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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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稿,業界對日本電視台獨占鳌頭的感覺就會弱化。
當晚,《NEWSZERO》節目一開始,立刻播報了共同通信社發布的消息——《快訊:“足利事件”DNA型再鑒定結果不一緻》。
栃木縣足利市發生的殺童案中,已經被判無期徒刑的服刑人請求再審,針對此請求,相關部門破例實施了DNA型再鑒定。
記者采訪知情人後得知,被害人衣物上殘留的兇手DNA型與服刑人的DNA型并不一緻。
一段一分四十二秒的播報。
我既不愧對野中記者,也不會破壞整個案子的進展。
五月八日,法院公布了“足利事件”DNA型再鑒定結果,其他媒體立即蜂擁而至,原本安靜的渡良濑川河畔站滿了攜帶長槍短炮的記者,對菅家辯護團的采訪請求絡繹不絕。
一些報社開始查證菅家被捕時本社做出的新聞報道。
下一次節目就做與“确定再審”相關的内容吧。
菅家被捕的關鍵——自供與DNA型鑒定,自供疑點頻出,又被菅家本人推翻,證據價值大大削弱;如今被稱為“絕對證據”的DNA型鑒定也土崩瓦解了。
隻要确定開始再審,菅家百分之百會被無罪釋放。
可我卻感覺到一些蹊跷的動向。
科警研在憤憤不平。
此次的再鑒定,主要采用被稱為“STR法”的鑒定方法。
STR是短串聯重複序列(ShortTandemRepeats)的縮寫,指DNA分子以二到六個堿基對為單元重複排列而成的片段,可查多個基因位點,精度大為提高。
以這種鑒定方法判定出兇手與菅家的DNA型不一緻,證明了當年科警研實施的MCT118法有誤。
可科警研不願承認,“當時的鑒定技術無法達到很高的精确度,會出現一千人中幾個人DNA型一緻的誤差。
這次的STR鑒定法做了更精确的檢測,才将兇手與菅家的DNA型區分開。
” 簡單點說,科警研的邏輯是,新的鑒定方法證明兩人的DNA型不一緻,隻能說明精确度提高了,并非舊方法有誤。
那為何不用舊的MCT118法再做一次?可檢方回避了。
開始再鑒定之前,東京高等檢察廳遞交法院的《檢察官針對DNA型鑒定申請的意見》中有這麼一段話: 實施MCT118法的DNA型鑒定毫無意義,有弊無利,因此反對。
他們還說,如果再鑒定,“最好用市售試劑實施STR鑒定”,“123bpLadderMarker已經不能使用,當時是人工鑒定,電泳時間與進行電泳的凝膠闆條件等都非常嚴苛,如今無法再現當時的鑒定手法”。
同時,MCT118法查的是長的堿基序列,若使用劣化的陳舊試樣,DNA很有可能斷裂,鑒定會遇到技術難題。
即便如此,本田教授仍實施了MCT118法鑒定。
他認為STR法是主力,但也應該試試當年的MCT118法,不過是利用最新的計算機技術。
他特意定制了早已停産的MCT118法試劑,反複檢測後開始實驗。
我們來重溫一下之前的鑒定結果。
比照當年的科警研鑒定與其後發表的論文,菅家與兇手的DNA型最初是“16-26”,之後由于标記物的更改,變成了“18-30”(後續若無說明,則一直采用新标記物下的數值)。
可一九九七年辯護團悄悄委托押田茂實教授實施再鑒定時,押田教授得出的菅家DNA型是“18-29”。
此次,本田教授以MCT118法得出的鑒定結果也是“18-29”。
這麼看來,科警研的邏輯是說不通的。
菅家與兇手在MCT118法下的DNA型根本不一緻。
更令人震驚的是,根據本田教授的鑒定,從襯衣上驗出的兇手DNA型是“18-24”。
那麼科警研當時鑒定出的“18-30”型去哪兒了? 得知鑒定結果的佐藤博史律師在記者見面會上大發雷霆:“之前科警研在論文中将26型改為30型。
可這次鑒定結果顯示兇手的DNA型是24。
這是鑒定技術上的重大失誤,他們的鑒定簡直是胡鬧!” 本田教授也做了說明:“鑒定剛開始,菅家與兇手的DNA條帶就錯開了,我看了不禁後背一涼。
科警研居然會犯這種錯。
我重複鑒定了四百多回,結果都是一樣的。
” 本田教授不僅在鑒定書中寫了STR法鑒定結果,還寫上了MCT118法的鑒定結果。
這份鑒定書一遞交,科警研便開始在意見書中猛烈抨擊。
我之前說的“蹊跷的動向”指的就是這個。
