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章通路記卷第二
關燈
小
中
大
。
究竟果海。
約極證故。
二是可說分。
因人所行。
約機根故。
前言不可得說聞者。
是約果分自體門故。
今言我但說一分者。
即是因分緣起門故。
論經我但說一分之處。
晉經雲。
是事雖為難(已上)此處唐經無别言句。
然末偈雲。
無量佛神力。
鹹來入我身。
此處難宣示。
我今說少分(已上)論經此處雲。
是言說甚難等。
即如前引。
此初是言說甚難句。
即唐經第三句。
此處難宣示也。
論經我能說。
即唐經此今說少分。
竊案唐經說大初句。
應有說一分言。
而此一句。
與說大終偈末句。
我能說言一合。
總言我今說少分也。
晉經說大末偈雲。
佛神力無量。
今皆在我身。
我之所說者。
如大海一渧(已上)此與我今說小分。
同說大初言雖為難也。
總相意雲。
經許說中。
多言難說。
即是果分。
既言一分略宜說等。
即是因分。
以難說故。
是不可說。
一分說故。
即是可說。
經論炳然。
故列舉之。
問今證果分不可說義。
何故亦明因分可說。
答文義一具。
即證後文因分可說。
或可因分既言可說。
是故果分。
要不可說。
此乃以因。
證果分義。
而亦兼證後因分義。
指事雲。
此文既雲但說一分者。
是因分。
故知果分不可說也。
故今取論意雲因分可說。
果分不可說也(已上)問今一分者。
為取廣大果中一片。
名一分耶。
為極果全對機說故。
名一分耶。
答。
二門俱是。
非限一邊。
果海深奧。
對機僅取其一片法。
其所取法。
以果成因。
以佛内證。
全對機故。
一分言。
通此二門。
問娑竭龍王。
所雨之雨。
唯有大海而能容受。
彼第十地能化舍那。
所說之法。
唯第十地菩薩受之。
能化所授。
彼既受盡。
何今唯片以為一分。
答彼是對緣。
随分受盡。
今以自證對機而說。
法是無限。
機是有限。
非片者。
何故不違也。
章二是緣起因分下。
二明因分。
于中有二。
一标名。
二出體。
今初。
言緣起者。
緣謂機緣。
起謂說起。
性海果分。
自證絕緣。
無像現像。
無說起說。
取果成因。
以攝根機。
言因分者。
所現所說。
皆為因人。
是故所示。
皆是因人所知所了分齊而已。
又此緣起者。
非唯機緣。
亦通方便緣修因果。
此即由機緣故。
緻如此等事也。
章即普賢境界也者。
二出體也。
所言緣起因分者。
其體是何。
即是普賢因人境界。
德周法界曰普。
至順調善曰賢。
普賢即是等覺大士。
因人上首。
機緣終窮。
以此為始。
一切普機。
不簡凡聖。
皆名普賢信普法故。
解普法故。
行普法故。
證普法故。
人既普賢。
法亦普賢。
總而言之。
普賢菩薩。
諸佛大源。
諸法體性。
入果改名。
即名性海。
在因即是普賢人法。
位前位中及以位後。
皆是普賢。
三乘大法。
亦名普賢。
是故即有一乘普賢。
三乘普賢。
今且約就一乘因人。
名為普賢。
此因分門文句簡略。
若對果分。
即具應言二是緣起因分。
是可說義。
何以故。
與教相應故。
即普賢境界也。
果分具明。
因分自顯。
對前易知。
故不具陳。
章此二無二下。
總顯融攝。
言此二無二全體遍收者。
因是攬果為因。
果外無因。
與果無二。
果是攬因。
為果。
因外無果。
與因無二。
是故名為此二無二。
果即因故。
因即果故。
攬果為因故。
因門攝果。
無不攝盡。
攬因為果。
故果門攝因。
無不攝盡。
是故名曰全體遍收。
因攝果故。
果攝因故。
問因果無二其相雲何。
答一塵之法。
以果門見之。
自體究竟。
周遍法界。
一即一切。
一切即一。
機見絕絕。
教說離離。
因人即入果海故。
爾一塵之法。
以因門見之。
機緣了知融通無礙。
主伴具足。
重重帝網緣起森羅。
教說将填。
果人即出因門故爾。
言其猶波水等者。
攬水為波。
水即是波。
波攝水盡。
攬波為水。
波即是水。
水攝波盡。
是故名曰思之可見。
水波無二。
水波互遍。
因果互融。
合此易知。
是故亦曰思之可見。
玄記第十。
因果二分。
具舉諸釋。
先有四說然後正陳自所立義。
四說之中。
有說。
能诠之教。
名為因分。
所诠之義。
名為果分。
