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高帝發布五月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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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返鄉,國家向他們提出的保證條件是:恢複他們原有的爵位和田宅,對他們亡聚山林期間的非法行為一律既往不咎;地方官有向他們進行法制教育的義務,但不許對這些人進行刁難或者施加笞辱。

    “複故爵田宅”表明,漢承認秦代賜予的爵位,在漢代仍享有同等的待遇。

     3)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一律免為庶人。

    戰争期間因饑餓而賣身為奴者,不在少數。

    僅漢王二年關中地區大饑馑,就留下了一批因饑餓而賣身為奴的人。

    漢高帝深知關中百姓為戰勝楚軍所付出的代價和貢獻太大了,因而他決心通過頒發诏書來解除這批關中子弟的不幸;同時,這樣做又可以增加一批編戶齊民,有利于恢複生産和增加稅收,提供徭役,可謂一舉而兩得。

     4)漢軍官兵在大赦令律頒布後,一律賜爵為大夫。

    其實施細則是:大赦令下達後,漢軍官兵凡無罪、無爵或有爵而不滿大夫的,一律賜爵為大夫。

    在秦漢爵制中,大夫是第五等爵位。

    就是說:凡漢軍複員官兵除獲罪者外,至少會獲得第五等爵位。

     5)原來享有大夫爵位的複員官兵,一律在原來爵位的基礎上再增賜爵位一級。

    這顯然是在凡複員官兵一律賜予大夫爵位法令基礎上,追加的一條相應法令,使原享有大夫爵位以上的複員官兵,與原大夫爵位以下者一同享受恩賜。

     6)凡具有七大夫爵位(第七等爵位)以上的複員官兵,皆可享受食邑。

    而秦制隻有列侯(二十等爵位中最高的等級即第二十級)才可享有食邑。

     7)凡享有七大夫以下爵位的複員官兵,免除其個人及全家所應服的徭役。

     8)以七大夫(第七等爵位)、公乘(第八等爵位)為高爵,地方政府立即優先滿足他們對田宅的要求,不得拖延不辦。

    诏書中的“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表明,跟随劉邦轉戰南北的複員官兵,大多獲得了高爵。

     9)重申“有功勞行田宅”的按軍功授爵并賦予相應特權的法令,對地方上的郡守、郡尉、縣令、縣尉以往未能認真貫徹執行這一法令作出訓斥,指出未從軍的小吏都按爵位獲得了如數的田宅而有軍功者尚未得以落實田宅,這是“背公立私”,責任在于“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

    同時還勉勵地方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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