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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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出‘他不是兇手’這樣的話。

    ”H警部雙手抱胸,直直地盯着我。

     我告訴他,菅家在信中控訴他對自己又打又罵,他的面部抽搐了一下,搖了搖頭,說:“我要是這麼做了,就得被抓去審判了。

    我是組長,還是指導助理,得負責指導刑警。

    當時的偵查是正确的,我們不可能動手。

    ” 我又問了他DNA型鑒定對辦案過程的影響。

     “當時DNA型鑒定剛興起不久,我們也不太懂。

    我們沒有依靠這個鑒定去破案。

    ” 可H警部當時是以“科學偵查”為武器逼迫菅家招供的。

     “B型血的人一抓一大把。

    我們還做了其他細緻的偵查工作,結果幾百号人當中其他人都有不在場證明,就他沒有。

    我們各方面都查過了,不會因為找不到兇手就亂抓人。

    萬一以後在庭審上發現抓錯了人,或者又冒出來個兇手怎麼辦?”他講話像在兜圈子,可是又帶着一股不容置疑的自信。

     我又去見了Y刑警。

    他也從警察局退休了,如今在一家大醫院工作。

    他還記得菅家在審訊過程中哭泣的樣子,拍着自己的膝蓋說道:“菅家靠着我的膝蓋,就是這兒,哭了大概四十分鐘,我的褲子都被他哭濕了。

    我當時想,終于落網了。

    我非常确定他就是兇手……” 菅家在信中說他流下的是不甘心的淚水,可到了Y刑警這裡,淚水的含義完全變了。

     “我們的偵查事無巨細。

    菅家自己也招供了。

    他一定是兇手沒錯。

    ”Y刑警笃定地說。

     這是一樁可能被判死刑的重案,菅家卻無法堅稱自己無罪。

    在那個小小的審訊室裡,他的無罪主張以及任何解釋都入不了警方的耳朵。

     栃木縣警察局曾發生過一起類似案件。

     二〇〇四年八月,一名男子被捕,起因是夏季神社祭祀活動現場一個小糾紛引發的暴力事件。

    此人後因涉嫌四月與五月發生在足利市的兩起搶劫案再次被捕。

    當時嫌疑人頭戴露眼防寒帽、手持刀具,分别搶劫了面包店與超市。

    就在偵查毫無進展之際,被捕的該男子認罪了。

     雖然沒有任何物證,可檢方得到了該男子的供述調查書,遂提起訴訟。

    審判開始時該男子承認了供述内容,檢察官以“無法令其洗心革面”為由,要求判處他有期徒刑七年。

    直到這時,該男子才在法庭上說自己是被冤枉的。

     他說:“我忘記說我沒有搶劫了。

    ”他患有某種程度的智力障礙。

     二〇〇五年一月,另一名男子被捕,認下了上述兩起搶劫案。

    警察在男子家中搜出他犯案時用的露眼防寒帽與刀具;現場提取的嫌疑人足迹、被害人的目擊證詞也都與他吻合。

    栃木縣警方隻得承認之前抓錯了人。

     放眼全日本,因為自供造成的冤案并不少見。

     二〇〇二年,富山縣發生一起強奸未遂案,一名司機被當作嫌疑人,連續三天在審訊室接受審問。

    辦案刑警對已經瀕臨崩潰的司機說:“你家人都說了肯定是你幹的,你就招了吧。

    ”他早已無法思考,稀裡糊塗認了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後來别的縣警察局抓到另一名男子,對方承認了那起強奸未遂案,真相終于大白。

     二〇〇三年,鹿兒島縣發生了一起無罪之人同時招供的案件——“志布志事件”。

    幾個在縣議會選舉中當選的議員被認為以燒酒、現金等物賄賂選民,因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被逮捕、起訴。

    可這十二個人實際上都是清白的。

     “自供是最大的證據”這個古老又落後的偵查原則,至今依然束縛着偵查人員。

    “令其招供”“令其開口”“令其坦白”的說法十分常見。

     可在《日本刑事訴訟法》裡,“自供”與“令其招供”是不一樣的。

     《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嫌疑人供述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可以成為證據。

    但人們普遍認為,嫌疑人不會故意說對自己不利的謊言,于是有了下列條文: 以強制、拷問或脅迫得到的自供,通過不正當地長期拘留或剝奪自由之後得到的自供,以及懷疑不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自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九條) 也就是說,本人的“自由意志”是關鍵,不可以“令其招供”。

    而證明自供是非強制性的重要文件,便是前文提過的上申書。

    隻要把“警察沒有強制問話,是我本人主動招供的。

    ”這句話作為“非強制性的證明”寫上,上申書便有了效力。

    這正是我一直認為它可怕的原因。

     日本曾發生過根據自供判處嫌疑人死刑,後來卻改判無罪的案件,如熊本縣的“免田事件”。

    這是日本第一起做出死刑判決後改判無罪的案件。

     一九四八年,熊本縣人吉市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一對夫婦被殺,他們的兩個孩子受了重傷。

