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嚴五教章問答抄下(七)
關燈
小
中
大
斷惑章(上)。
一。
二障體同異。
二。
煩惱列次。
三。
前五識通分别。
四。
末那起分别欤。
五。
嗔唯欲界。
六。
所知障品數。
七。
二乘凡位伏分别欤。
八。
超前三果有無。
九。
一二五品家家等。
十。
分品壬生。
十一。
八十一品立果多小。
十二。
頓出離重重。
十三。
無餘體擇滅。
十四。
二乘斷所知。
章。
若依小乘如餘别說(雲雲)。
問。
小乘段何故有标無盡耶。
答。
指事雲。
問。
準上下文。
于是可說愚法小乘斷惑分齊。
何以故不說耶。
答。
傳有二釋。
一以文堕○二略故不說。
謂大乘中二乘斷惑與小乘中二乘斷惑。
小分雖殊。
多分同故。
更不别說。
又大小顯然易了知故(文)。
複古雲。
諸記雲脫。
今勘高麗本亦但有标。
不應皆脫。
今釋有四所以。
一前行位中已有問答。
二師承有據。
三同與始教四作者任放辨才(取義)。
章。
若依三乘(雲雲)。
通頓教欤。
二障體同異折雲。
若依下。
此通始終二教(雲雲)。
集雲。
若依下。
二三乘。
二初漸教○若依下。
二頓教(雲雲)。
複古同義。
問。
約位滅惑與寄惑顯位何别意耶。
答。
折雲。
若依下。
此通始終二教。
各有二義。
一約位滅惑相。
即當教實斷。
二寄惑顯位相。
即顯位差别。
非當教實斷也(文)。
寄惑顯位之意趣。
見十八門終結釋。
一。
問。
煩惱所知二障一種子所生也可雲欤。
答。
兩方也。
若雲一體者。
廣撿經論說。
準當章文。
二乘雖斷煩惱種子。
不斷知障種子。
菩薩初地已上。
故留煩惱種子。
地地斷知障種子。
斷位既雲泥也。
種子何可同乎。
是以震旦人師解釋中。
二障體别見。
若依之雲異者。
唯識論中。
體雖無異而用有别判。
二障一體之義成。
加之佛地論中。
一種子體亦有多用(雲雲)。
如何。
答。
始教心。
人法二執未斷相依之時者。
定應同一種子也。
唯識佛地誠證分明也。
加之唯識論中。
我法二見用雖有别。
而不相違。
同依一慧(文)。
若人法二見别種子者。
二見必相應。
豈無二慧并生之過欤。
但于斷種各别之難者。
撲揚大師會雲。
用既有差。
斷彼一分用所依體聖道功力有分限故(文)。
次人師解釋者燈釋欤。
此付已斷煩惱無學所起之智障。
立别種之義欤。
或又依用所依體有分限故。
為破三相别體之義。
立二障别體之義欤。
于同時相應之二障者。
全不可有别種之義也。
唯識論第九雲。
煩惱障中此障必有。
彼定用此為所依故。
體雖無異而用有别故。
二随眠随聖道用有勝有劣。
斷惑前後(文)。
述記九(末)雲。
體不相違。
可唯一體。
用義分故。
可說有别。
同一種生用分成二。
如一識體取境用多故(文)。
演秘七雲。
問。
斷既前後。
何名體一。
二乘斷惑所知應斷。
以體一故。
又十地中斷所知障煩惱應斷○答○今解雲。
用既有差。
斷彼一分用所依體聖道功力有分限故(文)。
又雲。
論體雖無異。
而用有别者。
用别有二。
一現行用别。
二種子用别。
有障菩提涅槃用故。
前解為本。
後理亦通(文)。
燈第七雲。
此等名數諸識所起數如煩惱。
然疏雲。
無離煩惱别起執故。
故多小與煩惱同者。
據俱時起不斷煩惱身中所起所知障說。
若據定同。
如二乘無學。
已斷煩惱起法執後。
熏成種子。
甯有煩惱與同種生。
又異熟心疑人杌等。
是所知障。
豈與煩惱同種生耶(文)。
又雲。
不同二障。
二障用殊。
體性伏斷各各差别。
經論誠說。
二障體别無文說此二相别體(文)。
三相者。
佛地論雲。
體雖無二。
