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四 樂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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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制舞名及諸樂章,今欲教文武二舞,施之郊廟,請參制二舞之名。
竊觀漢魏已來,鼓吹之曲亦不相緣,今亦須制新曲,以揚皇家之德美。
”诏芳與侍中崔光、郭祚,黃門遊肇、孫惠蔚等四人參定舞名并鼓吹諸曲。
其年冬,芳又上言:“臣聞樂者,感物移風,諷氓變俗,先王所以教化黎元,湯武所以阙一版 改章功德。
晉氏失政,中原紛蕩。
劉石以一時一奸一雄,跋扈魏趙;苻姚以部帥強豪,趑趄關輔。
于是禮壞樂隳,廢而莫理。
大魏應期啟運,奄有萬方,雖日不暇給,常以禮樂為先。
古樂虧阙,詢求一靡一所,故頃年以來,創造非一,考之經史,每乖典制。
遂使铿锵之禮,未備于效廟;鼓舞之式,尚阙于庭陛。
臣忝官宗伯,禮樂是司,所以仰慚俯愧,不遑甯處者矣。
自獻春被旨,賜令博采經傳,更制金石,并教文武二舞及登歌、鼓吹諸曲。
今始校就,謹依前敕,延集公卿并一時儒彥讨論終始,莫之能異。
謹以申聞,請與舊者參呈。
若臣等所營形合古制,擊拊會節,元日大飨,則須陳列。
既歲聿雲暮,三朝無遠,請共本曹尚書及郎中部率呈試。
如蒙允許,賜垂敕判。
”诏曰:“舞可用新,餘且仍舊。
”鼓吹雜曲遂寝焉。
初,禦史中尉元匡與芳等競論鐘律。
孝明帝熙平二年冬,匡複上言其事,太師、高一陽一王雍等奏停之。
先是,有陳仲儒者自江南歸國,頗閑樂事,”請依京房,立準以調八音。
神龜二年夏,有司問狀。
仲儒言: 前被符,問:“京房準定六十之律,後雖有存,曉之者鮮。
至熹平末,張光等猶不能定弦之急緩,聲之清濁。
仲儒授自何師,出何典籍而雲能曉?”但仲儒在江左之日,頗授琴,文嘗覽司馬彪所撰《續漢書》,見京房準術,成數昞然,而張光等不能定。
仲儒不量庸昧,竊有意焉。
遂竭愚思,鑽研甚久。
雖未能測其機妙,至于聲韻,頗有所得。
度量權曆,出自黃鐘,雖造管察氣,經史備有,但氣有盈虛,黍有巨細,差之毫厘,失之千裡。
自非管應時候,聲驗吉兇,則是非之原,諒亦難定。
此則非仲儒淺識所敢聞之。
至于準者,本以代律,取其分數,調校樂器,則宮商易辨。
若尺寸小長,則六十宮商相與微濁;若分數加短,則六十徵羽類皆小清。
語其大本,居然微異。
至于清濁相宣,諧會歌管,皆得應合。
雖積黍驗氣,取聲之本,清濁諧會,亦須有方。
若閑準意,則辨五聲清濁之韻;若善琴術,則知五調調音之體。
參此二途,以均樂器,則自然應和,不相奪倫。
如不練此,必有乖謬。
案後漢順帝一陽一嘉二年冬十月,行禮辟雍,奏應鐘,始複黃鐘作樂,器随月律。
是為十二之律必須次第為宮,而商角徵羽以類從之。
尋調聲之體,宮商宜濁,徵羽用清。
若公孫崇止以十二律聲,而雲還相為宮,清濁悉足,非唯未練五調調器之法,至于五聲次第,自是不足。
何者?黃鐘為聲氣之元,其管最長,故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林鐘為徵,則宮徵相順。
若均之八音,猶須錯采衆聲,配成其美。
若以應鐘為宮,大呂為商,蕤賓為徽,則徽濁而宮清,雖有其韻,不成音曲。
若以夷則為宮,則十二律中唯得取中呂為徵,其商角羽并無其韻。
若以中呂為宮,則十二律内全無所取。
何者?中呂為十二之窮,變律之首。
依京房書,中呂為宮,乃以去滅為商,執始為徵,然後方韻。
而崇乃以中呂,猶用林鐘為商,黃鐘為徵,何由可諧?仲儒以調和樂器,文飾五聲,非準不妙。
若如嚴嵩父子,心賞清濁,是則為難。
若依案見尺作準,調弦緩急,清濁可以意推耳。
