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三 禮四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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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員外将軍、兼尚書都令史陳終德有祖母一之喪,欲服齊衰三年,以無世爵之重,不可陵諸父,若下同衆孫,恐違後祖之義,請求詳正。
國子博士孫景邕、劉懷義、封軌、高綽,太學博士袁升,四門博士一陽一甯居等議:“嫡孫後祖,持重三年,不為品庶生二,終德宜先諸父。
”太常卿劉芳議:“案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時複下同庶人者,皆别标顯。
至如傳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鹹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廟。
世儒多雲,嫡孫傳重,下通庶人。
以為差謬。
何以明之?《禮稽命征》曰:‘天子之元士二廟,諸侯之上士亦二廟,中、下士一廟。
’一廟者,祖祢共廟。
《祭法》又雲庶人無廟’。
既如此分明,豈得通于庶人也?傳重者主宗廟,非謂庶人祭于寝也。
兼累世承嫡,方得為嫡子嫡孫耳。
不爾者,不得繼祖也。
又鄭玄别變除,雲為五世長子服斬也。
魏晉以來,不複行此禮矣。
案《喪服經》無嫡孫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為長子三年,嫡孫期。
《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
今世既不複為嫡子服斬,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
且準終德資階,方之士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複,無斯禮。
考之舊典,驗之今世,則茲範罕行。
且諸叔見存,喪主有寄,宜依諸孫,服期為允。
” 景邕等又議雲:“《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
何以論之?自大夫以上,每條标列,逮于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後疑也。
唯有庶人為國君,此則明義服之輕重,不涉于孫祖。
且受國于曾祖,廢疾之祖父,亦無重可傳,而猶三年,不必由世重也。
夫霜感露濡,異識鹹感,承重主嗣,甯甄寝廟,嫡孫之制,固不同殊。
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襲,末代僭妄,不可以語通典。
是以《春秋》譏于世卿,《王制》稱大夫不世,此明訓也。
《喪服》,《經》雖無嫡孫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為嫡孫者,豈祖以嫡服己,己與庶孫同為祖服期,于義可乎?服祖三年,此則近世未嘗變也。
準古士官不過二百石已上,終德即古之廟士也。
假令終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
況乃官曆士流,當訓章之運,而以庶叔之嫌,替其嫡重之位,未是成一人之善也。
”芳又議:“國子所雲,《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
本亦不謂一篇之内全不下同庶人,正言嫡孫傳重,專士以上。
此《經》、《傳》之正文,不及庶人明矣。
戴德《喪服變除》雲:‘父為長子斬,自天子達于士。
’此皆士以上乃有嫡子之明據也。
且承重者,以其将代己為宗廟主,廟主了不雲寝,又其證也。
所引大夫不世者,此《公羊》、《谷梁》近儒小道之書,至如《左氏》、《詩》、《易》、《論語》皆有典證,或是未寤。
許叔重《五經異義》雲,今《春秋公羊》、《谷梁》說卿大夫世位,則權并一姓,謂周尹氏、齊崔氏也。
而古《春秋左氏》說卿大夫皆得世祿。
《傳》曰‘官族’,《易》曰‘食舊德’,舊德,謂食父故祿也。
《尚書》曰:‘世選爾勞,予不絕爾善。
’《詩》雲:‘惟周之士,不顯奕世。
’《論語》曰:‘興滅國,繼絕世。
’國謂諸侯,世謂卿大夫也。
斯皆正經及《論語》士以上世位之明證也,士皆世祿也。
八品者一命,斯乃信然。
但觀此據,可謂睹其綱,未照其目也。
案晉《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無從,故以第八品準古下士。