有說。
地前因行為因分。
地上證智為果分。
有說。
十地漸增為因分。
十地圓滿名果分。
有說。
十地安立施設名因分。
十地亡诠證入名果分。
前之四說。
疏主并破。
後雲正義雲。
今釋有兩重。
一此十地有二分。
一就實十地。
唯佛所知。
佛智所行。
名為果分。
上論雲。
此智是誰證。
偈言。
佛所行故。
又上文雲。
智起佛境界故。
又上加分中。
言不思議佛法。
又如鳥迹所依大空。
為果海等。
二随相十地。
菩薩所知。
菩薩所行名為因分。
是則果分玄絕。
當不可說。
因分約機。
是則可說。
此義通一部經中大意。
問若爾。
菩薩證智。
豈可說耶。
答教說修中滿足修等是也。
二雲。
十地有二分。
一約妙智。
正證智如境。
故離相離言。
故名果分。
則不可說。
如彼鳥迹同于虛空。
不可說也。
二約方便寄法。
顯地差别。
如下文。
初地二三地。
寄同世間。
四五六地。
同二乘故。
又寄禅支道品。
諸谛緣生。
以顯地别。
令衆因此表解地義。
故名因分。
如空中迹約鳥說異。
名為因分。
同空無别。
名為果分。
一迹通二。
故為二分。
問約鳥約空。
迹皆離相。
雲何有可說。
有不可說。
答迹雖離相。
就鳥得說。
就鳥得說。
所說常離也。
迹同虛空。
理不可說。
所況地智。
準此可知。
此釋局斯地品。
故雲雖為難。
即是一分也(已上)此以晉經。
會同論經。
雖言欲說。
即說一分。
晉經一句。
如前引也。
此一段文。
兩重二分。
初重二分。
通一宗義。
就實十地。
名為果分。
随相十地。
名為因分。
今章所明。
二分義者。
即此初重因果二分。
通一部經。
冠一宗義。
諺貫萬法。
括千門故。
其第二重二分相者。
就此菩薩十地為言。
約此十地。
有二分義。
是故就此。
陳宣其相。
問此第二重二分。
與初因分。
有何差别。
答後重二分。
當初因分。
雖開果分。
唯就菩薩十地别故。
然初因分。
其義極廣。
通取等覺已前發心已上法故。
後重二分是狹。
唯約十地品故。
若唯就十地品義。
上攝佛果下攝地前。
與前無有寬狹。
初重因分。
有一問答。
答中教說修中滿足修等是也者。
說大即是因分可說。
此說大中。
亦分三大。
一因成就大。
慈悲願力等為地智因故。
二因漸成就大。
三惠漸次生地智故。
三教說修成就大。
由前二因。
證得地智。
然其地智。
契合真理。
體性深玄。
指陳不到。
假言寄顯。
名教說修。
此中有二。
一滿足修。
由前二因。
地智滿故。
是根本智。
證真理也。
二者觀修。
智既契理。
發後得智。
緣事理法。
此教說中。
滿足修者。
體會真如。
微妙雖說。
若望當分。
是不可說。
是後重二分之中。
即名果分。
随分果故。
然是因人所行。
是故還即因分可說。
以望實體究竟果故。
等言等取第二觀修。
雖是後智體玄難說。
然亦寄法即名可說。
故玄記雲。
此中滿足修。
據根本智。
觀修約後得智。
反緣觀内。
俱不可說故修也(已上)意雲。
滿修觀修并不可說。
然約寄顯。
名為教說。
玄記答意。
即此義趣。
問何故。
初就實果分。
名為十地。
十地即是因位名故。
答因果諸法。
皆是十地。
菩薩十地。
入佛地中。
名果十地。
廣大深奧。
不可思議。
三賢諸位。
是十地因。
地地各有解行願。
故十信即是初住方便。
十地圓滿。
即是佛果。
冥同廣大窮源性故。
無始已來。
自性住性。
全在十地。
體無二故。
是故一切不出十地。
故就實果。
名十地也。
當知圓教菩薩十地。
亦有二分。
以此可知。
即第二重二分相故。
問滿足修相。
雲何寄顯。
答玄記十雲。
證智地體。
不可直示。
故寄别法之用。
以顯表示。
如二地正地中。
說十善等。
三地正地中。
說四禅等。
四地正中。
說道品等。
并是如此教說修攝(已上)此是全體後重二分。
證智地體妙智正證。
是果分故。
寄别法用。
方便寄法。
是因分故。
别教十地。
二分如是。
若對初重。
還是因分菩薩所知所了法故。
上來略明二分善相。
粗消文句。
所遺諸義。
至十玄初。
亦可略陳。
五教章通路記卷第二(終) 于時正安二年(庚子)秋九月五日于東大寺戒壇院述之法子實圓志營華嚴酬彼雅請綴此簡記功業不虛要證十身而已。
