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四 樂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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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壯麗于往時矣。

     五年,文明太後、高祖并為歌章,戒勸上下,皆宣之管弦。

     七年秋,中書監高允奏樂府歌詞,陳國家王業符瑞及祖宗德美,又随時歌謠,不準古舊,辨雅、鄭也。

     十一年春,文明太後令曰:“先王作樂,所以和風改俗,非雅曲正聲不宜庭奏。

    可集新舊樂章,參探音律,除去新聲不典之曲,裨增鐘縣铿锵之韻。

    ” 十五年冬,高祖诏曰:“樂者所以動天地,感神祇,調一陰一陽一,通人鬼。

    故能關山川之風,以播德于無外。

    由此言之,治用大矣。

    逮乎末俗陵遲,正聲頓廢,多好鄭衛之音以悅耳目,故使樂章散缺,伶官失守。

    今方厘革時弊,稽古複禮,庶令樂正雅頌,各得其宜。

    今置樂官,實須任職,不得仍令濫吹也。

    ”遂簡置焉。

     十六年春,又诏曰:“禮樂之道,自古所先,故聖王作樂以和中,制禮以防外。

    然音聲之用,其緻遠矣,所以通感人神,移風易俗。

    至乃《箫韶》九奏,鳳皇來儀;擊石拊石,百獸率舞。

    有周之季,斯道崩缺,故夫子忘味于聞《韶》,正樂于返魯。

    逮漢魏之間,樂章複阙,然博采音韻,粗有篇條。

    自魏室之興,太祖之世尊崇古式,舊典無墜。

    但幹戈仍用,文教未淳,故令司樂失治定之雅音,習不典之繁曲。

    比太樂奏其職司,求與中書參議。

    覽其所請,愧感兼懷。

    然心喪在躬,未忍阙此。

    但禮樂事大,乃為化之本,自非通博之才,莫能措意。

    中書監高闾器識詳富,志量明允,每間陳奏樂典,頗體音律,可令與太樂詳采古今,以備茲典。

    其内外有堪此用者,任其參議也。

    ”闾曆年考度,粗以成立,遇遷洛不及一精一盡,未得施行。

    尋屬高祖崩,未幾,闾卒。

     先是,闾引給事中公孫崇共考音律,景明中,崇乃上言樂事。

    正始元年秋,诏曰:“太樂令公孫崇更調金石,燮理音準,其書二卷并表悉付尚書。

    夫禮樂之事,有國所重,可依其請,八座已下、四門博士以上此月下旬集太樂署,考論同異,博采古今,以成一代之典也。

    ”十月,尚書李崇奏:“前被旨敕,以兼太樂令公孫崇更調金石,并具書表付外考試,登依旨敕以去。

    八月初,詣署集議。

    但六樂該深,五聲妙遠。

    至如仲尼淵識,故将忘味;吳劄善聽,方可論辨。

    自斯已降,莫有詳之。

    今既草創,悉不窮解,雖微有诘論,略無究悉。

    方欲商榷一婬一濫,作範将來,甯容聊爾一試,便垂竹帛。

    今請依前所召之官并博聞通學之士更申一集,考其中否,研窮音律,辨括權衡。

    若可施用,别以聞請。

    ”制“可”。

    時亦未能考定也。

     四年春,公孫崇複表言:“伏惟皇魏龍躍鳳舉,配天光宅。

    世祖太武皇帝革靜荒嵎,廓甯宇内,兇醜尚繁,戎軒仍動,制禮作樂,緻有阙如。

    高祖孝文皇帝德鐘後仁之期,道協先天之日,顧《雲門》以興言,感《箫韶》而忘味。

    以故中書監高闾博識明敏,文思優洽,紹蹤成均,實允所寄。

    乃命闾廣程儒林,究論古樂,依據《六經》,參諸國志,錯綜一陰一陽一,以制聲律。

    鐘石管弦,略以完具,八音聲韻,事别粗舉。

    值遷邑崧瀍,未獲周密,五權五量,竟不就果。

    自爾迄今,率多褫落,金石虛懸,宮商未會。

    伏惟陛下至聖承天,纂戎鴻烈,以金石未協,诏臣緝理。

    謹即廣搜秬黍,選其中形,又采梁山之竹,更裁律呂,制磬造鐘,依律并就。

    但權量差謬,其來久矣,頃蒙付并州民王顯進所獻古銅權,稽之古範,考以今制,鐘律準度,與權參合。

    昔造猶新,始創若舊,異世同符,如合規矩。

    樂府先正聲有《王夏》、《肆夏》、登歌、《鹿鳴》之屬六十餘韻,又有《皇始》、《五行》、《勺舞》。

    太祖初興,置《皇始》之舞,複有吳夷、東夷、西戎之舞。

    樂府之内,有此七舞。

    太和初,郊廟但用《文始》、《五行》、《皇始》三舞而已。

    竊惟周之文武,頌聲不同;漢之祖宗,廟樂又别。

    伏惟皇魏四祖、三宗,道邁隆周,功超鴻漢,頌聲廟樂,宜有表章,或文或武,以旌功德。

    自非懿望茂親、雅量淵遠、博識洽聞者其孰能識其得失。

    衛軍将軍、尚書右仆射臣高肇器度淹雅,神賞入微,淹贊大猷,聲光海内,宜委之監就,以成皇代典谟之美。

    昔晉中書監荀勖前代名賢,受命成均,委以樂務,崇述舊章,儀刑古典,事光前載,豈遠乎哉。

    又先帝明诏,内外儒林亦任高闾申請。

    今之所須,求依前比。

    ”世宗知肇非才,诏曰:“王者功成治定,制禮作樂,以宣風化,以通明神,理萬品,贊一陰一陽一,光功德,治之大本,所宜詳之。

    可令太常卿劉芳亦與主之。

    ” 永平二年秋,尚書令高肇,尚書仆射、清河王怿等奏言:“案太樂令公孫崇所造八音之器并五度五量,太常卿劉芳及朝之儒學,執諸經傳,考辨合否,尺寸度數悉與《周禮》不同。

    問其所以,稱必依經文,聲則不協,以情增減,殊無準據。

    竊惟樂者皇朝治定之盛事,光贊祖宗之茂功,垂之後王。

    不刊之制,宜憲章先聖,詳依經史。

    且二漢、魏、晉曆諸儒哲,未聞器度依經,而聲調差謬。

    臣等參議,請使臣芳準依《周禮》更造樂器,事訖之後,集議并呈,從其善者。

    ”诏“可”。

    芳上尚書言:“詞樂諧音,本非所曉,且國之大事,亦不可決于數人。

    今請更集朝彥,衆辨是非,明取典據,資決元凱,然後營制。

    ”肇及尚書邢巒等奏許,诏“可”。

    于是芳主修營。

    時揚州民張一陽一子、義一陽一民兒鳳鳴、陳孝孫、戴當千、吳殿、陳文顯、陳成等七人頗解雅樂正聲,《八佾》、文武二舞、鐘聲、管弦、登歌聲調,芳皆請令教習,參取是非。

     永平三年冬,芳上言:“觀古帝王,罔不據功象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