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六十五 宋翻 辛雄 羊深 楊機 高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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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翻,字飛鳥,廣平列人人也,吏部尚書弁族弟。

    少有一操一尚,世人以剛斷許之。

    世宗初,起家奉朝請,本州治中、廣平王郎中令。

    尋拜河一陰一令。

     翻弟道玙,先為冀州京兆王愉法曹行參軍。

    愉反,一逼一道玙為官,翻與弟世景俱囚廷尉。

    道玙後棄愉歸罪京師,猶坐身死,翻、世景除名。

    久之,拜翻治書侍禦史、洛一陽一令、中散大夫、相州大中正,猶領治書。

    又遷左将軍、南兗州刺史。

    時蕭衍遣将先據荊山,規将寇竊。

    屬壽春淪陷,賊遂乘勢徑趨項城。

    翻遣将成僧達潛軍讨襲,頻戰破之,自是州境帖然。

     孝莊時,除司徒左長史、撫軍将軍、河南尹。

    初,翻為河一陰一令,順一陽一公主家奴為劫,攝而不送,翻将兵圍主宅,執主婿馮穆,步驅向縣。

    時正炎暑,立之日中,流汗沾地。

    縣舊有大枷,時人号曰“彌尾青”。

    及翻為縣主,吏請焚之。

    翻曰:“且置南牆下,以待豪家。

    ”未幾,有内監楊小駒詣縣請事,辭色不遜,命取尾青以鎮之。

    既免,入訴于世宗。

    世宗大怒,敕河南尹推治其罪。

    翻具自陳狀。

    诏曰:“卿故違朝法,豈不欲作威以買名?”翻對:“造者非臣,買名者亦宜非臣。

    所以留者,非敢施于百姓,欲待兇暴之徒如小駒者耳。

    ”于是威振京師。

    及為洛一陽一,迄于為尹,畏憚權勢,更相承接,故當世之名大緻滅損。

    永安三年,卒于位。

    贈侍中、衛将軍、相州刺史。

    出帝初,重贈骠騎大将軍、儀同三司、尚書左仆射、雍州刺史,谥曰貞烈。

     子思遠,卒于司空從事中郎。

     翻弟毓,字道和,敦笃有志行。

    平西将軍、太中大夫。

     子世軌,齊文襄王大将軍府祭酒。

     毓弟世景,在《良吏傳》。

     世景弟叔集,亦有學行。

    征東裴衍之讨葛榮也,表為員外散騎侍郎,引同戎役。

    及衍敗,同時遇害。

     叔集弟道玙,少而敏俊。

    世宗初,以才學被召,與秘書丞孫惠蔚典校群書,考正同異。

    自太學博士轉京兆王愉法曹行參軍。

    臨死,作詩及挽歌詞,寄之親朋,以見怨痛。

    道玙又曾贈著作佐郎張始均詩,其末章雲:“子深懷璧憂,餘有當門病。

    ”道玙既不免難,始均亦遇世禍,時鹹怪之。

    無子,兄毓以第三子子叔繼。

     辛雄,字世賓,隴西狄道人。

    父暢,字幼達,大将軍谘議參軍、汝南鄉郡二郡太守,太和中,本郡中正。

    雄有孝一性一,頗涉書史,好刑名,廉謹雅素,不妄交友,喜怒不形于色。

    釋褐奉朝請。

    父于郡遇患,雄自免歸,晨夜扶抱。

    及父喪居憂,殆不可識,為世所稱。

     正始初,除給事中,十年不遷職,乃以病免。

    清河王怿為司空,辟戶曹參軍,攝田曹事。

    怿遷司徒,仍随授戶曹參軍。

    并當煩劇,诤訟填委。

    雄用心平直,加以閑明,政事經其斷割,莫不悅服。

    怿重之,每謂人曰:“必也無訟乎?辛雄其有焉。

    ”由是名顯。

    怿遷太尉,又為記室參軍。

    神龜中,除尚書駕部郎中,轉三公郎。

    其年,沙汰郎官,唯雄與羊深等八人見留,餘悉罷遣,更授李琰等。

     先是,禦史中尉、東平王元匡複欲輿棺谏诤,尚書令、任城王澄劾匡大不敬,诏恕死為民。

    雄奏理匡曰:“竊惟白衣元匡,曆奉三朝,每蒙一寵一遇。

    謇谔之一性一,簡自帝心;鷹鹯之志,形于在昔。

    故高祖錫之以匡名,陛下任之以彈糾。

    至若茹皓升辇,匡斥宜下之言;高肇當政,匡陳擅權之表。

    剛毅忠款,群臣莫及;骨鲠之迹,朝野共知。

    當高肇之時,匡造棺緻谏,主聖臣直,卒以無咎。

    假欲重造,先帝已容之于前,陛下亦宜寬之于後,況其元列由緒與罪按不同也。

    脫終貶黜,不在朝廷,恐杜忠臣之口,塞谏者之心,乖琴瑟之至和,違鹽梅之相濟。

    祁奚雲:叔向之賢,可及十世。

    而匡不免其身,實可嗟惜。

    ”未幾,匡除龍骧将軍、平州刺史。

    右仆射元欽謂左仆射蕭寶夤曰:“至如辛郎中才用,省中諸人莫出其右。

    ”寶夤曰:“吾聞遊仆射雲:‘得如雄者四五人共治省事,足矣。

