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九 律曆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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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靜世,《壬子曆》氣朔稍違,熒惑失次,四星出伏,曆亦乖舛。
興和元年十月,齊獻武王入鄴,複命李業興,令其改下,立《甲子元曆》。
事訖,尚書左仆射司馬一子如、右仆射隆之等表曰:
自天地剖判,日月運行,剛柔相摩,寒暑交謝,分之以氣序,紀之以星辰,弦望有盈缺,明晦有修短。
古先哲王則之成化,迎日推策,各有司存,以天下之至王,盡生民之能事,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
及卯金受命,年曆屢改,當塗啟運,日官變業,分路揚镳,異門馳骛,回互一靡一定,交錯不等。
豈是人情淺深,苟相違異?蓋亦天道盈縮,欲止不能。
正光之曆既行于世,發元壬子,置差令朔。
測影清台,懸炭之期或爽;候氣重室,布灰之應少差。
伏惟陛下當璧膺符,大橫協兆,乘機虎變,撫運龍飛,苞括九隅,牢籠萬宇,四海來王,百靈受職。
大丞相、渤海王降神挺生,固天縱德,負圖作宰,知機成務,撥亂反正,決江疏河,效顯勤王,勳彰濟世。
功成治定,禮樂惟新,以履端歸餘,術數未盡,乃命兼散騎常侍執讀臣李業興,大丞相府東閣祭酒、夷安縣開國公臣王春,大丞相府戶曹參軍臣和貴興等,委其刊正。
但回舍有疾徐,推步有疏密,不可以一方知,難得以一途揆。
大丞相主簿臣孫搴,骠騎将軍、左光祿大夫臣晔,前給事黃門侍郎臣季景,渤海王世子開府谘議參軍事、定州大中正臣崔暹,業興息國子學生、屯留縣開國子臣子述等,并令參預,定其是非。
臣等職司其憂,猶恐未盡。
竊以蒙戎為飾,必藉衆腋之華;輪奂成宇,甯止一枝之用。
必集名勝,更共修理。
左光祿大夫臣盧道約,大司農卿、彭城侯臣李諧,左光祿大夫、東雍州大中正臣裴獻伯,散騎常侍、西兗州大中正臣溫子升,太尉府長史臣陸一操一,尚書右丞、城一陽一縣開國子臣盧元明,中書侍郎臣李同軌,前中書侍郎臣邢子明,中書侍郎臣宇文忠之,前司空府長史、建康伯臣元仲悛,大丞相法曹參軍臣杜弼,尚書左中兵郎中、定一陽一伯臣李溥濟,尚書起部郎中臣辛術,尚書祠部郎中臣元長和,前青州骠騎府司馬、安定子臣胡世榮,太史令、盧鄉縣開國男臣趙洪慶,太史令臣胡法通,應诏左右臣張喆,員外司馬督臣曹魏祖,太史丞郭慶,太史博士臣胡仲和等,或器标民譽,或術兼世業,并能顯微闡幽,表同錄異,詳考古今,共成此曆。
甲為日始,子實天正,命曆置元,宜從此起。
運屬興和,以年号為目,豈獨太初表于漢代,景初冠于魏曆而已。
謹以封呈,乞付有司,依術施用。
诏以新曆示齊獻武王田曹參軍信都芳,芳關通曆術,駁業興曰:“今年十二月二十日,新曆歲星在營室十二度,順,疾;天上歲星在營室十一度。
今月二十日,新曆鎮星在角十一度,留;天上鎮星在亢四度,留。
今月二十日,新曆太白在鬥二十五度,晨見,逆行;天上太白在鬥二十一度,逆行。
便為差殊。
