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七上 景穆十二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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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
又雲:“肇前被敕旨,共芳營督,規立鐘石之名,希播制作之譽。
乃憑樞衡之尊,藉舅氏之勢,與奪任心,臧否自已。
阿一黨一劉芳,遏絕臣事,望勢雷同者接以恩言,依經按古者即被怒責。
雖未指鹿化馬,移天徙日,實使蘊藉之士,聳氣坐端;懷道之夫,結舌筵次。
”又言:“芳昔與崇競,恆言自作,今共臣論,忽稱先朝。
豈不前謂可行,辄欲自取,後知錯謬,便推先朝。
殊非大臣之體,深失為下之義。
複考校勢臣之前,量度偏頗之手,臣必刖足内朝,抱璞人外。
”嚣言肆意,彰于朝野。
然匡職當出納,獻替所在,鬥尺權度,正是所司。
若己有所見,能練臧否,宜應首唱義端,早辨諸惑,何故默心随從,不關一言,見芳成事,方有此語。
計芳才學,與匡殊懸,所見淺深,不應相匹。
今乃始發,恐此由心,借智于人,規成虛譽。
況匡表雲:“所據銅權,形如古志,明是漢作,非莽别造。
”及案《權銘》雲:“黃帝始祖,德布于虞;虞帝始祖,德布于新。
”若莽佐漢時事,甯有銘僞新之号哉?又尋《莽傳》雲:莽居攝,即變漢制度。
考校二證,非漢權明矣。
複雲:“芳之所造,又短先朝之尺。
”臣既比之,權然相合。
更雲:“芳尺與千金堰不同。
”臣複量比,因見其異。
二三浮濫,難可據準。
又雲:“共構虛端,妄為疑似,托以先朝,雲非己制。
” 臣按此欺詐,乃在于匡,不在于芳。
何以言之?芳先被敕,專造鐘律,管籥優劣,是其所裁,權斛尺度,本非其事。
比前門下索芳尺度,而芳牒報雲:“依先朝所班新尺,複應下黍,更不增損,為造鐘律,調正分寸而已。
”檢匡造時在牒後一歲,芳于爾日,匡未共争,已有此牒,豈為詐也?計崇造寸,積黍十二,群情共知;而芳造寸,唯止十黍,亦俱先朝诏書。
以黍成寸,首尾曆然,甯有辄欲自取之理?肇任居端右,百僚是望,言行動靜,必副具瞻。
若恃權阿一黨一,詐托先诏,将指鹿化馬,徙日移天,即是魏之趙高,何以宰物?肇若無此,匡既誣毀宰相,讪謗明時。
豈應談議之間,便有指鹿之事;可否之際,輕生刖足之言。
趙高矯惑,事屬衰秦;卞和抱璞,時遇暴楚。
何宜以濟濟之朝,而有斯謗者哉!阻惑朝聽,不敬至甚,請以肇、匡并禁尚書,推窮其原,付廷尉定罪。
诏曰“可”。
有司奏匡誣肇,處匡死刑。
世宗恕死,降為光祿大夫。
又兼宗正卿,出為兗州刺史。
匡臨發,帝引見于東堂,勞勉之。
匡猶以尺度金石之事,國之大經,前雖為南台所彈,然猶許更議,若議之日,願聽臣暫赴。
世宗曰:“劉芳學高一時,深明典故。
其所據者,與先朝尺乃寸過一黍,何得複雲先朝之意也?兗州既所執不經,後議之日,何待赴都也。
” 肅宗初,入為禦史中尉。
匡嚴于彈糾,始奏于忠,次彈高聰等免官,靈太後并不許。
以違其糾惡之心,又慮匡辭解,欲獎安之,進号安南将軍,後加鎮東将軍。
匡屢請更權衡不已,于是诏曰:“謹權審度,自昔令典,定章革曆,往代良規。
匡宗室賢亮,留心既久,可令更集儒貴,以時驗決。
必務權衡得衷,令寸籥不舛。
”又诏曰:“故廣平殇王洛侯,體自恭宗,茂年薨殒,國除祀廢。
不祀忽諸。
匡親同若子,私繼歲久,宜樹維城,永茲磐石,可特襲王爵,封東平郡王。
”匡所制尺度訖,請集朝士議定是非。
诏付門下、尚書、三府、九列議定以聞。
太師、高一陽一王雍等議曰:“伏惟高祖創改權量已定,匡今新造,微有參差。
且匡雲所造尺度與《漢志》王莽權斛不殊。
又晉中書監荀勖雲,後漢至魏,尺長于古四分有餘。
于是依《周禮》,積黍以起度量,惟古玉律及鐘,遂改正之。
尋勖所造之尺與高祖所定,毫厘略同。
又侍中崔光得古象尺,于時亦準議令施用。
仰惟孝文皇帝,德邁前王,睿明下燭,不刊之式,事難變改。
臣等參論,請停匡議,永遵先皇之制。
”诏從之。
匡每有奏請,尚書令、任城王澄時緻執奪,匡剛隘,内遂不平。
先所造棺猶在僧寺,乃複修事,将與澄相攻。
澄頗知之。
後将赴省,與匡逢遇,驺卒相撾,朝野駭愕。
澄因是奏匡罪狀三十餘條,廷尉處以死刑。
诏付八座議,特加原宥,削爵除官。