華嚴宗沙門凝然(春秋六十有一)
究竟果海。
約極證故。
二是可說分。
因人所行。
約機根故。
前言不可得說聞者。
是約果分自體門故。
今言我但說一分者。
即是因分緣起門故。
論經我但說一分之處。
晉經雲。
是事雖為難(已上)此處唐經無别言句。
然末偈雲。
無量佛神力。
鹹來入我身。
此處難宣示。
我今說少分(已上)論經此處雲。
是言說甚難等。
即如前引。
此初是言說甚難句。
即唐經第三句。
此處難宣示也。
論經我能說。
即唐經此今說少分。
竊案唐經說大初句。
應有說一分言。
而此一句。
與說大終偈末句。
我能說言一合。
總言我今說少分也。
晉經說大末偈雲。
佛神力無量。
今皆在我身。
我之所說者。
如大海一渧(已上)此與我今說小分。
同說大初言雖為難也。
總相意雲。
經許說中。
多言難說。
即是果分。
既言一分略宜說等。
即是因分。
以難說故。
是不可說。
一分說故。
即是可說。
經論炳然。
故列舉之。
問今證果分不可說義。
何故亦明因分可說。
答文義一具。
即證後文因分可說。
或可因分既言可說。
是故果分。
要不可說。
此乃以因。
證果分義。
而亦兼證後因分義。
指事雲。
此文既雲但說一分者。
是因分。
故知果分不可說也。
故今取論意雲因分可說。
果分不可說也(已上)問今一分者。
為取廣大果中一片。
名一分耶。
為極果全對機說故。
名一分耶。
答。
二門俱是。
非限一邊。
果海深奧。
對機僅取其一片法。
其所取法。
以果成因。
以佛内證。
全對機故。
一分言。
通此二門。
問娑竭龍王。
所雨之雨。
唯有大海而能容受。
彼第十地能化舍那。
所說之法。
唯第十地菩薩受之。
能化所授。
彼既受盡。
何今唯片以為一分。
答彼是對緣。
随分受盡。
今以自證對機而說。
法是無限。
機是有限。
非片者。
何故不違也。
章二是緣起因分下。
二明因分。
于中有二。
一标名。
二出體。
今初。
言緣起者。
緣謂機緣。
起謂說起。
性海果分。
自證絕緣。
無像現像。
無說起說。
取果成因。
以攝根機。
言因分者。
所現所說。
皆為因人。
是故所示。
皆是因人所知所了分齊而已。
又此緣起者。
非唯機緣。
亦通方便緣修因果。
此即由機緣故。
緻如此等事也。
章即普賢境界也者。
二出體也。
所言緣起因分者。
其體是何。
即是普賢因人境界。
德周法界曰普。
至順調善曰賢。
普賢即是等覺大士。
因人上首。
機緣終窮。
以此為始。
一切普機。
不簡凡聖。
皆名普賢信普法故。
解普法故。
行普法故。
證普法故。
人既普賢。
法亦普賢。
總而言之。
普賢菩薩。
諸佛大源。
諸法體性。
入果改名。
即名性海。
在因即是普賢人法。
位前位中及以位後。
皆是普賢。
三乘大法。
亦名普賢。
是故即有一乘普賢。
三乘普賢。
今且約就一乘因人。
名為普賢。
此因分門文句簡略。
若對果分。
即具應言二是緣起因分。
是可說義。
何以故。
與教相應故。
即普賢境界也。
果分具明。
因分自顯。
對前易知。
故不具陳。
章此二無二下。
總顯融攝。
言此二無二全體遍收者。
因是攬果為因。
果外無因。
與果無二。
果是攬因。
為果。
因外無果。
與因無二。
是故名為此二無二。
果即因故。
因即果故。
攬果為因故。
因門攝果。
無不攝盡。
攬因為果。
故果門攝因。
無不攝盡。
是故名曰全體遍收。
因攝果故。
果攝因故。
問因果無二其相雲何。
答一塵之法。
以果門見之。
自體究竟。
周遍法界。
一即一切。
一切即一。
機見絕絕。
教說離離。
因人即入果海故。
爾一塵之法。
以因門見之。
機緣了知融通無礙。
主伴具足。
重重帝網緣起森羅。
教說将填。
果人即出因門故爾。
言其猶波水等者。
攬水為波。
水即是波。
波攝水盡。
攬波為水。
波即是水。
水攝波盡。
是故名曰思之可見。
水波無二。
水波互遍。
因果互融。
合此易知。
是故亦曰思之可見。
玄記第十。
因果二分。
具舉諸釋。
先有四說然後正陳自所立義。
四說之中。
有說。
能诠之教。
名為因分。
所诠之義。
名為果分。
有說。
地前因行為因分。
地上證智為果分。
有說。
十地漸增為因分。
十地圓滿名果分。
有說。
十地安立施設名因分。
