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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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了。
兩起案件最終不予起訴。
然而,當時警方召開的記者見面會與媒體報道卻深深影響了民衆的判斷。
我在足利市街頭采訪時,發現大多數人都相信這三起案件已經全面偵破,甚至部分家屬也深信不疑。
唯一被起訴的“足利事件”是如何審判的呢? 一九九二年二月,宇都宮地方法院進行初次公審,菅家承認全部起訴内容。
同年十二月的第六次公審,他卻推翻了之前的供述。
“審訊的刑警實在太可怕了,我就說了謊。
”面對菅家在公審中的一百八十度大轉變,他的辯護律師都亂了陣腳。
到了這個階段,自供加物證的雙重證據保障已失其一,可是供述調查報告并不容易推翻,連辯護律師都質疑菅家的否認是為了尋求減刑。
翌年一月的第七次公審中,辯護律師提交了一份菅家再次承認供述内容的上申書。
我一向認為“上申書”這類定義不明的文件不可取。
明明沒什麼法律依據,大家卻認為它是“自己主動向上級機關提交的證明”,仿佛在告訴大家:“無人逼迫,我是主動說明情況的,這就是證據。
” 可是,提交了上申書的菅家在六月的第十次公審中再次否認了供述。
即便如此,偵查人員堅信不疑的物證——DNA型鑒定——仍然是難以攻克的高牆。
“DNA型鑒定”到底是什麼?坦白說,此前我也一竅不通。
當聽到警察說,“通過DNA鑒定,兇手在現場殘留的血迹與嫌疑人一緻……”,我就會認為“嫌疑人一定是兇手”,對“DNA鑒定一緻=兇手”的公式深信不疑。
其實,這種認識大錯特錯。
請大家注意,我在上文提到的是“DNA鑒定”,而非本書一開始便多次出現的“DNA型鑒定”。
加上“型”字是有意義的。
因為這種鑒定形式就像血型鑒定,以型号分類,即按DNA型将人們分組,再進行識别。
如果一個人的DNA型與兇手相同,隻能說明他有可能是兇手,因為其他人也有可能是同一型号,不能斷言“他就是兇手”。
大家總以為DNA型是偵查工作的直接證據,實際上并非如此。
與血型相比,DNA型的種類更多,型号一緻無法指認兇手,但隻要當中有一點差别,就是證明清白的關鍵。
也就是說,DNA型鑒定結果隻能作為無罪而非定罪的證據。
另外,“DNA幾乎一緻”這樣的報道本身就是錯誤的。
最終結果隻能是一緻或不一緻。
我拜訪了大學教授、DNA型鑒定專家以及熟知相關知識的律師,查閱了艱澀難懂的專業書籍,才終于厘清了“足利事件”DNA型鑒定的前因後果。
“足利事件”的DNA型鑒定是在案發的第二年,即一九九一年實施的。
兇手的樣本是前面提到的被害人衣服上附着的精液,對照樣本是菅家丢棄的紙巾上的精液。
縣警察局将這兩個樣本交給警察廳的附屬機構科警研進行鑒定(順便說明一下,另一機構科學搜查研究所,即“科搜研”,則是日本各都道府縣警察局的附屬機構)。
當時被調到栃木縣警察局擔任本部部長的山本博一,在“一一七号”事件中,就是通過DNA型鑒定确認被害人身份的,因此他非常信任科警研的DNA型鑒定。
科警研在“足利事件”中采用的DNA型鑒定方法是“MCT118法”。
這是科警研自主引進的方法,如今已不再使用。
我擇其要點簡略說明此法。
人體細胞中有個細胞核,内部存在DNA。
DNA遺傳自父母,由堿基構成,堿基的排列結構因人而異。
通過查明該結構重複的次數,便可完成個人識别,這項技術就是DNA型鑒定。
而要實施鑒定,用普通的顯微鏡是辦不到的。
為了觀察DNA,科警研使用了電泳裝置。
這個裝置中最關鍵的是被兩塊玻璃夾着的果凍狀物質,即聚丙烯酰胺凝膠(PolyacrylamideGel),簡稱“凝膠”。
鑒定時,先從血液等人體樣本中提取DNA。
但提取的量不足以用來鑒定,需要通過“PCR增幅”技術讓目标DNA數量增加,再用吸管将增量的DNA滴在凝膠上。
凝膠内部有極小的孔洞,一旦通電,DNA就會因其特性被正極吸引,在凝膠中緩慢移動,這個過程叫“電泳”。
一斷電,泳動便會停止。
由于DNA結構重複的次數不同,進行電泳的DNA前進的距離也相應有變。
DNA分子越大越難移動,越小就能夠穿過凝膠孔洞移動得越遠。