” 業興封曰: 歲星行天,伺候以來八九餘年,恆不及二度。
今新曆加二度。
至于夕伏晨見,纖毫無爽。
今日仰看,如覺二度,及其出沒,還應如術。
鎮星,自造《壬子》元以來,歲常不及,故加《壬子》阙 度,亦知猶不及五度,适欲并加,恐出沒頓校十度、十日,将來永用,不合處多。
在白之行,頓疾頓遲,取其會歸而已。
近十二月二十日,晨見東方,新舊二曆推之,分寸不異。
行星三日,頓校四度。
如此之事,無年不有,至其伏見,還依術法。
又芳唯嫌十二月二十日星有前卻。
業興推步已來,三十餘載,上算千載之日月星辰有見經史者,興涼州趙匪攵、劉義隆廷尉卿何承天、劉駿、南徐州從事史祖沖之參校,業興《甲子元曆》長于三曆一倍。
考洛京已來四十餘歲,五星出沒,歲星、鎮星、太白,業興曆首尾恆中,及有差處,不過一日二日、一度兩度;三曆之失,動校十日十度。
熒惑一星,伏見體自無常,或不應度。
祖沖之曆多《甲子曆》十日六度,何承天曆不及三十日二十九度;今曆還與《壬子》同,不有加增。
辰星一星,沒多見少,及其見時,與曆無舛,今此亦依《壬子》元不改。
太白、辰星,唯起夕合為異。
業興以天道高遠,測步難積,五行伏留,推考不易,人目仰窺,未能盡密,但取其見伏大歸,略其中間小謬,如此曆便可行。
若專據所見之驗,不取出沒之效,則曆數之道其幾廢矣。
夫造曆者,節之與朔貫穿于千年之間,閏餘鬥分推之于毫厘之内。
必使盈縮得衰,間限數合,周日小分不殊锱铢,一陽一曆一陰一曆纖芥無爽,損益之數驗之交會,日所居度考之月蝕,上推下減,先定衆條,然後曆元可求,猶甲子難值。
又雖值甲子,複有差分,如此踳駁,參錯不等。
今曆發元甲子,七率同遵,合璧連珠,其言不失。
法理分明,情謂為可。
如芳所言,信亦不謬。
但一合之裡星度不驗者,至若合終必還。
依術,鎮星前年十二月二十日見差五度,今日差三度;太白前差四度,今全無差。
以此準之,見伏之驗,尋效可知,将來永用,大體無失。
芳又雲,以去年十二月中算新曆,其鎮星以十二月二十日在角十一度留,天上在亢四度留,是新曆差天五度;太白、歲星并各有差。
校于《壬子》舊曆,鎮星差天五度,太白歲星亦各有差,是舊曆差天為多,新曆差天為少。
凡造曆者,皆須積年累日,依法候天,知其疏密,然後審其近者,用作曆術。
不可一月兩月之間,能正是非。
若如熒惑行天七百七十九日,一遲、一疾、一留、一逆、一順、一伏、一見之法,七頭一終;太白行天五百八十三日,晨夕之法,七頭一終;歲星行天三百九十八日,七頭一終;鎮星行天三百七十八日,七頭一終;辰星行天一百一十五日,晨夕之法,七頭一終。
造曆者必須測知七頭,然後作術。
得七頭者造曆為近,不得頭者其曆甚疏,皆非一二日能知是非。
自五帝三代以來及秦、漢、魏、晉,造曆者皆積年久測,術乃可觀。
其倉卒造者,當時或近,不可久行。
若三四年作者,初雖近天,多載恐失。
今《甲子》新曆,業興潛構積年,雖有少差,校于《壬子元曆》,近天者多。
若久而驗天,十年二十年間,比《壬子元曆》,三星行天,其差為密。
獻武王上言之,诏付外施行。
上元甲子以來至春秋魯隐公元年,歲在己未,積二十九萬二千七百三十六,算上。
甲子之歲入甲戌紀已來,積十二萬四千一百三十六,算上。
上元甲子以來,至大魏興和二年歲在庚申,積二十九萬三千九百九十七,算上。
