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良吏第七十六 張恂 鹿生 張應 宋世景 路邕 閻慶胤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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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有稱績。
還,拜尚書考功郎中、河東邑中正。
世宗親臨朝堂,拜員外散騎常侍,中正如故。
轉司州治中,以風聞為禦史所彈,尋會赦免。
轉征虜将軍、中散大夫。
為趙郡太守,為治有方,威惠甚著,猾吏一奸一民莫不改肅。
所得俸祿,分恤貧窮。
轉前将軍、東荊州刺史,郡民戀仰,傾境餞送,至今追思之。
尋加平南将軍。
蠻酋田盤石、田敬宗等部落萬餘家,恃衆阻險,不賓王命,前後牧守雖屢征讨,未能降款。
佗至州,單使宣慰,示以禍福。
敬宗等聞佗宿德,相率歸附。
于是阖境清晏,寇盜寝息,邊民懷之,襁負而至者千餘家。
尋加撫軍将軍,又遷中軍将軍。
在州數載,以疾乞還。
永安二年卒。
遺令不聽請贈,不受赙襚。
諸子皆遵行之。
佗一性一剛直,不好俗人交遊,其投分者必當時名勝。
清白任真,不事家産,宅不過三十步,又無田園。
暑不張蓋,寒不衣裘,其貞儉若此。
六子。
讓之,字士禮。
武定末,中書侍郎。
讓之弟诹之,字士正,早有才學。
司徒記室參軍。
天平末,入于關西。
窦瑗,字世珍,遼西遼一陽一人。
自言本扶風平陵人,漢大将軍窦武之曾孫崇為遼西太守,子孫遂家焉。
曾祖堪,暮容氏漁一陽一太守。
祖表,馮文通成周太守,入國。
父冏,舉秀才,早卒。
普泰初,瑗啟以身階級為父請贈,诏贈征虜将軍、平州刺史。
瑗年十七,便荷帙從師。
遊學十載,始為禦史。
轉奉朝請、兼太常博士,拜大将軍、太原王爾朱榮官,因是為榮所知,遂表留瑗為北道大行台左丞。
以軍功賜爵一陽一洛男,除員外散騎常侍。
瑗以拜榮官,賞新昌男。
因從榮東讨葛榮,事平,封容城縣開國伯,食邑五百戶。
後除征虜将軍、通直散騎常侍,仍左丞。
瑗乞以容城伯讓兄叔珍,诏聽以新昌男轉授之,叔珍由是位至太山太守。
爾朱世隆等立長廣王晔為主,南赴洛一陽一。
至東郭外,世隆等遣瑗奏廢之。
瑷執鞭獨人禁内,奏曰:“天人之望,皆在廣陵,願行堯舜之事。
”晔遂禅焉。
由是除征南将軍、金紫光祿大夫。
敷奏侃然,前廢帝甚重之。
出帝時,為廷尉卿。
及釋奠開講,瑗與散騎常侍溫子升、給事黃門侍郎魏季景、通直散騎常侍李業興,并為摘句。
天平中,除鎮東将軍、金紫光祿大夫。
尋除廣宗太守,治有清白之稱。
廣宗民情兇戾,前後累政鹹見告訟。
惟瑗一人,終始全潔。
轉中山太守,加征東将軍。
聲譽甚美,為吏民所懷。
及齊獻武王班書州郡,誡約牧守令長,稱瑗政績,以為勸厲焉。
後授使持節、本将軍、平州刺史。
在州政如治郡。
又為齊獻武王丞相府右長史。
瑗無軍府斷割之才,不甚稱職。
又行晉州事。
既還京師,上表曰: 臣在平州之日,蒙班《麟趾新制》,即依朝命宣示,所部士庶忻仰有若三章。
臣聞法象巍巍,乃大舜之事;政道郁郁,亦隆周之軌。
故元道股肱,可否相濟。
聲教之聞,于此為證。
伏惟陛下應圖臨宇,握紀承天,克構洪基,會昌寶曆,式張琴瑟,且調宮羽,去甚删泰,革弊遷澆,俾高祖之德不墜于地。
畫一既歌,萬國歡躍。
臣伏讀至三公曹第六十六條,母殺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
