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百五十五 【宋紀一百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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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主以信符召樞密使襄還都,遣近臣迎勞于途;既至,複撫問于第。
入陳邊機十事,皆為施行,仍厚賜之。
癸卯,複拜左丞相、監修國民。
襄之将至也,金主謂宰臣曰:“襄築立邊堡完固。
古來立一城一邑,尚有賞赉。
即欲拜三公,三公非賞功官,如左丞相,亦非賞功者。
雖然,可特授之。
”仍降诏褒谕。
辛亥,金定屬托法,定軍前官吏遷賞法。
以邊事定,诏中外減死罪,徒以下釋之。
賜左丞相襄以下将士有差。
金順義軍節度使李愈上書論邊事,謂退地千裡而争言其功,因陳屯田利害。
金主遣使宣谕,仍降金牌,俾領屯田事。
十二月,甲子朔,金主獵于酸棗林。
大風寒,罷獵,凍死者五百馀人。
丙戌,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
金右丞膏罷。
高麗權國事王晫奉表告于金。
○甯宗法天備道純德茂功仁文哲武聖恭睿孝皇帝慶元五年(金承安四年) 春,正月,庚子,奪前起居舍人彭龜年等官。
初,趙汝愚定策時,樞密院直省辟蔡琏從帝竊一聽,因而漏之;汝愚竄之,既而逃還臨安。
韓侂胄聞之,乃使琏誣告汝愚定策時有異謀,具列賓僚所言凡七十馀紙,議送大理捕鞫彭龜年、曾三聘、沈有開、葉适、項安世等以實其事。
中書舍人範仲藝謂韓侂胄曰:“相公今日得君,凡所施為,當一以魏公為法。
章惇、蔡确之權,不為不盛,然至今得罪于清議者,以同文獄故耳。
相公勳業如此,胡為蹈之?”侂胄曰:“侂胄初無此心,以諸公見迫,不容但已。
”蓋京镗、劉德秀主其議也。
侂胄取錄黃藏之,事遂格。
張釜、劉三傑、張岩、程松等論之不已,诏累經赦宥,宜免。
然猶奪龜年、三聘官,而擢琏進義副尉。
乙巳,金右丞董師中緻仕。
師中練達典憲,處事一精一詳,嘗言曰:“宰相不當事細務,要在知人才,振綱紀,但一心正、兩目明足矣。
”然論者嘗譏其附胥持國雲。
辛酉,金監察禦史姬端修,以妄言下吏。
金以左丞相襄為司空,職如故,樞密使瓜勒佳衡為平章政事,前知濟南府事張萬公起複為平章政事,參知政事楊伯通為左丞,簽書樞密院事完顔匡為右丞。
金主問萬公曰:“胥持國已死,其為人竟何如?”萬公曰:“持國素行不謹,如貨酒樂平樓一事,其好利可知矣。
”金主曰:“此亦非好利;如馬琪鬻省昷,乃為好利也。
” 辛酉,命:“漕臣無出身者,勿差官考試。
”先是果州學官王莘,被檄考試昌州,發策以王鳳、牛仙客為問。
禮部摘其語以告韓侂胄,謂其譏刺;侂胄怒,遂罷莘官。
議者謂漕臣汪德輔以祖任入官,故擇考官不善,張岩請自今漕臣不由科第進,更委它監司一員選辟校試;從之。
壬戌,建玉堂。
二月,乙醜,胡纮罷。
金主如建春一宮春水;己巳,還宮。
庚午,禦宣華門觀迎佛。
辛未,如建春一宮。
