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三 禮四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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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之庶昆弟,或為王,或為大夫。

    士之卑賤,不得仰匹親王,正以餘厭共同,可以奪情相拟。

    然士非列土,無臣從服,今王有臣,複不得一準諸士矣。

    議者仍令國臣從服以期,嚣昧所見,未曉高趣。

    案《不杖章》雲: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傳》曰:“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傳》所以深釋父卒為祖服斬者,蓋恐君為祖期,臣亦同期也。

    明臣之後期,由君服斬。

    若由君服斬,然後期,則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若依公之庶昆弟,不雲有臣從期。

    若依為君之父母,則出應申三年。

    此之二章,殊不相幹,引彼則須去此,引此則須去彼。

    終不得兩服功期,渾雜一圖也。

    議者見餘尊之厭不得過大功,則令王依庶昆弟;見《不杖章》有為君之父母,便令臣從服以期。

    此乃據殘文,守一隅,恐非先聖之情,達禮之喪矣。

     且從服之體,自有倫貫,雖秩微阍寺,位卑室老,未有君服細绖,裁逾三時,臣著疏衰,獨涉兩歲。

    案《禮》,天子諸侯之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其餘不服也。

    唯近臣阍寺,随君而服耳。

    若大夫之室老,君之所服,無所不從,而降一等。

    此三條是從服之通旨,較然之明例。

    雖近臣之賤,不過随君之服,未有君輕而臣服重者也。

    議者雲,禮有從輕而重,臣之從君,義包于此。

    愚謂《服問》所雲“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直是《禮記》之異,獨此一條耳。

    何以知其然?案《服問》,《經》雲:“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而《大傳》雲:從服有六,其六曰“有從輕而重”。

    《注》曰:“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若從輕而重,不獨公子之妻者,則鄭君宜更見流輩廣論所及,不應還用《服問》之文,以釋《大傳》之義。

    明從輕而重,唯公子之妻。

    臣之從君,不得包于此矣。

    若複有君為母大功,臣從服期,當雲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為母大功,臣從服期。

    何為不備書兩條,以杜将來之惑,而偏著一事,彌結今日之疑。

    且臣為君母,乃是徒從,徒從之體,君亡則已。

    妻為皇姑,既非待從,雖公子早沒,可得不制一服乎?為君之父母妻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蓋以恩輕不能追服。

    假令妻在遠方,姑沒遙域,過期而後聞喪,複可不稅服乎?若姑亡必不關公子有否,聞喪則稅,不計日月遠近者,則與臣之從君,聊自不同矣。

     又案,臣服君一黨一,不過五人,悉是三年,其餘不服。

    妻服夫一黨一,可直五人乎?期功以降,可得無服乎?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

    愚謂臣有合離,三谏待決;妻無去就,一醮終身。

    親義既有參差,喪服固宜不等。

    故見厭之婦,可得申其本服;君屈大功,不可過從以期。

    所以從麻而齊,專屬公子之妻;随輕而重,何關從服之臣。

    尋理求途,傥或在此。

    必以臣妻相準,未睹其津也。

    子熙誠不能遠探墳籍,曲論長智,請以情理校其得失。

    君遭母憂,巨創之痛;臣之為服,從君之義。

    如何君至九月,便蕭然而即吉;臣猶期年,仍衰哭于君第。

    創巨而反輕,從義而反重。

    緣之人情,豈曰是哉?侍中崔光學洞今古,達禮之宗,頃探幽立義,申三年之服。

    雖經典無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旨,理亦難奪。

    若臣服從期,宜依侍中之論;脫君仍九月,不得如議者之談耳。

    嬴氏焚坑,《禮經》殘缺,故今追訪一靡一據,臨事多惑。

    愚謂律無正條,須準傍以定罪;禮阙舊文,宜準類以作憲。

    禮有期同缌功,而服如齊疏者,蓋以在心實輕,于義乃重故也。

    今欲一依喪服,不可從君九月而服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

    詳諸二途,以取折衷,謂宜麻布,可如齊衰,除限則同小寶。

    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蹙其日月,随君降。

    如此,衰麻猶重,不奪君母一之嚴;日月随降,可塞從輕之責矣。

     XXB尚書李平奏,以謂:“《禮》,臣為君一黨一,妻為夫一黨一,俱為從服,各降君、夫一等。

    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

    今司空臣怿自以尊厭之禮,奪其罔極之心,國臣厭所不及,當無随降之理。

    《禮記大傳》雲‘從輕而重’,鄭玄注雲‘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既舅不厭婦,明不厭者,還應服其本服。

