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六 刑罰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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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無成一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
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
不在原赦之例。
’檢上請之言,非應府州所決。
毒殺人者斬,妻子流,計其所犯,實重餘憲。
準之情律,所虧不淺。
且憐既懷鸩毒之心,謂不可參鄰人任。
計其母在,猶宜阖門投畀,況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禮乎?且給假殡葬,足示仁寬,今已卒哭,不合更延。
可依法處斬,流其妻子。
實足誡彼氓庶,肅是刑章。
”尚書蕭寶夤奏從瑒執,诏從之。
舊制,直閣、直後、直齋,武官隊主、隊副等,以比視官,至于犯譴,不得除罪。
尚書令、任城王澄奏:“案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載,又無祿恤,先朝已來,皆得當刑。
直閣等禁直上下,有宿衛之勤,理不應異。
”靈太後令準中正。
神龜中,蘭陵公主附馬都尉劉輝,坐與河一陰一縣民張智壽妹容妃、陳慶和妹慧猛,一奸一亂耽惑,毆主傷胎。
輝懼罪逃亡。
門下處奏:“各入死刑,智壽、慶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處以流坐。
”诏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宮,餘如奏。
”尚書三公郎中崔纂執曰:“伏見旨募若獲劉輝者,職人賞二階,白民聽出身進一階,厮役免役,奴婢為良。
案輝無叛逆之罪,賞同反人劉宣明之格。
又尋門下處奏,以‘容妃、慧猛與輝私一奸一,兩情耽惑,令輝挾忿,毆主傷胎。
雖律無正條,罪合極法,并處入死。
其智壽等二家,配敦煌為兵’。
天慈廣被,不即施行,雖恕其命,竊謂未可。
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為喜怒增減,不由親疏改易。
案《鬥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一愛一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
’雖王姬下降,貴殊常妻,然人婦之孕,不得非一夕生。
永平四年先朝舊格:‘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官,後決從者。
’事必因本以求支,獄若以輝逃避,便應懸處,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
流死參差,或時未允。
門下中禁大臣,職在敷奏。
昔丙阝吉為相,不存鬥斃,而問牛喘,豈不以司别故也。
案容妃等,罪止于一奸一私。
若擒之穢席,衆證分明,即律科處,不越刑坐。
何得同官掖之罪,齊奚官之阙 。
案智壽口訴,妹适司士曹參軍羅顯貴,已生二女于其夫,則他家之母。
《禮》雲婦人不二夫,猶曰不二天。
若私門失度,罪在于夫,釁非兄弟。
昔魏晉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一之坐。
何曾诤之,謂:‘在室之女,從父母一之刑;已醮之婦,從夫家之刑。
’斯乃不刊之令軌,古今之通議。
《律》,‘期親相隐’之謂凡罪。
況一奸一私之醜,豈得以同氣相證。
論刑過其所犯,語情又乖律憲。
案《律》,一奸一罪無相緣之坐。
不可借輝之忿,加兄弟之刑。
夫刑人于市,與衆棄之,爵人于朝,與衆共之,明不私于天下,無欺于耳目。
何得以非正刑書,施行四海。
刑名一失,驷馬不追。
既有诏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請。
