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五 食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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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三年冬,又鑄五铢錢。
肅宗初,京師及諸州鎮或鑄或否,或有止用古錢,不行新鑄,緻商貨不通,貿遷頗隔。
熙平初,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臣聞《洪範》八政,貨居二焉。
《易》稱:‘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
’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成養群生,奉順天德,治國安民之本也。
夏殷之政,九州貢金,以定五品。
周仍其舊。
太公立九府之法,于是國貨始行,定铢兩之楷。
齊桓循用,以霸諸侯。
降及秦始、漢文,遂有輕重之異。
吳濞、鄧通之錢,收利遍于天下,河南之地,猶甚多焉。
逮于孝武,乃更造五铢,其中毀鑄,随利改易,故使錢有小大之品。
竊尋太和之錢,高祖留心創制,後與五铢并行,此乃不刊之式。
但臣竊聞之,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因其所宜,順而緻用。
‘太和五铢’雖利于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揚之市。
土貨既殊,貿鬻亦異,便于荊郢之邦者,則礙于兗豫之域。
緻使貧民有重困之切,王道贻隔化之訟。
去永平三年,都座奏斷天下用錢不依準式者,時被敕雲:‘不行之錢,雖有常禁,其先用之處,權可聽行,至年末悉令斷之。
’延昌二年,徐州民儉,刺史啟奏求行土錢,旨聽權依舊用。
謹尋不行之錢,律有明式,指謂雞眼、镮鑿,更無餘禁。
計河南諸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
昔來繩禁,愚竊惑焉。
又河北州鎮,既無新造五铢,設有舊者,而複禁斷,并不得行,專以單絲之缣,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尺,以濟有無。
至今徒成杼軸之勞,不免饑寒之苦,良由分截布帛,壅塞錢貨。
實非救恤凍餒,子育黎元。
謹惟自古以來,錢品不一,前後累代,易變無常。
且錢之為名,欲泉流不已。
愚意謂今之太和與新鑄五铢,及諸古錢方俗所便用者,雖有大小之異,并得通行。
貴賤之差,自依鄉價。
庶貨環海内,公私無壅。
其不行之錢,及盜鑄毀大為小,巧僞不如法者,據律罪之。
”诏曰:“錢行已久,今東尚有事,且依舊用。
” 澄又奏:“臣猥屬樞衡,庶罄心力,常願貨物均通,書軌一範。
謹詳《周禮》,外府掌邦布之入出。
布猶泉也,其藏曰泉,其流曰布。
然則錢之興也始于一品,欲今世匠均同,圜流無極。
爰暨周景,降逮亡新,易鑄相尋,參差百品,遂令接境乖商,連邦隔貿。
臣比奏求宣下海内,依式行錢。
登被旨敕,‘錢行已久,且何依舊’。
謹重參量,以為‘太和五铢’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恆模,甯可專貿于京邑,不行于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為便。
至于京西、京北域内州鎮未用錢處,行之則不足為難,塞之則有乖通典。
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谷則有負擔之難,錢之為用,貫繦相屬,不假鬥斛之器,不勞秤尺之平,濟世之宜,謂為深允。
請并下諸方州鎮,其太和及新鑄五铢并古錢内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
雞眼、镮鑿,依律而禁。
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
唯太和、五铢二錢得用公造新者,其餘雜種,一用古錢,生新之類,普同禁約。
諸方之錢,通用京師,其聽依舊之處,與太和錢及新造五铢并行,若盜鑄者罪重常憲。
既欲均齊物品,廛井斯和,若不繩以嚴法,無以肅茲違犯。
符旨一宣,仍不遵用者,刺史守令依律治罪。
”诏從之。
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市也。
二年冬,尚書崔亮奏:“恆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鬥得銅五兩四铢,葦池谷礦,計一鬥,得銅五兩;鸾帳山礦,計一鬥得銅四兩;河内郡王屋山礦,計一鬥得銅八兩;南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并是往昔銅官,舊迹見在。
謹按鑄錢方興,用銅處廣,既有治利,并宜開鑄。
”诏從之。
自後所行之錢,民多私鑄,稍就小薄,價用彌賤。
建義初,重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
至永安二年秋,诏更改鑄,文曰“永安五铢”,官自立爐,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
官欲貴錢,乃出藏絹,分遣使人于二市賞之,絹匹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
利之所在,盜鑄彌衆,巧僞既多,輕重非一,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遷鄴之後,輕濫尤多。
武定初,齊文襄王奏革其弊。
于是诏遣使人詣諸州鎮,收銅及錢,悉更改鑄,其文仍舊。
然一奸一僥之徒,越法趨利,未幾之間,漸複細薄。
六年,文襄王以錢文五铢,名須稱實,宜稱錢一文重五铢者,聽入市用。
計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铢,自餘皆準此為數。
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稱,懸于市門,私民所用之稱,皆準市稱以定輕重。
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铢,然後聽用。
若入市之錢,重不五铢,或雖重五铢而多雜鉛镴,并不聽用。
