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十 禮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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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也。
王肅解禘祫,稱天子諸侯皆禘于宗廟,非祭天之祭。
郊祀後稷,不稱禘,宗廟稱禘。
禘、祫一名也,合而祭之故稱祫,審谛之故稱禘,非兩祭之名。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總而互舉之,故稱五年再殷祭,不言一禘一祫,斷可知矣。
禮文大略,諸儒之說,盡具于此。
卿等便可議其是非。
”尚書遊明根、左丞郭祚、中書侍郎封琳、著作郎崔光等對曰:“鄭氏之義,禘者大祭之名。
大祭圜丘謂之禘者,審谛五一精一星辰也;大祭宗廟謂之禘者,審谛其昭穆。
圜丘常合不言祫,宗廟時合故言祫。
斯則宗廟祫趾并行,圜丘一禘而已。
宜于宗廟俱行禘祫之禮。
二禮異,故名殊。
依《禮》,春廢犆罐,于嘗于蒸則祫,不于三時皆行禘佩之禮。
”中書監高闾、儀曹令李韶、中書侍郎高遵等十三人對稱:“禘祭圜丘之禘與鄭義同,其宗廟禘祫之祭與王義同。
與鄭義同者,以為有虞禘黃帝,黃帝非虞在廟之帝,不在廟,非圜丘而何?又《大傳》稱祖其所自出之祖,又非在廟之文。
《論》稱‘禘自既灌’,事似據。
《爾雅》稱‘禘,大祭也’。
《頌》‘《長發》,大禘也’,殷王之祭。
斯皆非諸侯之禮,諸侯無禘。
禮唯夏殷,夏祭稱禘,又非宗廟之禘。
魯行天子之儀,不敢專行圜丘之禘,改殷之禘,取其禘名于宗廟,因先有祫,遂生兩名。
據王氏之義,祫而禘祭之,故言禘祫,總謂再殷祭,明不異也。
禘祫一名也。
其禘祫止于一時,止于一時者,祭不欲數,數則黩。
一歲而三禘,愚以為過數。
” 帝曰:“尚書、中書等,據二家之義,論禘佩詳矣。
然于行一事取衷,猶有未允。
監等以禘佩為名,義同王氏,禘祭圜丘,事與鄭同。
無所間然。
尚書等與鄭氏同,兩名兩祭,并存并用,理有未稱。
俱據二義,一時禘祫,而阙二時之禘,事有難從。
夫先王制禮,内緣人子之情,外協尊卑之序。
故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數盡則毀,藏主于太祖之廟,三年而祫祭之。
世盡則毀,以示有終之義;三年而祫,以申追遠之情。
禘佩既是一祭,分而兩之,事無所據。
毀廟三年一祫,又有不盡四時,于禮為阙。
七廟四時常祭,祫則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時,于情為簡。
王以禘佩為一祭,王義為長。
鄭以圜丘為禘,與宗廟大祭同名,義亦為當。
今互取鄭、王二義。
禘佩并為一名,從王;禘佩是祭圜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從鄭。
若以數則黩,五年一禘,改祫從禘。
五年一禘,則四時盡禘,以稱今情。
禘則依《禮》文,先禘而後時祭。
便即施行,著之于令,永為世法。
” 高闾曰:“《書》稱:‘肆類于上帝,禋于六宗。
’六宗之祀,《禮》無明文,名位壇兆,曆代所疑。
漢魏及晉諸儒異說,或稱天地四時,或稱六者之間,或稱《易》之六子,或稱風雷之類,或稱星辰之屬,或曰世代所宗,或雲宗廟所尚,或曰社稷五祀,凡有十一家。
自晉已來,逮于聖世,以為論者雖多,皆有所阙,莫能評究。
遂相因承,别立六宗之兆,總為一位而祭之。
比敕臣等評議取衷,附之祀典。
臣等承旨,披究往說,各有其理。
較而論之,長短互有,若偏用一家,事或差舛。
衆疑則從多,今惑則仍古。
請依先别處六宗之兆,總為一祀而祭之。
”帝曰:“詳定朝令,祀為事首,以疑從疑,何所取正?昔石渠、虎閣之議,皆準類以引義,原事以證情,故能通百家之要,定累世之疑。
