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六 刑罰七
關燈
小
中
大
臣職忝疑承,司是獻替。
漢武時,始啟河右四郡,議諸疑罪而谪徙之。
十數年後,邊郡充實,并修農戍,孝宣因之,以服北方。
此近世之事也。
帝王之于罪人,非怒而誅之,欲其徙善而懲惡。
谪徙之苦,其懲亦深。
自非大逆正刑,皆可從徙,雖舉家投遠,忻喜赴路,力役終身,不敢言苦。
且遠流分離,心或思善。
如此,一奸一邪可息,邊垂足備。
”恭宗善其言,然未之行。
六年春,以有司斷法不平,诏諸疑獄皆付中書,依古經義論決之。
初盜律,贓四十匹緻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贓三匹皆死。
正平元年,诏曰:“刑綱大密,犯者更衆,朕甚愍之。
其詳案律令,務求厥中,有不便于民者增損之。
”于是遊雅與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
盜律複舊,加故縱、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條。
門誅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條。
有司雖增損條章,猶未能闡明刑典。
高宗初,仍遵舊式。
太宗四年,始設酒禁。
是時年谷屢登,士民多因酒緻酗訟,或議主政。
帝惡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釀、沽飲皆斬之,吉兇賓親,則開禁,有日程。
增置内外侯官,伺察諸曹外部州鎮,至有微服雜亂于府寺間,以求百官疵失。
其所窮治,有司苦加訊恻,而多相誣逮,辄劾以不敬。
諸司官贓二丈皆斬。
又增律七十九章,門房之誅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
和平末,冀州刺史源賀上言:“自非大逆手殺人者,請原其命,谪守邊戍。
”诏從之。
顯祖即位,除口誤,開酒禁。
帝勤于治功,百僚内外,莫不震肅。
及傳位高祖,猶躬覽萬機,刑政嚴明,顯拔清節,沙汰貪鄙。
牧守之廉潔者,往往有聞焉。
延興四年,诏自非大逆幹紀者,皆止其身,罷門房之誅。
自獄付中書複案,後頗上下法,遂罷之,獄有大疑,乃平議焉。
先是諸曹奏事,多有疑請,又口傳诏敕,或緻矯擅。
于是事無大小,皆令據律正名,不得疑奏。
合則制可,失衷則彈诘之,盡從中墨诏。
自是事鹹一精一詳,下莫敢相罔。
顯祖末年,尤重刑罰,言及常用恻怆。
每于獄案,必令複鞫,諸有囚系,或積年不斬。
群臣頗以為言。
帝曰:“獄滞雖非治體,不猶愈乎倉卒而濫也。
夫人幽苦則思善,故囹圄與福堂同一居。
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輕恕耳。
”由是囚系雖淹滞,而刑罰多得其所。
又以敕令屢下,則狂愚多僥幸,故自延興,終于季年,不複下赦。
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則以細捶,欲陷之則先大杖。
民多不勝而誣引,或絕命于杖下。
顯祖知其若此,乃為之制。
其捶用荊,平其節,訊囚者其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撻胫者一分,拷悉依令。
皆從于輕簡也。
高祖馭宇,留心刑法。
故事,斬者皆一裸一形伏質,入死者絞,雖有律,未之行也。
太和元年,诏曰:“刑法所以禁暴息一奸一,絕其命不在一裸一形。
其參詳舊典,務從寬仁。
”司徒元丕等奏言:“聖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者免一裸一骸之恥。
普天感德,莫不幸甚。
臣等謹議,大逆及賊各棄市袒斬,盜及吏受赇各絞刑,踣諸甸師。
”又诏曰:“民由化穆,非嚴刑所制。
防之雖峻,陷者彌甚。
今犯法至死,同入斬刑,去衣一裸一體,男一女亵見。
豈齊之以法,示之以禮者也。
今具為之制。
” 三年,下诏曰:“治因政寬,弊由綱密。
今候職千數,一奸一巧弄威,重罪受赇不列,細過吹一毛一而舉。
其一切罷之。
”于是更置謹直者數百人,以防渲鬥于街術。
吏民安其職業。
先是以律令不具,一奸一吏用法,緻有輕重。
诏中書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舊文,随例增減。
又敕群官,參議厥衷,經禦刊定。
五年冬訖,凡八百三十二章,門房之誅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枭首。
時法官及州郡縣不能以情折獄。
乃為重枷,大幾圍;複以缒石懸于囚頸,傷内至骨;更使壯卒疊搏之。
囚率不堪,因以誣服。
吏持此以為能。
帝聞而傷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證而不款辟者,不得大枷。
律:“枉法十匹,義贓二百匹大辟。
”至八年,始班祿制,更定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
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糾守宰之不法,坐贓死者四十餘人。
食祿者跼蹐,赇谒之路殆絕。
帝哀矜庶獄,至于奏谳,率從降恕,全命徙邊,歲以千計。
京師決死獄,歲竟不過五六,州鎮亦簡。
十一年春,诏曰:“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遜父母,罪止髡刑。
于理未衷。
可更詳改。
”又诏曰:“前命公卿論定刑典,而門房之誅猶在律策,違失《周書》父子異罪。
推古求情,意甚無取。
可更議之,删除繁酷。
”秋八月诏曰:“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極默。
坐無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
可詳案律條,諸有此類,更一刊定。
”冬十月,複诏公卿令參議之。
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一人子孫,又無期親者,仰案後列奏以待報,著之令格。
” 世宗即位,意在寬政。
正始元年冬,诏曰:“議獄定律,有國攸慎,輕重損益,世或不同。
先朝垂心典憲,刊革令軌,但時屬征役,未之詳究,施于時用,猶緻疑舛。
