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六十六 孫紹 張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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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诏訪冤屈,普惠上疏曰: 《詩》稱“文王孫子,本枝百世”,《易》曰“大君有命,開國承家”,皆所以明德睦親,維城作翰。

    漢祖封爵之誓曰:“使黃河如帶,太山如砺,國以永存,爰及苗裔。

    ”又申之以丹書之信,重之以白馬之盟。

    其以強大分王,罪犯蹙邑者,蓋有之矣;未聞父基子構,世載忠賢,一死一削,用為恆典者也。

    故尚書令臣肇,未能遠稽古義,近究成旨,以初封之诏,有親王二千戶、始蕃一千戶、二蕃五百戶、三蕃三百戶,謂是親疏世減之法;又以開國五等,有所減之言,以為世減之趣。

    遂立格奏奪,稱是高祖本意,仍被旨可。

    差謬之來,亦已甚矣。

    遂使勳親懷屈,幽顯同冤,紛訟彌年,莫之能息。

     臣辄遠研旨格,深窮其事,世變減奪,今古無據。

    又尋诏書,稱昔未可采,今始列辭,豈得混一,罔分久近也。

    故樂良、樂安,同蕃異封;廣一陽一、安豐,屬别戶等。

    安定之嫡,邑齊親王;河間戚近,更從蕃食。

    是乃太和降旨,初封之倫級,勳親兼樹,非世減之大驗者也。

    博陵襲爵,亦在太和之年,時不世減,以父嘗全食,足戶充本,同之始封,減從今式。

    如此,則減者減其所足之外,足者足其所減之内。

    減足之旨,乃為所貢所食耳。

    欲使諸王開國,弗專其民,賦役之差,貴賤有等。

    蓋準拟周禮公侯伯子男貢稅之法,王食其半,公食三分之一,侯伯四分之一,子男五分之一。

    是以新興得足充本,清淵吏多減戶。

    故始封承襲,俱稱所減謂減之以貢,食謂食之于國,斯實高祖霈然之诏。

    減實之理,聖明自釋,求之史帛,猶有未盡。

    時尚書臣琇疑減足之參差,旨又判之,以開訓所減之旨,可以不疑于世減矣。

    而臣肇弗稽往事,曰五等有所減之格,用為世減之法;以王封有親疏之等,謂是代削之條。

    妄解成旨,雷同世奪。

    以此毒天下,民其從乎!筆太傅、任城文宣王臣澄樞弼累朝,識洞今古,為尚書之日,殷勤執請,孜孜于重議。

    被旨不許,于此遂停。

     又律罪例減,及先帝之缌麻;令給親恤,止當世之有服。

    律、令相違,威澤異品。

    使七廟曾玄,不治未恤,嫡封則爵祿無窮,枝庶則屬内貶絕。

    儀刑作孚,億兆何觀。

    夫一人籲嗟,尚曰虧治。

    今諸王五等,各稱其冤;七廟之孫,并訟其切。

    陳訴之案,盈于省曹,朝言巷議,鹹雲其苦。

    恐非先王所以建萬國,親諸侯,睦九族之義也。

     臣猥忝今任,于茲五年,推尋旨格,謂無世減之理。

    請近遵高祖減食之谟,遠循百代象賢之诰,退由九伐,進從九儀,則刑罰有倫,封不虛黜。

    斯乃文王所以克慎,不敢侮于鳏寡,而況于公侯伯子男乎?今旨訪冤滞,愚以此為大者。

    求尋光錫之诏,并諸條格,所奪所請,事事窮審。

    諸王開國,非犯罪削奪者,并求還複。

    其昔嘗全食,足戶充本,減從令式者,從前則力多于親懿,全奪則減足之格不行,愚謂祿力并應依所□之食而食之。

    若是則力少蕃王,粟帛仍本戶邑雖盈之減兩。

    秦既有全食足戶之異,故不得同于新封之力耳。

    親恤所裒,請依律斷。

    伏惟親一親尊賢,位必功立。

    尊賢以司民,可不慎乎?親一親以牧族,其可棄乎?如脫蒙允求以旨判為始,其前來吏秩,悉年久不追。

     臣又聞明德慎罰,文王所以造周;鹹有一德,殷湯所以革夏。

    故能上令下從,風動草偃;畏之如雷電,敬之如明神。

    是以天子家天下,綏萬國,若天之無不覆,地之無不載。

