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王二:吏統官的奇特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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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哭泣,人消瘦得連路也走不動了。

    地方官認為這個人是大大的孝子,極力向皇帝推薦,于是此人被任命為官員。

    當然如果隻是把他樹為典型,或讓他到處做報告介紹經驗問題并不大,可是如果派他為地方官或朝廷某一部門的負責人,這位孝子就未必幹得了,要不出洋相就隻能請吏來代勞了。

     實行科舉取士解決了很多世襲制和薦舉制的弊病,但科舉考試的内容卻與行政管理根本無關,也就是說,未來的行政首長并不是根據管理能力挑選出來的。

    從隋唐到明清,科舉考試的内容雖然不盡相同,但基本是這幾項:書法、八股文、詩、策論。

     書法是基本要求,考官對字寫得太差的考卷往往連看也不看。

    八股文是用自己的話為四書五經上的一句話、一段話做解釋,文章必須按規定次序寫出八個小節,連字數也有規定。

    詩是根據命題和規定的韻目、長短寫一首規範的詩。

    策論則根據提出的問題寫一篇對策性的論說文。

    書法和八股文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是詩,用得最少的倒是多少有些實際内容的策論。

     但一旦考上進士,他們就會被委以具體的政府部門如軍事、刑法、财政、賦稅、戶口、建造、倉儲、漕運、水利、檔案等各方面的行政職務,或者被派為縣級或縣以上的地方官。

    在任期屆滿以後,一般還要調動。

    這些人原來根本不掌握專業知識,又沒有經過任何行政管理的訓練或見習,每次升遷還調動部門或地方,靠他們自己的本領是絕對無法勝任的,所以也隻能依靠吏。

     另一個主要原因是專制、集權、官僚的體制。

    皇帝或朝廷的命令等于法律,既不能更改,更不能反對。

    但這些決定往往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根本不符合通行的法律,也不符合各地的實際情況。

     從漢朝以後的各個王朝都标榜以儒家經義治天下,各種典章制度都必須符合儒家的經典教義,至少在字面上應該如此。

    但統治者的真正目的往往與這些教義相反,儒家經典也不能包羅社會生活中的一切事務。

    官場上長期形成的各種慣例、不成文的條例、辦事程序、人際關系更加複雜,并且因時因地而異。

    各種機構必須處理的文書、簿籍、檔案也名目繁多、數量巨大,既有嚴格的規範,又必須弄虛作假。

    由薦舉或科舉出身的官員在這些命令、制度、慣例和公文面前往往一籌莫展,而經驗豐富、手段靈活的吏卻能大顯身手。

     以原籍紹興的師爺為代表的吏們一般都沒有進入比舉人更高的科舉,也沒有得到過朝廷的正式任命,但他們通過家庭或師徒間的口耳相傳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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