赦姬端修罪,令居家俟命。
金西南路招讨使布薩揆沿邊築壘九百裡,營栅相望,烽堠相應,人得資田牧,北邊遂甯。
辛未,司空襄言揆治邊有功,金主以手诏褒谕,且欲大用;以知興中府赫舍哩子仁代之,敕盡以方略授子仁。
壬申,金主谕有司:“自三月一日為始,每旬,三品至五品官各一人轉對,六品亦以次對,台谏勿與。
有應奏事,與轉對官相見,如無面對者,上章亦聽。
” 乙亥,金主還宮。
戊寅,仍如建春一宮。
庚辰,金主谕點檢司曰:“自蒲河至長河及細河以東,朕嘗所經行地,官為和買其地,令百姓耕之,仍免租稅。
” 甲寅,金主還宮。
乙酉,谏議大夫張釜劾劉光祖佐業不成、蓄憤、懷一奸一、欺世、罔上五罪。
時光祖撰《涪州學記》,謂:“學者明聖人之道以修其身,而世方以道為僞,而以學為棄物。
好惡出于一時,是非定于萬世。
學者盍謹其所先人以待豪傑之興!”語聞于朝,釜因劾之。
光祖落職,房州居住。
金以布薩揆為參知政事,起姬端修為太學博士。
金主如建春一宮。
戊子,還宮。
三月,甲午,罷監司臧否郡守之制。
先是淳熙中,嚴臧否之令,且申稽緩之罰。
其後士大夫往往以人情之厚薄為臧否,論者頗患其不公。
知漢一陽一軍蔣用之嘗疏論之,至是正言陳自強複以為言,于是臧否遂罷。
自強,閩縣人,嘗為韓侂胄童子師,待铨入臨安,欲見侂胄,無以自通,适僦居主人出入侂胄家,為言于侂胄。
一日,召自強,比至,則從官畢集;侂胄設褥于堂,向自強再拜,次召從官同坐。
侂胄徐曰:“陳先生老儒,汨沒可念。
”明日,從官交薦其才。
除太學錄,半載,疊遷至右正言,未幾遂大用。
丁酉,金同判大睦親府事宗浩為樞密使,封崇德公。
己亥,金主如建春一宮。
戶部尚書孫鐸,郎中李仲略,國子祭酒趙忱,始轉對香閣。
金遣使冊王晫為高麗國王。
戊申,四川行對銷錢引法,從制置袁說友之請也。
金主嘗敕尚書議官員除改,其日月淺者毋數改易。
己卯,尚書省奏減親軍武衛軍額及太學女真、漢人生員,罷小學官及外路教授。
诏學校仍舊,武衛軍額再議,馀報可。
金主好更定制度,議設清閑職位如宋宮觀使,以待年高緻仕之官。
司空襄言:“年老緻仕,朝廷養以傣廪,恩禮至渥。
老不為退,複有省會之法,所以抑貪冒,長廉節,若拟别設,恐涉于濫。
”襄複與完顔匡、布薩揆上言曰:“省事不如省辟。
今提刑官吏,多無益于治,徒亂有司事。
議者以為斯乃外台,不宜罷,臣恐混淆之詞,徒煩聖聽。
且憲台所掌者,察官吏非違,正下民冤枉,亦無提點武獄、舉薦之權。
若已設難以遽更,其采訪廉能,不宜隸本司,宜令監察禦史歲終體究,仍不時選辟廉訪。
”金主嘉納。
夏,四月,金改提刑司為按察使司。
壬申,金左丞楊伯通緻仕。
禦史大夫張以奏事不實追一官,待禦史路鐸追兩官,并罷之;姬端修杖七十,論贖。
壬申,金英王從憲進封瀛王。
是月,定理官曆縣法。
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
紹興中,數申嚴之,後浸廢。
慶元初,複诏除殿試上三人、南省元,并作邑。
旋用禦史程松言,诏大理評事已改官未曆縣人并令親民一次,著為令;舊捕鹽改官人并試邑。
至是,正言陳自強,請初任未終之人,先注簽判一次,方許親民。
自後雖宰相子,殿式甲科人,無有不宰邑者矣。