今皇朝《官令》皆有正從,若以其員外之資,為第十六品也,豈得為正八品之士哉?推考古今,謹如前議。
” 景邕等又議:“《喪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事顯列,唯有庶人,含而不言。
此通下之義,了然無惑。
且官族者,謂世為其功;食舊德者,謂德侯者世位;興滅國,繼絕世,主謂諸侯卿大夫無罪誅絕者耳。
且金貂七毦,楊氏四公,雖以位相承,豈得言世祿乎?晉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繼,求還為祖母三年。
時政以禮無代父追服之文,亦無不許三年之制,此即晉世之成規也。
”尚書邢巒奏依芳議。
诏曰:“嫡孫為祖母,禮令有據,士人通行,何勞方緻疑請也。
可如國子所議。
” 延昌二年春,偏将軍乙龍一虎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虎并數閏月,詣府求上。
領軍元珍上言:“案《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哀求仕,五歲刑。
龍一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依律結刑五歲。
”三公郎中崔鴻駁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大祥。
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義,未知何者會聖人之旨。
龍一虎居喪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義,便是過禫即吉之月。
如其依鄭玄二十七月,禫中複可以從禦職事。
《禮》雲:‘祥之日鼓素琴。
’然則大祥之後,喪事終矣。
既可以從禦職事,求上何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複有罪乎?求之經律,理實未允。
”下更詳辨。
珍又上言:“案《士虞禮》,三年之喪,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礻覃。
鄭玄雲‘中猶間也’,‘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
又《禮》言:‘祥之日鼓素琴。
’鄭雲:‘鼓琴者,存樂也。
’孔子祥後五日,彈琴而不成,十日而成笙歌。
鄭注與《鄭志》及逾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為。
此謂存樂也,非所謂樂。
樂者,使工為之。
晉博士許猛《解三驗》曰:案《黍離》、《麥秀》之歌,《小雅》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魏詩》曰“心之憂矣,我歌且謠”。
若斯之類,豈可謂之金石之樂哉?是以徒歌謂之謠,徒吹謂之和。
《記》曰:‘比音而樂之,及幹戚羽一毛一謂之樂。
’若夫禮樂之施于金石,越于聲音者,此乃所謂樂也。
至于素琴以示終、笙歌以省哀者,則非樂矣。
《間傳》雲:大祥除衰,杖而素缟麻衣,大祥之服也。
《雜記》注雲:‘玄衣黃裳,則是禫祭,黃者,未大吉也。
’《檀弓》雲:‘祥而缟,是月禫,徙月樂。
’《鄭志》:趙商問,鄭玄答雲:祥謂大祥,二十五月。
是月禫,謂二十七月,非謂上祥之月也。
徙月而樂。
許猛《釋六征》曰:樂者,自謂八音克諧之樂也。
謂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樂耳。
而駁雲:‘大祥之後,喪事終矣。
’脫如此駁,禫複焉施?又駁雲:‘禫中鼓琴,複有罪乎?’然禫則黃裳,未大吉也,鼓琴存樂,在禮所許。
若使工奏八音,融然成韻,既未徙月,不罪伊何!又駁雲:‘禫中既得從禦職事,求上何為不可?’檢龍一虎居喪二十六月,始是素缟麻衣,大祥之中,何謂禫乎?三年沒閏,理無可疑。
麻衣在體,冒仕求榮,實為大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禫祥同月,全乖鄭義。
喪兇尚遠,而欲速除,何匆匆者哉?下府愚量,鄭為得之。
何者?《禮記》雲:‘吉事尚近日,兇事尚遠日。
’又《論語》雲:‘喪與其易甯戚。
’而服限三年,痛盡終身。
中月之解,雖容二義,尚遠甯戚。
又檢王、杜之義,起于魏末晉初。
及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駁鄭禫二十七月之失,為六征三驗,上言于晉武帝曰:‘夫禮國之大典,兆民所日用,豈可二哉。
今服礻覃者各各不同,非聖世一統之謂。
鄭玄說二十七月禫,甚乖大義。