” 尚書元修議以為:“昔哀姜悖禮于魯,齊侯取而殺之,《春秋》所譏。
又夏姬罪濫于陳國,但責征舒,而不非父母。
明婦人外成,犯禮之愆,無關本屬。
況出适之妹,釁及兄弟乎?”右仆射遊肇奏言:“臣等謬參樞轄,獻替是司,門下出納,谟明常則。
至于無良犯法,職有司存,劾罪結案,本非其事。
容妃等一奸一狀,罪止于刑,并處極法,準律未當。
出适之女,坐及其兄,推據典憲,理實為猛。
又輝雖逃刑,罪非孥戮,募同大逆,亦謂加重。
乖律之案,理宜陳請。
乞付有司,重更詳議。
”诏曰:“輝悖法者之,罪不可縱。
厚賞懸募,必望擒獲。
容妃、慧猛與輝私亂,因此耽惑,主緻非常。
此而不誅,将何懲肅!且已醮之女,不應坐及昆弟,但智壽、慶和知妹一奸一情,初不防禦,招引劉輝,共成一婬一醜,敗風穢化,理深其罰,特敕門下結獄,不拘恆司,豈得一同常例,以為通準。
且古有诏獄,甯複一歸大理。
而尚書治本,納言所屬。
弗究悖理之淺深,不詳損化之多少,違彼義途,苟存執憲,殊乖任寄,深合罪責。
崔纂可免郎,都坐尚書,悉奪祿一時。
” 孝昌已後,天下淆亂,法令不恆,或寬或猛。
及爾朱擅權,輕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為能。
至遷鄴,京畿群盜頗起。
有司奏立嚴制: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小盜贓滿十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驿,從者流。
侍中孫騰上言:“謹詳,法若畫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緻輕重。
案《律》,公私劫盜,罪止流刑。
而比執事苦違,好為穿鑿,律令之外,更立餘條,通相糾之路,班捉獲之賞。
斯乃刑書徒設,獄訟更煩,法令滋彰,盜賊多有。
非所謂不嚴而治,遵守典故者矣。
臣以為升平之美,義在省刑;陵遲之弊,必由峻法。
是以漢約三章,天下歸德;秦酷五刑,率土瓦解。
禮訓君子,律禁小人,舉罪定名,國有常辟。
至如‘眚災肆赦,怙終賊刑’,經典垂言,國朝成範。
随時所用,各有司存。
不宜巨細滋煩,令民預備。
恐防之彌堅,攻之彌甚。
諸犯盜之人,悉準律令,以明恆憲。
庶使刑殺折衷,不得棄本從末。
”诏從之。
天平後,遷移草創,百司多不奉法,貨賄公行。
興和初,齊文襄王入輔朝政,以公平肅物,大改其風。
至武定中,法令嚴明,四海知治矣。
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
不在原赦之例。
’檢上請之言,非應府州所決。
毒殺人者斬,妻子流,計其所犯,實重餘憲。
準之情律,所虧不淺。
且憐既懷鸩毒之心,謂不可參鄰人任。
計其母在,猶宜阖門投畀,況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禮乎?且給假殡葬,足示仁寬,今已卒哭,不合更延。
可依法處斬,流其妻子。
實足誡彼氓庶,肅是刑章。
”尚書蕭寶夤奏從瑒執,诏從之。
舊制,直閣、直後、直齋,武官隊主、隊副等,以比視官,至于犯譴,不得除罪。
尚書令、任城王澄奏:“案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載,又無祿恤,先朝已來,皆得當刑。
直閣等禁直上下,有宿衛之勤,理不應異。
”靈太後令準中正。
神龜中,蘭陵公主附馬都尉劉輝,坐與河一陰一縣民張智壽妹容妃、陳慶和妹慧猛,一奸一亂耽惑,毆主傷胎。
輝懼罪逃亡。
門下處奏:“各入死刑,智壽、慶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處以流坐。
”诏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宮,餘如奏。
”尚書三公郎中崔纂執曰:“伏見旨募若獲劉輝者,職人賞二階,白民聽出身進一階,厮役免役,奴婢為良。
案輝無叛逆之罪,賞同反人劉宣明之格。
又尋門下處奏,以‘容妃、慧猛與輝私一奸一,兩情耽惑,令輝挾忿,毆主傷胎。
雖律無正條,罪合極法,并處入死。
其智壽等二家,配敦煌為兵’。
天慈廣被,不即施行,雖恕其命,竊謂未可。
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為喜怒增減,不由親疏改易。
