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七上 景穆十二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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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理東城。
脩義為政,寬和一愛一人,在州四歲,不殺一人,百姓以是追思之。
遷秦州刺史。
肅宗初,表陳庶人禧、庶人愉等,請宥前愆,賜葬陵域。
靈太後诏曰:“收葬之恩,事由上旨,籓嶽何得越職幹陳!”在州多受納。
累遷吏部尚書。
及在铨衡,唯專貨賄,授官大小,皆有定價。
時中散大夫高居者,有旨先叙,時上一黨一郡缺,居遂求之。
脩義私已許人,抑居不與。
居大言不遜,脩義命左右牽曳之。
居對大衆呼天唱賊。
人問居曰:“白日公庭,安得有賊?”居指脩義曰:“此座上者,違天子明诏,物多者得官,京師白劫,此非大賊乎?”脩義失色。
居行罵而出。
後欲邀車駕論脩義罪狀,左仆射蕭寶夤谕之,乃止。
二秦反,假脩義兼尚右仆射、西道行台、行秦州事,為諸軍節度。
脩義一性一好酒,每飲連日,遂遇風病,神明昏喪,雖至長安,竟無部分之益。
元志敗沒,賊東至黑水,更遣蕭寶夤讨之,以脩義為雍州刺史。
卒于州,贈司空,谥曰文。
子均,位給事黃門侍郎。
樂一浪一王萬壽,和平三年封,拜征東大将軍,鎮和龍。
一性一貪暴,徵還,道憂薨。
谥曰厲王。
子康王樂平,襲。
薨。
子長命,襲。
坐殺人賜死,國除。
子忠,肅宗時,複前爵,位太常少卿。
出帝泛舟天淵池,命宗室諸王陪宴。
忠愚而無智,一性一好衣服,遂著紅羅襦,繡作領;碧褲,錦為緣。
帝謂曰:“朝廷衣冠,應有常式,何為著百戲衣?”忠曰:“臣少來所一愛一,情存绮羅,歌衣舞服,是臣所願。
”帝曰:“人之無良,乃至此乎!” 廣平王洛侯,和平二年封。
薨,谥曰殇。
無子,後以一陽一平幽王第五子匡後之。
匡字建扶,一性一耿介,有氣節。
高祖器之,謂曰:“叔父必能儀形社稷,匡輔朕躬。
今可改名為匡,以成克終之美。
” 世宗即位,累遷給事黃門侍郎。
茹皓始有一寵一,百僚微憚之。
世宗曾于山陵還,诏匡陪乘,又命皓登車。
皓褰裳将上,匡谏止。
世宗推之令下,皓恨匡失色。
當時壯其忠謇。
世宗親政,除肆州刺史。
匡既忤皓,懼為所害,廉慎自修,甚有聲績。
遷恆州刺史,徵為大宗正卿、河南邑中正。
匡奏親王及始籓、二籓王妻悉有妃号,而三籓已下皆謂之妻,上不得同為妃名,而下不及五品已上有命婦之号,竊為疑。
诏曰:“夫貴于朝,妻榮于室,婦女無定,升從其夫。
三籓既啟王封,妃名亦宜同等。
妻者,齊也,理與已齊,可從妃例。
”自是三籓王妻名号始定。
後除度支尚書。
匡表引樂陵、章武之例,求紹洛侯封,诏付尚書議。
尚書奏聽襲封,以明興絕之義。
匡與尚書令高肇不平,常無降下之色。
時世宗委政于肇,朝廷傾憚,唯匡與肇抗衡。
先自造棺,置于事,意欲輿棺詣阙,論肇罪惡,自一殺切谏。
肇聞而惡之。
後因與太常劉芳議争權量,遂與肇聲色。
禦史中尉王顯奏匡曰: 自金行失禦,群僞競興,禮壞樂崩,彜倫攸斁。
大魏應期,奄有四海。
高祖孝文皇帝以睿聖統天,克複舊典。
乃命故中書監高闾廣旌儒林,推尋樂府,依據《六經》,參諸國志,以黍裁寸,将均周漢舊章。
屬雲構中遷,尚未雲就。
高祖睿思玄深,參考經記,以一黍之大,用成分體,準之為尺,宣布施行。
暨正始中,故太樂令公孫崇辄自立意,以黍十二為寸,别造尺度,定律刊鐘。
皆向成訖,表求觀試。
時敕太常卿臣芳,以崇造既成,請集朝英,議其得否。
芳疑崇尺度與先朝不同,察其作者,于經史複異,推造鮮據,非所宜行。
時尚書令臣肇、清河王怿等以崇造乖謬,與《周禮》不同,遂奏臣芳依《周禮》更造,成訖量校,從其善者。
而芳以先朝尺度,事合古典。
乃依前诏書,以黍刊寸,并呈朝廷,用裁金石。
于時議者,多雲芳是,唯黃門侍郎臣孫惠蔚與崇扶同。
二途參差,頻經考議。
而尚書令臣肇以芳造。
崇物故之後,而惠蔚亦造一尺,仍雲扶。
以比崇尺,自相乖背。
量省二三,謂芳為得。
而尚書臣匡表雲劉孫二尺,長短相傾,稽考兩律,所容殊異。
言取中黍,校彼二家,雲并參差,抑中無所,自立一途,請求議判。
當時議者,或是于匡。
兩途舛駁,未即時定。
