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最早的“中央巡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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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經過幾次成功的開拓,漢朝的疆域北至陰山,南至今越南中部,東至朝鮮半島中部,西至今甘肅敦煌,全國設置了百餘個郡級行政區。

    三年前,又堵塞了已經泛濫二十三年的黃河決口。

    兩年前,漢朝的軍隊進入西域,攻破車師國(國都交河城,在今新疆吐魯番西北),俘虜了樓蘭國(國都扜泥城,在今新疆尉犁東羅布泊西北孔雀河北岸)國王。

    漢武帝連續多年在國内巡遊,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北巡。

    元封五年又南巡至九嶷山(今湖南甯遠縣南),又北至琅琊(今山東青島市東南)。

    就在這一年,漢武帝設置了一個史無前例的職位——部刺史,并且任命了首批十三位刺史,命他們立即行使職權。

    從此這成為一項經常性的制度,一直延續到東漢。

     原來,漢武帝發現,在如此廣闊的疆域内,朝廷要同時管理全國百餘個郡級單位,往往力不從心。

    由朝廷(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監察的有一百多個郡級地方長官,往往沒有辦法了解到他們的具體情況,更不可能及時地進行檢查。

    因為按照正常程序,隻能是他們主動上報,縣報到郡,郡直接報到朝廷。

    如果要朝廷同時監察管理這麼多的郡級官員,在當時的交通條件下,實際上是鞭長莫及。

    例如,要将一件軍事公文從首都長安送到敦煌郡治敦煌縣(今甘肅敦煌市),單程最快是四十天,往返就得八十天。

    而很多郡治與長安的距離比敦煌更遠,道路狀況更差。

     特别是對這些郡級官員的實際政績和個人操守,更難進行有效的督察。

    但如果要在郡以上再增加一個管理層級,就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員和開支,成本太高,而且會影響中央集權體制的效率。

    所以漢武帝将全國除首都周圍的七個郡級政區外,分成十三個部,分别稱為豫州、兖州、青州、徐州、冀州、幽州、并州、涼州、益州、荊州、揚州、交趾、朔方。

    每一個部派一位刺史去巡察境内的地方官吏和強衆豪族,稱之為“十三刺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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