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最早的“中央巡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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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設置一個常設的行政機構,不僅要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起不到巡視、監察的作用,反而在中央集權體系下增加了一個層級,影響了行政效率。
正因為如此,刺史部隻是劃出了一個範圍,規定每一位刺史巡視幾個郡,卻不是在這幾個郡上面設立了一個行政管理機構。
刺史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隻能“永遠在路上”,這個郡巡視處理完了,就得去另一個郡,沒有賴在那裡的理由,很難與其中某一個郡形成利益關系,也不會因為久駐一地而提高當地的行政地位。
到了東漢,刺史制度發生了變化。
刺史有了固定的辦公地點,常駐在某一郡的治所,或者在其中某一個城市。
這必然減少了刺史巡視的次數和時間,刺史更多地依靠下面的彙報,而不是自己親自調查處理。
他們的駐地的行政地位因此而大大提高,實際成為這個刺史部的行政中心,超過了其中任何一個郡。
另一個重大變化是,原來在刺史可以直接向皇帝報告的同時,郡向朝廷報告的制度繼續存在,是雙軌制,而且刺史的報告内容限于“六條”,不能取代郡守的報告。
東漢時雙軌合并為單軌,規定郡守隻能通過刺史上報。
名義上刺史隻能轉報,但轉報什麼、何時轉報、如何轉報決定于刺史。
既然刺史壟斷了報告權,郡守的實際地位就降為刺史的下屬。
盡管名稱沒有變,此刺史已非彼刺史,巡視、督察的功能逐漸為行政管理功能所取代。
東漢後期,外患内亂頻繁,單獨一個郡很難對付,需要集中相鄰幾個郡的人力财力,統一調度方能有效。
刺史部正好适應需要,于是刺史成了州牧——名副其實的郡以上一級的行政長官。
牧,就是牧民,像牧羊人管理羊群那樣管理百姓。
州牧的駐地成了郡上一級的治所——州治。
從秦始皇開始實行的郡縣制是兩級制,朝廷以下設“郡—縣”兩個層級,到這時演變為三級制,朝廷以下設“州—郡—縣”三級,以後成為中國曆代行政區劃制度的常态。
正因為如此,刺史部隻是劃出了一個範圍,規定每一位刺史巡視幾個郡,卻不是在這幾個郡上面設立了一個行政管理機構。
刺史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隻能“永遠在路上”,這個郡巡視處理完了,就得去另一個郡,沒有賴在那裡的理由,很難與其中某一個郡形成利益關系,也不會因為久駐一地而提高當地的行政地位。
到了東漢,刺史制度發生了變化。
刺史有了固定的辦公地點,常駐在某一郡的治所,或者在其中某一個城市。
這必然減少了刺史巡視的次數和時間,刺史更多地依靠下面的彙報,而不是自己親自調查處理。
他們的駐地的行政地位因此而大大提高,實際成為這個刺史部的行政中心,超過了其中任何一個郡。
另一個重大變化是,原來在刺史可以直接向皇帝報告的同時,郡向朝廷報告的制度繼續存在,是雙軌制,而且刺史的報告内容限于“六條”,不能取代郡守的報告。
東漢時雙軌合并為單軌,規定郡守隻能通過刺史上報。
名義上刺史隻能轉報,但轉報什麼、何時轉報、如何轉報決定于刺史。
既然刺史壟斷了報告權,郡守的實際地位就降為刺史的下屬。
盡管名稱沒有變,此刺史已非彼刺史,巡視、督察的功能逐漸為行政管理功能所取代。
東漢後期,外患内亂頻繁,單獨一個郡很難對付,需要集中相鄰幾個郡的人力财力,統一調度方能有效。
刺史部正好适應需要,于是刺史成了州牧——名副其實的郡以上一級的行政長官。
牧,就是牧民,像牧羊人管理羊群那樣管理百姓。
州牧的駐地成了郡上一級的治所——州治。
從秦始皇開始實行的郡縣制是兩級制,朝廷以下設“郡—縣”兩個層級,到這時演變為三級制,朝廷以下設“州—郡—縣”三級,以後成為中國曆代行政區劃制度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