肇又雲:權斛鬥尺,班行已久,今者所論,豈喻先旨?宜仰依先朝故尺為定。
自爾以後,而匡與肇厲言都座,聲色相加,高下失其常倫,噂競無複彜序。
匡更表列,據己十是,雲芳
脩義為政,寬和一愛一人,在州四歲,不殺一人,百姓以是追思之。
遷秦州刺史。
肅宗初,表陳庶人禧、庶人愉等,請宥前愆,賜葬陵域。
靈太後诏曰:“收葬之恩,事由上旨,籓嶽何得越職幹陳!”在州多受納。
累遷吏部尚書。
及在铨衡,唯專貨賄,授官大小,皆有定價。
時中散大夫高居者,有旨先叙,時上一黨一郡缺,居遂求之。
脩義私已許人,抑居不與。
居大言不遜,脩義命左右牽曳之。
居對大衆呼天唱賊。
人問居曰:“白日公庭,安得有賊?”居指脩義曰:“此座上者,違天子明诏,物多者得官,京師白劫,此非大賊乎?”脩義失色。
居行罵而出。
後欲邀車駕論脩義罪狀,左仆射蕭寶夤谕之,乃止。
二秦反,假脩義兼尚右仆射、西道行台、行秦州事,為諸軍節度。
脩義一性一好酒,每飲連日,遂遇風病,神明昏喪,雖至長安,竟無部分之益。
元志敗沒,賊東至黑水,更遣蕭寶夤讨之,以脩義為雍州刺史。
卒于州,贈司空,谥曰文。
子均,位給事黃門侍郎。
樂一浪一王萬壽,和平三年封,拜征東大将軍,鎮和龍。
一性一貪暴,徵還,道憂薨。
谥曰厲王。
子康王樂平,襲。
薨。
子長命,襲。
坐殺人賜死,國除。
子忠,肅宗時,複前爵,位太常少卿。
出帝泛舟天淵池,命宗室諸王陪宴。
忠愚而無智,一性一好衣服,遂著紅羅襦,繡作領;碧褲,錦為緣。
帝謂曰:“朝廷衣冠,應有常式,何為著百戲衣?”忠曰:“臣少來所一愛一,情存绮羅,歌衣舞服,是臣所願。
”帝曰:“人之無良,乃至此乎!” 廣平王洛侯,和平二年封。
薨,谥曰殇。
無子,後以一陽一平幽王第五子匡後之。
匡字建扶,一性一耿介,有氣節。
高祖器之,謂曰:“叔父必能儀形社稷,匡輔朕躬。
今可改名為匡,以成克終之美。
” 世宗即位,累遷給事黃門侍郎。
茹皓始有一寵一,百僚微憚之。
世宗曾于山陵還,诏匡陪乘,又命皓登車。
皓褰裳将上,匡谏止。
世宗推之令下,皓恨匡失色。
當時壯其忠謇。
世宗親政,除肆州刺史。
匡既忤皓,懼為所害,廉慎自修,甚有聲績。
遷恆州刺史,徵為大宗正卿、河南邑中正。
匡奏親王及始籓、二籓王妻悉有妃号,而三籓已下皆謂之妻,上不得同為妃名,而下不及五品已上有命婦之号,竊為疑。
诏曰:“夫貴于朝,妻榮于室,婦女無定,升從其夫。
三籓既啟王封,妃名亦宜同等。
妻者,齊也,理與已齊,可從妃例。
”自是三籓王妻名号始定。
後除度支尚書。
匡表引樂陵、章武之例,求紹洛侯封,诏付尚書議。
尚書奏聽襲封,以明興絕之義。
匡與尚書令高肇不平,常無降下之色。
時世宗委政于肇,朝廷傾憚,唯匡與肇抗衡。
先自造棺,置于事,意欲輿棺詣阙,論肇罪惡,自一殺切谏。
肇聞而惡之。
後因與太常劉芳議争權量,遂與肇聲色。
禦史中尉王顯奏匡曰: 自金行失禦,群僞競興,禮壞樂崩,彜倫攸斁。
大魏應期,奄有四海。
高祖孝文皇帝以睿聖統天,克複舊典。
乃命故中書監高闾廣旌儒林,推尋樂府,依據《六經》,參諸國志,以黍裁寸,将均周漢舊章。
屬雲構中遷,尚未雲就。
高祖睿思玄深,參考經記,以一黍之大,用成分體,準之為尺,宣布施行。
暨正始中,故太樂令公孫崇辄自立意,以黍十二為寸,别造尺度,定律刊鐘。
皆向成訖,表求觀試。
時敕太常卿臣芳,以崇造既成,請集朝英,議其得否。
芳疑崇尺度與先朝不同,察其作者,于經史複異,推造鮮據,非所宜行。
時尚書令臣肇、清河王怿等以崇造乖謬,與《周禮》不同,遂奏臣芳依《周禮》更造,成訖量校,從其善者。
而芳以先朝尺度,事合古典。
乃依前诏書,以黍刊寸,并呈朝廷,用裁金石。
于時議者,多雲芳是,唯黃門侍郎臣孫惠蔚與崇扶同。
二途參差,頻經考議。
而尚書令臣肇以芳造。
崇物故之後,而惠蔚亦造一尺,仍雲扶。
以比崇尺,自相乖背。
量省二三,謂芳為得。
而尚書臣匡表雲劉孫二尺,長短相傾,稽考兩律,所容殊異。
言取中黍,校彼二家,雲并參差,抑中無所,自立一途,請求議判。
當時議者,或是于匡。
兩途舛駁,未即時定。
肇又雲:權斛鬥尺,班行已久,今者所論,豈喻先旨?宜仰依先朝故尺為定。
自爾以後,而匡與肇厲言都座,聲色相加,高下失其常倫,噂競無複彜序。
匡更表列,據己十是,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