此前,本田教授曾多次接受警方和檢方的委托實施DNA型鑒定,作為證據遞交法院。
但這次科警研不僅不承認兇手和菅家DNA型不一緻,還否定了本田教授的鑒定: 在樣本獲取、DNA提取、PCR增幅及型号分析等檢測技術的質量管理,以及檢測結果的解釋上,本田的DNA型鑒定技術是不過關的,這些鑒定書在檢測技術與理論構成兩方面都不足為信。
因此,(中略)不應被采納。
這份意見書措辭異常激烈,繼續攻擊: 即便鑒定過程無可挑剔,檢驗出的DNA型也可能并非來自精子。
我們可明确指出,其間混入了女性的24型。
由此可見,鑒定書将MCT118法檢測出的“18-24”型定為男性的DNA型是錯誤的。
科警研說本田教授從襯衣上檢測出的“18-24”型并非來自兇手,而來自一名女性。
按照他們的邏輯,“18-24”型可能是被害人小真實或其母親松田女士的DNA型。
有了科警研的分析,檢方認為“本田鑒定在方法上存在疑點,整體缺乏可信度,因此,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此鑒定不可作為無罪證據”,并将一份共計十二頁的意見書遞交法院。
曾被多次委托實施DNA型鑒定的本田教授居然被檢方認為“整體缺乏可信度”,真是荒唐。
他們如此拼命反擊,大概是因為科警研的MCT118法鑒定一旦推翻,之前将其作為證據的其他案件就有翻案的可能。
“18-24”——我目不轉睛地看着鑒定書上的這個數字組合。
這是我與“18-24”的初次相遇,可當時的我并未意識到這組數字有多重要。
同一時間,檢察廳聯系了松田女士。
“時隔十七八年,他們給我來信了。
他們到底要幹什麼?”菅家被捕後再無音訊的檢察廳突然出現,讓松田女士十分詫異。
東京高等檢察廳檢察官的來信内容如下: 我是平成二年令千金遇害案的負責人。
您可能已經從報道中獲知,作為程序的一環,法院實施了DNA型再鑒定,得出作為有罪證據的DNA型與服刑人菅谷的DNA型不一緻的結論。
敝人希望能當面向您說明此程序的進度,特寫信叨擾。
他居然把菅家的名字寫成了“菅谷”! 不過對于檢方請出家屬的做法,我其實早有察覺。
就在數天之前,檢方開始了一項令人匪夷所思的調查,要鑒定當時的偵查人員的DNA型。
這麼做的主要原因是“污染”。
他們認為,鑒定用的試樣可能被污染。
本案中,被害人小真實的襯衣隻要被第三人接觸過,就有可能附着非涉案人員的DNA。
檢方想要确認這次再鑒定從襯衣中檢測出的DNA型究竟是不是兇手的。
他們不遺餘力地驗證這種可能性,恰恰說明DNA型不一緻的結果對他們是一大打擊。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這次偵查人員的DNA型鑒定中,一名偵查隊長的DNA型與另一起案件的兇手DNA型完全一緻。
簡直是栃木縣警察局的噩夢!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栃木縣今市市(今日光市),一個七歲女孩被誘拐,遺體在茨城縣被發現。
這就是“吉田有希事件”。
從遺體身上發現的男性DNA型被認為極有可能來自兇手。
可此次對“足利事件”偵查人員的DNA型鑒定卻發現,一名偵查隊長的DNA型與之一緻。
引起這場誤會的就是“污染”。
小有希的屍體被發現後,這位偵查隊長趕到茨城縣警察局,發火時将唾液噴到了遺體上。
之後鑒定人員提取了唾液的DNA,将其視為“兇手的DNA”。
得知這出鬧劇後,我立即明白為什麼檢方要給松田女士寄那封信了。
他們想調查“污染源”,鑒定被害人家屬的DNA型。
檢方與科警研斷定本田鑒定中發現的“18-24”型來自女性。
那麼,除了小真實本人的DNA型,與小真實一起生活的母親的DNA型也必須要調查清楚,畢竟家人的DNA很可能通過接觸或者洗滌衣物等方式附着在襯衣上。
我請求松田女士讓我同行。
我們的采訪團隊在附近待命,松田女士走進一棟與法院毗鄰的灰色建築内,東京高等檢察廳的檢察官正在裡面等她。
檢察官問候完松田女士後,用十分鐘向她解釋了再鑒定的情況,然後進入正題。
“兩位鑒定人各自采用不同的方法實施鑒定,完成了鑒定書,結論是襯衣上的DNA型與菅家的不一緻。
我們正在研究如何解讀這份鑒定書,總不能因為對方是了不起的教授,我們就得照他們說的做……” 他的意思是,DNA型鑒定結果雖然不一緻,可菅家不能輕易被釋放。