十地亡诠證入名果分。
前之四說。
疏主并破。
後雲正義雲。
今釋有兩重。
一此十地有二分。
一就實十地。
唯佛所知。
佛智所行。
名為果分。
上論雲。
此智是誰證。
偈言。
佛所行故。
又上文雲。
智起佛境界故。
又上加分中。
言不思議佛法。
又如鳥迹所依大空。
為果海等。
二随相十地。
菩薩所知。
菩薩所行名為因分。
是則果分玄絕。
當不可說。
因分約機。
是則可說。
此義通一部經中大意。
問若爾。
菩薩證智。
豈可說耶。
答教說修中滿足修等是也。
二雲。
十地有二分。
一約妙智。
正證智如境。
故離相離言。
故名果分。
則不可說。
如彼鳥迹同于虛空。
不可說也。
二約方便寄法。
顯地差别。
如下文。
初地二三地。
寄同世間。
四五六地。
同二乘故。
又寄禅支道品。
諸谛緣生。
以顯地别。
令衆因此表解地義。
故名因分。
如空中迹約鳥說異。
名為因分。
同空無别。
名為果分。
一迹通二。
故為二分。
問約鳥約空。
迹皆離相。
雲何有可說。
有不可說。
答迹雖離相。
就鳥得說。
就鳥得說。
所說常離也。
迹同虛空。
理不可說。
所況地智。
準此可知。
此釋局斯地品。
故雲雖為難。
即是一分也(已上)此以晉經。
會同論經。
雖言欲說。
即說一分。
晉經一句。
如前引也。
此一段文。
兩重二分。
初重二分。
通一宗義。
就實十地。
名為果分。
随相十地。
名為因分。
今章所明。
二分義者。
即此初重因果二分。
通一部經。
冠一宗義。
諺貫萬法。
括千門故。
其第二重二分相者。
就此菩薩十地為言。
約此十地。
有二分義。
是故就此。
陳宣其相。
問此第二重二分。
與初因分。
有何差别。
答後重二分。
當初因分。
雖開果分。
唯就菩薩十地别故。
然初因分。
其義極廣。
通取等覺已前發心已上法故。
後重二分是狹。
唯約十地品故。
若唯就十地品義。
上攝佛果下攝地前。
與前無有寬狹。
初重因分。
有一問答。
答中教說修中滿足修等是也者。
說大即是因分可說。
此說大中。
亦分三大。
一因成就大。
慈悲願力等為地智因故。
二因漸成就大。
三惠漸次生地智故。
三教說修成就大。
由前二因。
證得地智。
然其地智。
契合真理。
體性深玄。
指陳不到。
假言寄顯。
名教說修。
此中有二。
一滿足修。
由前二因。
地智滿故。
是根本智。
證真理也。
二者觀修。
智既契理。
發後得智。
緣事理法。
此教說中。
滿足修者。
體會真如。
微妙雖說。
若望當分。
是不可說。
是後重二分之中。
即名果分。
随分果故。
然是因人所行。
是故還即因分可說。
以望實體究竟果故。
等言等取第二觀修。
雖是後智體玄難說。
然亦寄法即名可說。
故玄記雲。
此中滿足修。
據根本智。
觀修約後得智。
反緣觀内。
俱不可說故修也(已上)意雲。
滿修觀修并不可說。
然約寄顯。
名為教說。
玄記答意。
即此義趣。
問何故。
初就實果分。
名為十地。
十地即是因位名故。
答因果諸法。
皆是十地。
菩薩十地。
入佛地中。
名果十地。
廣大深奧。
不可思議。
三賢諸位。
是十地因。
地地各有解行願。
故十信即是初住方便。
十地圓滿。
即是佛果。
冥同廣大窮源性故。
無始已來。
自性住性。
全在十地。
體無二故。
是故一切不出十地。
故就實果。
名十地也。
當知圓教菩薩十地。
亦有二分。
以此可知。
即第二重二分相故。
問滿足修相。
雲何寄顯。
答玄記十雲。
證智地體。
不可直示。
故寄别法之用。
以顯表示。
如二地正地中。
說十善等。
三地正地中。
說四禅等。
四地正中。
說道品等。
并是如此教說修攝(已上)此是全體後重二分。
證智地體妙智正證。
是果分故。
寄别法用。
方便寄法。
是因分故。
别教十地。
二分如是。
若對初重。
還是因分菩薩所知所了法故。
上來略明二分善相。
粗消文句。
所遺諸義。
至十玄初。
亦可略陳。
五教章通路記卷第二(終) 于時正安二年(庚子)秋九月五日于東大寺戒壇院述之法子實圓志營華嚴酬彼雅請綴此簡記功業不虛要證十身而已。
華嚴宗沙門凝然(春秋六十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