再三返覆之,未得其門。
何者?案律,子孫告父母、祖父母者死。
又漢宣雲“子匿父母,孫匿大父母,皆勿論。
蓋謂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殺害之類,恩須相隐,律抑不言。
法理如是,足見其直。
未必指母殺父止子不言也。
若父殺母,乃是夫殺妻,母卑于父,此子不告是也。
而母殺父,不聽子告,臣誠下愚,辄以為惑。
昔楚康王欲殺令尹子南,其子棄疾為王禦士而上告焉。
對曰:“洩命重刑,臣不為也。
”王遂殺子南,其徒曰:“行乎?”“吾與殺吾父,行将焉入!”曰:“臣乎?”曰:“殺父事仇,吾不忍。
”乃缢而死。
注雲:“棄疾自謂不告父為與殺,謂王為仇,皆非禮,《春秋》譏焉。
斯蓋門外之治,以義斷恩,知君殺父而子不告,是也。
母一之于父,同在門内,恩無可掩,義無斷割。
知母将殺理應告父;如其已殺,宜聽告官。
今母殺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不知父。
識比野人,義近禽一獸。
且母一之于父,作合移天,既殺己之天,複殺子之天,二天頓毀,豈容頓默!此母一之罪,義在不赦,下手之日,母恩即離,仍以母道不告,鄙臣所以緻惑。
今聖化淳洽,穆如韶夏,食椹懷音,枭鏡猶變,況承風禀教,識善知惡之民哉。
脫一下愚不移,事在言外,如或有之,可臨時議罪,何用豫制斯條,用為訓誡。
誠恐千載之下,談者喧嘩,以明明大朝,有尊母卑父之論。
以臣管見,實所不取。
如在淳風厚俗必欲行之。
且君、父一也。
父者子之天,被殺事重,宜附“父謀反大逆子得告”之條。
父一而已,至情可見。
竊惟聖主有作,明賢贊成,光國甯民,厥用為大,非下走頑蔽所能上測。
但受恩深重,辄獻瞽言,傥蒙收察,乞付評議。
诏付尚書,三公郎封君義立判雲:“身一體發膚,受之父母,生我勞悴,續莫大焉。
子于父母,同氣異息,終天一靡一報,在情一也。
今忽
還,拜尚書考功郎中、河東邑中正。
世宗親臨朝堂,拜員外散騎常侍,中正如故。
轉司州治中,以風聞為禦史所彈,尋會赦免。
轉征虜将軍、中散大夫。
為趙郡太守,為治有方,威惠甚著,猾吏一奸一民莫不改肅。
所得俸祿,分恤貧窮。
轉前将軍、東荊州刺史,郡民戀仰,傾境餞送,至今追思之。
尋加平南将軍。
蠻酋田盤石、田敬宗等部落萬餘家,恃衆阻險,不賓王命,前後牧守雖屢征讨,未能降款。
佗至州,單使宣慰,示以禍福。
敬宗等聞佗宿德,相率歸附。
于是阖境清晏,寇盜寝息,邊民懷之,襁負而至者千餘家。
尋加撫軍将軍,又遷中軍将軍。
在州數載,以疾乞還。
永安二年卒。
遺令不聽請贈,不受赙襚。
諸子皆遵行之。
佗一性一剛直,不好俗人交遊,其投分者必當時名勝。
清白任真,不事家産,宅不過三十步,又無田園。
暑不張蓋,寒不衣裘,其貞儉若此。
六子。
讓之,字士禮。
武定末,中書侍郎。
讓之弟诹之,字士正,早有才學。
司徒記室參軍。
天平末,入于關西。
窦瑗,字世珍,遼西遼一陽一人。
自言本扶風平陵人,漢大将軍窦武之曾孫崇為遼西太守,子孫遂家焉。
曾祖堪,暮容氏漁一陽一太守。
祖表,馮文通成周太守,入國。
父冏,舉秀才,早卒。
普泰初,瑗啟以身階級為父請贈,诏贈征虜将軍、平州刺史。
瑗年十七,便荷帙從師。
遊學十載,始為禦史。
轉奉朝請、兼太常博士,拜大将軍、太原王爾朱榮官,因是為榮所知,遂表留瑗為北道大行台左丞。
以軍功賜爵一陽一洛男,除員外散騎常侍。
瑗以拜榮官,賞新昌男。
因從榮東讨葛榮,事平,封容城縣開國伯,食邑五百戶。
