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逸士第七十八 眭誇 馮亮 李谧 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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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去室牖諸制。
施之于教,未知其所隆政;求之于情,未可喻其所以必須。
惜哉言乎!仲尼有言曰:“賜也,爾一愛一其羊,我一愛一其禮。
”餘以為隆政必須其禮,豈彼一羊哉!推此而論,則聖人之于禮,殷勤而重之,裴頠之于禮,任意而忽之。
是則頠賢于仲尼矣。
以斯觀之,裴氏之子以不達而失禮之旨也。
餘竊不自量,頗有鄙意,據理尋義,以求其真,貴合雅衷,不苟偏信。
乃藉之以《禮傳》,考之以訓注,博采先賢之言,廣搜通儒之說,量其當否,參其同異,棄其所短,收其所長,推義察圖,以折厥衷,豈敢必善,聊亦合其言志矣。
凡論明堂之制者雖衆,然校其大略,則二途而已。
言五室者,則據《周禮考工》之記以為本,是康成之徒所執;言九室者,則案《大戴盛德》之篇以為源,是伯喈之論所持。
此之二書,雖非聖言,然是先賢之中博見洽通者也。
但名記所聞,未能全正,可謂既盡美矣,未盡善也。
而先儒不能考其當否,便各是所習,卒相非毀,豈達士之确論哉?小戴氏傳禮事四十九篇,号曰《禮記》,雖未能全當,然多得其衷,方之前賢,亦無愧矣。
而《月令》、《玉藻》、《明堂》三篇,頗有明堂之義,餘故扌采掇二家,參之《月令》,以為明堂五室,古今通則。
其室居中者謂之太廟,太廟之東者謂之青一陽一,當太室之西南者謂之明堂,當太室之者謂之總章,當太室之北西者謂之玄堂;四面之室,各有夾房,謂之左右個,三十六戶七十二牖矣。
室個之形,今之殿前,是其遺像耳。
個者,即寝之房也。
但明堂與寝施用既殊,故房、個之名亦随事而遷耳。
今粗書其像,以見鄙意,案圖察義,略可驗矣。
故檢之五室,則義明于《考工》;校之戶牖,則數協于《盛德》;考之施用,則事著于《月令》;求之閏也,合《周禮》與《玉藻》。
既同夏殷,又符周秦,雖乖衆儒,傥或在斯矣。
《考工記》曰:“周人明堂,度以九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
五室,凡室二筵。
室中度以幾,堂上度以筵。
”餘謂《記》得之于五室,而謬于堂之修廣。
何者?當以理推之,令惬古今之情也。
夫明堂者,蓋所以告月朔、布時令、宗文王、祀五帝者也。
然營構之範,自當因宜創制耳。
故五室者合于五帝各居一室之義。
且四時之祀,皆據其方之正。
又聽朔布令,鹹得其月之辰。
可請施政及記,二三俱允,求之古義,竊為當矣。
鄭康成漢末之通儒,後學所宗正,釋五室之位,謂土居中,木火金水各居四維。
然四維之室既乖其正,施令聽朔各失厥衷。
左右之個,棄而不顧,乃反文之以美說,飾之以巧辭,言水木用事交于東北,木火用事交于東南,火土用事交于西南,金水用事交于西北。
既依五行,當從其,用事之交,出何經典?可謂攻于異端,言非而博,疑誤後學,非所望于先儒也!《禮記玉藻》曰,天子“聽朔于南門之外,閏月則阖門左扉,立于其中”。