五月,壬辰朔,頒《統天曆》。
先是诏造新曆,以馮履參定。
禦史張岩言履倡為陂辭,搖撼國是,遂罷去,诏諸道有通曉天文、曆算者,所在具其名來上。
至是曆成,賜名《統天》。
議者謂自渡江以來,曆法屢改,《統天》尤為疏謬。
金主以旱,下诏責躬,求直言,避殿,減膳,審理冤獄。
丁酉,以久雨民疫,命臨安府赈之。
戊戌,賜禮部進士曾從龍以下四百十一人及第、出身。
己亥,金應奉翰林文字陳載言四事:其一,言邊民苦于寇掠;其二,農民困于軍需;其三,審決冤滞,一切從寬,苟縱有罪;其四,行省辟員,例獲厚賞,而沿邊司縣,曾不霑及。
金主是之。
庚戌,
入陳邊機十事,皆為施行,仍厚賜之。
癸卯,複拜左丞相、監修國民。
襄之将至也,金主謂宰臣曰:“襄築立邊堡完固。
古來立一城一邑,尚有賞赉。
即欲拜三公,三公非賞功官,如左丞相,亦非賞功者。
雖然,可特授之。
”仍降诏褒谕。
辛亥,金定屬托法,定軍前官吏遷賞法。
以邊事定,诏中外減死罪,徒以下釋之。
賜左丞相襄以下将士有差。
金順義軍節度使李愈上書論邊事,謂退地千裡而争言其功,因陳屯田利害。
金主遣使宣谕,仍降金牌,俾領屯田事。
十二月,甲子朔,金主獵于酸棗林。
大風寒,罷獵,凍死者五百馀人。
丙戌,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
金右丞膏罷。
高麗權國事王晫奉表告于金。
○甯宗法天備道純德茂功仁文哲武聖恭睿孝皇帝慶元五年(金承安四年) 春,正月,庚子,奪前起居舍人彭龜年等官。
初,趙汝愚定策時,樞密院直省辟蔡琏從帝竊一聽,因而漏之;汝愚竄之,既而逃還臨安。
韓侂胄聞之,乃使琏誣告汝愚定策時有異謀,具列賓僚所言凡七十馀紙,議送大理捕鞫彭龜年、曾三聘、沈有開、葉适、項安世等以實其事。
中書舍人範仲藝謂韓侂胄曰:“相公今日得君,凡所施為,當一以魏公為法。
章惇、蔡确之權,不為不盛,然至今得罪于清議者,以同文獄故耳。
相公勳業如此,胡為蹈之?”侂胄曰:“侂胄初無此心,以諸公見迫,不容但已。
”蓋京镗、劉德秀主其議也。
侂胄取錄黃藏之,事遂格。
張釜、劉三傑、張岩、程松等論之不已,诏累經赦宥,宜免。
然猶奪龜年、三聘官,而擢琏進義副尉。
乙巳,金右丞董師中緻仕。
師中練達典憲,處事一精一詳,嘗言曰:“宰相不當事細務,要在知人才,振綱紀,但一心正、兩目明足矣。
”然論者嘗譏其附胥持國雲。
辛酉,金監察禦史姬端修,以妄言下吏。
金以左丞相襄為司空,職如故,樞密使瓜勒佳衡為平章政事,前知濟南府事張萬公起複為平章政事,參知政事楊伯通為左丞,簽書樞密院事完顔匡為右丞。
金主問萬公曰:“胥持國已死,其為人竟何如?”萬公曰:“持國素行不謹,如貨酒樂平樓一事,其好利可知矣。
”金主曰:“此亦非好利;如馬琪鬻省昷,乃為好利也。
” 辛酉,命:“漕臣無出身者,勿差官考試。
”先是果州學官王莘,被檄考試昌州,發策以王鳳、牛仙客為問。
禮部摘其語以告韓侂胄,謂其譏刺;侂胄怒,遂罷莘官。
議者謂漕臣汪德輔以祖任入官,故擇考官不善,張岩請自今漕臣不由科第進,更委它監司一員選辟校試;從之。
壬戌,建玉堂。
二月,乙醜,胡纮罷。
金主如建春一宮春水;己巳,還宮。
庚午,禦宣華門觀迎佛。
