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八 律曆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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雉入大水化為蜃虹藏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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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始坼
鹖旦不鳴
術曰:因冬至虎始交後,五日一候。
推上朔法:置放紀年減一,加八,以六律乘之,以六千去之,餘為大餘,以甲子算外,上朔日。
推五星六通術第七 上元壬子以來至《春秋》隐公元年己未,積十六萬六千五百七,算外;至今大魏熙平二年,歲次丁酉,積十六萬七千七百四十五,算外。
木一精一曰歲星,其數二百四十一萬六千六百六十。
火一精一曰熒惑星,其數四百七十二萬五千八百四十八。
土一精一曰鎮星,其數三百二十九萬一千二十一。
金一精一曰太白,其數三百五十三萬八千一百三十一 水一精一曰辰星,其數七十萬二千一百八十二 推五星:置上元來盡所求年,減一,以周天二百二十一萬三千三百七十乘之,名為六通之實。
以部法除之,所得為冬至積日,不盡為小餘。
以旬六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命以甲子,算外,即冬至日。
以章歲五百五除冬至小餘,所得命子,算外,即律氣加時。
五星各以其數為法,除六通實,所得為積合,不盡為合餘。
以合餘減法,餘為入歲度分,以日度約之,所得即所求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晨夕合度算及餘。
其金、水,以一合日數及合餘減合度算及餘,得一者為夕見,無所得為晨見。
若度餘不足減,減合度算一,加日度法乃減之。
命起牛前十二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晨夕合度及餘。
求星合月及日:置冬至朔日數減一,以加合度算,以冬至小餘加度餘,度餘滿日度法去之,加度一,合度算變成合日算,餘為日餘。
命起天正十一月,如曆月大小除之,不滿月者,算外,星合月及日,有閏計之。
求後合月及日,以合終日數及餘如前入月算及餘,餘滿日度從日,曆月大小除之,起前合月,算外,即後合月及日。
其金、水,以一合日數及餘,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後合度:以行星度及餘加前合度算及餘,餘滿日度從度,命起前合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後合度及餘。
迳鬥去其分一千四百七十七。
歲星:合終日數三百九十八,合終日餘四千七百八十,行星三十三度,度餘三千三百三,周虛一千二百八十。
歲星: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十六日、餘二千三百九十,行星二度、餘四千六百八十一半。
去日十三度半,晨見東方,順,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
順,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
不行,二十七日而旋。
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度日退十二度。
複留二十七日。
複順,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
複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順,遲,十六日、日餘二千三百九十,行星二度、餘四幹千六百八十一半,與日合。
凡一見三百六十六日,行星二十八度;在日前後伏三十二日、餘四千七百八十,行星五度,度餘三千三百三,複終于晨見。
熒惑:合終日數七百七十九,合終日餘五千一十八,周虛九百五十二,行星四十九度,度餘二千一百五十四。
熒惑:晨與日合,在日後伏,七十一日、餘五千五百八十四,行星五十五度、餘四千八百四十五半。
去日十六度,晨見東方,順,遲,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順,遲,日行二十三分之十二,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
不行,十一日而旋。
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度。
複留十一日。
複順,疾,日行十四分,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在日前,夕伏西方,順,七十一日、餘五千五百八十四,行星五十五度、度餘四千八百四十五半,而與日合。
凡一見六百三十六日,行星三百三度;在日前後伏一百四十三日、餘五千一百八,行星一百一十一度、餘三千六百四十一,過周四十九度、度餘二千一百五十四,複終于晨見。
鎮星:合終日數三百七十八日、餘三百四十一,行星十二度、餘四千九百二十四,周虛五千七百一十九。
鎮星: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十八日、日餘一百七十半,行星二度、餘二千四百六十二,去日十五度半,晨見東方。
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七度而留。
不行,三十六日而旋。
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
複留三十六日。
複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在日前,伏西方。
順,十八日、日餘一百七十半,行星二度、餘二千四百六十二,而與日合。
凡見三百四十二日,行星八度;在日前後,伏三十六日、日餘三百四十一,行星四度、度餘四千九百二十四,複終于晨見。
