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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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斷 渡良濑川的河邊公園 這個夢令我非常震驚。

    夢裡我從小女孩手中接過盒子後,突然有了前進的動力。

     第二天,我将這個夢告訴了大家,與他們有一搭沒一搭地說着話,内心卻開始有些懊惱。

     最開始追蹤這起案件,是因為我推測菅家被冤枉了。

    誠然,對前偵查隊長等人的采訪一度讓我有所動搖,但随着采訪的深入,我越發堅信自己的判斷。

     而這麼久以來,我一直埋首于“足利事件”的采訪調查,忘了一件很重要的事。

    直到昨天,夢裡出現了好幾個小女孩,從其中一人手中接過盒子時,我才意識到,我要追蹤的是“北關東連環殺童案”,而不單單是“足利事件”。

     藏在那個“鐵皮房子”裡的人不可能是菅家。

    我現在要做的,是去掀開那個“鐵皮房子”的蓋子,查明誰是兇手。

    要達到這個目的,就必須将菅家從整個“北關東連環殺童案”中排除。

    他被定罪後,其餘四起案件就被束之高閣。

    隻有證明他無罪,偵查機關才能重新啟動對真兇的偵查工作。

     或者,我應該聽從夢裡小女孩的建議,繞開偵查機關,親自“打開盒子”,去尋找兇手。

     我想到幾個查驗菅家自供可信度的方法。

     首先是案情還原。

     “足利事件”發生在五月十二日,當天的日落時間是下午六點三十六分。

    我們要在相同時間段内完成實驗,盡可能地還原當時的情景。

    菅家供述自己用自行車載過小真實,這輛車後來與扣押物品一起交給了西卷絲子女士保管,我便從她那兒借來了這輛車。

     那是一輛藍色的小輪徑自行車,有着白色的車座,兩個圓形的車燈,這樣的車型市面上已經很難找了。

    車身鏽迹斑斑,車胎癟了,車燈也不亮了,我隻好先請人修理。

     要騎這輛車的是衫本純子,她身高一米五五,體重四十五公斤,體型正巧與菅家相同。

    我們又在自行車後座準備了一個與小真實體重相同的十八公斤重物,用橡皮帶捆好。

     晚上七點,也就是菅家供述的與小真實搭讪的時間,衫本純子按下挂在胸前的秒表,騎車離開光線昏暗的遊戲廳停車場。

    攝像機一路跟拍。

     根據菅家供述的路徑,衫本純子使勁蹬着自行車,騎上了通往堤壩的斜坡。

    這時她突然大叫起來——斜坡上,後座的重物導緻自行車前輕後重,前輪差點翹起,車把搖晃不定。

    如果沒有親自嘗試,不可能知道還有這樣的細節。

     衫本純子在堤壩上調轉車頭,開始下坡前往河邊。

    菅家說,他在這裡握住了手刹,被偵查本部認為是“秘密的暴露”——隻有兇手可知的事實。

    可這是個非常陡的斜坡,握住手刹很有可能隻是菅家的猜測。

    說是“秘密的暴露”并不嚴謹。

     衫本純子騎到了河邊棒球場的後擋網位置,右拐,到丁字路的盡頭後下了車,支起腳架。

     據菅家交代,他牽着小真實走進蘆葦叢中,在水泥護岸上将其殺害,移走了屍體。

     衫本純子抱着十八公斤的重物,将其從殺人現場運到了抛屍現場。

    滿地的碎石讓她好幾次走掉了鞋,還不時被雜草絆倒。

    手塚手持攝像機倒退拍攝,也舉步維艱。

    之前為了标識現場打下的那根木樁,事先被安裝上了閃爍的小紅燈,可蘆葦茂密,我們仍舊找了半天才找到。

    衫本純子為了趕上菅家供述的時間,在黑暗中全力從抛屍現場奔回自行車處,整個人快累虛脫了。

     之後,菅家順路去超市買了東西才回家。

    超市營業到晚上八點。

    他說自己購物大概用了十五分鐘時間,換言之,我們必須在七點四十五分之前抵達超市。

    衫本純子在夜路上拼命騎行,上了田中橋,過了渡良濑川,在街上狂沖,終于在規定時間内到達超市。

     站在明亮的超市裡,我們的衣袖和褲腿上沾滿了雜草,鞋子也很髒。

    菅家若真像他供述的那樣行動,當時的樣子想必跟我們現在差不多。

     按停秒表,我們開始計算時間。

    最後得出的結論是,從菅家遇見小真實到抛屍,隻有三十分鐘。

    他得在這三十分鐘内引誘小真實到沙洲,然後殺了她,其中還包括猥亵、搬運屍體、把衣物扔進河裡等行為。

    雖然不能斷言三十分鐘内“無法完成犯罪”,但可以肯定的是,時間會非常緊張。

     我們還做了另一個調查——核查購物小票。

     一條五厘米寬的紙卷在我們手裡一點點展開,那是超市購物小票的備份,白紙紫字,如今已經看不到打印這種小票的收銀機了。

     小票日期是一九九〇年五月十二日——案發當天。

    菅家招供後,警察檢查了購物小票,查證他是否購物。