    此則是其例。

    ”诏曰:“《禮》有從無服而有服,何但從輕而重乎?怿今自以厭,故不得申其過隙,衆臣古無疑厭之論,而有從輕之據,曷為不得申其本制也。

    可從尚書及景林等議。

    ”尋诏曰:“比決清河國臣為君母服期,以禮事至重,故追而審之。

    今更無正據,不可背章生條。

    但君服既促,而臣服仍遠。

    禮緣人情,遇厭須變服。

    可還從前判,既葬除之。

    ” 四年春正月丁已夜,世宗崩于式乾殿。

    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侍中、領軍将軍于忠與詹事王顯,中庶子侯剛奉迎肅宗于東宮,入自萬歲門,至顯一陽一殿,哭踴久之,乃複。

    王顯欲須明乃行即位之禮。

    崔光謂顯曰:“天位不可暫曠,何待至明?”顯曰:“須奏中宮。

    ”光曰:“帝崩而太子立,國之常典,何須中宮令也。

    ”光與于忠使小黃門曲集奏置并官行一事。

    于是光兼太尉,黃門郎元昭兼侍中,顯兼吏部尚書,中庶子裴俊兼吏部郎,中書舍人穆弼兼谒者仆射。

    光等請肅宗止哭,立于東序。

    于忠、元昭扶肅宗西面哭十數聲,止,服太子之服。

    太尉光奉策進玺绶,肅宗跽受,服皇帝兗冕服,禦太極前殿。

    太尉光等降自西階,夜直群官于庭中北面稽首稱萬歲。

     熙平二年十一月乙醜,太尉、清河王怿表曰:“臣聞百王所尚,莫尚于禮,于禮之重,喪紀斯極。

    世代沿革,損益不同,遺風餘烈,景行終在。

    至如前賢往哲,商榷有異。

    或并證經文,而論情别緒;或各言所見,而讨事共端。

    雖憲章祖述,人自名家,而論議紛綸,理歸群正。

    莫不随時所宗,各為一代之典,自上達下,罔不遵用。

    是使叔孫之儀,專擅于漢朝;王肅之禮,獨行于晉世。

    所謂共同軌文,四海畫一者也。

    至乃折旋俯仰之儀,哭泣升降之節,去來阃巷之容,出入閨門之度,尚須疇谘禮官,博訪儒士,載之翰紙,著在通法。

    辯答乖殊,證據不明,即诋诃疵謬,糾劾成罪。

    此乃簡牒成文,可具閱而知者也。

    未聞有皇王垂範,國無一定之章;英賢贊治,家制異同之式。

    而欲流風作則,永贻來世。

    比學官雖建,庠序未修,稽考古今,莫專其任。

    暨乎宗室喪禮,百僚兇事,冠服制裁,日月輕重,率令博士一人輕爾議之。

    廣陵王恭、北海王颢同為庶母服,恭則治重居廬,颢則齊期垩室。

    論親則恭、颢俱是帝孫,語貴則二人并為蕃國,不知兩服之證,據何經典。

    俄為舛駁,莫有裁正。

    懿王昵戚,尚或如斯。

    自茲已降,何可紀極。

    曆觀漢魏,喪禮諸儀,卷盈數百。

    或當時名士,往複成規;或一代詞宗,較然為則。

    況堂堂四海,藹藹如林,而令喪禮參差,始于帝族,非所以儀刑萬國,綴旒四海。

    臣忝官台傅,備位喉脣,不能秉國之鈞,緻斯爽缺。

    具瞻所诮,無所逃罪。

    謹略舉恭、颢二國不同之狀,以明喪紀乖異之失。

    乞集公卿樞納,内外儒學,博議定制,班行天下。

    使禮無異準,得失有歸,并因事而廣,永為條例。

    庶塵嶽沾河,微酬萬一。

    ”靈太後令曰:“禮者為政之本,何得不同如此!可依表定議。

    ”事在《張普惠傳》。

     神龜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後崩于瑤光寺。

    肅宗诏曰:“崇憲皇太後,德協坤儀,征符月晷,方融壺化,奄至崩殂。

    朕幼集荼蓼,夙憑德訓,及翕虣定難,是賴谟謀。

    夫禮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