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三 禮四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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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可行故也。
而上省同猗而贊王,欲虧鄭之成軌,竊所未甯。
更無異義,還從前處。
” 鴻又駁曰:“案三年之喪,沒閏之義,懦生學士,猶或病諸。
龍一虎生自戎馬之鄉,不蒙稽古之訓,數月成年,便懼違緩。
原其本非貪榮求位,而欲責以義方,未可使爾也。
且三年之喪,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
鄭玄以中為間,王、杜以為是月之中。
鄭亦未為必會經旨,王、杜豈于必乖聖意。
既諸儒探赜先聖,後賢見有不同,晉武後雖從宋昌、許猛之駁,同鄭禫議,然初亦從程猗,贊成王、杜之言。
二論得否,未可知也。
聖人一大祥之後,鼓素琴,成笙歌者,以喪事既終,餘哀之中,可以存樂故也。
而樂府必以幹戚羽一毛一,施之金石,然後為樂,樂必使工為之。
庶民凡品,于祥前鼓琴,可無罪乎?律之所防,豈必為貴士,亦及凡庶。
府之此義,彌不通矣。
魯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為逾月則可矣。
爾則大祥之後,喪事之終,鼓琴笙歌,經禮所許。
龍一虎欲宿衛皇宮,豈欲合刑五歲。
就如鄭義,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五升、布深衣、素冠、缟纰及黃裳、彩纓以居者,此則三年之餘哀,不在服數之内也。
衰绖則埋之于地,杖則棄之隐處,此非喪事終乎?府以大祥之後,不為喪事之終,何得複言素琴以示終也。
喪事尚遠日,誠如鄭義。
龍一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實為匆匆,于戚之理,合在情責。
便以深衣素缟之時,而罪同杖绖苫塊之日,于禮憲未允。
詳之律意,冒喪求仕,謂在斬焉草土之中,不謂除衰杖之後也。
又龍一虎具列居喪日月,無所隐冒,府應告之以禮,遣還終月。
便幸彼味識,欲加之罪,豈是遵禮敦風,一愛一民之緻乎?正如鄭義,龍一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宜科鞭五十。
” 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怿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劉氏薨,司徒、平原郡開國公高肇兄子太子洗馬員外亡,并上言,未知出入猶作鼓吹不,請下禮官議決。
太學博士封祖胄議:“《喪大記》雲:期九月之喪,既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五月三月之喪,比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世叔母、故主、宗子,直雲飲酒食肉,不言不與人樂之。
鄭玄雲:‘義服恩輕。
’以此推之,明義服葬容有樂理。
又《禮》:‘大功言而不議,小寶議而不及樂。
’言論之間,尚自不及,其于聲作,明不得也。
雖複功德,樂在宜止。
”四門博士蔣雅哲議:“凡三司之尊,開國之重,其于王服,皆有厭絕。
若尊同體敵,雖疏尚宜徹樂。
如或不同,子姓之喪非嫡者,既殡之後,義不阙樂。
”國子助教韓神固議:阙 “夫羽旄可以展耳目之适,絲竹可以肆遊宴之娛,故于樂貴縣,有哀則廢。
至若德儉如禮,升降有數,文物昭旂旗之明,錫鸾為行動之響,列明貴賤,非措哀樂于其間矣。
謂威儀鼓吹依舊為允。
” 兼儀曹郎中房景先駁曰:“案祖胄議以功德有喪,鼓吹不作;雅哲議齊衷卒哭,箫管必陳,準之輕重,理用未安。
聖人推情以制一服,據服以副心,何容拜虞生之奠于神宮,襲衰麻而奏樂。
大燧一移,衰情頓盡,反心以求,豈制禮之意也。
就如所言,義服恩輕,既虞而樂,正服一期,何以為斷?或義服尊,正服卑,如此之比,複何品節?雅哲所議,公子之喪非嫡者,既殡之後,義不阙樂。