    菅家的辯護團同樣對小票進行了查證。

    我們也必須親眼證實。

     當時店裡有三台收銀機。

     一天營業下來,小票紙卷多達數十卷。

    我們一一展開,詳細确認購物時間與商品明細。

    作案之後,鞋上帶着泥、身上沾着草的菅家買了飯團、炸肉餅和罐裝咖啡。

    據調查書所示,“罐裝咖啡約一百九十克,一罐九十五日元。

    飯團包裹在莎綸透明包裝紙中,一個一百日元左右”。

     我們尋找匹配的購物記錄,發現那段時間一千日元的購物記錄隻有六條,沒有與菅家供述一緻的記錄。

     警方當時也沒能證實菅家的這段供述内容。

     整件事很不合理——一個剛剛殺了人的男人,為何要匆匆趕到超市,特意花十五分鐘買飯團和炸肉餅?辯護團詳細調查小票備份後,指出在當天下午三點零二分有條大概一緻的購物記錄。

    這個時間比菅家供述的早了五個小時,或許這才是菅家真正的購物時間。

    辯護團将其作為無罪的證據,可二審時,法院認為被告的“供述相當含糊”,“當日的購物行為很難确定”,沒有證據價值。

     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不是“有罪”就是“無罪”,而在此案中,不利于有罪判決的證據似乎都以某種理由被排除了。

    判決書寫着被告的“供述相當含糊”,可又承認殺人的供述是準确的。

    這樣的審判記錄很難不讓人疑窦叢生。

     在“足利事件”的大量調查書中,有幾張令人疑惑的畫出自菅家之手:一幅線條笨拙的簡筆畫,畫的像是一條草履蟲,實際上是隻鞋;一張畫的是橡膠鞋底,畫出了鞋底紋路,鞋頭有透氣的小孔,藍白相間。

    畫旁有一段菅家手寫的說明: 平成元年在附近商店購買。

     這是我殺害小真實時穿的運動鞋。

     這會不會又是一件定義不明的東西?所謂的鞋印證據,為什麼是簡筆畫? 查閱了其他的調查書後,一件事引起了我的注意。

    調查書中有警方在案發後繪制的抛屍現場圖,圖上标有①至⑨的數字序号。

    遺體頭部位置是序号①和②,發現衣物的河邊是序号③和④。

    其餘數字星星點點地分布在沙洲上。

     這些數字莫非是足迹的編号? 日本電視台于案發後拍攝了一組新聞,在影像中可以看到鑒定人員在現場澆注石膏,提取足迹。

    立在公園秋千附近的一塊黑色方形數字闆上,序号從㉕一直排到㊿,這意味着警方提取了大量的足迹。

    可是,最終圖上僅保留了①至⑨。

     為何會這樣? 或許警方認為隻有這九枚足迹是兇手的。

    屍體被發現的地方是蘆葦叢,鮮有人踏足,獲取兇手的足迹并不難。

    隻要得到清晰的鞋印,便可以進一步鎖定鞋子的款式和購買渠道。

    可如果警方已經調查到這個地步,為什麼還要菅家畫那張簡筆畫呢? 我們走訪了足利市的鞋店,打聽當時的情況。

     有人告訴我們:“當時有兩個刑警拿着鞋底樣子的圖,問店裡是否賣這樣的鞋。

    ”另一家店裡的人說:“警察手裡有鞋子的照片,他們知道是什麼樣的鞋子,也知道鞋子的廠商。

    我店裡沒有,但量販店裡大概賣一千九百八十日元一雙。

    ” 我向當時的偵查隊長問起過鞋底圖的事:“當時現場有鞋印對吧?” 我緊盯着對方的眼睛,等了好久,他才回答道:“應該沒提取到吧……” “不是發現了好幾處嗎?” “完全無法提取啊。

    有些地方還是水泥地。

    ” 沙洲可不是水泥地。

     “就在發現屍體的地方,抛屍現場圖上标着①至⑨處鞋印。

    ” “那大概是……提取了吧。

    ”對方眼神開始飄忽不定。

     我直截了當地問道:“所以菅家的鞋并不符合對吧?” 他沉默了。

     “你們應該知道兇手的鞋是什麼樣子,都拿着照片去鞋店打聽了。

    ” “……對,我們知道。

    ” “菅家有那雙鞋嗎?” “這個嘛……我已經記不得了……”對方開始躲避我的話題。

     如果菅家有雙同樣的鞋,那就是個非常關鍵的證據,警方可以從鞋底的磨損程度等方面證明兩者是否完全一緻。

    可是入戶搜查後,警方沒找到那雙鞋。

    我們翻遍了警方扣押的紙箱,也沒找到和簡筆畫一緻的鞋。

     這太奇怪了。

    舉個例子,雖然我知道我的鞋底是登山鞋專用的特殊硬膠鞋底,可突然讓我憑空來畫鞋底的圖案,除非記憶力特别好,否則不看實物肯定畫不出來。

    難道有人讓菅家看着某些資料畫出了鞋底? 我們繼續追蹤走訪。

     案情還原之後,我們開始查證目擊證詞。

    可疑的是,審判資料中沒有目擊證詞。

    案發當天是周六,彈珠遊戲廳裡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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