可是,DNA并無顔色,我們無法觀察到電泳結果,因此還需要将凝膠染色。
在紫外線照射
兩起案件最終不予起訴。
然而,當時警方召開的記者見面會與媒體報道卻深深影響了民衆的判斷。
我在足利市街頭采訪時,發現大多數人都相信這三起案件已經全面偵破,甚至部分家屬也深信不疑。
唯一被起訴的“足利事件”是如何審判的呢? 一九九二年二月,宇都宮地方法院進行初次公審,菅家承認全部起訴内容。
同年十二月的第六次公審,他卻推翻了之前的供述。
“審訊的刑警實在太可怕了,我就說了謊。
”面對菅家在公審中的一百八十度大轉變,他的辯護律師都亂了陣腳。
到了這個階段,自供加物證的雙重證據保障已失其一,可是供述調查報告并不容易推翻,連辯護律師都質疑菅家的否認是為了尋求減刑。
翌年一月的第七次公審中,辯護律師提交了一份菅家再次承認供述内容的上申書。
我一向認為“上申書”這類定義不明的文件不可取。
明明沒什麼法律依據,大家卻認為它是“自己主動向上級機關提交的證明”,仿佛在告訴大家:“無人逼迫,我是主動說明情況的,這就是證據。
” 可是,提交了上申書的菅家在六月的第十次公審中再次否認了供述。
即便如此,偵查人員堅信不疑的物證——DNA型鑒定——仍然是難以攻克的高牆。
“DNA型鑒定”到底是什麼?坦白說,此前我也一竅不通。
當聽到警察說,“通過DNA鑒定,兇手在現場殘留的血迹與嫌疑人一緻……”,我就會認為“嫌疑人一定是兇手”,對“DNA鑒定一緻=兇手”的公式深信不疑。
其實,這種認識大錯特錯。
請大家注意,我在上文提到的是“DNA鑒定”,而非本書一開始便多次出現的“DNA型鑒定”。
加上“型”字是有意義的。
因為這種鑒定形式就像血型鑒定,以型号分類,即按DNA型将人們分組,再進行識别。
如果一個人的DNA型與兇手相同,隻能說明他有可能是兇手,因為其他人也有可能是同一型号,不能斷言“他就是兇手”。
大家總以為DNA型是偵查工作的直接證據,實際上并非如此。
與血型相比,DNA型的種類更多,型号一緻無法指認兇手,但隻要當中有一點差别,就是證明清白的關鍵。
也就是說,DNA型鑒定結果隻能作為無罪而非定罪的證據。
另外,“DNA幾乎一緻”這樣的報道本身就是錯誤的。
最終結果隻能是一緻或不一緻。
我拜訪了大學教授、DNA型鑒定專家以及熟知相關知識的律師,查閱了艱澀難懂的專業書籍,才終于厘清了“足利事件”DNA型鑒定的前因後果。
“足利事件”的DNA型鑒定是在案發的第二年,即一九九一年實施的。
兇手的樣本是前面提到的被害人衣服上附着的精液,對照樣本是菅家丢棄的紙巾上的精液。
縣警察局将這兩個樣本交給警察廳的附屬機構科警研進行鑒定(順便說明一下,另一機構科學搜查研究所,即“科搜研”,則是日本各都道府縣警察局的附屬機構)。
當時被調到栃木縣警察局擔任本部部長的山本博一,在“一一七号”事件中,就是通過DNA型鑒定确認被害人身份的,因此他非常信任科警研的DNA型鑒定。
科警研在“足利事件”中采用的DNA型鑒定方法是“MCT118法”。
這是科警研自主引進的方法,如今已不再使用。
我擇其要點簡略說明此法。
人體細胞中有個細胞核,内部存在DNA。
DNA遺傳自父母,由堿基構成,堿基的排列結構因人而異。
通過查明該結構重複的次數,便可完成個人識别,這項技術就是DNA型鑒定。
而要實施鑒定,用普通的顯微鏡是辦不到的。
為了觀察DNA,科警研使用了電泳裝置。
這個裝置中最關鍵的是被兩塊玻璃夾着的果凍狀物質,即聚丙烯酰胺凝膠(PolyacrylamideGel),簡稱“凝膠”。
鑒定時,先從血液等人體樣本中提取DNA。
但提取的量不足以用來鑒定,需要通過“PCR增幅”技術讓目标DNA數量增加,再用吸管将增量的DNA滴在凝膠上。
凝膠内部有極小的孔洞,一旦通電,DNA就會因其特性被正極吸引,在凝膠中緩慢移動,這個過程叫“電泳”。
一斷電,泳動便會停止。
由于DNA結構重複的次數不同,進行電泳的DNA前進的距離也相應有變。
DNA分子越大越難移動,越小就能夠穿過凝膠孔洞移動得越遠。
可是,DNA并無顔色,我們無法觀察到電泳結果,因此還需要将凝膠染色。
在紫外線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