後除征虜将軍、通直散騎常侍,仍左丞。
瑗乞以容城伯讓兄叔珍,诏聽以新昌男轉授之,叔珍由是位至太山太守。
爾朱世隆等立長廣王晔為主,南赴洛一陽一。
至東郭外,世隆等遣瑗奏廢之。
瑷執鞭獨人禁内,奏曰:“天人之望,皆在廣陵,願行堯舜之事。
”晔遂禅焉。
由是除征南将軍、金紫光祿大夫。
敷奏侃然,前廢帝甚重之。
出帝時,為廷尉卿。
及釋奠開講,瑗與散騎常侍溫子升、給事黃門侍郎魏季景、通直散騎常侍李業興,并為摘句。
天平中,除鎮東将軍、金紫光祿大夫。
尋除廣宗太守,治有清白之稱。
廣宗民情兇戾,前後累政鹹見告訟。
惟瑗一人,終始全潔。
轉中山太守,加征東将軍。
聲譽甚美,為吏民所懷。
及齊獻武王班書州郡,誡約牧守令長,稱瑗政績,以為勸厲焉。
後授使持節、本将軍、平州刺史。
在州政如治郡。
又為齊獻武王丞相府右長史。
瑗無軍府斷割之才,不甚稱職。
又行晉州事。
既還京師,上表曰: 臣在平州之日,蒙班《麟趾新制》,即依朝命宣示,所部士庶忻仰有若三章。
臣聞法象巍巍,乃大舜之事;政道郁郁,亦隆周之軌。
故元道股肱,可否相濟。
聲教之聞,于此為證。
伏惟陛下應圖臨宇,握紀承天,克構洪基,會昌寶曆,式張琴瑟,且調宮羽,去甚删泰,革弊遷澆,俾高祖之德不墜于地。
畫一既歌,萬國歡躍。
臣伏讀至三公曹第六十六條,母殺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
再三返覆之,未得其門。
何者?案律,子孫告父母、祖父母者死。
又漢宣雲“子匿父母,孫匿大父母,皆勿論。
蓋謂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殺害之類,恩須相隐,律抑不言。
法理如是,足見其直。
未必指母殺父止子不言也。
若父殺母,乃是夫殺妻,母卑于父,此子不告是也。
而母殺父,不聽子告,臣誠下愚,辄以為惑。
昔楚康王欲殺令尹子南,其子棄疾為王禦士而上告焉。
對曰:“洩命重刑,臣不為也。
”王遂殺子南,其徒曰:“行乎?”“吾與殺吾父,行将焉入!”曰:“臣乎?”曰:“殺父事仇,吾不忍。
”乃缢而死。
注雲:“棄疾自謂不告父為與殺,謂王為仇,皆非禮,《春秋》譏焉。
斯蓋門外之治,以義斷恩,知君殺父而子不告,是也。
母一之于父,同在門内,恩無可掩,義無斷割。
知母将殺理應告父;如其已殺,宜聽告官。
今母殺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不知父。
識比野人,義近禽一獸。
且母一之于父,作合移天,既殺己之天,複殺子之天,二天頓毀,豈容頓默!此母一之罪,義在不赦,下手之日,母恩即離,仍以母道不告,鄙臣所以緻惑。
今聖化淳洽,穆如韶夏,食椹懷音,枭鏡猶變,況承風禀教,識善知惡之民哉。
脫一下愚不移,事在言外,如或有之,可臨時議罪,何用豫制斯條,用為訓誡。
誠恐千載之下,談者喧嘩,以明明大朝,有尊母卑父之論。
以臣管見,實所不取。
如在淳風厚俗必欲行之。
且君、父一也。
父者子之天,被殺事重,宜附“父謀反大逆子得告”之條。
父一而已,至情可見。
竊惟聖主有作,明賢贊成,光國甯民,厥用為大,非下走頑蔽所能上測。
但受恩深重,辄獻瞽言,傥蒙收察,乞付評議。
诏付尚書,三公郎封君義立判雲:“身一體發膚,受之父母,生我勞悴,續莫大焉。
子于父母,同氣異息,終天一靡一報,在情一也。
今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