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五 食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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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勰之功,事高晉世。

    其為利益,所從來久矣。

    案欽所列,實允事宜;郎中之計,備盡鮑理。

    但舟楫所通,遠近必至,苟利公私,不宜止在前件。

    昔人乃遠通褒斜以利關中之漕,南達交廣以增京洛之饒。

    況乃漳洹夷路,河濟平流,而不均彼省煩,同茲巨益。

    且鴻溝之引宋衛,史牒具存;讨虜之通幽冀,古迹備在。

    舟車省益,理實相懸;水陸難易,力用不等。

    昔忝東州,親迳阙 驗,斯損益不可同年而語。

    請諸通水運之處,皆宜率同此式。

    縱複五百、三百裡,車運水次,校計利饒,猶為不少。

    其欽所列州郡,如請興造。

    東路諸州皆先通水運,今年租調,悉用舟楫。

    若船數有阙,且賃假充事,比之僦車,交成息耗。

    其先未通流,宜遣檢行,閑月修治,使理有可通,必無壅滞。

    如此,則發召匪多,為益實廣,一爾暫勞,久安永逸。

    ”錄尚書、高一陽一王雍,尚書仆射李崇等奏曰:“運漕之利,今古攸同,舟車息耗,實相殊絕。

    欽之所列,關西而已,若域内同行,足為公私巨益。

    謹辄參量,備如前計,庶征召有減,勞止小康。

    若此請蒙遂,必須溝洫通流,即求開興修築。

    或先以開治,或古迹仍在,舊事可因,用功差易。

    此冬閑月,令疏通鹹訖,比春水之時,使運漕無滞。

    ”诏從之,而未能盡行也。

     正光後,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國用不足,預折天下六年租調而征之。

    百姓怨苦,民不堪命。

    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合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升,孽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

    其四時郊廟、百神群祀依式供營,遠蕃使客不在斷限。

    爾後寇賊轉衆,諸将出征,相繼奔敗,所亡器械資糧不可勝數,而關西喪失尤甚,帑藏益以空竭。

    有司又奏内外百官及諸蕃客禀食及肉悉二分減一,計終歲省肉百五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孝昌二年冬,稅京師田租畝五升,借賃公田者畝一鬥。

    又稅市,入者人一錢,其店舍又為五等,收稅有差。

     莊帝初,承喪亂之後,倉廪虛罄,遂班入粟之制。

    輸粟八千石,賞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

    職人輸七百石,賞一大階,授以實官。

    白民輸五百石,聽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無第者輸五百石,聽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

    諸沙門有輸粟四千石入京倉者,授本州統,若無本州者,授大州都;若不入京倉,入外州郡倉者,三千石,畿郡都統,依州格;若輸五百石入京倉者,授本郡維那,其無本郡者,授以外郡;粟入外州郡倉七百石者,京倉三百石者,授縣維那。

     孝靜天平初,以遷民草創,資産未産,诏出粟一百三十萬石以赈之。

    三年夏,又赈遷民禀各四十日。

    其年秋,并、肆、汾、建、晉、泰、陝、東雍、南汾九州霜旱,民饑流散。

    四年春,诏所在開倉赈恤之,而死者甚衆。

    時諸州調絹不依舊式,齊獻武王以其害民,興和三年冬,請班海内,悉以四十尺為度。

    天下利焉。

     河東郡有鹽池,舊立官司以收稅利,是時罷之,而民有富強者專擅其用,貧弱者不得資益。

    延興末,複立監司,量其貴賤,節其賦入,于是公私兼利。

    世宗即位,政存寬簡,複罷其禁,與百姓共之。

    共國用所須,别為條制,取足而已。

    自後豪貴之家複乘勢占奪,近池之民,又辄障吝。

    強弱相陵,聞于遠近。

    神龜初,太師、高一陽一王雍,太傅、清河王怿等奏:“鹽池天藏,資育群生。

    仰惟先朝限者,亦不苟與細民競茲赢利。

    但利起天池,取用無法,或豪貴封護,或近者吝守,卑賤遠來,超然絕望。

    是以因置主司,令其裁察,強弱相兼,務令得所。

    且十一之稅,自古及今,取辄以次,所濟為廣。

    自爾沾洽,遠近齊平,公私兩宜,儲益不少。

    及鼓吹主簿王後興等詞稱請供百官食鹽二萬斛之外,歲求輸馬千匹、牛五百頭。

    以此而推,非可稍計。

    後中尉甄琛啟求罷禁,被敕付議。

    尚書執奏,稱琛啟坐談則理高,行之則事阙,請依常禁為允。

    诏依琛計。

    乃為繞池之民尉保光等擅自固護,語其障禁,倍于官司,取與自一由,貴賤任口。

    若無大宥,罪合推斷。

    詳度二三,深乖王法。

    臣等商量,請依先朝之诏,禁之為便。

    防一奸一息暴,斷遣輕重,亦準前旨。

    所置監司,一同往式。

    ”于是複置監官以監檢焉。

    其後更罷更立,以至于永熙。

     自遷鄴後,于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鹽。

    滄州置竈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竈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竈一百八十,青州置竈五百四十六,又于邯鄲置竈四,計終歲合收鹽二十萬九千七百二斛四升。

    軍國所資,得以周贍矣。

     魏初至于太和,錢貨無所周流,高祖始诏天下用錢焉。

    十九年,冶鑄粗備,文曰“太和五铢”,诏京師及諸州鎮皆通行之。

    内外百官祿皆準絹給錢,絹匹為錢二百。

    在所遣錢工備爐冶,民有欲鑄,聽就鑄之,銅必一精一練,無所和雜。

    世宗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