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八 律曆三上

關燈
大聖通天地之至理,極生民之能事,體妙系於神機,作範留于器象。

    然則制物成法,故冥赜可尋;推變有因,而化生以驗。

    昔黃帝采竹昆侖之一陰一,聽鳳岐一陽一之下,斷自然之物,寫自然之音。

    昔既協矣,黃鐘以立;數既生矣,氣亦征之。

    于是乎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用,皆出于茲矣。

    三古所共行,百王不能易。

    漢孝武置協律之官,元帝時京房明六十律,事為密矣。

    王莽世,征天下通鐘律之士,劉歆總而條奏之,最為該博,故班固取以為志。

    後漢待诏嚴崇頗為知律,至其子宣不傳,遂罷。

    魏世杜夔亦以通樂制律,晉中書監荀勖持夔律校練八音,以謂後漢至魏尺長古尺四分有餘。

    又得古玉律,勖新律命之,謂其應合,遂改晉調,而散騎侍郎阮鹹譏其聲高。

    永嘉以後,中原喪亂,考正鐘律,所未聞焉。

    其存於夷裔,聲器而已。

     魏氏平諸僭僞,頗獲古樂。

    高祖慮其永爽,太和中诏中書監高闾修正音律,久未能定。

    闾出為相州刺史,十八年,闾表曰:“《書》稱‘同律度量衡’,《論語》‘謹權量,審法度’。

    此四者乃是王者之要務,生民之所由。

    四者何先?以律為首。

    豈不以取法之始,求天地之氣故也。

    孔子曰‘移風易俗,莫尚于樂。

    ’然則樂之所感,其緻遠矣。

    今調音制樂,非律無以克和,然則律者樂之本也。

    臣前被敕理樂,與皇宗博士孫惠蔚、大樂祭酒公孫崇等考《周官》、《國語》及《後漢律曆志》,案京房法作準以定律,吹律以調絲,案律寸以孔竹,八音之别,事以粗舉。

    書既三奏,備在前文。

    臣年垂七十,日就衰頹,恐一朝先犬馬,竟無絲發之益,使律法長絕,遺恨沒世,是以慺慺惓惓不敢忘怠。

    近在鄴見崇,臣先以其聰敏一精一勤,有挈瓶之智,雖非經國之才,頗長推考之術,故臣舉以教樂,令依臣先共所論樂事,自作《鐘磬志議》二卷,器數為備,可謂世不乏賢。

    今崇徒教樂童書學而已,不恭樂事,臣恐音律一曠,一精一賞實難,習業差怠。

    轉乖本意。

    今請使崇參知律呂鐘磬之事,觸類而長之,成益必深。

    求持臣先所奏三表勘《後漢律曆志》,陛下親覽,以求厥衷,俱然易了。

    又著作郎韓顯宗博聞強識,頗有史才,粗解音律,亦求今時往參知。

    臣雖在外官,竊慕古人舉善之義,愚意所及,不能自己,雖則越分,志在補益,願不以言廢人。

    ”诏許之。

     景明四年,并州獲古銅權,诏付崇以為鐘律之準,永平中,崇更造新尺,以一黍之長,累為寸法。

    尋太常卿劉芳受诏修樂,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即為一分,而中尉元匡以一黍之廣度黍二縫,以取一分。