若有辄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
其小薄之錢,若即禁斷,恐人交乏絕。
畿内五十日,外州百日為限。
群官參議,鹹以時谷頗貴,請待有年。
上從之而止。
肅宗初,京師及諸州鎮或鑄或否,或有止用古錢,不行新鑄,緻商貨不通,貿遷頗隔。
熙平初,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臣聞《洪範》八政,貨居二焉。
《易》稱:‘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
’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成養群生,奉順天德,治國安民之本也。
夏殷之政,九州貢金,以定五品。
周仍其舊。
太公立九府之法,于是國貨始行,定铢兩之楷。
齊桓循用,以霸諸侯。
降及秦始、漢文,遂有輕重之異。
吳濞、鄧通之錢,收利遍于天下,河南之地,猶甚多焉。
逮于孝武,乃更造五铢,其中毀鑄,随利改易,故使錢有小大之品。
竊尋太和之錢,高祖留心創制,後與五铢并行,此乃不刊之式。
但臣竊聞之,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因其所宜,順而緻用。
‘太和五铢’雖利于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揚之市。
土貨既殊,貿鬻亦異,便于荊郢之邦者,則礙于兗豫之域。
緻使貧民有重困之切,王道贻隔化之訟。
去永平三年,都座奏斷天下用錢不依準式者,時被敕雲:‘不行之錢,雖有常禁,其先用之處,權可聽行,至年末悉令斷之。
’延昌二年,徐州民儉,刺史啟奏求行土錢,旨聽權依舊用。
謹尋不行之錢,律有明式,指謂雞眼、镮鑿,更無餘禁。
計河南諸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
昔來繩禁,愚竊惑焉。
又河北州鎮,既無新造五铢,設有舊者,而複禁斷,并不得行,專以單絲之缣,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尺,以濟有無。
至今徒成杼軸之勞,不免饑寒之苦,良由分截布帛,壅塞錢貨。
實非救恤凍餒,子育黎元。
謹惟自古以來,錢品不一,前後累代,易變無常。
且錢之為名,欲泉流不已。
愚意謂今之太和與新鑄五铢,及諸古錢方俗所便用者,雖有大小之異,并得通行。
貴賤之差,自依鄉價。
庶貨環海内,公私無壅。
其不行之錢,及盜鑄毀大為小,巧僞不如法者,據律罪之。
”诏曰:“錢行已久,今東尚有事,且依舊用。
” 澄又奏:“臣猥屬樞衡,庶罄心力,常願貨物均通,書軌一範。
謹詳《周禮》,外府掌邦布之入出。
布猶泉也,其藏曰泉,其流曰布。
然則錢之興也始于一品,欲今世匠均同,圜流無極。
爰暨周景,降逮亡新,易鑄相尋,參差百品,遂令接境乖商,連邦隔貿。
臣比奏求宣下海内,依式行錢。
登被旨敕,‘錢行已久,且何依舊’。
謹重參量,以為‘太和五铢’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恆模,甯可專貿于京邑,不行于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為便。
至于京西、京北域内州鎮未用錢處,行之則不足為難,塞之則有乖通典。
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谷則有負擔之難,錢之為用,貫繦相屬,不假鬥斛之器,不勞秤尺之平,濟世之宜,謂為深允。
請并下諸方州鎮,其太和及新鑄五铢并古錢内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
雞眼、镮鑿,依律而禁。
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
唯太和、五铢二錢得用公造新者,其餘雜種,一用古錢,生新之類,普同禁約。
諸方之錢,通用京師,其聽依舊之處,與太和錢及新造五铢并行,若盜鑄者罪重常憲。
既欲均齊物品,廛井斯和,若不繩以嚴法,無以肅茲違犯。
符旨一宣,仍不遵用者,刺史守令依律治罪。
”诏從之。
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市也。
二年冬,尚書崔亮奏:“恆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鬥得銅五兩四铢,葦池谷礦,計一鬥,得銅五兩;鸾帳山礦,計一鬥得銅四兩;河内郡王屋山礦,計一鬥得銅八兩;南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并是往昔銅官,舊迹見在。
謹按鑄錢方興,用銅處廣,既有治利,并宜開鑄。
”诏從之。
自後所行之錢,民多私鑄,稍就小薄,價用彌賤。
建義初,重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
至永安二年秋,诏更改鑄,文曰“永安五铢”,官自立爐,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
官欲貴錢,乃出藏絹,分遣使人于二市賞之,絹匹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
利之所在,盜鑄彌衆,巧僞既多,輕重非一,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遷鄴之後,輕濫尤多。
武定初,齊文襄王奏革其弊。
于是诏遣使人詣諸州鎮,收銅及錢,悉更改鑄,其文仍舊。
然一奸一僥之徒,越法趨利,未幾之間,漸複細薄。
六年,文襄王以錢文五铢,名須稱實,宜稱錢一文重五铢者,聽入市用。
計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铢,自餘皆準此為數。
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稱,懸于市門,私民所用之稱,皆準市稱以定輕重。
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铢,然後聽用。
若入市之錢,重不五铢,或雖重五铢而多雜鉛镴,并不聽用。
若有辄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
其小薄之錢,若即禁斷,恐人交乏絕。
畿内五十日,外州百日為限。
群官參議,鹹以時谷頗貴,請待有年。
上從之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