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軟暴力”就一定是黑社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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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軟暴力”意見》)開始施行,其對于“軟暴力”進行了明确的定義,這無疑是非常必要的。
根據《“軟暴力”意見》,“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衆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産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産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産、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軟暴力”可能涉嫌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諸多犯罪,對于這些犯罪行為,如果符合《刑法》規定,自然應當定罪處罰。
但是,“軟暴力”隻是司法解釋所提出的一個概念,它并非刑法上的法律概念。
而司法解釋隻能對《刑法》規定進行說明,不能創造新的法律規範。
因此,“軟暴力”構成何罪,依然要取決于《刑法》本身的規定。
不能先給行為人套上一頂“軟暴力”的帽子,然後因為這頂帽子就随意契合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
比如,《“軟暴力”意見》認為:“軟暴力”手段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以及“惡勢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不過在認定“軟暴力”是否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其他手段”時,仍然要根據《刑法》規定來進行甄别。
《刑法》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規定的特征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衆”。
這裡的“其他手段”作為一種兜底條款,必須和暴力、威脅具有等價值性。
換言之,“軟暴力”必須以暴力作為後盾,一種沒有暴力後盾的“軟暴力”無論如何也不是暴力,否則就是對詞語的歪曲和玩弄。
這就是為什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特别指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并随時可能付諸實施。
當前,一個突出的問題是,通過“軟暴力”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索取債務經常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而因行為人構成非法拘禁罪,其組織就又被定性為惡勢力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最
根據《“軟暴力”意見》,“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衆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産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産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産、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軟暴力”可能涉嫌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諸多犯罪,對于這些犯罪行為,如果符合《刑法》規定,自然應當定罪處罰。
但是,“軟暴力”隻是司法解釋所提出的一個概念,它并非刑法上的法律概念。
而司法解釋隻能對《刑法》規定進行說明,不能創造新的法律規範。
因此,“軟暴力”構成何罪,依然要取決于《刑法》本身的規定。
不能先給行為人套上一頂“軟暴力”的帽子,然後因為這頂帽子就随意契合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
比如,《“軟暴力”意見》認為:“軟暴力”手段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以及“惡勢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不過在認定“軟暴力”是否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其他手段”時,仍然要根據《刑法》規定來進行甄别。
《刑法》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規定的特征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衆”。
這裡的“其他手段”作為一種兜底條款,必須和暴力、威脅具有等價值性。
換言之,“軟暴力”必須以暴力作為後盾,一種沒有暴力後盾的“軟暴力”無論如何也不是暴力,否則就是對詞語的歪曲和玩弄。
這就是為什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特别指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并随時可能付諸實施。
當前,一個突出的問題是,通過“軟暴力”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索取債務經常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而因行為人構成非法拘禁罪,其組織就又被定性為惡勢力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