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軟暴力”就一定是黑社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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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惡勢力必須要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内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至少應包括一次犯罪活動。

    因此,如何準确認定“軟暴力”和非法拘禁罪的關系,就成為當前掃黑除惡專項鬥争工作中一個突出的問題。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了非法拘禁罪,它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根據這個條文,非法拘禁罪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征,非法性、剝奪性、持續性。

     首先是非法性,通過合法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不構成犯罪,比如警察依法執行公務而拘留他人。

    但如果沒有法律依據,非法逮捕、拘留自然構成犯罪。

     其次是剝奪性,非法拘禁必須剝奪人身自由,而非限制人身自由。

    《刑法》對于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有明确的區分,比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勞動罪就使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表述(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

     剝奪人身自由既包括直接剝奪,也包括間接剝奪。

    前者如捆綁他人,後者如将他人關在房間中。

    但無論如何,都必須拘束他人的人身自由。

    如果他人的人身自由隻是受到限制,并未完全拘束,自然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比如貼身型讨債,債務人走到哪兒就被跟到哪兒——雖然可以去想去的任何地方,但行為人像蒼蠅一樣跟着。

    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就不具備剝奪性。

     對于人身自由剝奪的形式可以是有形剝奪,也可以是無形剝奪,比如在婦女洗澡時将其衣服拿走,又如在他人家門口放置毒蛇猛獸。

    對這種無形剝奪的判斷必須根據被害人所屬的一般人的标準來衡量其活動自由是否完全受限。

    如某人戲弄智障人士,在其站立部位畫了一個圈,告知被害人不能走出該圈,否則就會被雷電劈死。

    智障人士信以為真,足足站立一天之久。

    從智障人士所屬的群體出發,他不敢走出圈合情合理,所以也可以理解為無形剝奪。

    又如采取威脅方法,讓人不敢出門,擔心出門會被毆打,這自然也能認定為非法拘禁。

    但如果僅僅是采取貼身跟随的方式,是無法被認定為剝奪人身自由的。

     最後是持續性,非法拘禁罪是一種繼續犯,必須要持續一定的時間。

    《“軟暴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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