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六 刑罰七
關燈
小
中
大
五歲。
至如買者,知是良人,決便真賣,不語前人得之由緒。
前人謂真奴婢,更或轉賣,因此流洞,罔知所在,家人追贖,求訪無處,永沉賤隸,無複良期。
案其罪狀,與掠無異。
且法嚴而一奸一易息,政寬而民多猶,水火之喻,先典明文。
今謂買人親屬而複決賣,不告前人良狀由緒,處同掠罪。
” 太保、高一陽一王雍議曰:“州處張回,專引盜律,檢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證明然,去盜遠矣。
今引以盜律之條,處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實為乖當。
如臣鈞之議,知買掠良人者,本無罪文。
何以言之?‘群盜強盜,無首從皆同’,和掠之罪,故應不異。
明此自無正條,引類以結罪。
臣鴻以轉賣流漂,罪與掠等,可謂‘罪人斯得’。
案《賊律》雲:‘謀殺人而發覺者流,從者五歲刑;已傷及殺而還蘇者死,從者流;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
’詳沉賤之與身死,流漂之與腐骨,一存一亡,為害孰甚?然賊律殺人,有首從之科,盜人賣買,無唱和差等。
謀殺之與和掠,同是良人,應為準例。
所以不引殺人減之,降從強盜之一科。
縱令謀殺之與強盜,俱得為例,而似從輕。
其義安在?又雲:‘知人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随從論。
’此明禁暴掠之原,遏一奸一盜之本,非謂市之于親尊之手,而同之于盜掠之刑。
竊謂五服相賣,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盜理遠,故從親疏為差級,尊卑為輕重。
依律:‘諸共犯罪,皆以發意為首。
’明賣買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定。
若羊皮不雲賣,則回無買心,則羊皮為元首,張回為從坐。
首有沾刑之科,從有極默之戾,推之憲律,法刑無據。
買者之罪,宜各從賣者之坐。
又詳臣鴻之議,有從他親屬買得良人,而複真賣,不語後人由狀者,處同掠罪。
既一為婢,賣與不賣,俱非良人。
何必以不賣為可原,轉賣為難恕。
張回之愆,宜鞭一百。
賣子葬親,孝誠可美,而表賞之議未聞,刑罰之科已降。
恐非敦風厲俗,以德導民之謂。
請免羊皮之罪,公酬賣直。
”诏曰:“羊皮賣女葬母,孝誠可嘉,便可特原。
張回雖買之于父,不應轉賣,可刑五歲。
” 先是,皇族有譴,皆不持訊。
時有宗士元顯富,犯罪須鞫,宗正約以舊制。
尚書李平奏:“以帝宗磐固,周布于天下,其屬籍疏遠,廕官卑末,無良犯憲,理須推究。
請立限斷,以為定式。
”诏曰:“雲來綿遠,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為不善,量亦多矣。
先朝既無不訊之格,而空相矯恃,以長違暴。
諸在議請之外,可悉依常法。
” 其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監王靖等上言:“檢除名之例,依律文,‘獄成’謂處罪案成者。
寺謂犯罪迳彈後,使複檢鞫證定刑,罪狀彰露,案署分兩,獄理是成。
若使案雖成,雖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狀未盡,或邀駕撾鼓,或門下立疑,更付别使者,可從未成之條。
其家人陳訴,信其專辭,而阻成斷,便是曲遂于私,有乖公體。
何者?五詐既窮,六備已立,僥幸之輩,更起異端,進求延罪于漏刻,退希不測之恩宥,辯以惑正,曲以亂直,長民一奸一于下,隳國法于上,竊所未安。
”大理正崔纂、評楊機、丞甲休、律博士劉安元以為:“律文,獄已成及決竟,經所绾,而疑有一奸一欺,不直于法,及訴冤枉者,得攝訊複治之。
檢使處罪者,雖已案成,禦史風彈,以痛誣伏;或拷不承引,依證而科;或有私嫌,強一逼一成罪;家人訴枉,辭案相背。
刑憲不輕,理須訊鞫。
既為公正,豈疑于私。
如謂規不測之澤,抑絕訟端,則枉滞之徒,終無申理。
