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 禮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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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河,境被淮漢。

    非若龌龊邊方,僭拟之屬,遠如孫權、劉備,近若劉裕、道成,事系蠻夷,非關中夏。

    伏惟聖朝,德配天地,道被四海,承乾統曆,功侔百王。

    光格同于唐虞,享祚流于周漢,正位中境,奄有萬方。

    今若并棄三家,遠承晉氏,則蔑中原正次之實。

    存之無損于此,而有成于彼;廢之無益于今,而有傷于事。

    臣愚以為宜從尚黃,定為土德。

    又前代之君,明賢之史,皆因其可褒褒之,可貶貶之。

    今議者偏據可絕之義,而不錄可全之禮。

    所論事大,垂之萬葉。

    宜并集中秘群儒,人人别議,擇其所長,于理為悉。

    ” 秘書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議以為:“尚書闾議,繼近秦氏。

    臣職掌國籍,頗覽前書,惜此正次,慨彼非緒。

    辄仰推帝始,遠尋百王。

    魏雖建國君民,兆關振古,祖黃制朔,綿迹有因。

    然此帝業,神元為首。

    案神元、晉武,往來和好。

    至于桓、穆,洛京破亡。

    二帝志摧聰、勒,思存晉氏,每助劉琨,申威并冀。

    是以晉室銜扶救之仁,越石深代王之請。

    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終平燕氏,大造中區。

    則是司馬祚終于郏鄏,而元氏受命于雲代。

    蓋自周之滅及漢正号,幾六十年,著符尚赤。

    後雖張、賈殊議,暫疑而卒從火德,以繼周氏。

    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項而同吳廣。

    近蠲謬僞,遠即神正,若此之明也。

    甯使白蛇徒斬,雕雲空結哉!自有晉傾淪,暨登國肇号,亦幾六十餘載,物色旗幟,率多從黑。

    是又自然合應,玄同漢始。

    且秦并天下,革創法度,漢仍其制,少所變易。

    猶仰推五運,竟踵隆姬。

    而況劉、石、苻、燕,世業促褊,綱紀弗立。

    魏接其弊,自有彜典,豈可異漢之承木,舍晉而為土邪?夫皇統崇極,承運至重,必當推協天緒,考審正次,不可雜以僭竊,參之強狡。

    神元既晉武同世,桓、穆與懷、愍接時。

    晉室之淪,平文始大,廟号太祖,抑亦有由。

    紹晉定德,孰曰不可,而欲次茲僞僭,豈非惑乎?臣所以慺慺惜之,唯垂察納。

    ”诏令群官議之。

     十五年正月,侍中、司空、長樂王穆亮,侍中、尚書左仆射、平原王陸叡,侍中、吏部尚書、中山王王元孫,侍中、尚書、驸馬都尉、南平王馮誕,散騎常侍、都曹尚書、新泰侯遊明根,散騎常侍、南部令鄧侍祖,秘書中散李恺,尚書左丞郭祚,右丞、霸城子衛慶,中書侍郎封琳,中書郎、泰昌子崔挺,中書侍郎賈元壽等言:“臣等受敕共議中書監高闾、秘書丞李彪等二人所議皇魏行次。

    尚書高闾以石承晉為水德,以燕承石為木德,以秦承燕為火德,大魏次秦為土德,皆以地據中夏,以為得統之征。

    皇魏建号,事接秦末,晉既滅亡,天命在我。

    故因中原有寄,即而承之。

    彪等據神元皇帝與晉武并時,桓、穆二帝,仍修舊好。

    始自平文,逮于太祖,抗衡秦、趙,終平慕容。

    晉祚終于秦方,大魏興于雲朔。

    據漢棄秦承周之義,以皇魏承晉為水德。

    二家之論,大略如此。

    臣等謹共參論,伏惟皇魏世王玄朔,下迄魏、晉,趙、秦、二燕雖地據中華,德祚微淺,并獲推叙,于理未惬。

    又國家積德修長,道光萬載。

    彪等職主東觀,詳究圖史,所據之理,其緻難奪。

    今欲從彪等所議,宜承晉為水德。

    ’诏曰:“越近承遠,情所未安。

    然考次推時,頗亦難繼。

    朝賢所議,豈朕能有違奪。

    便可依為水德,祖申臘辰。

    ” 四年,經始明堂,改營太廟。

    诏曰:“祖有功,宗有德,自非功德厚者,不得擅祖宗之名,居二祧之廟。

    仰惟先朝舊事,舛駁不同,難以取準。

    今将述遵先志,具詳禮典,宜制祖宗之号,定将來之法。

    烈祖有創基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宜為祖宗,百世不遷。

    而遠祖平文功未多于昭成,然廟号為太祖;道武建業之勳,高于平文,廟号為烈祖。

    比功校德,以為未允。

    朕今奉尊道武為太祖,與顯祖為二祧,餘者以次而遷。

    平文既遷,廟唯有六,始今七廟,一則無主。

    唯當朕躬此事,亦臣子所難言。

    夫生必有終,人之常理。

    朕以不德,忝承洪緒,若宗廟之靈,獲全首領以沒于地,為昭穆之次,心願畢矣。

    必不可豫,設可垂之文,示後必令遷之。

    ”司空公、長樂王穆亮等奏言:“升平之會,事在于今。

    推功考德,實如明旨。

    但七廟之祀,備行日久,無宜阙一,虛有所待。

    臣等愚謂,依先尊祀,可垂文示後。

    理衷如此,不敢不言。

    ”诏曰“理或如此。

    比有間隙,當為文相示”。

     八月壬辰,诏郡國有時果可薦者,并送京師以供廟飨。

     又诏曰:“《禮》雲自外至者,無主不立。

    先朝以來,以正月吉日,于朝廷設幕,中置松柏樹,設五帝坐。

    此既無可祖配,揆之古典,實無所取,可去此祀。

    又探策之祭,既非禮典,可悉罷之。

    ” 戊午诏曰:“國家自先朝以來,飨祀諸神,凡有一千二百餘處。

    今欲減省群祀,務從簡約。

    昔漢高之初,所祀衆神及寝廟不少今日。

    至于元、成之際,匡衡執論,乃得減省。

    後至光武之世,禮儀始備,飨祀有序。

    凡祭不欲數,數則黩,黩則不敬。

    神聰明正直,不待煩祀也。

    ”又诏曰:“明堂、太廟,并祀祖宗,配祭配享,于斯備矣。

    白登、崞山、雞鳴山廟唯遣有司行一事。

    馮宣王誕生先後,複因在官長安,立廟宜異常等。

    可敕雍州,以時供祭。

    ”又诏曰:“先恆有水火之神四十餘名,及城北星神。

    今圜丘之下,既祭風伯、雨師、司中、司命,明堂祭門、戶、井、竈、中霤,每神皆有。

    此四十神計不須立,悉可罷之。

    ” 甲寅,集群官,诏曰:“近論朝日夕月,皆欲以二分之日,于東西郊行禮。

    然月有餘閏,行無常準。

    若一依分日,或值月出于東,而行禮於西,尋情即理,不可施行。

    昔秘書監薛謂等嘗論此事,以為朝日以朔,夕月以朏。

    卿等意謂朔朏二分,何者為是?”尚書遊明根對曰“考案舊式,推校衆議,宜從朏月”。

     十一月己未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