案古雖有尊降,不見作樂之文,未詳此據,竟在何典?然君之于臣,本無服體,但恩誠相感,緻存隐恻。
是以仲遂卒垂,笙龠不入;智悼在殡,杜蒉明言。
豈大倫之痛,既殡而樂乎?又神固等所議,以為笳鼓不在樂限,鳴铙以警衆,聲笳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貴賤耳,雖居哀恤,施而不廢。
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諸正典,未為符合。
案《詩》‘雲鐘鼓既設’,‘鼓鐘伐鼛’,又雲‘于論鼓鐘,于樂辟雍’。
言則相連,豈非樂乎?八音之數,本無笳名,推而類之,箫管之比,豈可以名稱小殊,而不為樂。
若以王公位重,威飾宜崇,鼓吹公給,不可私辭者,魏绛和戎,受金石之賞,鐘公勳茂,蒙五熟之賜;若審功膺賞,君命必行,豈可陳嘉牢于齊殡之時,擊鐘磬于疑 祔之後?尋究二三,未有依據。
國子職兼文學,令問所歸,宜明據典谟,曲盡斟酌,率由必衷,以辨深惑。
何容總議并申,無所析剖,更詳得失,據典正議。
” 秘書監、國子祭酒孫惠蔚,太學博士封祖胄等重議:“司空體服衰麻,心懷慘切,其于聲樂,本無作理,但以鼓吹公儀,緻有疑論耳。
案鼓吹之制,蓋古之軍聲,獻捷之樂,不常用也。
有重位茂勳,乃得備作。
方之金石,準之管弦,其為音奏,雖曰小殊,然其大體,與樂無異。
是以《禮》雲:‘鼓無當于五聲,五聲不得不和。
’竊惟今者,加台司之儀,蓋欲兼廣威華,若有哀用之,無變于吉,便是一人之年,悲樂并用,求之禮情,于理未盡。
二公雖受之于公,用之非私,出入聲作,亦以娛己。
今既有喪,心不在樂,笳鼓之事,明非欲聞,其從甯戚之義,廢而勿作。
但禮崇公卿出入之儀,至有趨以采齊,行以肆夏,和銮之一聲,佩玉之飾者,所以顯槐鼎之至貴,彰宰輔之為重。
今二公地處尊親,儀殊百辟,鼓吹之用,無容全去。
禮有懸而不樂,今陳之以備威儀,不作以示哀痛。
述理節情,愚謂為允。
”诏曰:“可從國子後議。
” 清河王怿所生母羅太妃薨,表求申齊衰三年。
诏禮官博議。
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議:“《喪服大功章》雲:公之庶昆弟為母。
《傳》曰:‘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
’《記》:‘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源緣,既葬除之。
’《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此皆謂公侯枝子,藉父兄以為稱,其母本妾,猶擊之于君,不得以子貴為夫人者也。
至如應、韓啟宇,厥母固自申内主之尊;凡、蔣别封,其親亦容盡君妣之重,若然,便所謂周公制禮而子侄共尊。
漢世諸王之國,稱太後,宮室百官,周制京邑,自當一傍天子之式,而不用公庶之軌。
魏氏已來,雖群臣稱微,然嘗得出臨民土,恐亦未必舍近行遠,服功衰與練麻也。
羅太妃居王母一之尊二十許載,兩裔籓後,并建大邦,子孫盈第,臣吏滿國,堂堂列辟,禮樂備陳,吉慶兇哀宜稱情典。
則不應傍之公第,仍拘先厭。
愚謂可遠準《春秋》子貴之文,上祔周漢侯王之體,成母後之尊,蠲帝妾之賤,申疏喪之極慕,拟功練之輕悲。
誠如此:則三年之喪,無乖于自達;巨創之痛,有遂乎在中,甯成過哀,情禮俱允。
”時議者不同,诏服大功。
時又疑清河國官從服之制,太學博士李景林等二十一人議:“按《禮》文,君為母三年,臣從服期。
今司空自為先帝所厭,不得申其罔極。
依《禮》大功,據喪服厭降之例,并無從厭之文。
今太妃既舍六宮之黎,加太妃之号,為封君之母,尊崇一國。
臣下固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厭屈,而更有降。
禮有從輕而重,義包于此。
”太學博士封偉伯等十人議:“案臣從君服,降君一等。
君為母三年,臣則期。
今司空以仰厭先帝,俯就大功,臣之從服,不容有過。
但禮文殘缺,制無正條,竊附情理,謂宜小寶。
庶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頗會禮意。
”清河國郎中令韓子熙議: 謹案《喪服大功章》雲:公之庶昆弟為其母妻。
《傳》曰:“何以大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敢過大功也。
