最要命的還是追訴時效。

     殺人罪等可判死刑的重罪,追訴時效最初是十五年,二〇〇四年十二月《日本刑事訴訟法》修訂,改為二十五年(但修訂前發生的案件,仍按舊有時效計算)。

    最後相關規定改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前未過追訴時效的重罪,廢除追訴時效。

     “足利事件”在二〇〇五年五月時效已過,更不用說之前的“福島萬彌事件”“長谷部有美事件”“大澤朋子事件”。

     也許會有人認為,已經過了時效,那就沒辦法了。

    但我覺得不能簡單地将追訴時效的邏輯用到這個案子上。

     對此菅家也很憤怒。

    “太奇怪了。

    警察錯抓了人,把我關進了監獄,真兇就可以逃之夭夭了嗎?一定要抓到真兇!一定要破案!” 導緻追訴時效過期的是辦案中犯錯的警察、錯誤起訴的檢察官以及九年來一次次錯判的法院。

    當初的再審申請被擱置了五年多,他們又怎麼能說得出“不知不覺過了時效”這樣的話?這是一起冤案,必須重啟調查。

     可媒體選擇集體沉默。

     我在本書開頭就寫過,我非常讨厭追訴時效,尤其是殺人案的時效。

    自首是死路一條,躲得時間夠長就能一筆勾銷,如此一來,兇手肯定會選擇後者。

    這樣的人斷送了别人的人生,最後卻因為時效過了就得到豁免,讓人無法忍受。

     我始終無法理解這一規定,所以堅持報道,希望能夠制伏時效這個可怕的妖怪。

    曾經,有個男人自稱是震驚全日本的“府中三億日元搶劫事件”的兇手,雖然當時追訴時效已過,我還是去采訪了他。

    還有一起殺人案,當時大家都在熱議兇手是否會因追訴時效而逃脫法網,最終在時效将至之前,嫌疑人福田和子落網,我立即動身前去福井采訪。

    金澤市發生的金融業夫婦被槍殺案過了追訴時效,我去采訪了始終無法接受事實的被害夫妻的獨生子。

    一直以來,我盡我所能做着抨擊追訴時效的報道,重案時效也終于從十五年變為二十五年,最後廢止。

     然而,所謂的廢止,也隻适用于那些時效未過的案件。

     除了“橫山由佳梨事件”,其他案件都已過了時效。

    可是,菅家是清白的,他替真兇服了十七年半的刑,這筆賬該如何算呢?在日本現行法律下,難道就沒有别的突破口了嗎? 我不斷地查閱資料,進行調查,終于發現了一項例外規定。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中的嫌疑人一旦被起訴,時效就會停止,其效力同樣适用于該案的共犯。

    這是專為多人犯罪的案件設置的,以防逃逸方因時效而躲避了法律的制裁。

    有法學專家認為,如果出現“誤抓的起訴”,時效停止的效力也适用于真兇。

     通過司法解釋,總會有辦法制裁真兇,至少應該從時效期限内扣除菅家被起訴到受審的九年時間。

    這完全是願不願意做的問題。

     實際上有這樣的先例。

     有個名叫大坂正明的男人曾被警察廳指定為“重要通緝犯”,罪名是“殺人”“放火”等。

    這起案件發生在一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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