“試樣來自一件二十年前的襯衣,其間很多人都接觸過它,很可能留下與案件無關之人
當晚,《NEWSZERO》節目一開始,立刻播報了共同通信社發布的消息——《快訊:“足利事件”DNA型再鑒定結果不一緻》。
栃木縣足利市發生的殺童案中,已經被判無期徒刑的服刑人請求再審,針對此請求,相關部門破例實施了DNA型再鑒定。
記者采訪知情人後得知,被害人衣物上殘留的兇手DNA型與服刑人的DNA型并不一緻。
一段一分四十二秒的播報。
我既不愧對野中記者,也不會破壞整個案子的進展。
五月八日,法院公布了“足利事件”DNA型再鑒定結果,其他媒體立即蜂擁而至,原本安靜的渡良濑川河畔站滿了攜帶長槍短炮的記者,對菅家辯護團的采訪請求絡繹不絕。
一些報社開始查證菅家被捕時本社做出的新聞報道。
下一次節目就做與“确定再審”相關的内容吧。
菅家被捕的關鍵——自供與DNA型鑒定,自供疑點頻出,又被菅家本人推翻,證據價值大大削弱;如今被稱為“絕對證據”的DNA型鑒定也土崩瓦解了。
隻要确定開始再審,菅家百分之百會被無罪釋放。
可我卻感覺到一些蹊跷的動向。
科警研在憤憤不平。
此次的再鑒定,主要采用被稱為“STR法”的鑒定方法。
STR是短串聯重複序列(ShortTandemRepeats)的縮寫,指DNA分子以二到六個堿基對為單元重複排列而成的片段,可查多個基因位點,精度大為提高。
以這種鑒定方法判定出兇手與菅家的DNA型不一緻,證明了當年科警研實施的MCT118法有誤。
可科警研不願承認,“當時的鑒定技術無法達到很高的精确度,會出現一千人中幾個人DNA型一緻的誤差。
這次的STR鑒定法做了更精确的檢測,才将兇手與菅家的DNA型區分開。
” 簡單點說,科警研的邏輯是,新的鑒定方法證明兩人的DNA型不一緻,隻能說明精确度提高了,并非舊方法有誤。
那為何不用舊的MCT118法再做一次?可檢方回避了。
開始再鑒定之前,東京高等檢察廳遞交法院的《檢察官針對DNA型鑒定申請的意見》中有這麼一段話: 實施MCT118法的DNA型鑒定毫無意義,有弊無利,因此反對。
他們還說,如果再鑒定,“最好用市售試劑實施STR鑒定”,“123bpLadderMarker已經不能使用,當時是人工鑒定,電泳時間與進行電泳的凝膠闆條件等都非常嚴苛,如今無法再現當時的鑒定手法”。
同時,MCT118法查的是長的堿基序列,若使用劣化的陳舊試樣,DNA很有可能斷裂,鑒定會遇到技術難題。
即便如此,本田教授仍實施了MCT118法鑒定。
他認為STR法是主力,但也應該試試當年的MCT118法,不過是利用最新的計算機技術。
他特意定制了早已停産的MCT118法試劑,反複檢測後開始實驗。
我們來重溫一下之前的鑒定結果。
比照當年的科警研鑒定與其後發表的論文,菅家與兇手的DNA型最初是“16-26”,之後由于标記物的更改,變成了“18-30”(後續若無說明,則一直采用新标記物下的數值)。
可一九九七年辯護團悄悄委托押田茂實教授實施再鑒定時,押田教授得出的菅家DNA型是“18-29”。
此次,本田教授以MCT118法得出的鑒定結果也是“18-29”。
這麼看來,科警研的邏輯是說不通的。
菅家與兇手在MCT118法下的DNA型根本不一緻。
更令人震驚的是,根據本田教授的鑒定,從襯衣上驗出的兇手DNA型是“18-24”。
那麼科警研當時鑒定出的“18-30”型去哪兒了? 得知鑒定結果的佐藤博史律師在記者見面會上大發雷霆:“之前科警研在論文中将26型改為30型。
可這次鑒定結果顯示兇手的DNA型是24。
這是鑒定技術上的重大失誤,他們的鑒定簡直是胡鬧!” 本田教授也做了說明:“鑒定剛開始,菅家與兇手的DNA條帶就錯開了,我看了不禁後背一涼。
科警研居然會犯這種錯。
我重複鑒定了四百多回,結果都是一樣的。
” 本田教授不僅在鑒定書中寫了STR法鑒定結果,還寫上了MCT118法的鑒定結果。
這份鑒定書一遞交,科警研便開始在意見書中猛烈抨擊。
我之前說的“蹊跷的動向”指的就是這個。
此前,本田教授曾多次接受警方和檢方的委托實施DNA型鑒定,作為證據遞交法院。
但這次科警研不僅不承認兇手和菅家DNA型不一緻,還否定了本田教授的鑒定: 在樣本獲取、DNA提取、PCR增幅及型号分析等檢測技術的質量管理,以及檢測結果的解釋上,本田的DNA型鑒定技術是不過關的,這些鑒定書在檢測技術與理論構成兩方面都不足為信。