    ’今日之賞,何其晚哉!” 初,廷尉少卿袁翻以犯罪之人,經恩競訴,枉直難明,遂奏曾染風聞者,不問曲直,推為獄成,悉不斷理。

    诏令門下、尚書、廷尉議之。

    雄議曰: 《春秋》之義:不幸而失,甯僭不濫。

    僭則失罪人,濫乃害善人。

    今議者不忍罪一奸一吏,使出入縱一情,令君子小人薰莸不别,豈所謂賞善罰惡,殷勤隐恤者也!仰尋周公不減流言之愆,俯惟釋之不加驚馬之辟,所以小大用情,貴在得所。

    失之千裡,差在毫厘。

    雄久執案牍,數見疑訟,職掌三千,願言者六。

     一曰:禦史所糾,有注其逃走者。

    及其出訴,或為公使,本曹給過所有指,如不推檢,文案灼然者,雪之。

    二曰:禦史赦前注獲見贓,不辨行赇主名。

    檢無賂以置直之主,宜應洗複。

    三曰:經拷不引,傍無三證,比以獄案既成,因即除削。

    或有據令奏複者,與奪不同,未獲為通例。

    又須定何如得為證人。

    若必須三人對見受财,然後成證,則于理太寬。

    若傳聞即為證,則于理太急。

    令請以行赇後三人俱見,物及證狀顯著,準以為驗。

    四曰:赦前斷事,或引律乖錯,使除複失衷,雖案成經赦,宜追從律。

    五曰:經赦除名之後,或邀駕訴枉,被旨重究;或訴省稱冤,為奏更檢。

    事付有司,未被研判,遂遇恩宥。

    如此之徒,謂不得異于常格,依前案為定。

    若不合拷究,已複之流,請不追奪。

    六曰:或受辭下檢反覆,使鞫獄證占分明,理合清雪,未及告案,忽逢恩赦。

    若從證占而雪,則違正格;如除其名,罪濫潔士。

    以為罪須案成,雪以占定,若拷未畢格及要證一人未集者,不得為占定。

     古人雖患察獄之不一精一,未聞知冤而不理。

    今之所陳,實士師之深疑,朝夕之急務,願垂察焉。

     诏從雄議。

    自後每有疑議,雄與公卿駁難,事多見從,于是公能之名甚盛。

     又為《祿養論》,稱仲尼陳五孝,自天子至庶人無緻仕之文。

    《禮記》:“八十,一子不從政;九十,家不從政。

    ”鄭玄注雲:“複除之。

    ”然則止複庶民,非公卿大夫士之謂。

    以為“宜聽祿養,不約其年。

    ”書奏,肅宗納之。

    以母憂去任。

    卒哭,右仆射元欽奏雄起複為郎。

    俄兼司州别駕,加前軍将軍。

     孝昌元年,徐州刺史元法僧以城南叛,蕭衍遣蕭綜來據彭城。

    時遣大都督、安豐王延明督臨淮王彧讨之,盤桓不進。

    乃诏雄副太常少卿元晦為使,給齊庫刀,持節、乘驿催軍,有違即令斬決。

    肅宗謂雄曰:“誨朕家諸子,摽以親懿。

    籌策機計,仗卿取勝耳。

    ”到軍,勒令并進徐州,綜送降款。

    冀州刺史侯剛啟為長史,肅宗以雄長于世務,惜不許之,更除司空長史。

    于時,諸公皆慕其名,欲屈為佐,莫能得也。

     時諸方賊盛,而南寇侵境,山蠻作逆。

    肅宗欲親讨,以荊州為先,诏雄為行台左丞,與前軍臨淮王彧東趣葉城,别将裴衍西通鵶路。

    衍稽留未進,彧師已次汝濱。

    北溝求救,彧以處分道别,不欲應之。

    雄曰:“今裴衍未至,王士衆已集,蠻左唐突,撓亂近畿,梁汝之間,民不安業,若不時撲滅,更為深害。

    王秉麾阃外,唯利是從,見可而進,何必守道,苟安社稷,理可專裁。

    所謂臣率義而行,不待命者也。

    ”彧恐後有得失之責,要雄符下。

    雄以駕将親伐,蠻夷必懷震動,乘彼離心,無往不破,遂符彧軍,令速赴擊。

    賊聞之,果自走散。

     在軍上疏曰:“凡人所以臨堅陳而忘身,觸白刃而不憚者,一則求榮名,二則貪重賞,三則畏刑罰,四則避禍難。

    非此數事,雖聖王不能勸其臣,慈父不能厲其子。

    明主深知其情,故賞必行,罰必信;使親疏、貴賤、勇怯、賢愚,聞鐘鼓之一聲,見旌旗之列,莫不奮激,競赴敵場,豈厭久生而樂早死也?利害懸于前,欲罷不能耳。

    自秦隴逆節,将曆數年;蠻左亂常,稍已多載。

    凡在戎役,數十萬人,三方師衆,敗多勝少,迹其所由,不明賞罰故也。

    陛下欲天下之早平,愍征夫之勤悴,乃降明诏,賞不移時。

    然兵将之勳,曆稔不決;亡軍之卒,晏然在家。

    緻令節士無所勸慕,庸人無所畏懾。

    進而擊賊,死交而賞賒;退而逃散,身全而無罪。

    此其所以望敵奔沮,不肯進力者矣。

    若重發明诏,更量賞罰,則軍威必張,賊難可弭。

    臣聞必不得已,去食就信。

    以此推之,信不可斯須廢也。

    賞罰,陛下之所易,尚不能全而行之;攻敵,士之所難,欲其必死,甯可得也?臣既庸弱,忝當戎使,職司所見,辄敢上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