但音聲一精一微,史傳簡略,舊《志》唯雲準形如瑟十三弦,隐間九尺,以應黃鐘九寸,調中一弦,令與黃鐘相得。
案盡以求其聲,遂不辨準須柱以不?柱有高下,弦有粗細,餘十二弦複應若為?緻令攬者望風拱手。
又案房準九尺之内為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一尺之内為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又複十之,是為于準一寸之内亦為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
然則于準一分之内,乘為二十分,又為小分,以辨強弱。
中間至促,雖複離朱之明,猶不能窮而分之。
雖然仲儒私曾考驗,但前卻中柱,使入準常尺分之内,則相生之韻已自應合。
分數既微,器宜一精一妙。
其準面平直,須如停水;其中弦一柱,高下須與二頭臨嶽一等,移柱上下之時,不使離弦,不得舉弦。
又中弦粗細,須與琴宮相類。
中弦須施轸如琴,以轸調聲,令與黃鐘一管相合。
中弦下依數盡出六十律清濁之節。
其餘十二弦,須施柱如筝。
又凡弦皆須豫張,使臨時不動,即于中弦案盡一周之一聲,度著十二弦上。
然後依相生之法,以次運行,取十二律之商徵。
商徵既定,又依琴五調調聲之法,以均樂器。
其瑟調以宮為主,清調以商為主,平調以官為主。
五調各以一聲為主,然後錯采衆聲以文飾之,方如錦繡。
上來消息調準之方并史文所略,出仲儒所思。
若事有乖此,聲則不和。
仲儒尋準之分數,一精一微如彼,定弦緩急,艱難若此。
而張光等親掌其事,尚不知藏中有準。
既未識其器,又焉能施弦也?且燧人不師資而習火,延壽不束脩以變律,故雲“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
苟有一毫所得,皆關心抱,豈必要經師授然後為奇哉!但仲儒自省膚淺,才非一足,正可粗識音韻,才言其理緻耳。
時尚書蕭寶夤奏言:“金石律呂,制度調均,中古已來鮮或通曉。
仲儒雖粗述書文,頗有所說,而學不師授,雲出己心;又言舊器不任,必須更造,然後克諧。
上違成敕用舊之旨,辄持
竊觀漢魏已來,鼓吹之曲亦不相緣,今亦須制新曲,以揚皇家之德美。
”诏芳與侍中崔光、郭祚,黃門遊肇、孫惠蔚等四人參定舞名并鼓吹諸曲。
其年冬,芳又上言:“臣聞樂者,感物移風,諷氓變俗,先王所以教化黎元,湯武所以阙一版 改章功德。
晉氏失政,中原紛蕩。
劉石以一時一奸一雄,跋扈魏趙;苻姚以部帥強豪,趑趄關輔。
于是禮壞樂隳,廢而莫理。
大魏應期啟運,奄有萬方,雖日不暇給,常以禮樂為先。
古樂虧阙,詢求一靡一所,故頃年以來,創造非一,考之經史,每乖典制。
遂使铿锵之禮,未備于效廟;鼓舞之式,尚阙于庭陛。
臣忝官宗伯,禮樂是司,所以仰慚俯愧,不遑甯處者矣。
自獻春被旨,賜令博采經傳,更制金石,并教文武二舞及登歌、鼓吹諸曲。
今始校就,謹依前敕,延集公卿并一時儒彥讨論終始,莫之能異。
謹以申聞,請與舊者參呈。
若臣等所營形合古制,擊拊會節,元日大飨,則須陳列。
既歲聿雲暮,三朝無遠,請共本曹尚書及郎中部率呈試。
如蒙允許,賜垂敕判。
”诏曰:“舞可用新,餘且仍舊。
”鼓吹雜曲遂寝焉。
初,禦史中尉元匡與芳等競論鐘律。
孝明帝熙平二年冬,匡複上言其事,太師、高一陽一王雍等奏停之。
先是,有陳仲儒者自江南歸國,頗閑樂事,”請依京房,立準以調八音。
神龜二年夏,有司問狀。
仲儒言: 前被符,問:“京房準定六十之律,後雖有存,曉之者鮮。
至熹平末,張光等猶不能定弦之急緩,聲之清濁。
仲儒授自何師,出何典籍而雲能曉?”但仲儒在江左之日,頗授琴,文嘗覽司馬彪所撰《續
仲儒不量庸昧,竊有意焉。
遂竭愚思,鑽研甚久。
雖未能測其機妙,至于聲韻,頗有所得。
度量權曆,出自黃鐘,雖造管察氣,經史備有,但氣有盈虛,黍有巨細,差之毫厘,失之千裡。
