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五十二 郭祚 張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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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祚,字季祐,太原晉一陽一人,魏車騎郭淮弟亮後也。

    祖逸,州别駕,前後以二女妻司徒崔浩,一女妻浩弟上一黨一太守恬。

    世祖時,浩親一寵一用事,拜逸徐州刺史,假榆次侯,終贈光祿大夫。

    父洪之,坐浩事誅,祚亡竄得免。

    少而孤貧,姿貌不偉,鄉人莫之識也。

    有女巫相祚,後當富貴。

    祚涉曆經史,習崔浩之書,尺牍文章見稱于世。

    弱冠,州主簿,刺史孫小委之書記。

    又太原王希彥,逸妻之侄,共相周恤,得以饒振。

     高祖初,舉秀才,對策上第,拜中書博士,轉中書侍郎,遷尚書左丞,長兼給事黃門侍郎。

    祚清勤在公,夙夜匪懈,高祖甚知賞之。

    從高祖南征,及還,正黃門。

    車駕幸長安,行經渭橋,過郭淮廟,問祚曰:“是卿祖宗所承邪?”祚曰:“是臣七世伯祖。

    ”高祖曰:“先賢後哲,頓在一門。

    ”祚對曰:“昔臣先人以通儒英博,唯事魏文。

    微臣虛薄,遭奉明聖,自惟幸甚。

    ”因敕以太牢祭淮廟,令祚自撰祭文。

    以贊遷洛之規,賜爵東光子。

    高祖曾幸華林園,因觀故景一陽一山。

    祚曰:“山以仁靜,水以智流,願陛下修之。

    ”高祖曰:“魏明以奢失于前,朕何為襲之于後?”祚曰:“高山仰止。

    ”高祖曰:“得非景行之謂?”遷散騎常侍,仍領黃門。

    是時高祖銳意典禮,兼铨鏡九流,又遷都草創,征讨不息,内外規略,号為多事。

    祚與黃門宋弁參謀帏幄,随其才用,各有委寄。

    祚承禀注疏,特成勤劇。

    嘗以立馮昭儀,百官夕飲清徽後園,高祖舉觞賜祚及崔光曰:“郭祚憂勞庶事,獨不欺我;崔光溫良博物,朝之儒秀。

    不勸此兩人,當勸誰也?”其見知若此。

     初,高祖以李彪為散騎常侍,祚因入見,高祖謂祚曰:“朕昨誤授一人官。

    ”祚對曰:“陛下聖鏡照臨,論才授職,進退可否,黜陟幽明,品物既彰,人倫有序。

    豈容聖诏一行而有差異?”高祖沉吟曰:“此自應有讓。

    因讓,朕欲别授一官。

    ”須臾,彪有啟雲:“伯石辭卿,子産所惡。

    臣欲之已久,不敢辭讓。

    ”高祖歎謂祚曰:“卿之忠谏,李彪正辭,使朕遲回不能複決。

    ”遂不換彪官也。

    乘輿南讨,祚以兼侍中從,拜尚書,進爵為伯。

    高祖崩,鹹一陽一王禧等奏祚兼吏部尚書,尋除長兼吏部尚書、并州大中正。

     世宗诏以一奸一吏逃刑,懸配遠戍,若永避不出,兄弟代之。

    祚奏曰:“慎獄審刑,道煥先古;垂憲設禁,義纂惟今。

    是以先王沿物之情,為之軌法;故八刑備于昔典,一奸一律炳于來制,皆所以謀其始迹,訪厥成罪,敦風厲俗,永資世範者也。

    伏惟旨義博遠,理絕近情,既懷愚異,不容不述。

    誠以敗法之原,起于一奸一吏,一奸一吏雖微,敗法實甚。

    伏尋诏旨,信亦斷其逋逃之路,為治之要,實在于斯。

    然法貴止一奸一,不在過酷,立制施禁,為可傳之于後。

    若法猛而一奸一不息,禁過不可永傳,将何以載之刑書,垂之百代?若以一奸一吏逃竄,徙其兄弟;罪人一妻子,複應徙之。

    此則一人之罪,禍傾二室。

    愚謂罪人既逃,止徙妻子,走者之身,懸名永配,于眚不免,一奸一途自塞。

    ”诏從之。

     尋正吏部。

    祚持身潔清,重惜官位,至于铨授,假令得人,必徘徊久之,然後下筆。

    下筆即雲:“此人便以貴矣。

    ”由是事頗稽滞,當時每招怨讟。

    然所拔用者,皆量才稱職,時又以此歸之。

     出為使持節、鎮北将軍、瀛州刺史。

    及太極殿成,祚朝于京師,轉鎮東将軍、青州刺史。

    祚值歲不稔,阖境饑敝,矜傷一愛一下,多所赈恤,雖斷決淹留,号為煩緩,然士女懷其德澤,于今思之。

    入為侍中、金紫光祿大夫、并州大中正,遷尚書右仆射。

    時議定新令,诏祚與侍中、黃門參議刊正。

    故事,令、仆、中丞驺唱而入宮門,至于馬道。

    及祚為仆射,以為非盡敬之宜,言于世宗,帝納之。

    下诏:“禦在太極,驺唱至止車門;禦在朝堂,至司馬門。

    ”驺唱不入宮,自此始也。

    诏祚本官領太子少師。

    祚曾從世宗幸東宮,肅宗幼弱,祚懷一黃出奉肅宗。

    時應诏左右趙桃弓與禦史中尉王顯疊相脣齒,深為世宗所信,祚私事之。

    時人謗祚者,号為桃弓仆射、黃少師。

     祚奏曰:“謹案前後考格雖班天下,如臣愚短,猶有未悟。

    今須定職人遷轉由狀,超越階級者即須量折。

    景明初考格,五年者得一階半。

    正始中,故尚書、中山王英奏考格,被旨:但可正滿三周為限,不得計殘年之勤。

    又去年中,以前二制不同,奏請裁決。

    旨雲:‘黜陟之體,自依舊來恆斷。

    ’今未審從舊來之旨,為從景明之斷,為從正始為限?景明考法:東西省文武閑官悉為三等,考同任事;而前尚書盧昶奏上第之人三年轉半階。

    今之考格,複分為九等,前後不同,參差無準。

    ”诏曰:“考在上中者,得泛以前,有六年以上遷一階,三年以上遷半階,殘年悉除。

    考在上下者,得泛以前,六年以上遷半階,不滿者除。

    其得泛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