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六 刑罰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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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儀既判,彙品生焉,五才兼用,廢一不可。

    金木水火土,鹹相一愛一惡。

    一陰一陽一所育,禀氣呈形,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雲雨,春夏以生長之,秋冬以殺藏之。

    斯則德刑之設,著自神道。

    聖人處天地之間,率神祗之意。

    生民有喜怒之一性一,哀樂之心,應感而動,動而逾變。

    淳化所陶,以下淳樸。

    故異章服,畫衣冠,示恥申禁,而不敢犯。

    其流既銳,一奸一黠萌生。

    是以明法令,立刑賞。

    故《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怙終賊刑,眚災肆赦。

    ”舜命咎繇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夏刑則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

    殷因于夏,蓋有損益。

    《周禮》:建三典,刑邦國,以五聽求民情,八議以申之,三刺以審之。

    左嘉石,平罷民;右肺石,達窮民。

    宥不識,宥過失,宥遺忘;赦幼弱,赦耄耋,赦蠢愚。

    周道既衰,穆王荒耄,命呂侯度作祥刑,以诘四方,五刑之屬增矣。

    夫疑獄泛問,與衆共之,衆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先王之一愛一民如此,刑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逮于戰國,競任威刑,以相吞噬。

    商君以《法經》六篇,入說于秦,議參夷之誅,連相坐之法。

    風俗凋薄,号為虎狼。

    及于始皇,遂兼天下,毀先王之典,制挾書之禁,法繁于秋荼,綱密于凝脂,一奸一僞并生,赭衣塞路,獄犴淹積,囹圄成市。

    于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

    漢祖入關,蠲削煩苛,緻三章之約。

    文帝以仁厚,斷獄四百,幾緻刑措。

    孝武世以一奸一宄滋甚,增律五十餘篇。

    宣帝時,路溫舒上書曰:“夫獄者天下之命,《書》曰:與其殺不辜,甯失有罪。

    今治獄吏,非不慈仁也。

    上下相毆,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後患。

    故治獄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

    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示人。

    吏治者利其然,則指導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煉而周内之。

    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罪。

    何則?文緻之罪故也。

    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獄。

    ”宣帝善之。

    痛乎!獄吏之害也久矣。

    故曰,古之立獄,所以求生;今之立獄,所以求殺人。

    不可不慎也。

    于定國為廷尉,集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條,諸斷罪當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

    後漢二百年間,律章無大增減。

    魏武帝造甲子科條,犯釱左右趾者,易以鬥械。

    明帝改士民罰金之坐,除婦人加笞之制。

    晉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诏車騎賈充集諸儒學,删定名例,為二十卷,并合二千九百餘條。

     晉室喪亂,中原蕩然。

    魏氏承百王之末,屬崩散之後,典刑泯棄,禮俗澆薄。

    自太祖撥亂,蕩滌華夏,至于太和,然後吏清政平,斷獄省簡,所謂百年而後勝殘去殺。

    故榷舉行一事,以著于篇。

     魏初,禮俗純樸,刑禁疏簡。

    宣帝南遷,複置四部大人,坐王庭決辭訟,以言語約束,刻契記事,無囹圄考訊之法,諸犯罪者,皆臨時決遣。

    神元因循,亡所革易。

     穆帝時,劉聰、石勒傾複晉室。

    帝将平其亂,乃峻刑法,每以軍令從事。

    民乘寬政,多以違命得罪,死者以萬計。

    于是國落一騷一駭。

    平文承業,綏集離散。

     昭成建國二年: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一女無少長皆斬;男一女不以禮交皆死;民相殺者,聽與死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系訊連逮之坐;盜官物,一備五,私則備十。

    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幼遭艱難,備嘗險阻,具知民之情僞。

    及在位,躬行仁厚,協和民庶。

    既定中原,患前代刑綱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約定科令,大崇簡易。

    是時,天下民久苦兵亂,畏法樂安。

    帝知其若此,乃鎮之以玄默,罰必從輕,兆庶欣戴焉。

    然于大臣持法不舍。

    季年災異屢見,太祖不豫,綱紀褫頓,刑罰頗為濫酷。

     太宗即位,修廢官,恤民隐,命南平公長孫嵩、北新侯安同對理民訟,庶政複有叙焉。

    帝既練一精一庶事,為吏者浸以深文避罪。

     世祖即位,以刑禁重,神中,诏司徒浩定律令。

    除五歲四歲刑,增一年刑。

    分大辟為二科死,斬死,入絞。

    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沒縣官。

    害其親者轘之。

    為蠱毒者,男一女皆斬,而焚其家。

    巫蠱者,負羖羊抱犬沉諸淵。

    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

    畿内民富者燒炭于山,貧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

    王官階九品,得以官爵除刑。

    婦人當刑而孕,産後百日乃決。

    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歲,非殺人不坐。

    拷訊不逾四十九。

    谕刑者,部主具狀,公車鞫辭,而三都決之。

    當死者,部案奏聞。

    以死不可複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

    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谳報乃施行。

    阙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奏其表。

    是後民官渎貨,帝思有以肅之。

    太延三年,诏天下吏民,得舉告牧守之不法。

    于是凡庶之兇悖者,專求牧宰之失,迫肋在位,取豪于闾閻。

    而長吏鹹降心以待之,苟免而不恥,貪暴猶自若也。

     時輿駕數親征讨及行幸四方,真君五年,命恭宗總百揆監國。

    少傅遊雅上疏曰:“殿下親覽百揆,經營内外,昧旦而興,谘詢國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