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 釋老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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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曜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至于儉歲,赈給饑民。
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
高宗并許之。
于是僧祇戶、粟及寺戶,遍于州鎮矣。
昙曜又興天竺沙門常那邪舍等,譯出新經十四部。
又有沙門道進、僧超、法存等,并有名于時,演唱諸異。
顯祖即位,敦信尤深,覽諸經論,好老莊。
每引諸沙門及能談玄之士,與論理要。
初,高宗太安末,劉駿于丹一陽一中興寺設齋。
有一沙門,容止獨秀,舉衆往目,皆莫識焉。
沙門惠璩起問之,答名惠明。
又問所住,答雲,從天安寺來。
語訖,忽然不見。
駿君臣以為靈感,改中興為天安寺。
是後七年而帝踐祚,号天安元年。
是年,劉彧徐州刺史薛安都始以城地來降。
明年,盡有淮北之地。
其歲,高祖誕載。
于時起永甯寺,構七級佛圖,高三百餘尺,基架博敞,為天下第一。
又于天宮寺,造釋迦立像。
高四十三尺,用赤金十萬斤,黃金六百斤。
皇興中,又構三級石佛圖。
榱棟楣楹,上下重結,大小皆石,高十丈。
鎮固巧密,為京華壯觀。
高祖踐位,顯祖移禦北苑崇光宮,覽習玄籍。
建鹿野佛圖于苑中之西山,去崇光右十裡,岩房禅堂,禅僧居其中焉。
延興二年夏四月,诏曰:“比丘不在寺舍,遊涉村落,交通一奸一猾,經曆年歲。
令民間五五相保,不得容止。
無籍之僧,一精一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鎮,其在畿郡,送付本曹。
若為三寶巡民教化者,在外赍州鎮維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維那等印牒,然後聽行。
違者加罪。
”又诏曰:“内外之人,興建福業,造立圖寺,高敞顯博,亦足以輝隆至教矣。
然無知之徒,各相高尚,貧富相競,費竭财産,務存高廣,傷殺昆蟲含生之類。
苟能一精一緻,累土聚沙,福鐘不朽。
欲建為福之因,未知傷生之業。
朕為民父母,慈養是務。
自今一切斷之。
”又诏曰:“夫信誠則應遠,行笃則感深,曆觀先世靈瑞,乃有禽一獸易色,草木移一性一。
濟州東平郡,靈像發輝,變成金銅之色。
殊常之事,絕于往古;熙隆妙法,理在當今。
有司與沙門統昙曜令州送像達都,使道俗鹹睹實相之容,普告天下,皆使聞知。
” 三年十二月,顯祖因田鷹獲鴛鴦一,其偶悲鳴,上下不去。
帝乃惕然,問左右曰:“此飛鳴者,為雌為雄?左右對曰:“臣以為雌。
”帝曰:“何以知?”對曰:“一陽一性一剛,一陰一性一柔,以剛柔推之,必是雌矣。
”帝乃慨然而歎曰:“雖人鳥事别,至于資識一性一情,竟何異哉!”于是下诏,禁斷鸷鳥,不得畜焉。
承明元年八月,高祖于永甯寺,設太法供,度良家男一女為僧尼者百有餘人,帝為剃發,施以僧服,令修道戒,資福于顯祖。
是月,又诏起建明寺。
太和元年二月,幸永甯寺設齋,赦死罪囚。
三月,又幸永甯寺設會,行道聽講,命中、秘二省與僧徒讨論佛義,施僧衣服、寶器有差。
又于方山太祖營壘之處,建思遠寺。
自正光至此,京城内寺新舊且百所,僧尼二千餘人,四方諸寺六千四百七十八,僧尼七萬七千二百五十八人。
四年春,诏以鷹師為報德寺。