”夫以一國之貴,子猶見厭,況四海之尊,固無申理。
頃國王遭太妃憂,議者援引斯條,降王之服。
尋究義例,頗有一途。
但
而上省同猗而贊王,欲虧鄭之成軌,竊所未甯。
更無異義,還從前處。
” 鴻又駁曰:“案三年之喪,沒閏之義,懦生學士,猶或病諸。
龍一虎生自戎馬之鄉,不蒙稽古之訓,數月成年,便懼違緩。
原其本非貪榮求位,而欲責以義方,未可使爾也。
且三年之喪,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
鄭玄以中為間,王、杜以為是月之中。
鄭亦未為必會經旨,王、杜豈于必乖聖意。
既諸儒探赜先聖,後賢見有不同,晉武後雖從宋昌、許猛之駁,同鄭禫議,然初亦從程猗,贊成王、杜之言。
二論得否,未可知也。
聖人一大祥之後,鼓素琴,成笙歌者,以喪事既終,餘哀之中,可以存樂故也。
而樂府必以幹戚羽一毛一,施之金石,然後為樂,樂必使工為之。
庶民凡品,于祥前鼓琴,可無罪乎?律之所防,豈必為貴士,亦及凡庶。
府之此義,彌不通矣。
魯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為逾月則可矣。
爾則大祥之後,喪事之終,鼓琴笙歌,經禮所許。
龍一虎欲宿衛皇宮,豈欲合刑五歲。
就如鄭義,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五升、布深衣、素冠、缟纰及黃裳、彩纓以居者,此則三年之餘哀,不在服數之内也。
衰绖則埋之于地,杖則棄之隐處,此非喪事終乎?府以大祥之後,不為喪事之終,何得複言素琴以示終也。
喪事尚遠日,誠如鄭義。
龍一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實為匆匆,于戚之理,合在情責。
便以深衣素缟之時,而罪同杖绖苫塊之日,于禮憲未允。
詳之律意,冒喪求仕,謂在斬焉草土之中,不謂除衰杖之後也。
又龍一虎具列居喪日月,無所隐冒,府應告之以禮,遣還終月。
便幸彼味識,欲加之罪,豈是遵禮敦風,一愛一民之緻乎?正如鄭義,龍一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宜科鞭五十。
” 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怿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劉氏薨,司徒、平原郡開國公高肇兄子太子洗馬員外亡,并上言,未知出入猶作鼓吹不,請下禮官議決。
太學博士封祖胄議:“《喪大記》雲:期九月之喪,既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五月三月之喪,比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世叔母、故主、宗子,直雲飲酒食肉,不言不與人樂之。
鄭玄雲:‘義服恩輕。
’以此推之,明義服葬容有樂理。
又《禮》:‘大功言而不議,小寶議而不及樂。
’言論之間,尚自不及,其于聲作,明不得也。
雖複功德,樂在宜止。
”四門博士蔣雅哲議:“凡三司之尊,開國之重,其于王服,皆有厭絕。
若尊同體敵,雖疏尚宜徹樂。
如或不同,子姓之喪非嫡者,既殡之後,義不阙樂。
”國子助教韓神固議:阙 “夫羽旄可以展耳目之适,絲竹可以肆遊宴之娛,故于樂貴縣,有哀則廢。
至若德儉如禮,升降有數,文物昭旂旗之明,錫鸾為行動之響,列明貴賤,非措哀樂于其間矣。
謂威儀鼓吹依舊為允。
” 兼儀曹郎中房景先駁曰:“案祖胄議以功德有喪,鼓吹不作;雅哲議齊衷卒哭,箫管必陳,準之輕重,理用未安。
聖人推情以制一服,據服以副心,何容拜虞生之奠于神宮,襲衰麻而奏樂。
大燧一移,衰情頓盡,反心以求,豈制禮之意也。
就如所言,義服恩輕,既虞而樂,正服一期,何以為斷?或義服尊,正服卑,如此之比,複何品節?雅哲所議,公子之喪非嫡者,既殡之後,義不阙樂。
案古雖有尊降,不見作樂之文,未詳此據,竟在何典?然君之于臣,本無服體,但恩誠相感,緻存隐恻。
是以仲遂卒垂,笙龠不入;智悼在殡,杜蒉明言。
豈大倫之痛,既殡而樂乎?又神固等所議,以為笳鼓不在樂限,鳴铙以警衆,聲笳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貴賤耳,雖居哀恤,施而不廢。
