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二 禮四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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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于予。

    雖無丁蘭之感,庶聖靈不奪至願,是以謂無違旨嫌。

    諸公所表,稱先朝成式,事在可準。

    朕仰惟太祖龍飛九五,初定中原,及太宗承基,世祖纂曆,皆以四方未一,群雄競起,故銳意武功,未修文德。

    高宗、顯祖亦心存武烈,因循無改。

    朕承累世之資,仰聖善之訓,撫和内外,上下輯諧。

    稽參古式,憲章舊典,四海移風,要荒革俗。

    仰遵明軌,庶無愆違。

    而方于禍酷之辰,引末朝因循之則,以為前準,非是所喻。

    ” 高闾對曰:“臣等以先朝所行,頗同魏晉,又适於時,故敢仍請。

    ”高祖曰:“卿等又稱今雖中夏穆清,庶邦康靜,然萬機事廣,不可暫曠。

    朕以卿苦見一逼一奪,情不自勝。

    尋覽喪儀,見前賢論者,稱卒哭之後,王者得理庶事。

    依據此文,又從遺冊之旨,雖存衰服,不廢萬機,無阙庶政,得展罔極之思,于情差申。

    ” 高闾對曰:“君不除服于上,臣則釋衰于下,從服之義有違,為臣之道不足。

    又親禦衰麻,複聽朝政,吉兇事雜,臣竊為疑。

    ”高祖曰:“卿等猶以朕之未除于上,不忍專釋于下,奈何令朕獨忍于親舊!論雲,王者不遂三年之服者,屈己以寬群下也。

    先後之撫群下也,念之若子,視之猶傷。

    卿等哀慕之思,既不求寬;朕欲盡罔極之慕,何為不可?但一逼一遺冊,不遂乃心。

    将欲居廬服衰,寫朝夕之慕;升堂襲素,理日昃之勤。

    使大政不荒,哀情獲遂,吉不害于兇,兇無妨于吉。

    以心處之,謂為可爾。

    遺旨之文,公卿所議,皆服終三旬,釋衰襲吉。

    從此而行,情實未忍;遂服三年,重違旨诰。

    今處二理之際,唯望至期,使四氣一周,寒暑代易。

    雖不盡三年之心,得一終忌日,情結差申。

    案《禮》,卒哭之後,将受變服。

    于朕受日,庶民及小辟皆命即吉。

    内職羽林中郎已下,虎贲郎已上,及外職五品已上無衰服者,素服以終三月;内職及外臣衰服者,變從練禮。

    外臣三月而除;諸王、三都、驸馬及内職,至來年三月晦朕之練也,除兇即吉;侍臣君服斯服,随朕所降。

    此雖非舊式,推情即理,有貴賤之差,遠近之别。

    ” 明根對曰:“聖慕深遠,孝情彌至,臣等所奏,已不蒙許,願得逾年即吉。

    既曆冬正,歲序改易,且足申至慕之情,又近遺诰之意,何待期年。

    ”高祖曰:“冊旨速除之意,慮廣及百官,久曠衆務。

    豈于朕一人,獨有違奪?今既依次降除,各不廢王政,複何妨于事,而猶奪期年之心。

    ” 高闾對曰:“昔王孫一裸一葬,士安去棺,其子皆從而不違,不為不孝。

    此雖貴賤非倫,事頗相似,臣敢借以為谕。

    今親奉遺令,而有所不從,臣等所以頻煩于奏。

    ”李彪亦曰:“三年不改其父之道,可謂大孝。

    今不遵冊令,恐涉改道之嫌。

    ”高祖曰:“王孫、士安皆誨子以儉,送終之事,及其遵也,豈異今日。

    改父之道者,蓋謂慢孝忘禮,肆情違度。

    今梓宮之儉,玄房之約,明器帏帳,一無所陳。

    如斯之事,卿等所悉。

    衰服之告,乃至聖心卑己申下之意,甯可苟順沖約之旨,而頓絕創巨之痛。

    縱有所涉,甘受後代之譏,未忍今日之請。

    又表稱春秋蒸嘗,事難廢阙。

    朕聞諸夫子,‘吾不與祭,如不祭’。

    自先朝以來,有司行一事,不必躬親,比之聖言,于事殆阙。

    賴蒙慈訓之恩,自行緻敬之禮。

    今昊天降罰,殃禍上延,人神喪恃,幽顯同切,想宗廟之靈,亦辍歆祀。

    脫行飨薦,恐乖冥旨。

    仰思成訓,倍增痛絕。

    豈忍身襲兗冕,親行吉事。

    ” 高闾對曰:“古者郊天,越绋行一事,宗廟之重,次于郊祀。

    今山陵已畢,不可久廢廟飨。

    ”高祖曰:“祭祀之典,事由聖經,未忍之心,具如前告。

    脫至廟庭,号慕自纏,終恐廢禮。

    公卿如能獨行,事在言外。

    ” 李彪曰:“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

    今欲廢禮阙樂,臣等未敢。

    ”高祖曰:“此乃宰予不仁之說,己受責于孔子,不足複言。

    群官前表,稱‘高宗徒有諒暗之言,而無可遵之式’。

    朕惟信暗默之難,周公禮制,自茲以降,莫能景行。

    言無可遵之式,良可怪矣。

    複雲,康王既廢初喪之儀,先行即位之禮。

    于是無改之道式虧,三年之喪有缺。

    朕謂服美不安,先賢有谕;禮畢居喪,著在前典。

    或虧之言,有缺之義,深乖理衷。

    ” 高闾對曰:“臣等據案成事,依附杜預,多有未允。

    至乃推校古今,量考衆議,實如明旨。

    臣等竊惟曾參匹夫,七日不食,夫子以為非禮。

    及錄其事,唯書七日,不稱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