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五 食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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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
至是,戶增帛三匹,粟二石九鬥,以為官司之祿。
後增調外帛滿二匹。
所謂各随其土所出。
其司、冀、雍、華、定、相、秦、洛、豫、懷、兗、陝、徐、青、齊、濟、南豫、東兗、東徐十九州,貢綿絹及絲;幽、平、并、肆、岐、泾、荊、涼、梁、汾、秦、安、營、豳、夏、光、郢、東秦,司州萬年、雁門、上谷、靈丘、廣甯、平涼郡,懷州邵郡上郡之長平、白水縣,青州北海郡之膠東縣、平昌郡之東武平昌縣、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縣,泰州河東之蒲坂、汾一陰一縣,東徐州東莞郡之莒、諸、東莞縣,雍州馮翊郡之蓮芍縣、鹹一陽一郡之甯夷縣、北地郡之三原雲一陽一銅官宜君縣,華州華山郡之夏一陽一縣,徐州北濟郡之離狐豐縣、東海郡之贛榆襄贲縣,皆以麻布充稅。
九年,下诏均給天下民田: 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
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
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
奴婢、牛随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于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
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莳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莳榆、棗。
奴各依良。
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
于桑榆地分雜莳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
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
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
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
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别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
皆從還受之法。
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寡一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諸還受民田,恆以正月。
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
諸土廣民稀之處,随力所及,官借民種莳。
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減分。
無桑之鄉準此為法。
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
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
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
男一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
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
進丁受田者恆從所近。
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
再倍之田,放此為法。
諸遠流配谪、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
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
諸宰民之官,各随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别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
更代相付。
賣者坐如律。
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廕附。
廕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于公賦。
十年,給事中李沖上言:“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裡長,五裡立一一黨一長,長取鄉人強謹者。
鄰長複一夫,裡長二,一黨一長三。
所複複征戍,餘若民。
三載亡愆則陟用,陟之一等。
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
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
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
大率十匹為工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内外百官俸,此外雜調。
民年八十已上,聽一子不從役。
孤獨癃老笃疾貧窮不能自存者,三長内疊養食之。
” 書奏,諸官通議,稱善者衆。
高祖從之,于是遣使者行其事。
乃诏曰:“夫任土錯貢,所以通有無;井乘定賦,所以均勞逸。
有無通則民财不匮,勞逸均則人樂其業。
此自古之常道也。
又鄰裡鄉一黨一之制,所由來久。
欲使風教易周,家至日見,以大督小,從近及遠,如身之使手,幹之總條,然後口算平均,義興訟息。
是以三典所同,随世洿隆;貳監之行,從時損益。
故鄭僑複丘賦之術,鄒人獻盍徹之規。
雖輕重不同,而當時俱适。
自昔以來,諸州戶口,籍貫不實,包藏隐漏,廢公罔私。
富強者并兼有餘,貧弱者糊口不足。
賦稅齊等,無輕重之殊;力役同科,無衆寡之别。
雖建九品之格,而豐埆之土未融;雖立均輸之楷,而蠶績之鄉無異。
緻使淳化未樹,民情偷薄。
朕每思之,良懷深慨。
今革舊從新,為裡一黨一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煩即簡之要。
”初,百姓鹹以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願也。
事施行後,計省昔十有餘倍。
于是海内安之。
十一年,大旱,
至是,戶增帛三匹,粟二石九鬥,以為官司之祿。
後增調外帛滿二匹。
所謂各随其土所出。
其司、冀、雍、華、定、相、秦、洛、豫、懷、兗、陝、徐、青、齊、濟、南豫、東兗、東徐十九州,貢綿絹及絲;幽、平、并、肆、岐、泾、荊、涼、梁、汾、秦、安、營、豳、夏、光、郢、東秦,司州萬年、雁門、上谷、靈丘、廣甯、平涼郡,懷州邵郡上郡之長平、白水縣,青州北海郡之膠東縣、平昌郡之東武平昌縣、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縣,泰州河東之蒲坂、汾一陰一縣,東徐州東莞郡之莒、諸、東莞縣,雍州馮翊郡之蓮芍縣、鹹一陽一郡之甯夷縣、北地郡之三原雲一陽一銅官宜君縣,華州華山郡之夏一陽一縣,徐州北濟郡之離狐豐縣、東海郡之贛榆襄贲縣,皆以麻布充稅。
九年,下诏均給天下民田: 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
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
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
奴婢、牛随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于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
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莳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莳榆、棗。
奴各依良。
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
于桑榆地分雜莳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
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
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
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
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别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
皆從還受之法。
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寡一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諸還受民田,恆以正月。
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
諸土廣民稀之處,随力所及,官借民種莳。
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減分。
無桑之鄉準此為法。
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
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
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
男一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
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
進丁受田者恆從所近。
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
再倍之田,放此為法。
諸遠流配谪、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
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
諸宰民之官,各随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别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
更代相付。
賣者坐如律。
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廕附。
廕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于公賦。
十年,給事中李沖上言:“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裡長,五裡立一一黨一長,長取鄉人強謹者。
鄰長複一夫,裡長二,一黨一長三。
所複複征戍,餘若民。
三載亡愆則陟用,陟之一等。
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
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
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
大率十匹為工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内外百官俸,此外雜調。
民年八十已上,聽一子不從役。
孤獨癃老笃疾貧窮不能自存者,三長内疊養食之。
” 書奏,諸官通議,稱善者衆。
高祖從之,于是遣使者行其事。
乃诏曰:“夫任土錯貢,所以通有無;井乘定賦,所以均勞逸。
有無通則民财不匮,勞逸均則人樂其業。
此自古之常道也。
又鄰裡鄉一黨一之制,所由來久。
欲使風教易周,家至日見,以大督小,從近及遠,如身之使手,幹之總條,然後口算平均,義興訟息。
是以三典所同,随世洿隆;貳監之行,從時損益。
故鄭僑複丘賦之術,鄒人獻盍徹之規。
雖輕重不同,而當時俱适。
自昔以來,諸州戶口,籍貫不實,包藏隐漏,廢公罔私。
富強者并兼有餘,貧弱者糊口不足。
賦稅齊等,無輕重之殊;力役同科,無衆寡之别。
雖建九品之格,而豐埆之土未融;雖立均輸之楷,而蠶績之鄉無異。
緻使淳化未樹,民情偷薄。
朕每思之,良懷深慨。
今革舊從新,為裡一黨一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煩即簡之要。
”初,百姓鹹以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願也。
事施行後,計省昔十有餘倍。
于是海内安之。
十一年,大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