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五十 李彪 高道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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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備之有漸,積之有素。

    暨于漢家,以人食少,乃設常平以給之;魏氏以兵糧乏,制屯田以供之用。

    能不匮當時,軍國取濟。

    又《記》雲:國無三年之儲,謂國非其國。

    光武以一畝不實,罪及牧守。

    聖人之憂世重谷,殷勤如彼;明君之恤人勸農,相切若此。

    頃年山東饑,去歲京師儉,内外人庶出入就豐,既廢營産,疲而乃達,又于國體實有虛損。

    若先多積谷,安而給之,豈有驅督老弱,餬口千裡之外?以今況古,誠可懼也。

    臣以為宜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年豐籴積于倉,時儉則加私之二,粜之于人。

    如此,民必力田以買官絹,又務貯财以取辟粟;年登則常積,歲兇則直給。

    又别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人,相水陸之宜,料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餘财市牛科給,令其肆力。

    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蠲其正課并征戍雜役。

    行此二事,數年之中,則谷積而人足,雖災不為害。

    臣又聞前代明主,皆務懷遠人,禮賢引滞。

    故漢高過趙,求樂毅之胄;晉武廓定,旌吳蜀之彥。

    臣謂宜于河表七州人中,擢其門才,引令赴阙,依中州官比,随能序之。

    一可以廣聖朝均新舊之義,二可以懷江漢歸有道之情。

     其四曰:昔帝舜命咎繇惟刑之恤,周公诰成王勿誤于庶獄,斯皆君臣相誡,重刑之至也。

    今二聖哀矜罪辜,小大二情,谳決之日,多從降恕,時不得已,必垂恻隐,雖前王之勤聽肆赦,亦如斯而已。

    至若行刑犯時,愚臣竊所未安。

    漢制,舊斷獄報重,常盡季冬;至孝章時改盡十月,以育三微。

    後歲旱,論者以十月斷獄,一陰一氣微,一陽一氣洩,以故緻旱。

    事下公卿,尚書陳一寵一議:冬至一陽一氣始萌,故十一月有射幹、芸、荔之應,周以為春;十二月一陽一氣上通,雉雊雞一乳一,殷以為春;十三月一陽一氣已至,蟄蟲皆震,夏以為春。