九年秋,有司奏,上谷郡比丘尼惠香,在北山松樹下死。
一屍一形不壞。
爾來三年,士女觀者有千百。
于時人皆異之。
十年冬,有司又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僥幸,假稱入道,以避輸課,其無籍僧尼罷遣還俗。
重被旨,所檢僧尼,寺主、維那當寺隐審。
其有道行一精一勤者,聽仍在道;為行凡粗者,有籍無籍,悉罷歸齊民。
今依旨簡遣,其諸州還俗者,僧尼合一千三百二十七人。
”奏可。
十六年诏:“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聽大州度一百人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為常準,著于令。
”十七年,诏立《僧制》四十七條。
十九年四月,帝幸徐州白塔寺。
顧謂諸王及侍官曰:“此寺近有名僧嵩法師,受《成實論》于羅什,在此流通。
後授淵法師,淵法師授登、紀二法師。
朕每玩《成實論》,可以釋人深情故至此寺焉。
”時沙門道登,雅有義業,為高祖眷賞,恆侍講論。
曾于禁内與帝夜談,同見一鬼。
二十年卒,高祖甚悼惜之,诏施帛一千匹。
又設一切僧齋,并命京城七日行道。
又诏:“朕師登法師奄至徂背,痛怛摧恸,不能已已。
比藥治慎喪,未容即赴,便準師義,哭諸門外。
”績素之。
又有西域沙門名跋陀,有道業,深為高祖所敬信。
诏于少室山一陰一,立少林寺而居之,公給衣供。
二十一年五月,诏曰:“羅什法師可謂神出五才,志入四行者也。
今常住寺,猶有遺地,欽悅修蹤,情深遐遠,可于舊堂所,為建三級浮圖。
又見一逼一昏虐,為道殄軀,既暫同俗禮,應有子胤,可推訪以聞,當加叙接。
” 先是,立監福曹,又改為昭玄,備有官屬,以斷僧務。
高祖時,沙門道順、惠覺、僧意、惠紀、僧範、道弁、惠度、智誕、僧顯、僧義、僧利,并以義行知重。
世宗即位,永平元年秋,诏曰:缁素既殊,法律亦異。
故道教彰于互顯,禁勸各有所宜。
自今已後,衆僧犯殺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斷,餘悉付昭玄,以内律僧制之。
二年冬,沙門統惠深上言:“僧尼浩曠,清濁混流,不遵禁典,一精一粗莫别。
辄與經律法師群議立制:諸州、鎮、郡維那、上坐、寺主,各令戒律自修,鹹依内禁,若不解律者,退其本次。
又,出家之人,不應犯法,積八不淨物。
然經律所制,通塞有方。
依律,車牛一婬一人,不淨之物,不得為己私畜。
唯有老病年六十以上者,限聽一乘。
又,比來僧尼,或因三寶,出貸私财。
緣州外。
又,出家舍著,本無兇儀,不應廢道從俗。
其父母三師,遠聞兇問,聽哭三日。
若在見前,限以七日。
或有不安寺舍,遊止民間,亂道生過,皆由此等。
若有犯者,脫服還民。
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以上,啟聞聽造。
若有辄營置者,處以違敕之罪,其寺僧衆擯出外州。
僧尼之法,不得為俗人所使。
若有犯者,還配本屬。
其外國僧尼來歸化者,求一精一檢有德行合三藏者聽住,若無德行,遣還本國,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
”诏從之。
先是,于恆農荊山造珉玉丈六像一。
三年冬,迎置于洛濱之報德寺,世宗躬觀緻敬。
四年夏,诏曰:“僧祇之粟,本期濟施,儉年出貸,豐則收入。
山林僧尼,随以給施;民有窘弊,亦即赈之。
但主司冒利,規取赢息,及其征責,不計水旱,或償利過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貧下,莫知紀極。
細民嗟毒,歲月滋深。