案《鬥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一愛一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
’雖王姬下降,貴殊常妻,然人婦之孕,不得非一夕生。
永平四年先朝舊格:‘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官,後決從者。
’事必因本以求支,獄若以輝逃避,便應懸處,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
流死參差,或時未允。
門下中禁大臣,職在敷奏。
昔丙阝吉為相,不存鬥斃,而問牛喘,豈不以司别故也。
案容妃等,罪止于一奸一私。
若擒之穢席,衆證分明,即律科處,不越刑坐。
何得同官掖之罪,齊奚官之阙 。
案智壽口訴,妹适司士曹參軍羅顯貴,已生二女于其夫,則他家之母。
《禮》雲婦人不二夫,猶曰不二天。
若私門失度,罪在于夫,釁非兄弟。
昔魏晉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一之坐。
何曾诤之,謂:‘在室之女,從父母一之刑;已醮之婦,從夫家之刑。
’斯乃不刊之令軌,古今之通議。
《律》,‘期親相隐’之謂凡罪。
況一奸一私之醜,豈得以同氣相證。
論刑過其所犯,語情又乖律憲。
案《律》,一奸一罪無相緣之坐。
不可借輝之忿,加兄弟之刑。
夫刑人于市,與衆棄之,爵人于朝,與衆共之,明不私于天下,無欺于耳目。
何得以非正刑書,施行四海。
刑名一失,驷馬不追。
既有诏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請。
” 尚書元修議以為:“昔哀姜悖禮于魯,齊侯取而殺之,《春秋》所譏。
又夏姬罪濫于陳國,但責征舒,而不非父母。
明婦人外成,犯禮之愆,無關本屬。
況出适之妹,釁及兄弟乎?”右仆射遊肇奏言:“臣等謬參樞轄,獻替是司,門下出納,谟明常則。
至于無良犯法,職有司存,劾罪結案,本非其事。
容妃等一奸一狀,罪止于刑,并處極法,準律未當。
出适之女,坐及其兄,推據典憲,理實為猛。
又輝雖逃刑,罪非孥戮,募同大逆,亦謂加重。
乖律之案,理宜陳請。
乞付有司,重更詳議。
”诏曰:“輝悖法者之,罪不可縱。
厚賞懸募,必望擒獲。
容妃、慧猛與輝私亂,因此耽惑,主緻非常。
此而不誅,将何懲肅!且已醮之女,不應坐及昆弟,但智壽、慶和知妹一奸一情,初不防禦,招引劉輝,共成一婬一醜,敗風穢化,理深其罰,特敕門下結獄,不拘恆司,豈得一同常例,以為通準。
且古有诏獄,甯複一歸大理。
而尚書治本,納言所屬。
弗究悖理之淺深,不詳損化之多少,違彼義途,苟存執憲,殊乖任寄,深合罪責。
崔纂可免郎,都坐尚書,悉奪祿一時。
” 孝昌已後,天下淆亂,法令不恆,或寬或猛。
及爾朱擅權,輕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為能。
至遷鄴,京畿群盜頗起。
有司奏立嚴制: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小盜贓滿十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驿,從者流。
侍中孫騰上言:“謹詳,法若畫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緻輕重。
案《律》,公私劫盜,罪止流刑。
而比執事苦違,好為穿鑿,律令之外,更立餘條,通相糾之路,班捉獲之賞。
斯乃刑書徒設,獄訟更煩,法令滋彰,盜賊多有。
非所謂不嚴而治,遵守典故者矣。
臣以為升平之美,義在省刑;陵遲之弊,必由峻法。
是以漢約三章,天下歸德;秦酷五刑,率土瓦解。
禮訓君子,律禁小人,舉罪定名,國有常辟。
至如‘眚災肆赦,怙終賊刑’,經典垂言,國朝成範。
随時所用,各有司存。
不宜巨細滋煩,令民預備。
恐防之彌堅,攻之彌甚。
諸犯盜之人,悉準律令,以明恆憲。
庶使刑殺折衷,不得棄本從末。
”诏從之。
天平後,遷移草創,百司多不奉法,貨賄公行。
興和初,齊文襄王入輔朝政,以公平肅物,大改其風。
至武定中,法令嚴明,四海知治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