甲子之歲入甲戌紀至今庚申,積十二萬五千三百九十七,算上。
元法,一百一萬一千六百。
三統之數。
統法,三十三萬七千二百。
二紀之數。
紀法,十六萬八千六百。
千部成紀,日數至十。
部法,一萬六千八百六十。
三十乘章歲,得日月餘皆盡之年數。
度法,一萬六千八百六十。
三十乘章歲,得此
興和元年十月,齊獻武王入鄴,複命李業興,令其改下,立《甲子元曆》。
事訖,
古先哲王則之成化,迎日推策,各有司存,以天下之至王,盡生民之能事,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
及卯金受命,年曆屢改,當塗啟運,日官變業,分路揚镳,異門馳骛,回互一靡一定,交錯不等。
豈是人情淺深,苟相違異?蓋亦天道盈縮,欲止不能。
正光之曆既行于世,發元壬子,置差令朔。
測影清台,懸炭之期或爽;候氣重室,布灰之應少差。
伏惟陛下當璧膺符,大橫協兆,乘機虎變,撫運龍飛,苞括九隅,牢籠萬宇,四海來王,百靈受職。
大丞相、渤海王降神挺生,固天縱德,負圖作宰,知機成務,撥亂反正,決江疏河,效顯勤王,勳彰濟世。
功成治定,禮樂惟新,以履端歸餘,術數未盡,乃命兼散騎常侍執讀臣李業興,大丞相府東閣祭酒、夷安縣開國公臣王春,大丞相府戶曹參軍臣和貴興等,委其刊正。
但回舍有疾徐,推步有疏密,不可以一方知,難得以一途揆。
大丞相主簿臣孫搴,骠騎将軍、左光祿大夫臣晔,前給事黃門侍郎臣季景,渤海王世子開府谘議參軍事、定州大中正臣崔暹,業興息國子學生、屯留縣開國子臣子述等,并令參預,定其是非。
臣等職司其憂,猶恐未盡。
竊以蒙戎為飾,必藉衆腋之華;輪奂成宇,甯止一枝之用。
必集名勝,更共修理。
左光祿大夫臣盧道約,大司農卿、彭城侯臣李諧,左光祿大夫、東雍州大中正臣裴獻伯,散騎常侍、西兗州大中正臣溫子升,太尉府長史臣陸一操一,尚書右丞、城一陽一縣開國子臣盧元明,中書侍郎臣李同軌,前中書侍郎臣邢子明,中書侍郎臣宇文忠之,前司空府長史、建康伯臣元仲悛,大丞相法曹參軍臣杜弼,尚書左中兵郎中、定一陽一伯臣李溥濟,尚書起部郎中臣辛術,尚書祠部郎中臣元長和,前青州骠騎府司馬、安定子臣胡世榮,太史令、盧鄉縣開國男臣趙洪慶,太史令臣胡法通,應诏左右臣張喆,員外司馬督臣曹魏祖,太史丞郭慶,太史博士臣胡仲和等,或器标民譽,或術兼世業,并能顯微闡幽,表同錄異,詳考古今,共成此曆。
甲為日始,子實天正,命曆置元,宜從此起。
運屬興和,以年号為目,豈獨太初表于漢代,景初冠于魏曆而已。
謹以封呈,乞付有司,依術施用。
诏以新曆示齊獻武王田曹參軍信都芳,芳關通曆術,駁業興曰:“今年十二月二十日,新曆歲星在營室十二度,順,疾;天上歲星在營室十一度。
今月二十日,新曆鎮星在角十一度,留;天上鎮星在亢四度,留。
今月二十日,新曆太白在鬥二十五度,晨見,逆行;天上太白在鬥二十一度,逆行。
便為差殊。
” 業興封曰: 歲星行天,伺候以來八九餘年,恆不及二度。
今新曆加二度。
至于夕伏晨見,纖毫無爽。
今日仰看,如覺二度,及其出沒,還應如術。
鎮星,自造《壬子》元以來,歲常不及,故加《壬子》阙 度,亦知猶不及五度,适欲并加,恐出沒頓校十度、十日,将來永用,不合處多。
在白之行,頓疾頓遲,取其會歸而已。
近十二月二十日,晨見東方,新舊二曆推之,分寸不異。
行星三日,頓校四度。