而用有别。
如一識體取境用多。
由此熏生一種子。
體亦有多用(文)。
演義抄十三(上)雲。
言二我者。
人我法我二我為本而起二障。
今言二我。
意取二障耳。
故唯識雲。
煩惱障者。
謂執遍計所執實我。
薩迦耶見而為上首。
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彼等流諸随煩惱。
此皆擾惱有情身心。
能障涅槃。
名煩惱障。
釋曰。
欲界四谛各有十惑。
為四十。
上二界各除嗔有七十二。
為百一十二。
并是見道根本之惑。
然疑及三見唯是見斷。
修道之中欲界唯六上二界除嗔為十故。
修有十六。
見修合辨有一百二十八。
論曰。
所知障者。
謂執遍計所執實我。
薩迦耶而為上首。
見疑無明愛恚慢等。
覆所知境無颠倒性。
能障菩提。
名所知障。
釋曰。
見疑已下辨于頭數與煩惱障。
同煩惱障。
粗有多品類。
二乘所斷唯是不善有覆性故。
以數粗顯。
今所知障細無多品類。
唯菩薩斷。
亦是異熟無記所攝故不顯數。
又顯法執無明唯一住地煩惱即是四住地所攝故。
不顯數。
言慢等亦等。
惑○前則煩惱随障。
今即所知之障(文)。
頭數亦與煩惱障同者。
面者顯二障數同之義見。
而然準燈釋。
數同即體同故。
二障體同義煩惱障同釋欤。
故古料簡抄釋。
體同之義(雲雲)。
又述記九末多分同抄釋。
而去其實法無離無明故必有數(文)。
此釋亦二抄同體故。
頭數同也見。
章煩惱列次事。
二。
問。
十煩惱次第雲何列之欤。
答。
當章所列。
先五鈍使。
後五利使也。
付之依震旦先德之義。
今章專依标孔目問答(雲雲)。
而孔目章中。
先列五見。
後列貪等。
加之瑜伽論所判又以如此。
爾者有何意趣。
今列次背瑜伽孔目等欤。
答。
十煩惱列次諸論不同故。
人師解釋又不一準。
利鈍使前後強不可取舍。
故瑜伽本論。
雖列五見貪嗔癡慢疑。
唯識本頌。
煩惱謂貪嗔癡慢疑惡見(文)。
當章列次依此論欤。
即貪嗔等三毒煩惱根本也。
反對三善根故初列之。
故先五鈍使也。
雖然唯識論中列所知障之頭數時者。
見疑無明愛恚慢等(文)。
知瑜伽論中可有此二次第欤。
但至相大師五十要問中。
五鈍使先列。
是又利鈍使前後依邊邊一義。
不可相違。
百論雲。
貪嗔慢癡疑見(雲)。
述記釋雲。
顯通利鈍。
遍上下故(文)。
心雲。
癡通利鈍故安中間。
貪嗔慢鈍。
疑見利也。
但貪嗔等見疑俱時。
可通利也。
故述記雲。
四通利鈍(文)。
四者貪嗔癡慢也。
一義雲。
溜州雲。
餘約别通迷谛行故文。
是非謂四谛總别迷之義。
謂見疑别迷谛理。
貪嗔慢迷事。
但與見疑相應。
亦有迷理之義也。
無明自體通迷事理。
故瑜伽雲。
五見貪嗔癡慢疑(雲雲)。
溜州大師雲。
利鈍前後(雲雲)。
有宗(并)大乘一師義。
見疑二惑唯利判。
而大乘實義疑多分迷理行相是利少分緣事。
亦可通鈍。
燈中疑通鈍見。
故對五見唯利鈍也。
望貪等利也。
各所望異也。
故多分以疑收鈍惑也。
俱舍論第十九雲。
謂貪亦慢無明及見疑(文)。
孔目第三雲。
二者十使。
一身見。
二邊見。
三耶見。
四戒取。
五見取見。
六貪。
七嗔。
八慢。
九疑。
十無明(文)。
要問(上)雲。
大煩惱有十。
一貪。
二嗔。
三慢。
四無明。
五疑。
六薩迦耶見。
七邊見。
八見取。
九戒取。
十邪見(文)。
列次差别皆準例可料簡。
章十煩惱性業。
唯識論第六卷可見。
章分别俱生事。
唯識論第六雲。
如是總别十煩惱中。
六通俱生及分别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
疑後三見唯分别起。
