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二 禮四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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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仆已下,奏事中散已上,及刺史、鎮将,立哭于廟庭,三公、令仆升廟。

    既出,監禦令陳服笥于廟陛南,近侍者奉而升列于垩室前席。

    侍中、南平王馮誕跽奏請易服,進缟冠、皁朝服、革帶、黑屦,侍臣各易以黑介帻、白絹單衣、革帶、烏履,遂哀哭至乙夜,盡戊子。

    質明薦羞,奏事中散已上,冠服如侍臣,刺史已下無變。

    高祖薦酌,神部尚書王谌贊祝訖,哭拜遂出。

    有司一陽一祥服如前。

    侍中跽奏,請易祭服,進缟冠素纰、白布深衣、麻繩履。

    侍臣去帻易幍,群官易服如侍臣,又引入如前。

    儀曹尚書遊明根升廟跽慰,複位哭,遂出。

    引太守外臣及諸部渠帥入哭,次引蕭赜使并雜客入。

    至甲夜四刻,侍禦、散騎常侍、司衛監以上升廟哭,既而出。

    帝出廟,停立哀哭,久而乃還。

     十月,太尉丕奏曰:“竊聞太廟已就,明堂功畢,然享祀之禮,不可久曠。

    至于移廟之日,須得國之大姓,遷主安廟。

    神部尚書王谌既是庶姓,不宜參豫。

    臣昔以皇室宗屬,遷世祖之主。

    先朝舊式,不敢不聞。

    ”诏曰:“具聞所奏,尋惟平日,倍增痛絕。

    今遵述先旨,營建寝廟,既而粗就。

    先王制禮,職司有分。

    移廟之日,遷奉神主,皆太尉之事,朕亦親自行一事,不得越局,專委大姓。

    王谌所司,惟贊闆而已。

    時運流速,奄及缟制,複不得哀哭于明堂,後當親拜山陵,寫洩哀慕。

    ” 是年,高麗王死,十二月诏曰:“高麗王琏守蕃東隅,累朝貢職,年逾期赜,勤德彌著。

    今既不幸,其赴使垂至,将為之舉哀。

    而古者同姓哭廟,異姓随其方,皆有服制。

    今既久廢,不可卒為之衰,且欲素委貌、白布深衣,于城東為盡一哀,以見其使也。

    朕雖不嘗識此人,甚悼惜之。

    有司可申敕備辦。

    ”事如别儀。

     十六年九月辛未,高祖哭于文明太後陵左,終日不絕聲,幕越席為次,侍臣侍哭。

    壬申,高祖以忌日哭于陵左,哀至則哭,侍哭如昨。

    帝二日不禦膳。

    癸酉,朝中夕三時,哭拜于陵前。

    夜宿監玄殿,是夜徹次。

    甲戌,帝拜哭辭陵,還永樂宮。

     十九年,太師馮熙薨,有數子尚幼。

    議者以為童子之節,事降成一人,謂為衰而不裳,免而不绖,又無腰麻缪垂,唯有絞帶。

    時博士孫惠蔚上書言:“臣雖識謝古人,然微涉傳記。

    近取諸身,遠取諸禮,驗情以求理,尋理以推制。

    竊謂童子在幼之儀,居喪之節,冠杖之制,有降成一人。

    衰麻之服,略為不異。

    以《玉藻》二簡,微足明之,曰:童子之節,錦紳并細。

    錦即大帶,既有佩觿之革,又有錦紐之紳。

    此明童子雖幼,已備二帶。

    以兇類吉,則腰绖存焉。

    又曰:童子無缌服。

    鄭注曰:‘雖不服缌,猶免深衣。

    ’是許其有裳,但不殊上下。

    又深衣之制,長幼俱服。

    童子為服之缌,猶免深衣,況居有服之斬,而反無裳乎?臣又聞先師舊說,童子常服類深衣,衰裳所施,理或取象。

    但典無成言,故未敢孤斷,又曰:聽事則不麻。

    則知不聽事麻矣。

    故注曰:‘無麻往給事。

    ’此明族人之喪,童子有事,貫绖帶麻,執事不易,故暫聽去之,以便其使。

    往則不麻,不往則绖。

    如使童子本自無麻,《禮》腰、首,聽與不聽,俱阙兩绖,唯舉無麻,足明不備,豈得言聽事則不麻乎?以此論之,有绖明矣。

    且童子不杖不廬之節,理儉于責疑 ;不裳不绖之制,未睹其說。

    又臣竊解童子不衣裳之記,是有聞之言。

    将謂童子時甫稚齡,未就外傅,出則不交族人,内則事殊長者,馂旨父母一之前,往來慈一乳一之手,故許其無裳,以便易之。

    若在志學之後,将冠之初,年居二九,質并成一人,受道成均之學,釋菜上庠之内,将命孔氏之門,執燭曾參之室,而唯有掩身之衣,無蔽下之裳,臣愚未之安矣。

    又女子未許嫁,二十則笄,觀祭祀,納酒漿,助奠廟堂之中,視禮至敬之處,其于婉容之服,甯無其備。

    以此推之,則男一女雖幼,理應有裳。

    但男一女未冠,禮謝三加,女子未出,衣殊狄祿。

    無名之服,禮文罕見。

    童子雖不當室,苟以成一人之心,則許其人服缌之绖。

    輕猶有绖,斬重無麻,是為與輕而奪重,非《禮》之意,此臣之所以深疑也。

    又衰傍有衤任,以掩裳際,如使無裳,衤任便徒設,若複去衤任,衰又不備。

    設有齊斬之故,而便成童一男一女唯服無衤任之衰,去其裳绖,此必識禮之所不行,亦以明矣。

    若不行于己,而立制于人,是為違制以為法,從制以誤人。

    恕禮而行,理将異此。

    ”诏從其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