太白,金:再合終日數五百八十三日、日餘五千一百五十一,周虛九百九,行星二百九十一度、亦曰一合日數。
度餘五千六百五半。
亦曰一合日餘。
太白: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六日,退四度,去日十度,晨見東方。
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
留,不行八日。
順,遲,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
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
大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二度,在日後,晨伏東方。
順,四十一日、餘五千六百五半,行星五十一度、度餘五千六百五半,而與日合。
凡見東方二百四十四日,行星二百四十度,在日後伏,四十一日、餘五千六百五半,行星五十一度、餘五千六百五半,而與日合。
見西方亦如之。
夕與日合,在前,伏四十一日、餘五千六百五半,行星五十一度、餘五千六百五半,去日十度,夕見西方。
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順,遲,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
順,遲,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
不行,八日而旋。
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六日退四度,而與日合。
凡再見四百八十日,行星四百八十度;在日前後,伏八十三日、餘五千一百五十一,行星一百三度、度餘五千一百五十一,過周二百一十八度、度餘三千六百七十四,複終于晨見。
水星:辰星再合終日數一百一十五、餘五千二百八十二,行星五十七度、亦日一合日數。
餘五千六百七十一,亦曰一合日餘。
周虛七百七十八。
辰星:與日合,在日後,伏十一日,退六度,去日十七度,晨見東方而留。
不行,四日。
順,遲,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
順,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在日後,晨伏東方。
順,十七日、餘五千六百七十一,行星四十四度、餘五千六百六十一,而與日合。
凡見東方二十九日,行星二十二度,在日後,伏二十八日、餘五千六百七十一,行星三十四度、餘五千六百七十一,而與日合。
見西方亦然。
辰星:夕與日合,在日前,伏十七日、餘五千六百七十一,行星三十四度、餘五千六百七十一,去日十七度,夕見西方。
順,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
順,遲,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而留四日,在日前,夕伏西方。
逆,十一日退六度,而晨與日合。
凡再見五十八日,行星四十六度;在日前後,伏五十七日、餘五千二百八十二,行星六十九度、餘五千二百八十二,複終于晨見。
鬥一至牛五,星紀,醜。
牛五至危五,玄枵,子。
危五至壁三,陬訾,亥。
壁三至婁八,降婁,戌。
婁八至畢二,大梁,酉。
畢二至井五,實沈,申。
井五至鬼三,鹑首,未。
鬼三至張七,鹑火,午。
張七至轸一,鹑尾,巳。
轸一至亢三,壽星,辰。
亢三至心四,大火,卯。
心四至鬥一,析木,寅。
推上朔法:置放紀年減一,加八,以六律乘之,以六千去之,餘為大餘,以甲子算外,上朔日。
推五星六通術第七 上元壬子以來至《春秋》隐公元年己未,積十六萬六千五百七,算外;至今大魏熙平二年,歲次丁酉,積十六萬七千七百四十五,算外。
木一精一曰歲星,其數二百四十一萬六千六百六十。
火一精一曰熒惑星,其數四百七十二萬五千八百四十八。
土一精一曰鎮星,其數三百二十九萬一千二十一。
金一精一曰太白,其數三百五十三萬八千一百三十一 水一精一曰辰星,其數七十萬二千一百八十二 推五星:置上元來盡所求年,減一,以周天二百二十一萬三千三百七十乘之,名為六通之實。
以部法除之,所得為冬至積日,不盡為小餘。
以旬六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命以甲子,算外,即冬至日。
以章歲五百五除冬至小餘,所得命子,算外,即律氣加時。
五星各以其數為法,除六通實,所得為積合,不盡為合餘。
以合餘減法,餘為入歲度分,以日度約之,所得即所求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晨夕合度算及餘。
其金、水,以一合日數及合餘減合度算及餘,得一者為夕見,無所得為晨見。
若度餘不足減,減合度算一,加日度法乃減之。
命起牛前十二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天正十一月冬至後晨夕合度及餘。
求星合月及日:置冬至朔日數減一,以加合度算,以冬至小餘加度餘,度餘滿日度法去之,加度一,合度算變成合日算,餘為日餘。
命起天正十一月,如曆月大小除之,不滿月者,算外,星合月及日,有閏計之。
求後合月及日,以合終日數及餘如前入月算及餘,餘滿日度從日,曆月大小除之,起前合月,算外,即後合月及日。
其金、水,以一合日數及餘,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後合度:以行星度及餘加前合度算及餘,餘滿日度從度,命起前合度,宿次除之,不滿宿者,算外,即後合度及餘。
迳鬥去其分一千四百七十七。
歲星:合終日數三百九十八,合終日餘四千七百八十,行星三十三度,度餘三千三百三,周虛一千二百八十。
歲星: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十六日、餘二千三百九十,行星二度、餘四千六百八十一半。
去日十三度半,晨見東方,順,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
順,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
不行,二十七日而旋。