要由邪友惑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文)。
同第一雲。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一者俱生。
二者分别。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内因力故。
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
任運而轉故。
名俱生○分别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
非與身俱。
要待邪教及邪分别。
然後方起。
故名分别。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
亦二種。
一緣邪教所說蘊相。
起自心相分别計度。
執為實我。
二緣邪教所說我相。
起自心相分别計度。
執為實我○(文)。
俱生我執常相續第七識。
有間斷者。
第六識也。
第二卷法執段分别俱生釋文。
兩同今第一。
述記第一(末)雲。
問。
以何義名俱生欤。
答。
任運思察恒與身俱之義也。
付之清涼大師解釋中。
或與妄心造共同事故。
雲俱生(雲雲)。
随宋朝先德。
多分引彼釋成今文。
如何。
答。
彼疏抄釋者。
雖有俱生名言。
别途之義。
而非分别俱生之俱生欤見。
但先德釋者。
疏八上(第九地煩惱稠林)雲。
一俱生不舍者。
明随所縛。
此句總明能所所縛即妄心。
謂惑與妄心遞共同事故雲俱生○然離惑不名妄心。
離心或依何住故。
造共相依。
名為不舍(文)。
抄十七(上)雲。
疏三俱生下○一夫言俱生者。
必有二物。
煩惱是一與何物俱即妄事同時生地○二生即雜染。
則煩惱與生事俱也。
然離惑下論相依釋經不舍(文)。
是但釋妄心與煩惱相依同事之義雲俱生。
若分别俱生之俱生者。
煩惱稠林義何可限俱生煩惱不通分别欤。
疏抄委細可見彼。
抄十三(上)雲。
四約所斷○一者分别。
謂邪師教及邪思惟。
入初地時。
便能永斷。
二者俱生。
生而便有○俱生煩惱種子直至金剛無間道斷(文)。
集雲。
分别俱生者。
論雲。
任運思察而得生故○故瑜伽一雲。
與身俱有名為俱生。
九地疏雲。
謂惑與妄心運共同事故曰俱生(文)。
折又同引之廣盡俱生之義相故。
如此引合欤。
問。
章文邪師等三因(雲雲)。
且邪思惟者。
必邪師邪教之引起欤。
又縱雖不依邪師邪教。
獨起邪思惟事有欤。
三。
問。
前五識煩惱通分别起欤。
答。
依意引通分别(雲雲)。
付之前五識是自性現量與全無計度之義。
若雲依意識引通分别者。
自餘煩惱乃至三量等。
又可有通五識之義欤。
答。
貪嗔癡三惑。
自本與前五識相應。
又自本自體通分别俱生故。
意識起分别貪嗔等之時。
五識相應貪等。
被引意識三緣通分别也。
全非有五識中自審察等之分别。
自餘煩惱者。
論中簡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自本不相應。
故不可有所引義。
此量等又五之中無分别推度之義。
故不可相應。
若強依意引一切如意識者。
第六識與前五識可有何差異欤。
五十要問(上)列六位心所諸門分别雲。
四約諸識分别者。
賴耶起遍行五。
末那識起九遍行五及我見愛我慢無明。
意識起遍行等六位所有法。
五識則不定。
或初五或一切。
由與意識或異體故。
故經雲。
有一意識與五識共緣境故。
此約三乘始教粗相說也(文)。
依此釋者。
初五者遍行别境善煩惱随煩惱皆相應見。
或一切者六位心所皆相應見。
如何。
答。
