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六 刑罰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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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儀既判,彙品生焉,五才兼用,廢一不可。
金木水火土,鹹相一愛一惡。
一陰一陽一所育,禀氣呈形,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雲雨,春夏以生長之,秋冬以殺藏之。
斯則德刑之設,著自神道。
聖人處天地之間,率神祗之意。
生民有喜怒之一性一,哀樂之心,應感而動,動而逾變。
淳化所陶,以下淳樸。
故異章服,畫衣冠,示恥申禁,而不敢犯。
其流既銳,一奸一黠萌生。
是以明法令,立刑賞。
故《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怙終賊刑,眚災肆赦。
”舜命咎繇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夏刑則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
殷因于夏,蓋有損益。
《周禮》:建三典,刑邦國,以五聽求民情,八議以申之,三刺以審之。
左嘉石,平罷民;右肺石,達窮民。
宥不識,宥過失,宥遺忘;赦幼弱,赦耄耋,赦蠢愚。
周道既衰,穆王荒耄,命呂侯度作祥刑,以诘四方,五刑之屬增矣。
夫疑獄泛問,與衆共之,衆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先王之一愛一民如此,刑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逮于戰國,競任威刑,以相吞噬。
商君以《法經》六篇,入說于秦,議參夷之誅,連相坐之法。
風俗凋薄,号為虎狼。
及于始皇,遂兼天下,毀先王之典,制挾書之禁,法繁于秋荼,綱密于凝脂,一奸一僞并生,赭衣塞路,獄犴淹積,囹圄成市。
于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
漢祖入關,蠲削煩苛,緻三章之約。
文帝以仁厚,斷獄四百,幾緻刑措。
孝武世以一奸一宄滋甚,增律五十餘篇。
宣帝時,路溫舒上書曰:“夫獄者天下之命,《書》曰:與其殺不辜,甯失有罪。
今治獄吏,非不慈仁也。
上下相毆,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後患。
故治獄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
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示人。
吏治者利其然,則指導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煉而周内之。
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罪。
何則?文緻之罪故也。
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獄。
”宣帝善之。
痛乎!獄吏之害也久矣。
故曰,古之立獄,所以求生;今之立獄,所以求殺人。
不可不慎也。
于定國為廷尉,集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條,諸斷罪當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
後漢二百年間,律章無大增減。
魏武帝造甲子科條,犯釱左右趾者,易以鬥械。
明帝改士民罰金之坐,除婦人加笞之制。
晉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诏車騎賈充集諸儒學,删定名例,為二十卷,并合二千九百餘條。
晉室喪亂,中原蕩然。
魏氏承百王之末,屬崩散之後,典刑泯棄,禮俗澆薄。
自太祖撥亂,蕩滌華夏,至于太和,然後吏清政平,斷獄省簡,所謂百年而後勝殘去殺。
故榷舉行一事,以著于篇。
魏初,禮俗純樸,刑禁疏簡。
宣帝南遷,複置四部大人,坐王庭決辭訟,以言語約束,刻契記事,無囹圄考訊之法,諸犯罪者,皆臨時決遣。
神元因循,亡所革易。
穆帝時,劉聰、石勒傾複晉室。
帝将平其亂,乃峻刑法,每以軍令從事。
民乘寬政,多以違命得罪,死者以萬計。
于是國落一騷一駭。
平文承業,綏集離散。
昭成建國二年: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一女無少長皆斬;男一女不以禮交皆死;民相殺者,聽與死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系訊連逮之坐;盜官物,一備五,私則備十。
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幼遭艱難,備嘗險阻,具知民之情僞。
及在位,躬行仁厚,協和民庶。
既定中原,患前代刑綱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約定科令,大崇簡易。
是時,天下民久苦兵亂,畏法樂安。
帝知其若此,乃鎮之以玄默,罰必從輕,兆庶欣戴焉。
然于大臣持法不舍。
季年災異屢見,太祖不豫,綱紀褫頓,刑罰頗為濫酷。
太宗即位,修廢官,恤民隐,命南平公長孫嵩、北新侯安同對理民訟,庶政複有叙焉。
帝既練一精一庶事,為吏者浸以深文避罪。
世祖即位,以刑禁重,神中,诏司徒浩定律令。
除五歲四歲刑,增一年刑。
分大辟為二科死,斬死,入絞。
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沒縣官。
害其親者轘之。
為蠱毒者,男一女皆斬,而焚其家。
巫蠱者,負羖羊抱犬沉諸淵。
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
畿内民富者燒炭于山,貧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
王官階九品,得以官爵除刑。
婦人當刑而孕,産後百日乃決。
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歲,非殺人不坐。
拷訊不逾四十九。
谕刑者,部主具狀,公車鞫辭,而三都決之。
當死者,部案奏聞。
以死不可複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
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谳報乃施行。
阙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奏其表。
是後民官渎貨,帝思有以肅之。
太延三年,诏天下吏民,得舉告牧守之不法。
于是凡庶之兇悖者,專求牧宰之失,迫肋在位,取豪于闾閻。