尚書門下可于中書外省論律令。
諸有疑事,斟酌新舊,更加思理,增
漢武時,始啟河右四郡,議諸疑罪而谪徙之。
十數年後,邊郡充實,并修農戍,孝宣因之,以服北方。
此近世之事也。
帝王之于罪人,非怒而誅之,欲其徙善而懲惡。
谪徙之苦,其懲亦深。
自非大逆正刑,皆可從徙,雖舉家投遠,忻喜赴路,力役終身,不敢言苦。
且遠流分離,心或思善。
如此,一奸一邪可息,邊垂足備。
”恭宗善其言,然未之行。
六年春,以有司斷法不平,诏諸疑獄皆付中書,依古經義論決之。
初盜律,贓四十匹緻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贓三匹皆死。
正平元年,诏曰:“刑綱大密,犯者更衆,朕甚愍之。
其詳案律令,務求厥中,有不便于民者增損之。
”于是遊雅與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
盜律複舊,加故縱、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條。
門誅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條。
有司雖增損條章,猶未能闡明刑典。
高宗初,仍遵舊式。
太宗四年,始設酒禁。
是時年谷屢登,士民多因酒緻酗訟,或議主政。
帝惡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釀、沽飲皆斬之,吉兇賓親,則開禁,有日程。
增置内外侯官,伺察諸曹外部州鎮,至有微服雜亂于府寺間,以求百官疵失。
其所窮治,有司苦加訊恻,而多相誣逮,辄劾以不敬。
諸司官贓二丈皆斬。
又增律七十九章,門房之誅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
和平末,冀州刺史源賀上言:“自非大逆手殺人者,請原其命,谪守邊戍。
”诏從之。
顯祖即位,除口誤,開酒禁。
帝勤于治功,百僚内外,莫不震肅。
及傳位高祖,猶躬覽萬機,刑政嚴明,顯拔清節,沙汰貪鄙。
牧守之廉潔者,往往有聞焉。
延興四年,诏自非大逆幹紀者,皆止其身,罷門房之誅。
自獄付中書複案,後頗上下法,遂罷之,獄有大疑,乃平議焉。
先是諸曹奏事,多有疑請,又口傳诏敕,或緻矯擅。
于是事無大小,皆令據律正名,不得疑奏。
合則制可,失衷則彈诘之,盡從中墨诏。
自是事鹹一精一詳,下莫敢相罔。
顯祖末年,尤重刑罰,言及常用恻怆。
每于獄案,必令複鞫,諸有囚系,或積年不斬。
群臣頗以為言。
帝曰:“獄滞雖非治體,不猶愈乎倉卒而濫也。
夫人幽苦則思善,故囹圄與福堂同一居。
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輕恕耳。
”由是囚系雖淹滞,而刑罰多得其所。
又以敕令屢下,則狂愚多僥幸,故自延興,終于季年,不複下赦。
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則以細捶,欲陷之則先大杖。
民多不勝而誣引,或絕命于杖下。
顯祖知其若此,乃為之制。
其捶用荊,平其節,訊囚者其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撻胫者一分,拷悉依令。
皆從于輕簡也。
高祖馭宇,留心刑法。
故事,斬者皆一裸一形伏質,入死者絞,雖有律,未之行也。
太和元年,诏曰:“刑法所以禁暴息一奸一,絕其命不在一裸一形。
其參詳舊典,務從寬仁。
”司徒元丕等奏言:“聖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者免一裸一骸之恥。
普天感德,莫不幸甚。
臣等謹議,大逆及賊各棄市袒斬,盜及吏受赇各絞刑,踣諸甸師。
”又诏曰:“民由化穆,非嚴刑所制。
防之雖峻,陷者彌甚。
今犯法至死,同入斬刑,去衣一裸一體,男一女亵見。
豈齊之以法,示之以禮者也。
今具為之制。
” 三年,下诏曰:“治因政寬,弊由綱密。
今候職千數,一奸一巧弄威,重罪受赇不列,細過吹一毛一而舉。
其一切罷之。
”于是更置謹直者數百人,以防渲鬥于街術。
吏民安其職業。
先是以律令不具,一奸一吏用法,緻有輕重。
诏中書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舊文,随例增減。
又敕群官,參議厥衷,經禦刊定。
五年冬訖,凡八百三十二章,門房之誅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枭首。
時法官及州郡縣不能以情折獄。
乃為重枷,大幾圍;複以缒石懸于囚頸,傷内至骨;更使壯卒疊搏之。
囚率不堪,因以誣服。
吏持此以為能。
帝聞而傷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證而不款辟者,不得大枷。
律:“枉法十匹,義贓二百匹大辟。
”至八年,始班祿制,更定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
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糾守宰之不法,坐贓死者四十餘人。
食祿者跼蹐,赇谒之路殆絕。
帝哀矜庶獄,至于奏谳,率從降恕,全命徙邊,歲以千計。
京師決死獄,歲竟不過五六,州鎮亦簡。
十一年春,诏曰:“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遜父母,罪止髡刑。
于理未衷。
可更詳改。
”又诏曰:“前命公卿論定刑典,而門房之誅猶在律策,違失《
推古求情,意甚無取。
可更議之,删除繁酷。
”秋八月诏曰:“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極默。
坐無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
可詳案律條,諸有此類,更一刊定。
”冬十月,複诏公卿令參議之。
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一人子孫,又無期親者,仰案後列奏以待報,著之令格。
” 世宗即位,意在寬政。
正始元年冬,诏曰:“議獄定律,有國攸慎,輕重損益,世或不同。
先朝垂心典憲,刊革令軌,但時屬征役,未之詳究,施于時用,猶緻疑舛。
諸有疑事,斟酌新舊,更加思理,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