若從其案成,便乖複治之律。
然未判經赦,及複治理狀,真僞未分。
承前以來,如此例皆得複職。
愚謂經奏遇赦,及已複治,得為獄成。
”尚書李韶奏:“使雖結案,處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訴枉,尚書納辭,連解下鞫,未檢遇宥者,不得為案成之獄。
推之情理,謂崔纂等議為允。
”诏從之。
熙平中,有冀州妖賊延陵王買,負罪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
廷尉卿裴延俊上言:“《法例律》:‘諸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者,複罪如初。
’依《賊律》,謀反大逆,處置枭首。
其延陵法權等所謂月光童子劉景晖者,妖言惑衆,事在赦後阙 ,合死坐正。
”崔纂以為:“景晖雲能變為蛇雉,此乃傍人之言。
雖殺晖為無理,恐赦晖複惑衆。
是以依違,不敢專執。
當今不諱之朝,不應行無罪之戮。
景晖九歲小兒,口尚一乳一臭,舉動雲為,并不關己,‘月光’之稱,不出其口。
皆一奸一吏無端,橫生粉墨,所謂為之者巧,殺之者能。
若以妖言惑衆,據律應死,然更不破阙 惑衆。
赦令之後方顯其;律令之外,更求其罪。
赦律何以取信于天下,天下焉得不疑于赦律乎!《書》曰:與殺無辜,甯失有罪。
又案《法例律》:‘八十已上,八歲已下,殺傷論坐者上請。
’議者謂悼耄之罪,不用此律。
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羅,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議,景晖愚小,自依凡律。
”靈太後令曰:“景晖既經恩宥,何得議加橫罪,可谪略一陽一民。
餘如奏。
” 時司州表:“河東郡民李憐生行毒一藥,案以死坐。
其母訴稱:‘一身年老,更無期親,例合上請。
’檢籍不謬,未及判申,憐母身喪。
州斷三年服終後乃行決。
”司徒法曹參軍許琰謂州判為允。
主簿李瑒駁曰:“案《法例律》:‘諸犯死罪,
至如買者,知是良人,決便真賣,不語前人得之由緒。
前人謂真奴婢,更或轉賣,因此流洞,罔知所在,家人追贖,求訪無處,永沉賤隸,無複良期。
案其罪狀,與掠無異。
且法嚴而一奸一易息,政寬而民多猶,水火之喻,先典明文。
今謂買人親屬而複決賣,不告前人良狀由緒,處同掠罪。
” 太保、高一陽一王雍議曰:“州處張回,專引盜律,檢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證明然,去盜遠矣。
今引以盜律之條,處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實為乖當。
如臣鈞之議,知買掠良人者,本無罪文。
何以言之?‘群盜強盜,無首從皆同’,和掠之罪,故應不異。
明此自無正條,引類以結罪。
臣鴻以轉賣流漂,罪與掠等,可謂‘罪人斯得’。
案《賊律》雲:‘謀殺人而發覺者流,從者五歲刑;已傷及殺而還蘇者死,從者流;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
’詳沉賤之與身死,流漂之與腐骨,一存一亡,為害孰甚?然賊律殺人,有首從之科,盜人賣買,無唱和差等。
謀殺之與和掠,同是良人,應為準例。
所以不引殺人減之,降從強盜之一科。
縱令謀殺之與強盜,俱得為例,而似從輕。
其義安在?又雲:‘知人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随從論。
’此明禁暴掠之原,遏一奸一盜之本,非謂市之于親尊之手,而同之于盜掠之刑。
竊謂五服相賣,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盜理遠,故從親疏為差級,尊卑為輕重。
依律:‘諸共犯罪,皆以發意為首。
’明賣買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定。
若羊皮不雲賣,則回無買心,則羊皮為元首,張回為從坐。
首有沾刑之科,從有極默之戾,推之憲律,法刑無據。