因此,(中略)不應被采納。
這份意見書措辭異常激烈,繼續攻擊: 即便鑒定過程無可挑剔,檢驗出的DNA型也可能并非來自精子。
我們可明确指出,其間混入了女性的24型。
由此可見,鑒定書将MCT118法檢測出的“18-24”型定為男性的DNA型是錯誤的。
科警研說本田教授從襯衣上檢測出的“18-24”型并非來自兇手,而來自一名女性。
按照他們的邏輯,“18-24”型可能是被害人小真實或其母親松田女士的DNA型。
有了科警研的分析,檢方認為“本田鑒定在方法上存在疑點,整體缺乏可信度,因此,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此鑒定不可作為無罪證據”,并将一份共計十二頁的意見書遞交法院。
曾被多次委托實施DNA型鑒定的本田教授居然被檢方認為“整體缺乏可信度”,真是荒唐。
他們如此拼命反擊,大概是因為科警研的MCT118法鑒定一旦推翻,之前将其作為證據的其他案件就有翻案的可能。
“18-24”——我目不轉睛地看着鑒定書上的這個數字組合。
這是我與“18-24”的初次相遇,可當時的我并未意識到這組數字有多重要。
同一時間,檢察廳聯系了松田女士。
“時隔十七八年,他們給我來信了。
他們到底要幹什麼?”菅家被捕後再無音訊的檢察廳突然出現,讓松田女士十分詫異。
東京高等檢察廳檢察官的來信内容如下: 我是平成二年令千金遇害案的負責人。
您可能已經從報道中獲知,作為程序的一環,法院實施了DNA型再鑒定,得出作為有罪證據的DNA型與服刑人菅谷的DNA型不一緻的結論。
敝人希望能當面向您說明此程序的進度,特寫信叨擾。
他居然把菅家的名字寫成了“菅谷”! 不過對于檢方請出家屬的做法,我其實早有察覺。
就在數天之前,檢方開始了一項令人匪夷所思的調查,要鑒定當時的偵查人員的DNA型。
這麼做的主要原因是“污染”。
他們認為,鑒定用的試樣可能被污染。
本案中,被害人小真實的襯衣隻要被第三人接觸過,就有可能附着非涉案人員的DNA。
檢方想要确認這次再鑒定從襯衣中檢測出的DNA型究竟是不是兇手的。
他們不遺餘力地驗證這種可能性,恰恰說明DNA型不一緻的結果對他們是一大打擊。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這次偵查人員的DNA型鑒定中,一名偵查隊長的DNA型與另一起案件的兇手DNA型完全一緻。
簡直是栃木縣警察局的噩夢!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栃木縣今市市(今日光市),一個七歲女孩被誘拐,遺體在茨城縣被發現。
這就是“吉田有希事件”。
從遺體身上發現的男性DNA型被認為極有可能來自兇手。
可此次對“足利事件”偵查人員的DNA型鑒定卻發現,一名偵查隊長的DNA型與之一緻。
引起這場誤會的就是“污染”。
小有希的屍體被發現後,這位偵查隊長趕到茨城縣警察局,發火時将唾液噴到了遺體上。
之後鑒定人員提取了唾液的DNA,将其視為“兇手的DNA”。
得知這出鬧劇後,我立即明白為什麼檢方要給松田女士寄那封信了。
他們想調查“污染源”,鑒定被害人家屬的DNA型。
檢方與科警研斷定本田鑒定中發現的“18-24”型來自女性。
那麼,除了小真實本人的DNA型,與小真實一起生活的母親的DNA型也必須要調查清楚,畢竟家人的DNA很可能通過接觸或者洗滌衣物等方式附着在襯衣上。
我請求松田女士讓我同行。
我們的采訪團隊在附近待命,松田女士走進一棟與法院毗鄰的灰色建築内,東京高等檢察廳的檢察官正在裡面等她。
檢察官問候完松田女士後,用十分鐘向她解釋了再鑒定的情況,然後進入正題。
“兩位鑒定人各自采用不同的方法實施鑒定,完成了鑒定書,結論是襯衣上的DNA型與菅家的不一緻。
我們正在研究如何解讀這份鑒定書,總不能因為對方是了不起的教授,我們就得照他們說的做……” 他的意思是,DNA型鑒定結果雖然不一緻,可菅家不能輕易被釋放。
“試樣來自一件二十年前的襯衣,其間很多人都接觸過它,很可能留下與案件無關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