況今有文可據,有本可推,而不評而定之,其緻安在?朕躬覽《尚書》之文,稱‘肆類上帝,禋于六宗’,文相連屬,理似一事。
上帝稱肆而無禋,六宗言禋而不别其名。
以此推之,上帝、六宗當是一時之祀,非别祭之名。
肆類非獨祭之目,焚煙非他祀之用。
六宗者,必是天皇大帝及五帝之神明矣。
禋是祭帝之事,故稱禋以關其他,故稱六以證之。
然則肆類上帝,禋于六宗,一祭也,互舉以成之。
今祭圜丘,五帝在焉,其牲币俱禋,故稱肆類上帝,禋于六宗。
一祭而六祀備焉。
六祭既備,無煩複别立六宗之位。
便可依此附令,永為定法。
” 十四年八月诏曰:“丘澤初志,配尚宜定,五德相襲,分叙有常。
然異同之論,著于往漢,未詳之說,疑在今史。
群官百辟,可議其所應,必令合衷,以成萬代之式。
” 中書監高闾議以為:“帝王之作,百代可知,運代相承,書傳可驗。
雖祚命有長短,德政有優劣,至于受終嚴祖,殷薦上帝,其緻一也。
故敢述其前載,舉其大略。
臣聞居尊據極,允應明命者,莫不以中原為正統,神州為帝宅。
苟位當名全,化迹流洽,則不專以世數為與奪,善惡為是非。
故堯舜禅揖,一身異尚;魏晉相代,少紀運殊。
桀纣至虐,不廢承曆之叙;厲惠至昏,不阙周晉之錄。
計五德之論,始自漢劉,一時之議,三家緻别。
故張蒼以漢為水德,賈誼、公孫臣以漢為土德,劉向以漢為火德。
以為水德者,正以嘗有水溢之應,則不推運代相承之數矣。
以土德者,則以亡秦繼曆,相即為次,不推逆順之異也。
以為火德者,懸證赤帝斬蛇之符,棄秦之暴,越惡承善,不以世次為正也,故以承周為火德。
自茲厥後,乃以為常。
魏承漢,火生土,故魏為土德。
晉承魏,土生金,故晉為金德。
趙承晉,金生水,故趙為水德。
燕承趙,水生木,故燕為木德。
秦承燕,木生火,故秦為火德。
秦之未滅,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稱制玄朔。
故平文之廟,始稱‘太祖’,以明受命之證,如周在岐之一陽一。
若繼晉,晉亡已久;若棄秦,則中原有寄。
推此而言,承秦之理,事為明驗。
故以魏承秦,魏為土德,又五緯表驗,黃星曜彩,考氏定實,合德軒轅,承土祖未,事為著矣。
又秦趙及燕,雖非明聖,各正号赤縣,統有中土,郊天祭地,肆類鹹秩,明刑制禮,不失舊章。
奄岱
王肅解禘祫,稱天子諸侯皆禘于宗廟,非祭天之祭。
郊祀後稷,不稱禘,宗廟稱禘。
禘、祫一名也,合而祭之故稱祫,審谛之故稱禘,非兩祭之名。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總而互舉之,故稱五年再殷祭,不言一禘一祫,斷可知矣。
禮文大略,諸儒之說,盡具于此。
卿等便可議其是非。
”
大祭圜丘謂之禘者,審谛五一精一星辰也;大祭宗廟謂之禘者,審谛其昭穆。
圜丘常合不言祫,宗廟時合故言祫。
斯則宗廟祫趾并行,圜丘一禘而已。
宜于宗廟俱行禘祫之禮。
二禮異,故名殊。
依《禮》,春廢犆罐,于嘗于蒸則祫,不于三時皆行禘佩之禮。
”中書監高闾、儀曹令李韶、中書侍郎高遵等十三人對稱:“禘祭圜丘之禘與鄭義同,其宗廟禘祫之祭與王義同。
與鄭義同者,以為有虞禘黃帝,黃帝非虞在廟之帝,不在廟,非圜丘而何?又《大傳》稱祖其所自出之祖,又非在廟之文。
《論》稱‘禘自既灌’,事似據。
《爾雅》稱‘禘,大祭也’。
《頌》‘《長發》,大禘也’,殷王之祭。
斯皆非諸侯之禮,諸侯無禘。
禮唯夏殷,夏祭稱禘,又非宗廟之禘。
魯行天子之儀,不敢專行圜丘之禘,改殷之禘,取其禘名于宗廟,因先有祫,遂生兩名。
據王氏之義,祫而禘祭之,故言禘祫,總謂再殷祭,明不異也。
禘祫一名也。
其禘祫止于一時,止于一時者,祭不欲數,數則黩。
一歲而三禘,愚以為過數。
” 帝曰:“尚書、中書等,據二家之義,論禘佩詳矣。
然于行一事取衷,猶有未允。
監等以禘佩為名,義同王氏,禘祭圜丘,事與鄭同。
無所間然。
尚書等與鄭氏同,兩名兩祭,并存并用,理有未稱。
俱據二義,一時禘祫,而阙二時之禘,事有難從。
夫先王制禮,内緣人子之情,外協尊卑之序。