非所以矜此窮乏,宗尚慈拯之本意也。
自今已後,不得傳委維那、都尉,可令刺史共加監括。
尚書檢諸有僧祇谷之處,州别列其元數,出入赢息,赈給多少,并貸償歲月,見在未收,上台錄記。
若收利過本,及翻改初券,依律免之,忽複征責。
或有私債,轉施償僧,即以丐民,不聽收檢。
後有出貸,先盡貧窮,征債之科,一準舊格。
富有之家,不聽辄貸。
脫仍冒濫,依法治罪。
” 又尚書令高肇奏言:“謹案:故沙門統昙曜,昔于承明元年,奏涼州軍戶趙苟子等二百家為僧祇戶,立課積粟,拟濟饑年,不限道俗,皆以拯施。
又依内律,僧祇戶不得别屬一寺。
而都維那僧暹、僧頻等,進違成旨,退乖内法,肆意任情,奏求一逼一召,緻使籲嗟之怨,盈于行道,棄子傷生,自缢溺死,五十餘人。
豈是仰贊聖明慈育之意,深失陛下歸依之心。
遂令此等,行号巷哭,叫訴無所,至乃白羽貫耳,列訟宮阙。
悠悠之人,尚為哀痛,況慈悲之士,而可安之。
請聽苟子等還鄉課輸,儉乏之年,周給貧寡,若有不虞,以拟邊捍。
其暹等違旨背律,謬奏之愆,請付昭玄,依僧律推處。
”诏曰:“暹等特可原之,餘如奏。
” 世宗笃好佛理,每年常于禁中,親講經論,廣集名僧,标明義旨。
沙門條錄,為《内起居》焉。
上既崇之,下彌企尚。
至延昌中,天下州郡僧尼寺,積有一萬三千七百二十七所,徒侶逾衆。
熙平元年,诏遣沙門惠生使西域,采諸經律。
正光三年冬,還京師。
所得經論一百七十部,行于世。
二年春,靈太後令曰:“年常度僧,依限大州應百人者,州郡于前十日解送三百人,其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
州統、維那與官及一精一練簡取充數。
若無一精一行,不得濫采。
若取非人,刺史為首,以違旨論,太守、縣令、綱僚節級連坐,統及維那移五百裡外異州為僧。
自今奴婢悉不聽出家,諸王及親貴,亦不得辄啟請。
有犯者,以違旨論。
其僧尼辄度他人奴婢者,亦移五百裡外為僧。
僧尼多養親識及他人奴婢子,年大私度為弟子,自今斷之。
有犯還俗,被養者歸本等。
寺主聽容一人,出寺五百裡,二人千裡。
私度之僧,皆由三長罪不及已,容多隐
昙曜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至于儉歲,赈給饑民。
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
高宗并許之。
于是僧祇戶、粟及寺戶,遍于州鎮矣。
昙曜又興天竺沙門常那邪舍等,譯出新經十四部。
又有沙門道進、僧超、法存等,并有名于時,演唱諸異。
顯祖即位,敦信尤深,覽諸經論,好老莊。
每引諸沙門及能談玄之士,與論理要。
初,高宗太安末,劉駿于丹一陽一中興寺設齋。
有一沙門,容止獨秀,舉衆往目,皆莫識焉。
沙門惠璩起問之,答名惠明。
又問所住,答雲,從天安寺來。
語訖,忽然不見。
駿君臣以為靈感,改中興為天安寺。
是後七年而帝踐祚,号天安元年。
是年,劉彧徐州刺史薛安都始以城地來降。
明年,盡有淮北之地。
其歲,高祖誕載。
于時起永甯寺,構七級佛圖,高三百餘尺,基架博敞,為天下第一。
又于天宮寺,造釋迦立像。
高四十三尺,用赤金十萬斤,黃金六百斤。
皇興中,又構三級石佛圖。
榱棟楣楹,上下重結,大小皆石,高十丈。
鎮固巧密,為京華壯觀。
高祖踐位,顯祖移禦北苑崇光宮,覽習玄籍。
建鹿野佛圖于苑中之西山,去崇光右十裡,岩房禅堂,禅僧居其中焉。
延興二年夏四月,诏曰:“比丘不在寺舍,遊涉村落,交通一奸一猾,經曆年歲。
令民間五五相保,不得容止。
無籍之僧,一精一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鎮,其在畿郡,送付本曹。