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諸正典,未為符合。
案《詩》‘雲鐘鼓既設’,‘鼓鐘伐鼛’,又雲‘于論鼓鐘,于樂辟雍’。
言則相連,豈非樂乎?八音之數,本無笳名,推而類之,箫管之比,豈可以名稱小殊,而不為樂。
若以王公位重,威飾宜崇,鼓吹公給,不可私辭者,魏绛和戎,受金石之賞,鐘公勳茂,蒙五熟之賜;若審功膺賞,君命必行,豈可陳嘉牢于齊殡之時,擊鐘磬于疑 祔之後?尋究二三,未有依據。
國子職兼文學,令問所歸,宜明據典谟,曲盡斟酌,率由必衷,以辨深惑。
何容總議并申,無所析剖,更詳得失,據典正議。
” 秘書監、國子祭酒孫惠蔚,太學博士封祖胄等重議:“司空體服衰麻,心懷慘切,其于聲樂,本無作理,但以鼓吹公儀,緻有疑論耳。
案鼓吹之制,蓋古之軍聲,獻捷之樂,不常用也。
有重位茂勳,乃得備作。
方之金石,準之管弦,其為音奏,雖曰小殊,然其大體,與樂無異。
是以《禮》雲:‘鼓無當于五聲,五聲不得不和。
’竊惟今者,加台司之儀,蓋欲兼廣威華,若有哀用之,無變于吉,便是一人之年,悲樂并用,求之禮情,于理未盡。
二公雖受之于公,用之非私,出入聲作,亦以娛己。
今既有喪,心不在樂,笳鼓之事,明非欲聞,其從甯戚之義,廢而勿作。
但禮崇公卿出入之儀,至有趨以采齊,行以肆夏,和銮之一聲,佩玉之飾者,所以顯槐鼎之至貴,彰宰輔之為重。
今二公地處尊親,儀殊百辟,鼓吹之用,無容全去。
禮有懸而不樂,今陳之以備威儀,不作以示哀痛。
述理節情,愚謂為允。
”诏曰:“可從國子後議。
” 清河王怿所生母羅太妃薨,表求申齊衰三年。
诏禮官博議。
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議:“《喪服大功章》雲:公之庶昆弟為母。
《傳》曰:‘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
’《記》:‘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源緣,既葬除之。
’《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此皆謂公侯枝子,藉父兄以為稱,其母本妾,猶擊之于君,不得以子貴為夫人者也。
至如應、韓啟宇,厥母固自申内主之尊;凡、蔣别封,其親亦容盡君妣之重,若然,便所謂周公制禮而子侄共尊。
漢世諸王之國,稱太後,宮室百官,周制京邑,自當一傍天子之式,而不用公庶之軌。
魏氏已來,雖群臣稱微,然嘗得出臨民土,恐亦未必舍近行遠,服功衰與練麻也。
羅太妃居王母一之尊二十許載,兩裔籓後,并建大邦,子孫盈第,臣吏滿國,堂堂列辟,禮樂備陳,吉慶兇哀宜稱情典。
則不應傍之公第,仍拘先厭。
愚謂可遠準《春秋》子貴之文,上祔周漢侯王之體,成母後之尊,蠲帝妾之賤,申疏喪之極慕,拟功練之輕悲。
誠如此:則三年之喪,無乖于自達;巨創之痛,有遂乎在中,甯成過哀,情禮俱允。
”時議者不同,诏服大功。
時又疑清河國官從服之制,太學博士李景林等二十一人議:“按《禮》文,君為母三年,臣從服期。
今司空自為先帝所厭,不得申其罔極。
依《禮》大功,據喪服厭降之例,并無從厭之文。
今太妃既舍六宮之黎,加太妃之号,為封君之母,尊崇一國。
臣下固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厭屈,而更有降。
禮有從輕而重,義包于此。
”太學博士封偉伯等十人議:“案臣從君服,降君一等。
君為母三年,臣則期。
今司空以仰厭先帝,俯就大功,臣之從服,不容有過。
但禮文殘缺,制無正條,竊附情理,謂宜小寶。
庶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頗會禮意。
”清河國郎中令韓子熙議: 謹案《喪服大功章》雲:公之庶昆弟為其母妻。
《傳》曰:“何以大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敢過大功也。
”夫以一國之貴,子猶見厭,況四海之尊,固無申理。
頃國王遭太妃憂,議者援引斯條,降王之服。
尋究義例,頗有一途。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