三公郎中辛雄奏理之。
後特除平州刺史,徙青州刺史,尋為關右都督,兼尚書行台。
遇疾還京。
孝昌初,卒,谥曰文貞。
後追複本爵,改封濟南王。
第四子獻,襲。
齊受禅,爵例降。
又雲:“肇前被敕旨,共芳營督,規立鐘石之名,希播制作之譽。
乃憑樞衡之尊,藉舅氏之勢,與奪任心,臧否自已。
阿一黨一劉芳,遏絕臣事,望勢雷同者接以恩言,依經按古者即被怒責。
雖未指鹿化馬,移天徙日,實使蘊藉之士,聳氣坐端;懷道之夫,結舌筵次。
”又言:“芳昔與崇競,恆言自作,今共臣論,忽稱先朝。
豈不前謂可行,辄欲自取,後知錯謬,便推先朝。
殊非大臣之體,深失為下之義。
複考校勢臣之前,量度偏頗之手,臣必刖足内朝,抱璞人外。
”嚣言肆意,彰于朝野。
然匡職當出納,獻替所在,鬥尺權度,正是所司。
若己有所見,能練臧否,宜應首唱義端,早辨諸惑,何故默心随從,不關一言,見芳成事,方有此語。
計芳才學,與匡殊懸,所見淺深,不應相匹。
今乃始發,恐此由心,借智于人,規成虛譽。
況匡表雲:“所據銅權,形如古志,明是漢作,非莽别造。
”及案《權銘》雲:“黃帝始祖,德布于虞;虞帝始祖,德布于新。
”若莽佐漢時事,甯有銘僞新之号哉?又尋《莽傳》雲:莽居攝,即變漢制度。
考校二證,非漢權明矣。
複雲:“芳之所造,又短先朝之尺。
”臣既比之,權然相合。
更雲:“芳尺與千金堰不同。
”臣複量比,因見其異。
二三浮濫,難可據準。
又雲:“共構虛端,妄為疑似,托以先朝,雲非己制。
” 臣按此欺詐,乃在于匡,不在于芳。
何以言之?芳先被敕,專造鐘律,管籥優劣,是其所裁,權斛尺度,本非其事。
比前門下索芳尺度,而芳牒報雲:“依先朝所班新尺,複應下黍,更不增損,為造鐘律,調正分寸而已。
”檢匡造時在牒後一歲,芳于爾日,匡未共争,已有此牒,豈為詐也?計崇造寸,積黍十二,群情共知;而芳造寸,唯止十黍,亦俱先朝诏書。
以黍成寸,首尾曆然,甯有辄欲自取之理?肇任居端右,百僚是望,言行動靜,必副具瞻。
若恃權阿一黨一,詐托先诏,将指鹿化馬,徙日移天,即是魏之趙高,何以宰物?肇若無此,匡既誣毀宰相,讪謗明時。
豈應談議之間,便有指鹿之事;可否之際,輕生刖足之言。
趙高矯惑,事屬衰秦;卞和抱璞,時遇暴楚。
何宜以濟濟之朝,而有斯謗者哉!阻惑朝聽,不敬至甚,請以肇、匡并禁尚書,推窮其原,付廷尉定罪。
诏曰“可”。
有司奏匡誣肇,處匡死刑。
世宗恕死,降為光祿大夫。
又兼宗正卿,出為兗州刺史。
匡臨發,帝引見于東堂,勞勉之。
匡猶以尺度金石之事,國之大經,前雖為南台所彈,然猶許更議,若議之日,願聽臣暫赴。
世宗曰:“劉芳學高一時,深明典故。
其所據者,與先朝尺乃寸過一黍,何得複雲先朝之意也?兗州既所執不經,後議之日,何待赴都也。
” 肅宗初,入為禦史中尉。
匡嚴于彈糾,始奏于忠,次彈高聰等免官,靈太後并不許。
以違其糾惡之心,又慮匡辭解,欲獎安之,進号安南将軍,後加鎮東将軍。
匡屢請更權衡不已,于是诏曰:“謹權審度,自昔令典,定章革曆,往代良規。
匡宗室賢亮,留心既久,可令更集儒貴,以時驗決。
必務權衡得衷,令寸籥不舛。
”又诏曰:“故廣平殇王洛侯,體自恭宗,茂年薨殒,國除祀廢。
不祀忽諸。
匡親同若子,私繼歲久,宜樹維城,永茲磐石,可特襲王爵,封東平郡王。
”匡所制尺度訖,請集朝士議定是非。
诏付門下、尚書、三府、九列議定以聞。
太師、高一陽一王雍等議曰:“伏惟高祖創改權量已定,匡今新造,微有參差。
且匡雲所造尺度與《漢志》王莽權斛不殊。
又晉中書監荀勖雲,後漢至魏,尺長于古四分有餘。
于是依《周禮》,積黍以起度量,惟古玉律及鐘,遂改正之。
尋勖所造之尺與高祖所定,毫厘略同。
又侍中崔光得古象尺,于時亦準議令施用。
仰惟孝文皇帝,德邁前王,睿明下燭,不刊之式,事難變改。
臣等參論,請停匡議,永遵先皇之制。
”诏從之。
匡每有奏請,尚書令、任城王澄時緻執奪,匡剛隘,内遂不平。
先所造棺猶在僧寺,乃複修事,将與澄相攻。
澄頗知之。
後将赴省,與匡逢遇,驺卒相撾,朝野駭愕。
澄因是奏匡罪狀三十餘條,廷尉處以死刑。
诏付八座議,特加原宥,削爵除官。
三公郎中辛雄奏理之。
後特除平州刺史,徙青州刺史,尋為關右都督,兼尚書行台。
遇疾還京。
孝昌初,卒,谥曰文貞。
後追複本爵,改封濟南王。
第四子獻,襲。
齊受禅,爵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