鄭玄注曰:“天子之廟及路寝,皆如明堂制。
明堂在國之一陽一,每月就其時之堂而聽朔焉。
卒事,反宿路寝亦如之。
閏月非常月,聽其朔于明堂門下,還處路寝門終月也。
”而《考工記》“周人明堂”,玄注曰:“或舉王寝,或舉明堂,互言之以明其制同也。
”其同制之言皆出鄭注。
然則明堂與寝不得異矣。
而《尚書顧命篇》曰:“迎子钊南門之外,延入翼室。
”此之翼室,即路寝矣。
其下曰“大貝贲鼓在西房”,“重之竹矢在東房”,此則路寝有左右房見于經史者也。
《禮記》《喪大記》曰,“君夫人卒于路寝”,小斂,“婦人髽帶麻于房中。
”鄭玄注曰:“此蓋諸侯禮,帶麻于房一中,則西南。
”天子諸侯左右房見于注者也。
論路寝則明其左右房,言明堂則阙其左右個,同制之說還相矛盾,通儒之注,何其然乎?使九室之徒奮筆而争鋒者,豈不由處室之不當哉? 《記》雲:東西九筵,南北七筵,五室凡室二筵。
置五室于斯堂,雖便班、倕構思,王爾營度,則不能令三室不居其南北也。
然則三室之間,便居六筵之地,而室壁之外裁有四尺五寸之堂焉。
豈有天子布政施令之所,宗祀文王以配上帝之堂,周公負扆以朝諸侯之處,而室戶之外僅餘四尺而已哉?假在儉矣,為陋過約。
論其堂宇則偏而非制,求之道理則未惬人情,其不然一也。
餘恐為鄭學者,苟求必勝,競生異端以相訾抑。
雲二筵者,乃室之東西耳,南北則狹焉。
餘故備論之曰:“若東西二筵,則室戶之外為丈三尺五寸矣。
南北外複如此,則三室之中南北裁各丈二尺耳。
《記》雲:“四房兩夾窗。
”若為三尺之戶,二尺之窗,窗戶之間,裁盈一尺。
繩樞甕牖之室,華門圭窦之堂,尚不然矣。
假令複欲小一便之,則四面之外闊狹不齊,東西既深,南北更淺,屋宇之制,不為通矣。
驗之衆塗,略無算焉。
且凡室二筵,丈八地耳,然則戶牖之間不逾二尺也。
《禮記明堂》:“天子負斧扆南向而立。
”鄭玄注曰:“設斧于戶牖之間。
而鄭氏《禮
施之于教,未知其所隆政;求之于情,未可喻其所以必須。
惜哉言乎!仲尼有言曰:“賜也,爾一愛一其羊,我一愛一其禮。
”餘以為隆政必須其禮,豈彼一羊哉!推此而論,則聖人之于禮,殷勤而重之,裴頠之于禮,任意而忽之。
是則頠賢于仲尼矣。
以斯觀之,裴氏之子以不達而失禮之旨也。
餘竊不自量,頗有鄙意,據理尋義,以求其真,貴合雅衷,不苟偏信。
乃藉之以《禮傳》,考之以訓注,博采先賢之言,廣搜通儒之說,量其當否,參其同異,棄其所短,收其所長,推義察圖,以折厥衷,豈敢必善,聊亦合其言志矣。
凡論明堂之制者雖衆,然校其大略,則二途而已。
言五室者,則據《周禮考工》之記以為本,是康成之徒所執;言九室者,則案《大戴盛德》之篇以為源,是伯喈之論所持。
此之二書,雖非聖言,然是先賢之中博見洽通者也。
但名記所聞,未能全正,可謂既盡美矣,未盡善也。
而先儒不能考其當否,便各是所習,卒相非毀,豈達士之确論哉?小戴氏傳禮事四十九篇,号曰《禮記》,雖未能全當,然多得其衷,方之前賢,亦無愧矣。
而《月令》、《玉藻》、《明堂》三篇,頗有明堂之義,餘故扌采掇二家,參之《月令》,以為明堂五室,古今通則。
其室居中者謂之太廟,太廟之東者謂之青一陽一,當太室之西南者謂之明堂,當太室之者謂之總章,當太室之北西者謂之玄堂;四面之室,各有夾房,謂之左右個,三十六戶七十二牖矣。
室個之形,今之殿前,是其遺像耳。
個者,即寝之房也。