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度日退十二度。
複留二十七日。
複順,遲,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
複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順,遲,十六日、日餘二千三百九十,行星二度、餘四幹千六百八十一半,與日合。
凡一見三百六十六日,行星二十八度;在日前後伏三十二日、餘四千七百八十,行星五度,度餘三千三百三,複終于晨見。
熒惑:合終日數七百七十九,合終日餘五千一十八,周虛九百五十二,行星四十九度,度餘二千一百五十四。
熒惑:晨與日合,在日後伏,七十一日、餘五千五百八十四,行星五十五度、餘四千八百四十五半。
去日十六度,晨見東方,順,遲,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順,遲,日行二十三分之十二,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
不行,十一日而旋。
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度。
複留十一日。
複順,疾,日行十四分,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在日前,夕伏西方,順,七十一日、餘五千五百八十四,行星五十五度、度餘四千八百四十五半,而與日合。
凡一見六百三十六日,行星三百三度;在日前後伏一百四十三日、餘五千一百八,行星一百一十一度、餘三千六百四十一,過周四十九度、度餘二千一百五十四,複終于晨見。
鎮星:合終日數三百七十八日、餘三百四十一,行星十二度、餘四千九百二十四,周虛五千七百一十九。
鎮星: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十八日、日餘一百七十半,行星二度、餘二千四百六十二,去日十五度半,晨見東方。
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七度而留。
不行,三十六日而旋。
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
複留三十六日。
複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在日前,伏西方。
順,十八日、日餘一百七十半,行星二度、餘二千四百六十二,而與日合。
凡見三百四十二日,行星八度;在日前後,伏三十六日、日餘三百四十一,行星四度、度餘四千九百二十四,複終于晨見。
太白,金:再合終日數五百八十三日、日餘五千一百五十一,周虛九百九,行星二百九十一度、亦曰一合日數。
度餘五千六百五半。
亦曰一合日餘。
太白:晨與日合,在日後伏,六日,退四度,去日十度,晨見東方。
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
留,不行八日。
順,遲,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
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
大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二度,在日後,晨伏東方。
順,四十一日、餘五千六百五半,行星五十一度、度餘五千六百五半,而與日合。
凡見東方二百四十四日,行星二百四十度,在日後伏,四十一日、餘五千六百五半,行星五十一度、餘五千六百五半,而與日合。
見西方亦如之。
夕與日合,在前,伏四十一日、餘五千六百五半,行星五十一度、餘五千六百五半,去日十度,夕見西方。
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順,遲,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
順,遲,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
不行,八日而旋。
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六日退四度,而與日合。
凡再見四百八十日,行星四百八十度;在日前後,伏八十三日、餘五千一百五十一,行星一百三度、度餘五千一百五十一,過周二百一十八度、度餘三千六百七十四,複終于晨見。
水星:辰星再合終日數一百一十五、餘五千二百八十二,行星五十七度、亦日一合日數。
餘五千六百七十一,亦曰一合日餘。
周虛七百七十八。
辰星:與日合,在日後,伏十一日,退六度,去日十七度,晨見東方而留。
不行,四日。
順,遲,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
順,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在日後,晨伏東方。
順,十七日、餘五千六百七十一,行星四十四度、餘五千六百六十一,而與日合。
凡見東方二十九日,行星二十二度,在日後,伏二十八日、餘五千六百七十一,行星三十四度、餘五千六百七十一,而與日合。
見西方亦然。
辰星:夕與日合,在日前,伏十七日、餘五千六百七十一,行星三十四度、餘五千六百七十一,去日十七度,夕見西方。
順,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
順,遲,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而留四日,在日前,夕伏西方。
逆,十一日退六度,而晨與日合。
凡再見五十八日,行星四十六度;在日前後,伏五十七日、餘五千二百八十二,行星六十九度、餘五千二百八十二,複終于晨見。
鬥一至牛五,星紀,醜。
牛五至危五,玄枵,子。
危五至壁三,陬訾,亥。
壁三至婁八,降婁,戌。
婁八至畢二,大梁,酉。
畢二至井五,實沈,申。
井五至鬼三,鹑首,未。
鬼三至張七,鹑火,午。
張七至轸一,鹑尾,巳。
轸一至亢三,壽星,辰。
亢三至心四,大火,卯。
心四至鬥一,析木,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