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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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下清代扇面一幅受行政記過處分。

    1976年以當時所謂“散布政治謠言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1978年平反出獄,仍任我公司職員。

     1982年在香港商人走私古物一案(見82?145号案件卷宗)中有牽連。

    但因他是經别人介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案犯請去鑒定古物的,僅與案犯吃過一次飯,沒有直接違法活動,故未給予處分。

    此人經常被民間的收藏者請去鑒定估價古文物,以此收受禮品。

    隻因該錢熟悉業務,我公司從工作需要出發,尚未對其采取措施。

    目前此人被派往L市與新疆兩地出差。

     這樣,情況有點複雜化了。

    C市公安局認為有必要了解一下這個趙信書,就給S市公安局去了一封協查的信函。

    S市公安局轉給了礦務局機械總廠人保科,責成他們調查答複。

    下面是兩份函件:S市公安局:你市礦務局機械總廠幹部趙信書于×月×日來我市,住我市××部招待所。

    ×月×日趙在我市郵電局發往L市一份電報,給我省外貿公司當時住L市的工作人員錢如泉。

    電報全文是“失黑炮301找”。

    現将L市公安局協查信件與錢如泉的材料的複印件寄給你們。

    請調查趙信書的情況。

     C市公安局×月×日C市公安局:你局×月×日要求協查的信函并材料兩份收悉。

     趙信書情況如下:男,52歲,南京人,未婚,家庭成分舊職員,本人出身學生,未參加任何黨團。

    1954年畢業于××大學機械系,1955年分配來我局。

    現為我局機械總廠設計室工程師。

    此人曆史清白,在曆次運動中皆未犯過錯誤,無前科可查。

    家中有母親、兩兄一妹,均在原籍,沒有其他社會關系。

    他确系×月×日被我廠派往中央××部在你省××礦機械廠召開的現場會。

    行前,他曾請假趁便去南京探親,我廠考慮他多年未歸,在此地又是單身,故準予三十天的探親假。

    現在假期未滿,此人尚在原籍。

    如歸廠後發現有異常情況,當即時函告。

    S市礦務局機械總廠×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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