而長吏鹹降心以待之,苟免而不恥,貪暴猶自若也。
時輿駕數親征讨及行幸四方,真君五年,命恭宗總百揆監國。
少傅遊雅上疏曰:“殿下親覽百揆,經營内外,昧旦而興,谘詢國老。
金木水火土,鹹相一愛一惡。
一陰一陽一所育,禀氣呈形,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雲雨,春夏以生長之,秋冬以殺藏之。
斯則德刑之設,著自神道。
聖人處天地之間,率神祗之意。
生民有喜怒之一性一,哀樂之心,應感而動,動而逾變。
淳化所陶,以下淳樸。
故異章服,畫衣冠,示恥申禁,而不敢犯。
其流既銳,一奸一黠萌生。
是以明法令,立刑賞。
故《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怙終賊刑,眚災肆赦。
”舜命咎繇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夏刑則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
殷因于夏,蓋有損益。
《周禮》:建三典,刑邦國,以五聽求民情,八議以申之,三刺以審之。
左嘉石,平罷民;右肺石,達窮民。
宥不識,宥過失,宥遺忘;赦幼弱,赦耄耋,赦蠢愚。
周道既衰,穆王荒耄,命呂侯度作祥刑,以诘四方,五刑之屬增矣。
夫疑獄泛問,與衆共之,衆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先王之一愛一民如此,刑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逮于戰國,競任威刑,以相吞噬。
商君以《法經》六篇,入說于秦,議參夷之誅,連相坐之法。
風俗凋薄,号為虎狼。
及于始皇,遂兼天下,毀先王之典,制挾書之禁,法繁于秋荼,綱密于凝脂,一奸一僞并生,赭衣塞路,獄犴淹積,囹圄成市。
于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
漢祖入關,蠲削煩苛,緻三章之約。
文帝以仁厚,斷獄四百,幾緻刑措。
孝武世以一奸一宄滋甚,增律五十餘篇。
宣帝時,路溫舒上書曰:“夫獄者天下之命,《書》曰:與其殺不辜,甯失有罪。
今治獄吏,非不慈仁也。
上下相毆,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後患。
故治獄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
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示人。
吏治者利其然,則指導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煉而周内之。
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罪。
何則?文緻之罪故也。
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獄。
”宣帝善之。
痛乎!獄吏之害也久矣。
故曰,古之立獄,所以求生;今之立獄,所以求殺人。
不可不慎也。
于定國為廷尉,集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條,諸斷罪當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
後漢二百年間,律章無大增減。
魏武帝造甲子科條,犯釱左右趾者,易以鬥械。
明帝改士民罰金之坐,除婦人加笞之制。
晉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诏車騎賈充集諸儒學,删定名例,為二十卷,并合二千九百餘條。
晉室喪亂,中原蕩然。
魏氏承百王之末,屬崩散之後,典刑泯棄,禮俗澆薄。
自太祖撥亂,蕩滌華夏,至于太和,然後吏清政平,斷獄省簡,所謂百年而後勝殘去殺。
故榷舉行一事,以著于篇。
魏初,禮俗純樸,刑禁疏簡。
宣帝南遷,複置四部大人,坐王庭決辭訟,以言語約束,刻契記事,無囹圄考訊之法,諸犯罪者,皆臨時決遣。
神元因循,亡所革易。
穆帝時,劉聰、石勒傾複晉室。
帝将平其亂,乃峻刑法,每以軍令從事。
民乘寬政,多以違命得罪,死者以萬計。
于是國落一騷一駭。
平文承業,綏集離散。
昭成建國二年: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一女無少長皆斬;男一女不以禮交皆死;民相殺者,聽與死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系訊連逮之坐;盜官物,一備五,私則備十。
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幼遭艱難,備嘗險阻,具知民之情僞。
及在位,躬行仁厚,協和民庶。
既定中原,患前代刑綱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約定科令,大崇簡易。
是時,天下民久苦兵亂,畏法樂安。
帝知其若此,乃鎮之以玄默,罰必從輕,兆庶欣戴焉。
然于大臣持法不舍。
季年災異屢見,太祖不豫,綱紀褫頓,刑罰頗為濫酷。
太宗即位,修廢官,恤民隐,命南平公長孫嵩、北新侯安同對理民訟,庶政複有叙焉。
帝既練一精一庶事,為吏者浸以深文避罪。
世祖即位,以刑禁重,神中,诏司徒浩定律令。
除五歲四歲刑,增一年刑。
分大辟為二科死,斬死,入絞。
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沒縣官。
害其親者轘之。
為蠱毒者,男一女皆斬,而焚其家。
巫蠱者,負羖羊抱犬沉諸淵。
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
畿内民富者燒炭于山,貧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
王官階九品,得以官爵除刑。
婦人當刑而孕,産後百日乃決。
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歲,非殺人不坐。
拷訊不逾四十九。
谕刑者,部主具狀,公車鞫辭,而三都決之。
當死者,部案奏聞。
以死不可複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
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谳報乃施行。
阙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奏其表。
是後民官渎貨,帝思有以肅之。
太延三年,诏天下吏民,得舉告牧守之不法。
于是凡庶之兇悖者,專求牧宰之失,迫肋在位,取豪于闾閻。
而長吏鹹降心以待之,苟免而不恥,貪暴猶自若也。
時輿駕數親征讨及行幸四方,真君五年,命恭宗總百揆監國。
少傅遊雅上疏曰:“殿下親覽百揆,經營内外,昧旦而興,谘詢國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