故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數盡則毀,藏主于太祖之廟,三年而祫祭之。
世盡則毀,以示有終之義;三年而祫,以申追遠之情。
禘佩既是一祭,分而兩之,事無所據。
毀廟三年一祫,又有不盡四時,于禮為阙。
七廟四時常祭,祫則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時,于情為簡。
王以禘佩為一祭,王義為長。
鄭以圜丘為禘,與宗廟大祭同名,義亦為當。
今互取鄭、王二義。
禘佩并為一名,從王;禘佩是祭圜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從鄭。
若以數則黩,五年一禘,改祫從禘。
五年一禘,則四時盡禘,以稱今情。
禘則依《禮》文,先禘而後時祭。
便即施行,著之于令,永為世法。
” 高闾曰:“《書》稱:‘肆類于上帝,禋于六宗。
’六宗之祀,《禮》無明文,名位壇兆,曆代所疑。
漢魏及晉諸儒異說,或稱天地四時,或稱六者之間,或稱《易》之六子,或稱風雷之類,或稱星辰之屬,或曰世代所宗,或雲宗廟所尚,或曰社稷五祀,凡有十一家。
自晉已來,逮于聖世,以為論者雖多,皆有所阙,莫能評究。
遂相因承,别立六宗之兆,總為一位而祭之。
比敕臣等評議取衷,附之祀典。
臣等承旨,披究往說,各有其理。
較而論之,長短互有,若偏用一家,事或差舛。
衆疑則從多,今惑則仍古。
請依先别處六宗之兆,總為一祀而祭之。
”帝曰:“詳定朝令,祀為事首,以疑從疑,何所取正?昔石渠、虎閣之議,皆準類以引義,原事以證情,故能通百家之要,定累世之疑。
況今有文可據,有本可推,而不評而定之,其緻安在?朕躬覽《尚書》之文,稱‘肆類上帝,禋于六宗’,文相連屬,理似一事。
上帝稱肆而無禋,六宗言禋而不别其名。
以此推之,上帝、六宗當是一時之祀,非别祭之名。
肆類非獨祭之目,焚煙非他祀之用。
六宗者,必是天皇大帝及五帝之神明矣。
禋是祭帝之事,故稱禋以關其他,故稱六以證之。
然則肆類上帝,禋于六宗,一祭也,互舉以成之。
今祭圜丘,五帝在焉,其牲币俱禋,故稱肆類上帝,禋于六宗。
一祭而六祀備焉。
六祭既備,無煩複别立六宗之位。
便可依此附令,永為定法。
” 十四年八月诏曰:“丘澤初志,配尚宜定,五德相襲,分叙有常。
然異同之論,著于往漢,未詳之說,疑在今史。
群官百辟,可議其所應,必令合衷,以成萬代之式。
” 中書監高闾議以為:“帝王之作,百代可知,運代相承,書傳可驗。
雖祚命有長短,德政有優劣,至于受終嚴祖,殷薦上帝,其緻一也。
故敢述其前載,舉其大略。
臣聞居尊據極,允應明命者,莫不以中原為正統,神州為帝宅。
苟位當名全,化迹流洽,則不專以世數為與奪,善惡為是非。
故堯舜禅揖,一身異尚;魏晉相代,少紀運殊。
桀纣至虐,不廢承曆之叙;厲惠至昏,不阙周晉之錄。
計五德之論,始自漢劉,一時之議,三家緻别。
故張蒼以漢為水德,賈誼、公孫臣以漢為土德,劉向以漢為火德。
以為水德者,正以嘗有水溢之應,則不推運代相承之數矣。
以土德者,則以亡秦繼曆,相即為次,不推逆順之異也。
以為火德者,懸證赤帝斬蛇之符,棄秦之暴,越惡承善,不以世次為正也,故以承周為火德。
自茲厥後,乃以為常。
魏承漢,火生土,故魏為土德。
晉承魏,土生金,故晉為金德。
趙承晉,金生水,故趙為水德。
燕承趙,水生木,故燕為木德。
秦承燕,木生火,故秦為火德。
秦之未滅,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稱制玄朔。
故平文之廟,始稱‘太祖’,以明受命之證,如周在岐之一陽一。
若繼晉,晉亡已久;若棄秦,則中原有寄。
推此而言,承秦之理,事為明驗。
故以魏承秦,魏為土德,又五緯表驗,黃星曜彩,考氏定實,合德軒轅,承土祖未,事為著矣。
又秦趙及燕,雖非明聖,各正号赤縣,統有中土,郊天祭地,肆類鹹秩,明刑制禮,不失舊章。
奄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