若依法相宗義料簡今文者。
前五識三十四心所相應。
謂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大随惑八中随惑二本惑三也。
故六位心所中初三全相應。
煩惱随煩惱二分相應。
謂十煩惱中唯三。
二十随煩惱中唯十也。
故全全分或初五釋也。
五識通六位之心所之中前五位雲心也。
非謂盡前五位。
次或一切者。
非意識所引之義。
六識體一一意雲一師義也。
唯識論第六雲。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
藏識全無。
末那唯四。
意識具十。
五識唯三。
謂貪嗔癡。
無分别故。
由稱量等起慢等故(文)。
述記六末雲。
論藏識全無至起慢等故。
述曰○五識但三。
以無分别故。
無慢等。
慢等必由随念計度分别生故。
又由慢于稱量門起方勝負故。
疑猶預簡擇門起。
見推求門起。
非五識故。
五識無此等行相。
故對法第七說稱量等門。
即等猶預門等也(文)。
唯識第九雲。
眼等五識無分别故。
法見疑等定相應。
餘由意力皆容引起(文)。
述記九雲。
論眼等五識至皆容引起。
述曰。
無計度分别故。
法見疑等定不相應等者。
等取随中諸惑。
與此五識不俱起故。
即忿等十全餘十抄分計度分别之所生者。
五識皆無非無見道所斷諸惑名無分别。
就見道中無緣邪友師。
自分别諸惡。
而實非無意識所引見道諸惡名無分别。
對法等雲分别起者見道斷。
既許五識中惑通見道斷。
則有分别之惑。
非自力生。
為意所引生故。
故論雲。
餘由意力皆容引起。
餘者即見疑等餘。
佛地論說。
五識雖無見等。
由意識引有。
非見所攝愛恚等起二障所攝。
今此意說加彼自力分别惑餘為遮外計執。
五識中惑唯修道斷故(文)。
二障義雲。
五識所起貪嗔癡等。
是不善性。
不善意識之等流故(文)。
一。
二障體同異。
二。
煩惱列次。
三。
前五識通分别。
四。
末那起分别欤。
五。
嗔唯欲界。
六。
所知障品數。
七。
二乘凡位伏分别欤。
八。
超前三果有無。
九。
一二五品家家等。
十。
分品壬生。
十一。
八十一品立果多小。
十二。
頓出離重重。
十三。
無餘體擇滅。
十四。
二乘斷所知。
章。
若依小乘如餘别說(雲雲)。
問。
小乘段何故有标無盡耶。
答。
指事雲。
問。
準上下文。
于是可說愚法小乘斷惑分齊。
何以故不說耶。
答。
傳有二釋。
一以文堕○二略故不說。
謂大乘中二乘斷惑與小乘中二乘斷惑。
小分雖殊。
多分同故。
更不别說。
又大小顯然易了知故(文)。
複古雲。
諸記雲脫。
今勘高麗本亦但有标。
不應皆脫。
今釋有四所以。
一前行位中已有問答。
二師承有據。
三同與始教四作者任放辨才(取義)。
章。
若依三乘(雲雲)。
通頓教欤。
二障體同異折雲。
若依下。
此通始終二教(雲雲)。
集雲。
若依下。
二三乘。
二初漸教○若依下。
二頓教(雲雲)。
複古同義。
問。
約位滅惑與寄惑顯位何别意耶。
答。
折雲。
若依下。
此通始終二教。
各有二義。
一約位滅惑相。
即當教實斷。
二寄惑顯位相。
即顯位差别。
非當教實斷也(文)。
寄惑顯位之意趣。
見十八門終結釋。
一。
問。
煩惱所知二障一種子所生也可雲欤。
答。
兩方也。
若雲一體者。
廣撿經論說。
準當章文。
二乘雖斷煩惱種子。
不斷知障種子。
菩薩初地已上。
故留煩惱種子。
地地斷知障種子。
斷位既雲泥也。
種子何可同乎。
是以震旦人師解釋中。
二障體别見。
若依之雲異者。
唯識論中。
體雖無異而用有别判。
二障一體之義成。
加之佛地論中。
一種子體亦有多用(雲雲)。
如何。
答。