自非管應時候,聲驗吉兇,則是非之原,諒亦難定。
此則非仲儒淺識所敢聞之。
至于準者,本以代律,取其分數,調校樂器,則宮商易辨。
若尺寸小長,則六十宮商相與微濁;若分數加短,則六十徵羽類皆小清。
語其大本,居然微異。
至于清濁相宣,諧會歌管,皆得應合。
雖積黍驗氣,取聲之本,清濁諧會,亦須有方。
若閑準意,則辨五聲清濁之韻;若善琴術,則知五調調音之體。
參此二途,以均樂器,則自然應和,不相奪倫。
如不練此,必有乖謬。
案後漢順帝一陽一嘉二年冬十月,行禮辟雍,奏應鐘,始複黃鐘作樂,器随月律。
是為十二之律必須次第為宮,而商角徵羽以類從之。
尋調聲之體,宮商宜濁,徵羽用清。
若公孫崇止以十二律聲,而雲還相為宮,清濁悉足,非唯未練五調調器之法,至于五聲次第,自是不足。
何者?黃鐘為聲氣之元,其管最長,故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林鐘為徵,則宮徵相順。
若均之八音,猶須錯采衆聲,配成其美。
若以應鐘為宮,大呂為商,蕤賓為徽,則徽濁而宮清,雖有其韻,不成音曲。
若以夷則為宮,則十二律中唯得取中呂為徵,其商角羽并無其韻。
若以中呂為宮,則十二律内全無所取。
何者?中呂為十二之窮,變律之首。
依京房書,中呂為宮,乃以去滅為商,執始為徵,然後方韻。
而崇乃以中呂,猶用林鐘為商,黃鐘為徵,何由可諧?仲儒以調和樂器,文飾五聲,非準不妙。
若如嚴嵩父子,心賞清濁,是則為難。
若依案見尺作準,調弦緩急,清濁可以意推耳。
但音聲一精一微,史傳簡略,舊《志》唯雲準形如瑟十三弦,隐間九尺,以應黃鐘九寸,調中一弦,令與黃鐘相得。
案盡以求其聲,遂不辨準須柱以不?柱有高下,弦有粗細,餘十二弦複應若為?緻令攬者望風拱手。
又案房準九尺之内為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一尺之内為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又複十之,是為于準一寸之内亦為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
然則于準一分之内,乘為二十分,又為小分,以辨強弱。
中間至促,雖複離朱之明,猶不能窮而分之。
雖然仲儒私曾考驗,但前卻中柱,使入準常尺分之内,則相生之韻已自應合。
分數既微,器宜一精一妙。
其準面平直,須如停水;其中弦一柱,高下須與二頭臨嶽一等,移柱上下之時,不使離弦,不得舉弦。
又中弦粗細,須與琴宮相類。
中弦須施轸如琴,以轸調聲,令與黃鐘一管相合。
中弦下依數盡出六十律清濁之節。
其餘十二弦,須施柱如筝。
又凡弦皆須豫張,使臨時不動,即于中弦案盡一周之一聲,度著十二弦上。
然後依相生之法,以次運行,取十二律之商徵。
商徵既定,又依琴五調調聲之法,以均樂器。
其瑟調以宮為主,清調以商為主,平調以官為主。
五調各以一聲為主,然後錯采衆聲以文飾之,方如錦繡。
上來消息調準之方并史文所略,出仲儒所思。
若事有乖此,聲則不和。
仲儒尋準之分數,一精一微如彼,定弦緩急,艱難若此。
而張光等親掌其事,尚不知藏中有準。
既未識其器,又焉能施弦也?且燧人不師資而習火,延壽不束脩以變律,故雲“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
苟有一毫所得,皆關心抱,豈必要經師授然後為奇哉!但仲儒自省膚淺,才非一足,正可粗識音韻,才言其理緻耳。
時尚書蕭寶夤奏言:“金石律呂,制度調均,中古已來鮮或通曉。
仲儒雖粗述書文,頗有所說,而學不師授,雲出己心;又言舊器不任,必須更造,然後克諧。
上違成敕用舊之旨,辄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