    三家紛競,久不能決。

    太和十九年,高祖诏,以一黍之廣,用成分體,九十黍之長,以定銅尺。

    有司奏從前诏,而芳尺同高祖所制,故遂典修金石。

    迄武定末,未有谙律者。

     曆者數之用,探靈測化,窮微極幽之術也。

    所以上齊七政,下授萬方。

    自軒轅以還,迄于三代,推元革統,厥事不一也。

    秦世漢興,曆同《颛顼》,百有餘年,始行《三統》。

    後漢孝章世改從《四分》,光和中易以《乾象》,魏文時用韓翊所定,至明帝行楊偉《景初》,終晉朝,無所改作。

    司天測象,今古共情,啟端歸餘,為法不等,協日正時,俱有得失。

    太祖天興初,命太史令晁崇修渾儀以觀星象,仍用《景初曆》。

    歲年積久,頗以為疏。

    世祖平涼土,得趙匪所修《玄始曆》,後謂為密,以代《景初》。

    真君中,司徒崔浩為《五寅元曆》,未及施行,浩誅,遂寝。

    高祖太和中,诏秘書鐘律郎上谷張明豫為太史令,修綜曆事,未成,明豫物故。

    遷洛,仍歲南讨,而宮車晏駕。

     世宗景明中,诏太樂令公孫崇、太樂令趙樊生等同共考驗。

    正始四年冬,崇表曰:“臣頃自太樂,詳理金石,及在秘省,考步三光,稽覽古今,祥其得失。

    然四序遷流,五行變易,帝王相踵,必奉初元,改正朔,殊徽号、服色,觀于時變,以應天道。

    故《易》,湯武革命,治曆明時。

    是以三五疊隆,曆數各異。

    伏惟皇魏紹天明命,家有率土,戎軒仍動,未遑曆事,因前魏《景初曆》,術數差違,不協晷度。

    世祖應期,輯甯諸夏,乃命故司徒、東郡公崔浩錯綜其數。

    浩博涉淵通,更修曆術,兼著《五行論》。

    是時故司空、鹹一陽一公高允該覽群籍,贊明五《緯》,并述洪範。

    然浩等考察未及周密,高宗踐祚,乃用敦煌趙匪《甲寅》之曆,然其星度,稍為差遠。

    臣辄鸠集異同,研其損益,更造新曆。

    以甲寅為元,考其盈縮,晷象周密,又從約省。

    起自景明,因名《景明曆》。

    然天道盈虛,豈曰必協,要須參候是非,乃可施用。

    太史令辛寶貴職司玄象,頗閑秘數;秘書監鄭道昭才學優贍,識覽該密;長兼國子博士高僧裕乃故司空允之孫,世綜文業;尚書祠部郎中宗景博涉經史;前兼尚書郎中崔彬微曉法術:請此數人在秘省參候。

    而伺察晷度,要在冬夏二至前後各五日,然後乃可取驗。

    臣區區之誠,冀效萬分之一。

    ”诏曰:“測度晷象,考步宜審,可令太常卿芳率太學、四門博士等依所啟者,悉集詳察。

    ” 延昌四年冬,侍中、國子祭酒領著作郎崔光表曰:“《易》稱‘君子以治曆明時’;書雲‘曆象日月星辰’,‘乃同律度量衡’;孔子陳後王之法,曰‘謹權量,審法度’;《春秋》舉‘先王之正時也,履端于始’,又言‘天子有日官’。

    是以昔在軒轅,容成作曆;逮乎帝唐,羲和察影,皆所以審農時而重民事也。

    太和十一年,臣自博士遷著作,忝司載述,時舊鐘律郎張明豫推步曆法,治己醜元,草創未備。

    及遷中京,轉為太史令,未幾喪亡,所造緻廢。

    臣中修史,景明初奏求奉車都尉、領太史令趙樊生,著作佐郎張洪,給事中、領太樂令公孫崇等造曆,功未及訖,而樊生又喪,洪出除泾州長史,唯崇獨專其任。

    暨永平初,雲已略舉。

    時洪府解停京,又奏令重修前事,更取太史令趙勝、太廟令龐靈扶、明豫子龍祥共集秘書,與崇等詳驗,推建密曆,然天道幽遠,測步理深,候觀遷延,歲月滋久,而崇及勝前後并喪。

    洪所造曆為甲午、甲戌二元,又除豫州司馬。

    靈扶亦除蒲一陰一令。

    洪至豫州,續造甲子、己亥二元。

    唯龍祥在京。

    獨修前事,以皇魏運水德,為甲子元,兼校書郎李業興本雖不預,亦和造曆,為戊子元。

    三家之術并未申用。

    故貞靜處士李谥私立曆法,言合紀次,求就其兄瑒追取,與洪等所造,遞相參考,以知一精一粗。

    臣以仰測晷度,實難審正,又求更取諸能算術兼解經義者前司徒司馬高綽、驸馬都尉盧道虔、前冀州鎮東長史祖瑩、前并州秀才王延業、谒者仆射常景等日集秘書,與史官同檢疏密;并朝貴十五日一臨,推驗得失,擇其善者奏聞施用。

    限至歲終。

    但世代推移,軌憲時改,上元今古,考準或異,故三代課步,始卒各别。

    臣職預其事,而朽惰已甚,既謝運籌之能,彌愧意算之藝,由是多曆年世,茲業弗成,公私負責,俯仰慚面。

    ”靈太後令曰:“可如所請。

    ” 延昌四年冬,太傅、清河王怿,司空、尚書令、任城王澄,散騎常侍、尚書仆射元晖,侍中、領軍、江一陽一王繼奏:“天道至遠,非人情可量;曆數幽微,豈以意辄度。

    而議者紛纭,競起端緒,争指虛遠,難可求衷,自非建标準影,無以驗其真僞。

    頃永平中雖有考察之利,而不累歲窮究,遂不知影之至否,差失少多。

    臣等參詳,謂宜今年至日,更立表木,明伺晷度,三載之中,足知當否。

    令是非有歸,争者息競,然後采其長者,更議所從。

    ” 神龜初,光複表曰:“《春秋》載‘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禦’,又曰‘履端于始’,‘歸餘于終’,皆所以推二氣,考五運,成六位,定七曜,審八卦,立三才,正四序,以授百官于朝,萬民于野。

    一陰一陽一剛柔,仁義之道,岡不畢備。

    由是先代重之,垂于典籍。

    及史遷、班固、司馬彪著立《書志》,所論備矣。

    謹案曆之作也,始自黃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