始教心。
人法二執未斷相依之時者。
定應同一種子也。
唯識佛地誠證分明也。
加之唯識論中。
我法二見用雖有别。
而不相違。
同依一慧(文)。
若人法二見别種子者。
二見必相應。
豈無二慧并生之過欤。
但于斷種各别之難者。
撲揚大師會雲。
用既有差。
斷彼一分用所依體聖道功力有分限故(文)。
次人師解釋者燈釋欤。
此付已斷煩惱無學所起之智障。
立别種之義欤。
或又依用所依體有分限故。
為破三相别體之義。
立二障别體之義欤。
于同時相應之二障者。
全不可有别種之義也。
唯識論第九雲。
煩惱障中此障必有。
彼定用此為所依故。
體雖無異而用有别故。
二随眠随聖道用有勝有劣。
斷惑前後(文)。
述記九(末)雲。
體不相違。
可唯一體。
用義分故。
可說有别。
同一種生用分成二。
如一識體取境用多故(文)。
演秘七雲。
問。
斷既前後。
何名體一。
二乘斷惑所知應斷。
以體一故。
又十地中斷所知障煩惱應斷○答○今解雲。
用既有差。
斷彼一分用所依體聖道功力有分限故(文)。
又雲。
論體雖無異。
而用有别者。
用别有二。
一現行用别。
二種子用别。
有障菩提涅槃用故。
前解為本。
後理亦通(文)。
燈第七雲。
此等名數諸識所起數如煩惱。
然疏雲。
無離煩惱别起執故。
故多小與煩惱同者。
據俱時起不斷煩惱身中所起所知障說。
若據定同。
如二乘無學。
已斷煩惱起法執後。
熏成種子。
甯有煩惱與同種生。
又異熟心疑人杌等。
是所知障。
豈與煩惱同種生耶(文)。
又雲。
不同二障。
二障用殊。
體性伏斷各各差别。
經論誠說。
二障體别無文說此二相别體(文)。
三相者。
佛地論雲。
體雖無二。
而用有别。
如一識體取境用多。
由此熏生一種子。
體亦有多用(文)。
演義抄十三(上)雲。
言二我者。
人我法我二我為本而起二障。
今言二我。
意取二障耳。
故唯識雲。
煩惱障者。
謂執遍計所執實我。
薩迦耶見而為上首。
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彼等流諸随煩惱。
此皆擾惱有情身心。
能障涅槃。
名煩惱障。
釋曰。
欲界四谛各有十惑。
為四十。
上二界各除嗔有七十二。
為百一十二。
并是見道根本之惑。
然疑及三見唯是見斷。
修道之中欲界唯六上二界除嗔為十故。
修有十六。
見修合辨有一百二十八。
論曰。
所知障者。
謂執遍計所執實我。
薩迦耶而為上首。
見疑無明愛恚慢等。
覆所知境無颠倒性。
能障菩提。
名所知障。
釋曰。
見疑已下辨于頭數與煩惱障。
同煩惱障。
粗有多品類。
二乘所斷唯是不善有覆性故。
以數粗顯。
今所知障細無多品類。
唯菩薩斷。
亦是異熟無記所攝故不顯數。
又顯法執無明唯一住地煩惱即是四住地所攝故。
不顯數。
言慢等亦等。
惑○前則煩惱随障。
今即所知之障(文)。
頭數亦與煩惱障同者。
面者顯二障數同之義見。
而然準燈釋。
數同即體同故。
二障體同義煩惱障同釋欤。
故古料簡抄釋。
體同之義(雲雲)。
又述記九末多分同抄釋。
而去其實法無離無明故必有數(文)。
此釋亦二抄同體故。
頭數同也見。
章煩惱列次事。
二。
問。
十煩惱次第雲何列之欤。
答。
當章所列。
先五鈍使。
後五利使也。
付之依震旦先德之義。
今章專依标孔目問答(雲雲)。
而孔目章中。
先列五見。
後列貪等。
加之瑜伽論所判又以如此。
爾者有何意趣。
今列次背瑜伽孔目等欤。
答。
十煩惱列次諸論不同故。
人師解釋又不一準。
利鈍使前後強不可取舍。
故瑜伽本論。
雖列五見貪嗔癡慢疑。
唯識本頌。
煩惱謂貪嗔癡慢疑惡見(文)。
當章列次依此論欤。
即貪嗔等三毒煩惱根本也。