臣每難鄭失,六有征,三有驗,初未能破臣難而通玄說者。
’如猗之意,謂鄭義廢矣。
太康中,許猛上言扶鄭,《釋六禫》,《解三驗》,以鄭禫二十七月為得,猗及王肅為失。
而博士宋昌等議猛扶鄭為衷,晉武從之。
王、杜之義,于是敗矣。
王、杜之義見敗者,晉武知
國子博士孫景邕、劉懷義、封軌、高綽,太學博士袁升,四門博士一陽一甯居等議:“嫡孫後祖,持重三年,不為品庶生二,終德宜先諸父。
”太常卿劉芳議:“案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時複下同庶人者,皆别标顯。
至如傳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鹹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廟。
世儒多雲,嫡孫傳重,下通庶人。
以為差謬。
何以明之?《禮稽命征》曰:‘天子之元士二廟,諸侯之上士亦二廟,中、下士一廟。
’一廟者,祖祢共廟。
《祭法》又雲庶人無廟’。
既如此分明,豈得通于庶人也?傳重者主宗廟,非謂庶人祭于寝也。
兼累世承嫡,方得為嫡子嫡孫耳。
不爾者,不得繼祖也。
又鄭玄别變除,雲為五世長子服斬也。
魏晉以來,不複行此禮矣。
案《喪服經》無嫡孫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為長子三年,嫡孫期。
《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
今世既不複為嫡子服斬,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
且準終德資階,方之士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複,無斯禮。
考之舊典,驗之今世,則茲範罕行。
且諸叔見存,喪主有寄,宜依諸孫,服期為允。
” 景邕等又議雲:“《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
何以論之?自大夫以上,每條标列,逮于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後疑也。
唯有庶人為國君,此則明義服之輕重,不涉于孫祖。
且受國于曾祖,廢疾之祖父,亦無重可傳,而猶三年,不必由世重也。
夫霜感露濡,異識鹹感,承重主嗣,甯甄寝廟,嫡孫之制,固不同殊。
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襲,末代僭妄,不可以語通典。
是以《春秋》譏于世卿,《王制》稱大夫不世,此明訓也。
《喪服》,《經》雖無嫡孫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為嫡孫者,豈祖以嫡服己,己與庶孫同為祖服期,于義可乎?服祖三年,此則近世未嘗變也。
準古士官不過二百石已上,終德即古之廟士也。
假令終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
況乃官曆士流,當訓章之運,而以庶叔之嫌,替其嫡重之位,未是成一人之善也。
”芳又議:“國子所雲,《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
本亦不謂一篇之内全不下同庶人,正言嫡孫傳重,專士以上。
此《經》、《傳》之正文,不及庶人明矣。
戴德《喪服變除》雲:‘父為長子斬,自天子達于士。
’此皆士以上乃有嫡子之明據也。
且承重者,以其将代己為宗廟主,廟主了不雲寝,又其證也。
所引大夫不世者,此《公羊》、《谷梁》近儒小道之書,至如《左氏》、《詩》、《易》、《
許叔重《五經異義》雲,今《春秋公羊》、《谷梁》說卿大夫世位,則權并一姓,謂周尹氏、齊崔氏也。
而古《春秋左氏》說卿大夫皆得世祿。
《傳》曰‘官族’,《易》曰‘食舊德’,舊德,謂食父故祿也。
《尚書》曰:‘世選爾勞,予不絕爾善。
’《詩》雲:‘惟周之士,不顯奕世。
’《論語》曰:‘興滅國,繼絕世。
’國謂諸侯,世謂卿大夫也。
斯皆正經及《論語》士以上世位之明證也,士皆世祿也。
八品者一命,斯乃信然。
但觀此據,可謂睹其綱,未照其目也。
案晉《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無從,故以第八品準古下士。
今皇朝《官令》皆有正從,若以其員外之資,為第十六品也,豈得為正八品之士哉?推考古今,謹如前議。
” 景邕等又議:“《喪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事顯列,唯有庶人,含而不言。
此通下之義,了然無惑。