若為三寶巡民教化者,在外赍州鎮維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維那等印牒,然後聽行。
違者加罪。
”又诏曰:“内外之人,興建福業,造立圖寺,高敞顯博,亦足以輝隆至教矣。
然無知之徒,各相高尚,貧富相競,費竭财産,務存高廣,傷殺昆蟲含生之類。
苟能一精一緻,累土聚沙,福鐘不朽。
欲建為福之因,未知傷生之業。
朕為民父母,慈養是務。
自今一切斷之。
”又诏曰:“夫信誠則應遠,行笃則感深,曆觀先世靈瑞,乃有禽一獸易色,草木移一性一。
濟州東平郡,靈像發輝,變成金銅之色。
殊常之事,絕于往古;熙隆妙法,理在當今。
有司與沙門統昙曜令州送像達都,使道俗鹹睹實相之容,普告天下,皆使聞知。
” 三年十二月,顯祖因田鷹獲鴛鴦一,其偶悲鳴,上下不去。
帝乃惕然,問左右曰:“此飛鳴者,為雌為雄?左右對曰:“臣以為雌。
”帝曰:“何以知?”對曰:“一陽一性一剛,一陰一性一柔,以剛柔推之,必是雌矣。
”帝乃慨然而歎曰:“雖人鳥事别,至于資識一性一情,竟何異哉!”于是下诏,禁斷鸷鳥,不得畜焉。
承明元年八月,高祖于永甯寺,設太法供,度良家男一女為僧尼者百有餘人,帝為剃發,施以僧服,令修道戒,資福于顯祖。
是月,又诏起建明寺。
太和元年二月,幸永甯寺設齋,赦死罪囚。
三月,又幸永甯寺設會,行道聽講,命中、秘二省與僧徒讨論佛義,施僧衣服、寶器有差。
又于方山太祖營壘之處,建思遠寺。
自正光至此,京城内寺新舊且百所,僧尼二千餘人,四方諸寺六千四百七十八,僧尼七萬七千二百五十八人。
四年春,诏以鷹師為報德寺。
九年秋,有司奏,上谷郡比丘尼惠香,在北山松樹下死。
一屍一形不壞。
爾來三年,士女觀者有千百。
于時人皆異之。
十年冬,有司又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僥幸,假稱入道,以避輸課,其無籍僧尼罷遣還俗。
重被旨,所檢僧尼,寺主、維那當寺隐審。
其有道行一精一勤者,聽仍在道;為行凡粗者,有籍無籍,悉罷歸齊民。
今依旨簡遣,其諸州還俗者,僧尼合一千三百二十七人。
”奏可。
十六年诏:“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聽大州度一百人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為常準,著于令。
”十七年,诏立《僧制》四十七條。
十九年四月,帝幸徐州白塔寺。
顧謂諸王及侍官曰:“此寺近有名僧嵩法師,受《成實論》于羅什,在此流通。
後授淵法師,淵法師授登、紀二法師。
朕每玩《成實論》,可以釋人深情故至此寺焉。
”時沙門道登,雅有義業,為高祖眷賞,恆侍講論。
曾于禁内與帝夜談,同見一鬼。
二十年卒,高祖甚悼惜之,诏施帛一千匹。
又設一切僧齋,并命京城七日行道。
又诏:“朕師登法師奄至徂背,痛怛摧恸,不能已已。
比藥治慎喪,未容即赴,便準師義,哭諸門外。
”績素之。
又有西域沙門名跋陀,有道業,深為高祖所敬信。
诏于少室山一陰一,立少林寺而居之,公給衣供。
二十一年五月,诏曰:“羅什法師可謂神出五才,志入四行者也。
今常住寺,猶有遺地,欽悅修蹤,情深遐遠,可于舊堂所,為建三級浮圖。
又見一逼一昏虐,為道殄軀,既暫同俗禮,應有子胤,可推訪以聞,當加叙接。
” 先是,立監福曹,又改為昭玄,備有官屬,以斷僧務。
高祖時,沙門道順、惠覺、僧意、惠紀、僧範、道弁、惠度、智誕、僧顯、僧義、僧利,并以義行知重。
世宗即位,永平元年秋,诏曰:缁素既殊,法律亦異。
故道教彰于互顯,禁勸各有所宜。
自今已後,衆僧犯殺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斷,餘悉付昭玄,以内律僧制之。