    遷都之構,庶方子來,泛澤所沾,降及陪皁。

    甯有嶽牧、二千石、縣令、丞、尉、治中、别駕及諸軍幢,受命于朝廷,而可不預乎?此之班駁,雲雨之不平,謂是當時有司出納之未允。

    何以明之?仰尋世宗诏書,百官普進一級,中有朝臣刺史登時褒授,則内外貴賤,莫不同澤。

    又覆奏稱爰及陪皁,明無不逮。

    自後人率其心紛綸,盈庭嫌少,誤惑視聽。

    限以泛前,更為年斷。

    六年、三年之考,以意折之;泛前、泛後之歲,隔而絕之。

    遂使如綸之旨,頓于一朝。

    泛前六年上第者全不得泛,三年上第者蒙半階而已。

    泛前泛後合考者隔絕而不得,無考者無折而全。

    泛前泛後,有考無考,并蒙全泛。

    與否乖違,勤舊彌屈。

    差若毫厘,謬以千裡,其此之謂乎?《易》曰:“言行,君子之所以動天下,可不慎欤!”言之不從,無以抑之,遂奏奪牧守外祿,全不與泛。

    散官改為四年之考,泛前者八年一階。

    政令不一,冤訟惟甚,與而複奪,其本在茲。

    緻使邀駕擊鼓者,無理以加其罪;诽謗公聽者,無辭以抑其言。

    噂沓所由生,慢悖所由起。

     夫琴瑟不調,澆而更張。

    善人,國之本也,其可棄乎?《詩》雲:“樂隻君子,邦家之基。

    ”《堯典》曰:“克明俊德。

    ”《呂刑》曰:“何擇非人。

    ”《周官》曰:“官弗必備惟其人。

    ”《咎繇》曰:“無曠庶官,天工人其代之。

    ”《詩》雲:“人之雲亡,邦國殄悴。

    ”又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孔子曰:“不患貧而患不均。

    ”如此則官必擇人,泛則宜溥。

    請遠遵正始元旨,近準聖明二泛,内外百官,悉同一階,不以泛前折考,不以散任增年,則同雲共澍,四海均洽。

    如謂未可,宜以權理折之。

     《易》曰:“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實位曰仁。

    ”《春秋傳》曰:“一曰擇人。

    ”如此,則乃可無泛,不可無考,守宰之泛,既以追奪,則百官之泛,不應獨沾。

    溥澤既收,複誰敢怨!夫三載之考,興于太和;再周之陟,通于景明。

    閑劇祿力,自有加減。

    陪臣以事省降,而考則三年,朝官既祿等平曹,更四周乃陟。

    考祿參差,各稱其枉。

    且一日從軍征戍,苦于煩任終年;專使決斷,重于陪臣恆上。

    若通為三載之考,無泛隔折,則各盈其分,亦足以近塞群口,遠綏四方。

     日昳求賢,猶有所失,況不遵擇人之訓,唯以停久而進乎?自今已後,考黜願以三宅革心,選進願以三俊居德。

    《書》曰:“舉能其官,惟爾之能;稱非其人,惟爾弗任。

    ”斯周道所以佑辟康民,敢不敬守。

    臣忝官樞副,毗察冤訟,寤寐惟省,謂宜追正,愚固所陳,萬無可采。

     出除左将軍、東豫州刺史。

    淮南九戍十三郡猶因蕭衍前弊,别郡異縣之民錯雜居止,普惠乃依次括比,省減郡縣,上表陳狀。

    诏許之。

    宰守因此绾攝有方,一奸一盜不起,民以為便。

    蕭衍遣将胡廣來寇安一陽一,軍主陳明祖等脅白沙、鹿城二戍,衍又遣定州刺史田超秀、田僧達等竊陷石頭戍,徑據安陂城;郢州新塘之賊,近在州西數十裡。

    普惠前後命将拒戰,并破之。

     普惠不營财業,好有進舉,敦于故舊。

    冀州人侯堅固少時與其遊學,早終,其子長瑜,普惠每于四時請祿,無不減贍給其衣食。

    及為豫州,啟長瑜解褐,攜其合門拯給之。

    孝昌元年三月,在州卒,時年五十八。

    贈平北将軍、幽州刺史,谥曰宣恭。

     長子榮俊,武定末,齊王相府屬。

     榮俊弟龍子,揚州骠騎府長史。

     史臣曰:孫紹關右之士,又能指論世務,亦其志也。

    張普惠明達典故,強直從官,侃然不撓,其有王臣之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