    三微成著,以通三統,三統之月,斷獄流血,是不稽天意也。

    《月令》:仲冬之月,身欲甯,事欲靜。

    以起隆怒,不可謂甯;以行大刑,不可謂靜。

    章帝善其言,卒以十月斷。

    今京都及四方斷獄報重,常竟季冬,不推三正以育三微。

    寬宥之情,每過于昔;遵時之憲,猶或阙然。

    豈所謂助一陽一發生、垂奉微之仁也?誠宜遠稽周典,近采漢制,天下斷獄,起自初秋,盡于孟冬,不于三統之春,行斬絞之刑。

    如此,則道協幽顯,仁垂後昆矣。

     其五曰: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廢者,不謂之不廉,乃曰簠簋不飾。

    此君之所以禮貴臣,不明言其過也。

    臣有大譴,則白冠牦纓,盤水加劍,造室而請死,此臣之所以知罪而不敢逃刑也。

    聖朝賓遇大臣,禮同古典。

    自太和以降,有負罪當陷大辟者,多得歸第自盡。

    遣之日,深垂隐愍,言發凄淚,百官莫不見,四海莫不聞。

    誠足以感将死之心,慰戚屬之情。

    然恩發至衷,未著永制,此愚臣所以敢陳末見。

    昔漢文時,人有告丞相周勃謀反者,逮系長安獄,頓辱之與皁隸同。

    賈誼乃上書,極陳君臣之義,不宜如是。

    夫貴臣者,天子為其改容而體貌之,吏人為其俯伏而敬貴之。

    其有罪過,廢之可也,賜之死可也。

    若束縛之,輸之司寇搒笞之,小吏詈罵之,殆非所以令衆庶見也。

    及将刑也,臣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

    天子曰:子大夫自有過耳,吾遇子有禮矣。

    上不使人抑而刑之也。

    孝文深納其言,是後大臣有罪,皆自一殺不受刑。

    至孝武時,稍複入獄,良由孝文行之當時,不為永制故耳。

    伏惟聖德慈惠,豈與漢文比隆哉?今天下有道,庶人不議之時,臣安可陳瞽言于朝,但恐萬世之後,繼體之主有若漢武之事焉。

    夫道貴長久,所以樹之風聲也;法尚不虧,所以贻厥孫謀也,焉得行恩當時,而不著長世之制乎? 其六曰:《孝經》稱:“父子之道天一性一。

    ”《書》雲:“孝乎,惟孝友于兄弟。

    ”二經之旨,蓋明一體而同氣,可共而不可離者也。

    及其有罪,罪不相及者,乃君上之厚恩也。

    至若有懼,懼應相連者,固自然之恆理也。

    無情之人,父兄系獄,子弟無慘惕之容;子弟逃刑,父兄無愧恧之色。

    宴安榮位,遊從自若,車馬仍華,衣冠猶飾,甯是同體共氣、分憂均戚之理也?昔秦伯以楚人圍江,素服而示懼;宋仲子以失舉桓譚,免冠而謝罪。

    然則子弟之于父兄,父兄之于子弟,惟其情至,豈與結盟相知者同年語其深淺哉?二聖清簡風俗,孝慈是先。

    臣愚以為父兄有犯,宜令子弟素服肉袒,詣阙請罪;子弟有坐,宜令父兄露闆引咎,乞解所司。

    若職任必要,不宜許者,慰勉留之。

    如此,足以敦厲凡薄,使人知有所恥矣。

     其七曰:《禮》雲:臣有大喪,君三年不呼其門。

    此聖人緣情制禮,以終孝子之情者也。

    周季陵夷,喪禮稍亡,是以要绖即戎,素冠作刺;逮于虐秦,殆皆泯矣。

    漢初,軍旅屢興,未能遵古。

    至宣帝時,民當從軍屯者,遭大父母、父母死,未滿三月,皆弗徭役;其朝臣喪制,未有定聞。

    至後漢元初中,大臣有重憂,始得去官終服。

    暨魏武、孫、劉之世,日尋幹戈,前世禮制複廢而不行。

    晉時,鴻胪鄭默喪親,固請終服,武帝感其孝誠,遂著令以為常。

    聖魏之初,撥亂返正,未遑建終喪之制。

    今四方無虞,百姓安逸,誠是孝慈道洽,禮教興行之日也。

    然愚臣所懷,竊有未盡。

    伏見朝臣丁案憂者,假滿赴職,衣錦乘軒,從郊廟之祀;鳴玉垂緌,同節慶之宴;傷人子之道,虧天地之經。

    愚謂如有遭大父母、父母喪者,皆聽終服。

    若無其人有曠庶官者,則優旨慰喻,起令視事,但綜司出納敷奏而已,國之吉慶,一令無預。

    其軍戎之警,墨缞從役,雖愆于禮,事所宜行也。

    如臣之言少有可采,願付有司别為條制。

     高祖覽而善之,尋皆施行。

     彪稍見禮遇,加中壘将軍。

    及文明太後崩,群臣請高祖公除,高祖不許,與彪往複,語在《禮志》。

    高祖诏曰:“曆觀古事,求能非一。

    或承藉微廕,著德當時;或見拔幽陋,流名後葉。

    故一毛一遂起賤,奮抗楚之辯,苟有才能,何必拘族也?彪雖宿非清第,本阙華資,然識一性一嚴聰,學博墳籍,剛辯之才,頗堪時用;兼憂吏若家,載宣朝美,若不賞庸叙績,将何以勸獎勤能?可特遷秘書令,以酬厥款。

    ”以參議律令之勤,賜帛五百匹、馬一匹、牛二頭。

     其年,加員外散騎常侍,使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