且官族者,謂世為其功;食舊德者,謂德侯者世位;興滅國,繼絕世,主謂諸侯卿大夫無罪誅絕者耳。
且金貂七毦,楊氏四公,雖以位相承,豈得言世祿乎?晉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繼,求還為祖母三年。
時政以禮無代父追服之文,亦無不許三年之制,此即晉世之成規也。
”尚書邢巒奏依芳議。
诏曰:“嫡孫為祖母,禮令有據,士人通行,何勞方緻疑請也。
可如國子所議。
” 延昌二年春,偏将軍乙龍一虎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虎并數閏月,詣府求上。
領軍元珍上言:“案《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哀求仕,五歲刑。
龍一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依律結刑五歲。
”三公郎中崔鴻駁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大祥。
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義,未知何者會聖人之旨。
龍一虎居喪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義,便是過禫即吉之月。
如其依鄭玄二十七月,禫中複可以從禦職事。
《禮》雲:‘祥之日鼓素琴。
’然則大祥之後,喪事終矣。
既可以從禦職事,求上何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複有罪乎?求之經律,理實未允。
”下更詳辨。
珍又上言:“案《士虞禮》,三年之喪,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礻覃。
鄭玄雲‘中猶間也’,‘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
又《禮》言:‘祥之日鼓素琴。
’鄭雲:‘鼓琴者,存樂也。
’孔子祥後五日,彈琴而不成,十日而成笙歌。
鄭注與《鄭志》及逾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為。
此謂存樂也,非所謂樂。
樂者,使工為之。
晉博士許猛《解三驗》曰:案《黍離》、《麥秀》之歌,《小雅》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魏詩》曰“心之憂矣,我歌且謠”。
若斯之類,豈可謂之金石之樂哉?是以徒歌謂之謠,徒吹謂之和。
《記》曰:‘比音而樂之,及幹戚羽一毛一謂之樂。
’若夫禮樂之施于金石,越于聲音者,此乃所謂樂也。
至于素琴以示終、笙歌以省哀者,則非樂矣。
《間傳》雲:大祥除衰,杖而素缟麻衣,大祥之服也。
《雜記》注雲:‘玄衣黃裳,則是禫祭,黃者,未大吉也。
’《檀弓》雲:‘祥而缟,是月禫,徙月樂。
’《鄭志》:趙商問,鄭玄答雲:祥謂大祥,二十五月。
是月禫,謂二十七月,非謂上祥之月也。
徙月而樂。
許猛《釋六征》曰:樂者,自謂八音克諧之樂也。
謂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樂耳。
而駁雲:‘大祥之後,喪事終矣。
’脫如此駁,禫複焉施?又駁雲:‘禫中鼓琴,複有罪乎?’然禫則黃裳,未大吉也,鼓琴存樂,在禮所許。
若使工奏八音,融然成韻,既未徙月,不罪伊何!又駁雲:‘禫中既得從禦職事,求上何為不可?’檢龍一虎居喪二十六月,始是素缟麻衣,大祥之中,何謂禫乎?三年沒閏,理無可疑。
麻衣在體,冒仕求榮,實為大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禫祥同月,全乖鄭義。
喪兇尚遠,而欲速除,何匆匆者哉?下府愚量,鄭為得之。
何者?《禮記》雲:‘吉事尚近日,兇事尚遠日。
’又《論語》雲:‘喪與其易甯戚。
’而服限三年,痛盡終身。
中月之解,雖容二義,尚遠甯戚。
又檢王、杜之義,起于魏末晉初。
及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駁鄭禫二十七月之失,為六征三驗,上言于晉武帝曰:‘夫禮國之大典,兆民所日用,豈可二哉。
今服礻覃者各各不同,非聖世一統之謂。
鄭玄說二十七月禫,甚乖大義。
臣每難鄭失,六有征,三有驗,初未能破臣難而通玄說者。
’如猗之意,謂鄭義廢矣。
太康中,許猛上言扶鄭,《釋六禫》,《解三驗》,以鄭禫二十七月為得,猗及王肅為失。
而博士宋昌等議猛扶鄭為衷,晉武從之。
王、杜之義,于是敗矣。
王、杜之義見敗者,晉武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