    警方先因别的案件逮捕了免田榮,後因此案再次逮捕他。

    當時他二十三歲。

    經過數日審訊,免田招供,被判死刑。

    可一九八三年,免田被無罪釋放。

     當時我立即飛往熊本對他進行采訪。

     被釋放後的免田暫住在福利院。

    在一間和式房間接受我的采訪時,他眼中蓄滿怒火。

     “那完全不是審訊,根本就是殘忍的拷問。

    他們為了逼我招供不擇手段,我又冷又餓,怎麼可能忍受得了……” 案發次年一月,免田在球磨川上遊的山中采伐木材。

    一個寒冷的深夜,他在朋友的小屋睡覺時,刑警突然來了。

     “五個刑警帶着手電筒突然闖進來,問我案發當天在哪裡。

    我剛被叫醒,腦子還不清楚,答得很含糊,于是他們讓我去警察局一趟。

    ”他後背被槍頂着,走在森林鐵路的鐵軌上,被帶到了人吉市警察局。

     審訊室中,免田竭力回憶自己的不在場證明,刑警卻充耳不聞,反而将免田套進他們自己杜撰的“故事”中。

     “他們很過分,斬釘截鐵地對我說:‘殺人的就是你!我們手中有證據!’我一否認他們就毆打我,說什麼‘這裡跟外面可不同,你就是欠收拾!’然後用腳踢我,抓着我的頭發将我在地上來回拖拽。

    ” “你隻要坦白自己殺了人,我們就讓你睡覺。

    ” 在冰冷的審訊室中,兩天沒有吃飯睡覺的免田被扒光了衣服,跪坐在地上,雙手被倒铐在身後。

    他身上又痛又冷,幾乎快昏厥過去。

    刑警們用警棍擊打免田的腹部和下颌,還在一旁燙着燒酒自斟自飲。

     當時免田有杆父親的獵槍,用來吓唬偷吃糧食的烏鴉和麻雀,刑警們拿持有槍支的事威脅免田,說:“獵槍的事一旦讓美軍知道,你就會被槍斃!”在混亂的戰後時期,這句威脅十分緻命。

    他們還欺騙免田,“你是初犯,隻要認罪,可以判緩刑,很快就能被釋放”。

    對法律一無所知的免田根本毫無選擇。

     最終,他“被”招供了。

     免田被強行帶去案發現場配合勘查,虛構出了一條根本不存在的逃跑路線。

    他承認了刑警捏造的“故事”後,刑警們突然關心起他來,對他說“這段時間辛苦你了”,還給他端來了熱氣騰騰的烏冬面。

     免田被捕一個月後,案件正式開庭。

     剛進法庭的免田一眼便看到旁聽席第一排坐着的對他施暴的刑警們。

    他剛被威脅過:“你要是不老實認罪,就會下地獄,會被判死刑。

    ”在對審判的程序及意義一無所知的情況下,免田當庭認罪。

     直到第三次公審,免田才主張無罪,說自己當初是被逼供的。

    可是,熊本地方法院已經下達死刑判決,福岡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駁回了上訴。

     免田并沒有放棄。

    他六次提出再審申請。

    在辯護團的調查下,他的不在場證明得到了證實,之前被迫虛構的逃跑路線也露出時間上的破綻。

    同時,檢方丢棄了案件中作為證物的兇器砍刀與免田衣物的事浮出水面。

    再審的大門終于開啟。

     “再審申請成功時,你知道檢察官是怎麼說的嗎?他說,老是讓死刑犯活着,才會發生這樣的事……” 一九八一年,再審開始了。

     在之後的庭審上,為了維持威信,檢方再次請求判處免田死刑,發言長達六個小時。

    免田在庭上做出了這樣的最終陳述:“我絕對是清白的。

    檢察官拿着那份我實在忍受不了才簽字的虛假供認調查書,認定我就是兇手,要求判我死刑。

    對此我無比後悔,也很不甘心。

    ”“我想活命,更想要真相。

    這三十四年裡,我天天活在死刑的陰影下,隻想在有生之年洗掉這個污點。

    請大家一定要相信我。

    我是清白的。

    ” 這番陳述下,免田赢得了無罪判決。

    檢方終于在釋放指揮書上簽字,還了免田自由身。

     我和免田氣喘籲籲地在深山裡攀登,想去看看當年他被捕的地方。

     可當我們抵達時,隻看到一片郁郁蔥蔥的杉木林。

    警察破門而入的小屋和森林鐵軌早已不見,唯有高聳入雲的杉木間漏下星星點點的陽光。

     歲月似乎抹去了一切,又以另一種方式銘記着過去。

     我對免田說,這片斜坡上的參天大樹不隻是普通的杉木,它們代表了他失去的時間。

    聽了這話,他愣住了,緩緩走向身旁的一棵大樹,腳下的落葉沙沙作響。

    免田輕輕撫摸着樹皮,仰頭向上望去。

    “都長這麼高了……” 陽光從樹葉縫隙中灑下,免田臉上的皺紋清晰可見。

     在“免田事件”中,我明白了現場采訪的重要性。

    有些事,你必須去現場親身感受才能知曉。

     我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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