反對三善根故初列之。
故先五鈍使也。
雖然唯識論中列所知障之頭數時者。
見疑無明愛恚慢等(文)。
知瑜伽論中可有此二次第欤。
但至相大師五十要問中。
五鈍使先列。
是又利鈍使前後依邊邊一義。
不可相違。
百論雲。
貪嗔慢癡疑見(雲)。
述記釋雲。
顯通利鈍。
遍上下故(文)。
心雲。
癡通利鈍故安中間。
貪嗔慢鈍。
疑見利也。
但貪嗔等見疑俱時。
可通利也。
故述記雲。
四通利鈍(文)。
四者貪嗔癡慢也。
一義雲。
溜州雲。
餘約别通迷谛行故文。
是非謂四谛總别迷之義。
謂見疑别迷谛理。
貪嗔慢迷事。
但與見疑相應。
亦有迷理之義也。
無明自體通迷事理。
故瑜伽雲。
五見貪嗔癡慢疑(雲雲)。
溜州大師雲。
利鈍前後(雲雲)。
有宗(并)大乘一師義。
見疑二惑唯利判。
而大乘實義疑多分迷理行相是利少分緣事。
亦可通鈍。
燈中疑通鈍見。
故對五見唯利鈍也。
望貪等利也。
各所望異也。
故多分以疑收鈍惑也。
俱舍論第十九雲。
謂貪亦慢無明及見疑(文)。
孔目第三雲。
二者十使。
一身見。
二邊見。
三耶見。
四戒取。
五見取見。
六貪。
七嗔。
八慢。
九疑。
十無明(文)。
要問(上)雲。
大煩惱有十。
一貪。
二嗔。
三慢。
四無明。
五疑。
六薩迦耶見。
七邊見。
八見取。
九戒取。
十邪見(文)。
列次差别皆準例可料簡。
章十煩惱性業。
唯識論第六卷可見。
章分别俱生事。
唯識論第六雲。
如是總别十煩惱中。
六通俱生及分别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
疑後三見唯分别起。
要由邪友惑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文)。
同第一雲。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一者俱生。
二者分别。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内因力故。
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
任運而轉故。
名俱生○分别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
非與身俱。
要待邪教及邪分别。
然後方起。
故名分别。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
亦二種。
一緣邪教所說蘊相。
起自心相分别計度。
執為實我。
二緣邪教所說我相。
起自心相分别計度。
執為實我○(文)。
俱生我執常相續第七識。
有間斷者。
第六識也。
第二卷法執段分别俱生釋文。
兩同今第一。
述記第一(末)雲。
問。
以何義名俱生欤。
答。
任運思察恒與身俱之義也。
付之清涼大師解釋中。
或與妄心造共同事故。
雲俱生(雲雲)。
随宋朝先德。
多分引彼釋成今文。
如何。
答。
彼疏抄釋者。
雖有俱生名言。
别途之義。
而非分别俱生之俱生欤見。
但先德釋者。
疏八上(第九地煩惱稠林)雲。
一俱生不舍者。
明随所縛。
此句總明能所所縛即妄心。
謂惑與妄心遞共同事故雲俱生○然離惑不名妄心。
離心或依何住故。
造共相依。
名為不舍(文)。
抄十七(上)雲。
疏三俱生下○一夫言俱生者。
必有二物。
煩惱是一與何物俱即妄事同時生地○二生即雜染。
則煩惱與生事俱也。
然離惑下論相依釋經不舍(文)。
是但釋妄心與煩惱相依同事之義雲俱生。
若分别俱生之俱生者。
煩惱稠林義何可限俱生煩惱不通分别欤。