買者之罪,宜各從賣者之坐。
又詳臣鴻之議,有從他親屬買得良人,而複真賣,不語後人由狀者,處同掠罪。
既一為婢,賣與不賣,俱非良人。
何必以不賣為可原,轉賣為難恕。
張回之愆,宜鞭一百。
賣子葬親,孝誠可美,而表賞之議未聞,刑罰之科已降。
恐非敦風厲俗,以德導民之謂。
請免羊皮之罪,公酬賣直。
”诏曰:“羊皮賣女葬母,孝誠可嘉,便可特原。
張回雖買之于父,不應轉賣,可刑五歲。
” 先是,皇族有譴,皆不持訊。
時有宗士元顯富,犯罪須鞫,宗正約以舊制。
尚書李平奏:“以帝宗磐固,周布于天下,其屬籍疏遠,廕官卑末,無良犯憲,理須推究。
請立限斷,以為定式。
”诏曰:“雲來綿遠,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為不善,量亦多矣。
先朝既無不訊之格,而空相矯恃,以長違暴。
諸在議請之外,可悉依常法。
” 其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監王靖等上言:“檢除名之例,依律文,‘獄成’謂處罪案成者。
寺謂犯罪迳彈後,使複檢鞫證定刑,罪狀彰露,案署分兩,獄理是成。
若使案雖成,雖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狀未盡,或邀駕撾鼓,或門下立疑,更付别使者,可從未成之條。
其家人陳訴,信其專辭,而阻成斷,便是曲遂于私,有乖公體。
何者?五詐既窮,六備已立,僥幸之輩,更起異端,進求延罪于漏刻,退希不測之恩宥,辯以惑正,曲以亂直,長民一奸一于下,隳國法于上,竊所未安。
”大理正崔纂、評楊機、丞甲休、律博士劉安元以為:“律文,獄已成及決竟,經所绾,而疑有一奸一欺,不直于法,及訴冤枉者,得攝訊複治之。
檢使處罪者,雖已案成,禦史風彈,以痛誣伏;或拷不承引,依證而科;或有私嫌,強一逼一成罪;家人訴枉,辭案相背。
刑憲不輕,理須訊鞫。
既為公正,豈疑于私。
如謂規不測之澤,抑絕訟端,則枉滞之徒,終無申理。
若從其案成,便乖複治之律。
然未判經赦,及複治理狀,真僞未分。
承前以來,如此例皆得複職。
愚謂經奏遇赦,及已複治,得為獄成。
”尚書李韶奏:“使雖結案,處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訴枉,尚書納辭,連解下鞫,未檢遇宥者,不得為案成之獄。
推之情理,謂崔纂等議為允。
”诏從之。
熙平中,有冀州妖賊延陵王買,負罪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
廷尉卿裴延俊上言:“《法例律》:‘諸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者,複罪如初。
’依《賊律》,謀反大逆,處置枭首。
其延陵法權等所謂月光童子劉景晖者,妖言惑衆,事在赦後阙 ,合死坐正。
”崔纂以為:“景晖雲能變為蛇雉,此乃傍人之言。
雖殺晖為無理,恐赦晖複惑衆。
是以依違,不敢專執。
當今不諱之朝,不應行無罪之戮。
景晖九歲小兒,口尚一乳一臭,舉動雲為,并不關己,‘月光’之稱,不出其口。
皆一奸一吏無端,橫生粉墨,所謂為之者巧,殺之者能。
若以妖言惑衆,據律應死,然更不破阙 惑衆。
赦令之後方顯其;律令之外,更求其罪。
赦律何以取信于天下,天下焉得不疑于赦律乎!《書》曰:與殺無辜,甯失有罪。
又案《法例律》:‘八十已上,八歲已下,殺傷論坐者上請。
’議者謂悼耄之罪,不用此律。
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羅,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議,景晖愚小,自依凡律。
”靈太後令曰:“景晖既經恩宥,何得議加橫罪,可谪略一陽一民。
餘如奏。
” 時司州表:“河東郡民李憐生行毒一藥,案以死坐。
其母訴稱:‘一身年老,更無期親,例合上請。
’檢籍不謬,未及判申,憐母身喪。
州斷三年服終後乃行決。
”司徒法曹參軍許琰謂州判為允。
主簿李瑒駁曰:“案《法例律》:‘諸犯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