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明朝的戶籍制度與預編了十年的戶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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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的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畸零戶(不完整的家庭)可以随便填寫,就是本來應該是确定“額”的依據的适齡男子也不必真正調查核實,隻要編得與“額”适應就可以了。
由于這個“額”已經折算成為一定數量的銀子、糧食或某種具體物資,實際上已經是一項财政指标,所以從基層到各級政府,都隻關心如何“不虧原額”,完成财政指标,又不至于加重地方的負擔,早已與實際戶口數脫鈎。
在這種情況下,不要說貪官為了中飽私囊要造假,就是清官,為了不增加地方的負擔,也要盡量将這個“額”在“不虧原額”的前提下盡量做低,這樣的戶籍當然可以随便編,提前十年編好也沒有什麼關系。
由于這項制度是太祖高皇帝親自定的,所以一直維持到明朝滅亡。
每隔十年,全國各地都會逐級大規模編造黃冊,浩浩蕩蕩地送到後湖。
主管官員一本正經地彙總統計出各項數據上報朝廷,實際上已經連賦稅制度的意義也沒有了。
因為在“額”滿足不了朝廷的需要時,與其向地方政府追加“額”,還不如提高每個“額”的含量簡單。
或者直接給某些地方增加“額”,地方上也不敢不服從。
既然這樣,何必再與那些本來就沒有什麼價值的假數字較真呢? 所以明朝大多數地方志裡記錄的戶口數字都是相當奇怪的,不僅一個府、一個縣總的戶數在不斷減少,口數的減少速度更快,以至戶均口數也在不斷地減少。
比如說永樂年間(公元1403年—公元1424年)這個地方平均每戶五口人,到了嘉靖年間(公元1522年—公元1566年)減到了每戶四口人,萬曆年間(公元1573年—公元1620年)又減到了每戶三口人。
我們知道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不可能發生的。
還有些方志中記錄的男女性别比嚴重失衡,女性人口數總是越來越少。
隻有明白了明朝戶籍制度與賦役制度之間的關系,明白了戶籍中的“戶”“口”“丁”的實際含義,才能解釋為什麼明朝實際人口由明初的七千萬左右增加到了兩億,但黃冊和方志中反映的戶口數卻是一直下降的,始終低于七千萬。
由于這個“額”已經折算成為一定數量的銀子、糧食或某種具體物資,實際上已經是一項财政指标,所以從基層到各級政府,都隻關心如何“不虧原額”,完成财政指标,又不至于加重地方的負擔,早已與實際戶口數脫鈎。
在這種情況下,不要說貪官為了中飽私囊要造假,就是清官,為了不增加地方的負擔,也要盡量将這個“額”在“不虧原額”的前提下盡量做低,這樣的戶籍當然可以随便編,提前十年編好也沒有什麼關系。
由于這項制度是太祖高皇帝親自定的,所以一直維持到明朝滅亡。
每隔十年,全國各地都會逐級大規模編造黃冊,浩浩蕩蕩地送到後湖。
主管官員一本正經地彙總統計出各項數據上報朝廷,實際上已經連賦稅制度的意義也沒有了。
因為在“額”滿足不了朝廷的需要時,與其向地方政府追加“額”,還不如提高每個“額”的含量簡單。
或者直接給某些地方增加“額”,地方上也不敢不服從。
既然這樣,何必再與那些本來就沒有什麼價值的假數字較真呢? 所以明朝大多數地方志裡記錄的戶口數字都是相當奇怪的,不僅一個府、一個縣總的戶數在不斷減少,口數的減少速度更快,以至戶均口數也在不斷地減少。
比如說永樂年間(公元1403年—公元1424年)這個地方平均每戶五口人,到了嘉靖年間(公元1522年—公元1566年)減到了每戶四口人,萬曆年間(公元1573年—公元1620年)又減到了每戶三口人。
我們知道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不可能發生的。
還有些方志中記錄的男女性别比嚴重失衡,女性人口數總是越來越少。
隻有明白了明朝戶籍制度與賦役制度之間的關系,明白了戶籍中的“戶”“口”“丁”的實際含義,才能解釋為什麼明朝實際人口由明初的七千萬左右增加到了兩億,但黃冊和方志中反映的戶口數卻是一直下降的,始終低于七千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