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性侵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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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

    (略)我想知道,他們能夠對他人做出那麼殘酷的事,到底是因為體驗過怎樣的痛苦。

    ” 她之所以要去做這件事,是因為被侵經曆給她留下了一生無法治愈的心理創傷。

    被害者希望,加害者至少能夠意識到自己給對方帶來的傷害,可加害者卻總想過輕地看待被害者受到的打擊,甚至還故意錯誤地覺得被害人是自己情願的。

    其實,這反過來證明了他們實際上是有罪惡意識的。

     他們對自己是加害者這一事實是有自覺的,所以,才會有意識地把“凱蒂和我性交的時候”換為“也許該說是我對凱蒂性交的時候”。

    他們不但沒有征得對方的同意,還剝奪了對方的反抗,他們對此是有自覺的。

     有個男人為了讓養女順從,威脅她“讓我幹,不然就揍你”。

    “雞奸一個男孩的時候,那孩子哭嚷起來,我就用手蒙住他嘴讓他發不出聲音來。

    ”這些人的動機“與性與愛都毫無關系”,完全不顧對方的心情,“把憤怒全都發洩出來”。

    有男人坦白,是“殺人還是性交”的二者擇一。

    也有男人想:“幸虧性侵了孩子,才沒幹出更兇殘的殺人罪。

    ” 根據自述,這些人對小孩抱有欲望的理由如下。

    “不管幹什麼,因為是孩子所以沒問題。

    ”“孩子不去和别人比較”;孩子容易控制,“孩子天真單純”“容易被騙”。

    此外還因為犯人自己“未成熟”,用自己的方式對孩子“以行動表示親近感”,“崇拜”孩子。

    還有男人願意相信孩子也“很享受”性行為,希望得到孩子的肯定。

     這些男人中也有人意識到,自己對孩子的“愛”,其實是“固執貪戀”的别名,是為滿足一己之欲而利用孩子。

    不過,這種意識是在回答舒爾茨的提問中、在她稱為犯人的“自我述說”(self-narrative)的過程中,通過回顧得到的自我反省的結果。

     兒童性侵者為滿足一己之欲,利用可以不征得同意的、無力反抗的他者的身體,并對此固執依賴,長久持續地控制對方,摧毀對方的自尊心、對他人的信賴感和自我管理意識,并且還希望對方是自己情願,把對方當作誘惑者。

    加害者99%是男性,被害者九成是女孩,一成是男孩。

     舒爾茨還發現,這些男人大多自我評價很低,他們自己也是有過被性侵經曆的受害者。

    盡管會激怒被害者,她還是訴說“促進修複的司法”[1]的重要性。

     她着手的工作是“加害者、被害者雙方的自我述說”。

    不過,“雙方不能互無關連”,因為雙方的叙述構成了“事件的現實”。

    “這種叙述,會成為一個信息來源,為我們提供社會中的兒童性侵犯的真實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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