如此之事,無年不有,至其伏見,還依術法。
又芳唯嫌十二月二十日星有前卻。
業興推步已來,三十餘載,上算千載之日月星辰有見經史者,興涼州趙匪攵、劉義隆廷尉卿何承天、劉駿、南徐州從事史祖沖之參校,業興《甲子元曆》長于三曆一倍。
考洛京已來四十餘歲,五星出沒,歲星、鎮星、太白,業興曆首尾恆中,及有差處,不過一日二日、一度兩度;三曆之失,動校十日十度。
熒惑一星,伏見體自無常,或不應度。
祖沖之曆多《甲子曆》十日六度,何承天曆不及三十日二十九度;今曆還與《壬子》同,不有加增。
辰星一星,沒多見少,及其見時,與曆無舛,今此亦依《壬子》元不改。
太白、辰星,唯起夕合為異。
業興以天道高遠,測步難積,五行伏留,推考不易,人目仰窺,未能盡密,但取其見伏大歸,略其中間小謬,如此曆便可行。
若專據所見之驗,不取出沒之效,則曆數之道其幾廢矣。
夫造曆者,節之與朔貫穿于千年之間,閏餘鬥分推之于毫厘之内。
必使盈縮得衰,間限數合,周日小分不殊锱铢,一陽一曆一陰一曆纖芥無爽,損益之數驗之交會,日所居度考之月蝕,上推下減,先定衆條,然後曆元可求,猶甲子難值。
又雖值甲子,複有差分,如此踳駁,參錯不等。
今曆發元甲子,七率同遵,合璧連珠,其言不失。
法理分明,情謂為可。
如芳所言,信亦不謬。
但一合之裡星度不驗者,至若合終必還。
依術,鎮星前年十二月二十日見差五度,今日差三度;太白前差四度,今全無差。
以此準之,見伏之驗,尋效可知,将來永用,大體無失。
芳又雲,以去年十二月中算新曆,其鎮星以十二月二十日在角十一度留,天上在亢四度留,是新曆差天五度;太白、歲星并各有差。
校于《壬子》舊曆,鎮星差天五度,太白歲星亦各有差,是舊曆差天為多,新曆差天為少。
凡造曆者,皆須積年累日,依法候天,知其疏密,然後審其近者,用作曆術。
不可一月兩月之間,能正是非。
若如熒惑行天七百七十九日,一遲、一疾、一留、一逆、一順、一伏、一見之法,七頭一終;太白行天五百八十三日,晨夕之法,七頭一終;歲星行天三百九十八日,七頭一終;鎮星行天三百七十八日,七頭一終;辰星行天一百一十五日,晨夕之法,七頭一終。
造曆者必須測知七頭,然後作術。
得七頭者造曆為近,不得頭者其曆甚疏,皆非一二日能知是非。
自五帝三代以來及秦、漢、魏、晉,造曆者皆積年久測,術乃可觀。
其倉卒造者,當時或近,不可久行。
若三四年作者,初雖近天,多載恐失。
今《甲子》新曆,業興潛構積年,雖有少差,校于《壬子元曆》,近天者多。
若久而驗天,十年二十年間,比《壬子元曆》,三星行天,其差為密。
獻武王上言之,诏付外施行。
上元甲子以來至春秋魯隐公元年,歲在己未,積二十九萬二千七百三十六,算上。
甲子之歲入甲戌紀已來,積十二萬四千一百三十六,算上。
上元甲子以來,至大魏興和二年歲在庚申,積二十九萬三千九百九十七,算上。
甲子之歲入甲戌紀至今庚申,積十二萬五千三百九十七,算上。
元法,一百一萬一千六百。
三統之數。
統法,三十三萬七千二百。
二紀之數。
紀法,十六萬八千六百。
千部成紀,日數至十。
部法,一萬六千八百六十。
三十乘章歲,得日月餘皆盡之年數。
度法,一萬六千八百六十。
三十乘章歲,得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