疏抄委細可見彼。
抄十三(上)雲。
四約所斷○一者分别。
謂邪師教及邪思惟。
入初地時。
便能永斷。
二者俱生。
生而便有○俱生煩惱種子直至金剛無間道斷(文)。
集雲。
分别俱生者。
論雲。
任運思察而得生故○故瑜伽一雲。
與身俱有名為俱生。
九地疏雲。
謂惑與妄心運共同事故曰俱生(文)。
折又同引之廣盡俱生之義相故。
如此引合欤。
問。
章文邪師等三因(雲雲)。
且邪思惟者。
必邪師邪教之引起欤。
又縱雖不依邪師邪教。
獨起邪思惟事有欤。
三。
問。
前五識煩惱通分别起欤。
答。
依意引通分别(雲雲)。
付之前五識是自性現量與全無計度之義。
若雲依意識引通分别者。
自餘煩惱乃至三量等。
又可有通五識之義欤。
答。
貪嗔癡三惑。
自本與前五識相應。
又自本自體通分别俱生故。
意識起分别貪嗔等之時。
五識相應貪等。
被引意識三緣通分别也。
全非有五識中自審察等之分别。
自餘煩惱者。
論中簡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自本不相應。
故不可有所引義。
此量等又五之中無分别推度之義。
故不可相應。
若強依意引一切如意識者。
第六識與前五識可有何差異欤。
五十要問(上)列六位心所諸門分别雲。
四約諸識分别者。
賴耶起遍行五。
末那識起九遍行五及我見愛我慢無明。
意識起遍行等六位所有法。
五識則不定。
或初五或一切。
由與意識或異體故。
故經雲。
有一意識與五識共緣境故。
此約三乘始教粗相說也(文)。
依此釋者。
初五者遍行别境善煩惱随煩惱皆相應見。
或一切者六位心所皆相應見。
如何。
答。
若依法相宗義料簡今文者。
前五識三十四心所相應。
謂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大随惑八中随惑二本惑三也。
故六位心所中初三全相應。
煩惱随煩惱二分相應。
謂十煩惱中唯三。
二十随煩惱中唯十也。
故全全分或初五釋也。
五識通六位之心所之中前五位雲心也。
非謂盡前五位。
次或一切者。
非意識所引之義。
六識體一一意雲一師義也。
唯識論第六雲。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
藏識全無。
末那唯四。
意識具十。
五識唯三。
謂貪嗔癡。
無分别故。
由稱量等起慢等故(文)。
述記六末雲。
論藏識全無至起慢等故。
述曰○五識但三。
以無分别故。
無慢等。
慢等必由随念計度分别生故。
又由慢于稱量門起方勝負故。
疑猶預簡擇門起。
見推求門起。
非五識故。
五識無此等行相。
故對法第七說稱量等門。
即等猶預門等也(文)。
唯識第九雲。
眼等五識無分别故。
法見疑等定相應。
餘由意力皆容引起(文)。
述記九雲。
論眼等五識至皆容引起。
述曰。
無計度分别故。
法見疑等定不相應等者。
等取随中諸惑。
與此五識不俱起故。
即忿等十全餘十抄分計度分别之所生者。
五識皆無非無見道所斷諸惑名無分别。
就見道中無緣邪友師。
自分别諸惡。
而實非無意識所引見道諸惡名無分别。
對法等雲分别起者見道斷。
既許五識中惑通見道斷。
則有分别之惑。
非自力生。
為意所引生故。
故論雲。
餘由意力皆容引起。
餘者即見疑等餘。
佛地論說。
五識雖無見等。
由意識引有。
非見所攝愛恚等起二障所攝。
今此意說加彼自力分别惑餘為遮外計執。
五識中惑唯修道斷故(文)。
二障義雲。
五識所起貪嗔癡等。
是不善性。
不善意識之等流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