二年冬,沙門統惠深上言:“僧尼浩曠,清濁混流,不遵禁典,一精一粗莫别。
辄與經律法師群議立制:諸州、鎮、郡維那、上坐、寺主,各令戒律自修,鹹依内禁,若不解律者,退其本次。
又,出家之人,不應犯法,積八不淨物。
然經律所制,通塞有方。
依律,車牛一婬一人,不淨之物,不得為己私畜。
唯有老病年六十以上者,限聽一乘。
又,比來僧尼,或因三寶,出貸私财。
緣州外。
又,出家舍著,本無兇儀,不應廢道從俗。
其父母三師,遠聞兇問,聽哭三日。
若在見前,限以七日。
或有不安寺舍,遊止民間,亂道生過,皆由此等。
若有犯者,脫服還民。
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以上,啟聞聽造。
若有辄營置者,處以違敕之罪,其寺僧衆擯出外州。
僧尼之法,不得為俗人所使。
若有犯者,還配本屬。
其外國僧尼來歸化者,求一精一檢有德行合三藏者聽住,若無德行,遣還本國,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
”诏從之。
先是,于恆農荊山造珉玉丈六像一。
三年冬,迎置于洛濱之報德寺,世宗躬觀緻敬。
四年夏,诏曰:“僧祇之粟,本期濟施,儉年出貸,豐則收入。
山林僧尼,随以給施;民有窘弊,亦即赈之。
但主司冒利,規取赢息,及其征責,不計水旱,或償利過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貧下,莫知紀極。
細民嗟毒,歲月滋深。
非所以矜此窮乏,宗尚慈拯之本意也。
自今已後,不得傳委維那、都尉,可令刺史共加監括。
若收利過本,及翻改初券,依律免之,忽複征責。
或有私債,轉施償僧,即以丐民,不聽收檢。
後有出貸,先盡貧窮,征債之科,一準舊格。
富有之家,不聽辄貸。
脫仍冒濫,依法治罪。
” 又尚書令高肇奏言:“謹案:故沙門統昙曜,昔于承明元年,奏涼州軍戶趙苟子等二百家為僧祇戶,立課積粟,拟濟饑年,不限道俗,皆以拯施。
又依内律,僧祇戶不得别屬一寺。
而都維那僧暹、僧頻等,進違成旨,退乖内法,肆意任情,奏求一逼一召,緻使籲嗟之怨,盈于行道,棄子傷生,自缢溺死,五十餘人。
豈是仰贊聖明慈育之意,深失陛下歸依之心。
遂令此等,行号巷哭,叫訴無所,至乃白羽貫耳,列訟宮阙。
悠悠之人,尚為哀痛,況慈悲之士,而可安之。
請聽苟子等還鄉課輸,儉乏之年,周給貧寡,若有不虞,以拟邊捍。
其暹等違旨背律,謬奏之愆,請付昭玄,依僧律推處。
”诏曰:“暹等特可原之,餘如奏。
” 世宗笃好佛理,每年常于禁中,親講經論,廣集名僧,标明義旨。
沙門條錄,為《内起居》焉。
上既崇之,下彌企尚。
至延昌中,天下州郡僧尼寺,積有一萬三千七百二十七所,徒侶逾衆。
熙平元年,诏遣沙門惠生使西域,采諸經律。
正光三年冬,還京師。
所得經論一百七十部,行于世。
二年春,靈太後令曰:“年常度僧,依限大州應百人者,州郡于前十日解送三百人,其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
州統、維那與官及一精一練簡取充數。
若無一精一行,不得濫采。
若取非人,刺史為首,以違旨論,太守、縣令、綱僚節級連坐,統及維那移五百裡外異州為僧。
自今奴婢悉不聽出家,諸王及親貴,亦不得辄啟請。
有犯者,以違旨論。
其僧尼辄度他人奴婢者,亦移五百裡外為僧。
僧尼多養親識及他人奴婢子,年大私度為弟子,自今斷之。
有犯還俗,被養者歸本等。
寺主聽容一人,出寺五百裡,二人千裡。
私度之僧,皆由三長罪不及已,容多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