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最早的“中央巡視”制度

關燈
,簡稱“十三部”。

    由于其中十一個單位都是用此前流傳的州名命名的,又稱為“十三州刺史部”或“十三州”。

    首都附近的七個郡級單位由朝廷直接管理,稱為“司隸校尉部”,因督察方便,就不另外派人了。

     刺史有明确的職責範圍,總的任務是“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即巡視每一個郡級單位,考察了解行政治理的狀況,根據官員的能力提出提拔或黜退的意見,審定糾正冤獄。

    但對巡視的範圍嚴格規定為“六條”,不屬于“六條”的事不許巡視。

     哪六條呢? 第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淩弱,以衆暴寡”。

    也就是檢查當地的豪族、富戶占有的田地與住宅是不是超标,有沒有利用強權去欺淩弱勢,依仗人多勢衆欺壓少數。

     第二條,“二千石不奉诏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牟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就是直指那些郡守、都尉,即每年享受二千石俸祿這個等級的官員,檢查他們有沒有不遵照政令,不守法制,有沒有假公濟私,或者利用公文法律為私人謀利益,曲解诏書牟利,有沒有侵犯百姓的利益,有沒有非法斂财,貪贓枉法。

     第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檢查地方官有沒有不及時處理冤獄,或者找借口殺人,發怒時濫用刑罰,高興時任意賞賜,有沒有用苛刻煩瑣的手段剝削普通老百姓,為老百姓所痛恨,或者利用山崩、地震等自然現象僞造災異,虛報祥瑞,散布流言,蠱惑人心。

     第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

    檢查地方官在推薦賢良、人事任免或者考核評比官員等方面有沒有不公正的地方,或者有沒有偏愛自己的親近,提升這些人,擋住了那些賢能人的晉升道路,或者選了不中用的人。

     第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

    矛頭指向官二代,檢查郡級
0.05613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