但明堂與寝施用既殊,故房、個之名亦随事而遷耳。
今粗書其像,以見鄙意,案圖察義,略可驗矣。
故檢之五室,則義明于《考工》;校之戶牖,則數協于《盛德》;考之施用,則事著于《月令》;求之閏也,合《周禮》與《玉藻》。
既同夏殷,又符周秦,雖乖衆儒,傥或在斯矣。
《考工記》曰:“周人明堂,度以九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
五室,凡室二筵。
室中度以幾,堂上度以筵。
”餘謂《記》得之于五室,而謬于堂之修廣。
何者?當以理推之,令惬古今之情也。
夫明堂者,蓋所以告月朔、布時令、宗文王、祀五帝者也。
然營構之範,自當因宜創制耳。
故五室者合于五帝各居一室之義。
且四時之祀,皆據其方之正。
又聽朔布令,鹹得其月之辰。
可請施政及記,二三俱允,求之古義,竊為當矣。
鄭康成漢末之通儒,後學所宗正,釋五室之位,謂土居中,木火金水各居四維。
然四維之室既乖其正,施令聽朔各失厥衷。
左右之個,棄而不顧,乃反文之以美說,飾之以巧辭,言水木用事交于東北,木火用事交于東南,火土用事交于西南,金水用事交于西北。
既依五行,當從其,用事之交,出何經典?可謂攻于異端,言非而博,疑誤後學,非所望于先儒也!《禮記玉藻》曰,天子“聽朔于南門之外,閏月則阖門左扉,立于其中”。
鄭玄注曰:“天子之廟及路寝,皆如明堂制。
明堂在國之一陽一,每月就其時之堂而聽朔焉。
卒事,反宿路寝亦如之。
閏月非常月,聽其朔于明堂門下,還處路寝門終月也。
”而《考工記》“周人明堂”,玄注曰:“或舉王寝,或舉明堂,互言之以明其制同也。
”其同制之言皆出鄭注。
然則明堂與寝不得異矣。
而《尚書顧命篇》曰:“迎子钊南門之外,延入翼室。
”此之翼室,即路寝矣。
其下曰“大貝贲鼓在西房”,“重之竹矢在東房”,此則路寝有左右房見于經史者也。
《禮記》《喪大記》曰,“君夫人卒于路寝”,小斂,“婦人髽帶麻于房中。
”鄭玄注曰:“此蓋諸侯禮,帶麻于房一中,則西南。
”天子諸侯左右房見于注者也。
論路寝則明其左右房,言明堂則阙其左右個,同制之說還相矛盾,通儒之注,何其然乎?使九室之徒奮筆而争鋒者,豈不由處室之不當哉? 《記》雲:東西九筵,南北七筵,五室凡室二筵。
置五室于斯堂,雖便班、倕構思,王爾營度,則不能令三室不居其南北也。
然則三室之間,便居六筵之地,而室壁之外裁有四尺五寸之堂焉。
豈有天子布政施令之所,宗祀文王以配上帝之堂,周公負扆以朝諸侯之處,而室戶之外僅餘四尺而已哉?假在儉矣,為陋過約。
論其堂宇則偏而非制,求之道理則未惬人情,其不然一也。
餘恐為鄭學者,苟求必勝,競生異端以相訾抑。
雲二筵者,乃室之東西耳,南北則狹焉。
餘故備論之曰:“若東西二筵,則室戶之外為丈三尺五寸矣。
南北外複如此,則三室之中南北裁各丈二尺耳。
《記》雲:“四房兩夾窗。
”若為三尺之戶,二尺之窗,窗戶之間,裁盈一尺。
繩樞甕牖之室,華門圭窦之堂,尚不然矣。
假令複欲小一便之,則四面之外闊狹不齊,東西既深,南北更淺,屋宇之制,不為通矣。
驗之衆塗,略無算焉。
且凡室二筵,丈八地耳,然則戶牖之間不逾二尺也。
《禮記明堂》:“天子負斧扆南向而立。
”鄭玄注曰:“設斧于戶牖之間。
而鄭氏《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