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最早的“中央巡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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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的子弟有沒有利用官員的權勢,或者利用這樣的家族背景在官員的職權或轄區範圍内為人請托、說情。
第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
通行貨賂,割損正令”,檢查地方官有沒有違法降低标準,依附讨好地方上的豪強,接受他們的賄賂,破壞損害正常制度和政令。
可見“六條”主要是對針對地方官和他們的子弟,查他們有沒有腐敗,有沒有假公濟私,違法亂紀,有沒有和地方上的豪強勾結。
而且嚴格規定,不是“六條”的範圍,是不許刺史去巡視、監察和追查的。
一方面明确了他們的職責,另一方面也防止他們利用皇帝的權威幹預、影響正常的行政系統和日常行政事務。
在制度上也有很巧妙的設計——位輕權重。
刺史的行政級别不高,俸祿隻有六百石,相當于一個大縣的縣令,也就是“縣處級”幹部,但他們的督察對象是二千石,相當于“正省級”。
由于他們本身級别不高,除了皇帝給他們的特殊職權以外,沒有其他職權,也不能去幹預級别比他們高得多的郡守的正常行政,但他們有一個最重大的權力,就是可以直接向皇帝報告,給“二千石們”極大震懾。
刺史不能與“二千石們”平起平坐,也不能取代二千石級别的郡守、都尉的職責,卻能使“二千石們”膽戰心驚。
刺史部的成效是顯著的,原來地方官的這些行為,除非他們自己在上報時不小心流露出來,或者朝廷在他們上報的材料裡發現了矛盾,找到了纰漏,否則朝廷無法了解真相,更無法查處。
因為在當時,信息的傳遞相當困難,特别是要把地方官和豪強的實際情況傳到朝廷,傳到皇帝那裡,幾乎是不可能的。
郡級官員的下屬或當地民衆向朝廷舉報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即使他們能有足夠的财力承擔長途旅費,要合法地離開當地進入長安也需要有地方官的批準。
史書上記載的直接向朝廷舉報郡級官員成功的例子極少,一般都是朝廷正好有這樣的需要。
如果在郡以上
第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
通行貨賂,割損正令”,檢查地方官有沒有違法降低标準,依附讨好地方上的豪強,接受他們的賄賂,破壞損害正常制度和政令。
可見“六條”主要是對針對地方官和他們的子弟,查他們有沒有腐敗,有沒有假公濟私,違法亂紀,有沒有和地方上的豪強勾結。
而且嚴格規定,不是“六條”的範圍,是不許刺史去巡視、監察和追查的。
一方面明确了他們的職責,另一方面也防止他們利用皇帝的權威幹預、影響正常的行政系統和日常行政事務。
在制度上也有很巧妙的設計——位輕權重。
刺史的行政級别不高,俸祿隻有六百石,相當于一個大縣的縣令,也就是“縣處級”幹部,但他們的督察對象是二千石,相當于“正省級”。
由于他們本身級别不高,除了皇帝給他們的特殊職權以外,沒有其他職權,也不能去幹預級别比他們高得多的郡守的正常行政,但他們有一個最重大的權力,就是可以直接向皇帝報告,給“二千石們”極大震懾。
刺史不能與“二千石們”平起平坐,也不能取代二千石級别的郡守、都尉的職責,卻能使“二千石們”膽戰心驚。
刺史部的成效是顯著的,原來地方官的這些行為,除非他們自己在上報時不小心流露出來,或者朝廷在他們上報的材料裡發現了矛盾,找到了纰漏,否則朝廷無法了解真相,更無法查處。
因為在當時,信息的傳遞相當困難,特别是要把地方官和豪強的實際情況傳到朝廷,傳到皇帝那裡,幾乎是不可能的。
郡級官員的下屬或當地民衆向朝廷舉報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即使他們能有足夠的财力承擔長途旅費,要合法地離開當地進入長安也需要有地方官的批準。
史書上記載的直接向朝廷舉報郡級官員成功的例子極少,一般都是朝廷正好有這樣的需要。
如果在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