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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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長并往巧克力中投毒的“格力高·森永事件”;以及襲警奪槍、接連搶劫射殺他人,令全日本陷入恐慌的“勝田清孝連環殺人事件”。

     一九八九年十月,我跟進了一起發生在埼玉縣與東京都的連環殺童案,這起案件被命名為“警察廳跨區域偵查重要指定事件第一一七号”。

     警察帶嫌疑人去指認現場那天,天氣非常惡劣,狂風暴雨。

    我在現場等候,嫌疑人遲遲沒有出現。

    我帶的尼康F4相機是裝電池的,早已泡水不能用了,隻好指望另一台全機械F2相機。

     被警車帶到暴雨現場的嫌疑人叫宮崎勤。

    他殺害了四名四歲到七歲的女童,不僅毀壞屍體,還将被害人的遺骨丢棄到她們各自的家門口,手段非常殘忍。

    作案後宮崎發現警方并未注意到他,便以“今田勇子”的假名給媒體寄了一封犯罪聲明。

    他不僅奪走了無辜女童的性命,還往家屬傷口上撒鹽,真是卑劣至極。

     他出現時被一群刑警圍在中央,頭上蒙着一件外套,完全看不到臉。

    他走了幾步便停住,伸手指了指地面,那應該就是抛屍的地點。

     警方用行動告訴在場的每一個人:基于人權,不能公開嫌疑人的臉。

    我看着取景框,不由得怒上心頭。

    這世上對人權最大的侵犯,就是殺人!我克制着自己才沒把那台壞掉的相機砸到那個惡棍臉上。

     “宮崎事件”的四個誘拐地點分别是埼玉縣入間市、飯能市、川越市以及東京都江東區,十分分散。

    宮崎駕車四處流竄,若将這四個地點囊括進一個圓圈内,半徑可達二十五公裡。

     四起案件發生在一九八八年八月至一九八九年六月之間,前後共十個月。

    警察廳是在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将其列為跨區域偵查重要案件的。

    可事實上,在這之前的七月宮崎已經因為其他案件被捕——在東京都八王子市猥亵一名女童時被其父親扭送到警察局。

    嫌疑人已經進了警察局,那麼所謂的“跨區域偵查重要指定”是怎麼回事?難道并非為了逮捕兇手,而是為了公平立案,維系各個警察局之間的關系? 與這起“警察廳跨區域偵查重要指定事件第一一七号”相比,在方圓十公裡内多次案發的北關東案看來像是同一個人連環作案。

     隻是,這個假設有個緻命的缺陷——這五起案件中,有一起的“兇手”已經被捕,案子已經“偵破”。

     之前提到的“足利事件”中,把小真實從彈珠遊戲廳帶走并殺害,被栃木縣警方逮捕的人,就是菅家利和。

    被捕時,菅家四十五歲,是幼兒園校車司機。

     将他定罪的決定性因素是“自供”與“DNA型鑒定”。

     那是日本法院首次在判決中将DNA型鑒定視作證據,這讓菅家的有罪判決闆上釘釘,他被當庭宣判無期徒刑。

    打開當年的報刊,還能輕松找到《科學偵查的結果》《“1000人中僅有1.2人重複”的DNA型鑒定》等警方自誇的評論文章。

     若我的假設成立,上述“事實”将會被推翻。

    媒體必然啞口無言。

     足利市發生的三起案件——“足利事件”“福島萬彌事件”“長谷部有美事件”是被當作連環案件來偵辦的。

    對菅家的調查也沿着這個方向嚴格進行。

    可是,“足利事件”之外的兩起案件最終都以“不起訴”的結果莫名其妙地結案了。

    對媒體來說,連環案件中其中一起的兇手被逮捕、起訴、判刑,他們對其他案件的關心程度便會驟然降低,公衆也會産生連環案件已經偵破的錯覺。

     可是,在“連環案件破案”之後,為何還會發生太田市的“橫山由佳梨事件”?這就是我明知連環案件的兇手已經抓到卻依然堅持調查的原因。

    即便“足利事件”是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罪的,我依然抱着解開疑惑的決心,伏案埋首于海量的資料中。

     菅家在獄中一直堅稱這是一起冤案,可是并未被采信——總有受刑者聲稱自己蒙受冤屈、遭到錯判。

    菅家原本就是自供,還有科學警察研究所(以下簡稱“科警研”)的DNA型鑒定當作物證。

    作為日本科學偵查的最高機關,科警研的DNA型鑒定怎麼可能出錯呢?鑒定的精确度已達到“1000人中僅有1.2人重複”,被鑒定結果鎖定的人又親口招供了——菅家必是真兇無疑。

     日本刑事案件的定罪率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八,冤假錯案幾乎不存在。

    況且這次的證據是自供與DNA型鑒定。

    什麼連環案,都是我的妄想。

    我非常清楚,對于記者而言,這種假設是萬萬碰不得的雷區。

     我對自己說:停下,趕緊停下!再糾纏這種危險的案件,别說撼動日本,自己的飯碗都可能不保。

    我将拼接地圖疊起來,啪地扔回桌上,關掉電腦。

    回家前不如先去高架橋下的燒烤店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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