辛未,如建春一宮。
赦姬端修罪,令居家俟命。
金西南路招讨使布薩揆沿邊築壘九百裡,營栅相望,烽堠相應,人得資田牧,北邊遂甯。
辛未,司空襄言揆治邊有功,金主以手诏褒谕,且欲大用;以知興中府赫舍哩子仁代之,敕盡以方略授子仁。
壬申,金主谕有司:“自三月一日為始,每旬,三品至五品官各一人轉對,六品亦以次對,台谏勿與。
有應奏事,與轉對官相見,如無面對者,上章亦聽。
” 乙亥,金主還宮。
戊寅,仍如建春一宮。
庚辰,金主谕點檢司曰:“自蒲河至長河及細河以東,朕嘗所經行地,官為和買其地,令百姓耕之,仍免租稅。
” 甲寅,金主還宮。
乙酉,谏議大夫張釜劾劉光祖佐業不成、蓄憤、懷一奸一、欺世、罔上五罪。
時光祖撰《涪州學記》,謂:“學者明聖人之道以修其身,而世方以道為僞,而以學為棄物。
好惡出于一時,是非定于萬世。
學者盍謹其所先人以待豪傑之興!”語聞于朝,釜因劾之。
光祖落職,房州居住。
金以布薩揆為參知政事,起姬端修為太學博士。
金主如建春一宮。
戊子,還宮。
三月,甲午,罷監司臧否郡守之制。
先是淳熙中,嚴臧否之令,且申稽緩之罰。
其後士大夫往往以人情之厚薄為臧否,論者頗患其不公。
知漢一陽一軍蔣用之嘗疏論之,至是正言陳自強複以為言,于是臧否遂罷。
自強,閩縣人,嘗為韓侂胄童子師,待铨入臨安,欲見侂胄,無以自通,适僦居主人出入侂胄家,為言于侂胄。
一日,召自強,比至,則從官畢集;侂胄設褥于堂,向自強再拜,次召從官同坐。
侂胄徐曰:“陳先生老儒,汨沒可念。
”明日,從官交薦其才。
除太學錄,半載,疊遷至右正言,未幾遂大用。
丁酉,金同判大睦親府事宗浩為樞密使,封崇德公。
己亥,金主如建春一宮。
戶部尚書孫鐸,郎中李仲略,國子祭酒趙忱,始轉對香閣。
金遣使冊王晫為高麗國王。
戊申,四川行對銷錢引法,從制置袁說友之請也。
金主嘗敕尚書議官員除改,其日月淺者毋數改易。
己卯,尚書省奏減親軍武衛軍額及太學女真、漢人生員,罷小學官及外路教授。
诏學校仍舊,武衛軍額再議,馀報可。
金主好更定制度,議設清閑職位如宋宮觀使,以待年高緻仕之官。
司空襄言:“年老緻仕,朝廷養以傣廪,恩禮至渥。
老不為退,複有省會之法,所以抑貪冒,長廉節,若拟别設,恐涉于濫。
”襄複與完顔匡、布薩揆上言曰:“省事不如省辟。
今提刑官吏,多無益于治,徒亂有司事。
議者以為斯乃外台,不宜罷,臣恐混淆之詞,徒煩聖聽。
且憲台所掌者,察官吏非違,正下民冤枉,亦無提點武獄、舉薦之權。
若已設難以遽更,其采訪廉能,不宜隸本司,宜令監察禦史歲終體究,仍不時選辟廉訪。
”金主嘉納。
夏,四月,金改提刑司為按察使司。
壬申,金左丞楊伯通緻仕。
禦史大夫張以奏事不實追一官,待禦史路鐸追兩官,并罷之;姬端修杖七十,論贖。
壬申,金英王從憲進封瀛王。
是月,定理官曆縣法。
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
紹興中,數申嚴之,後浸廢。
慶元初,複诏除殿試上三人、南省元,并作邑。
旋用禦史程松言,诏大理評事已改官未曆縣人并令親民一次,著為令;舊捕鹽改官人并試邑。
至是,正言陳自強,請初任未終之人,先注簽判一次,方許親民。
自後雖宰相子,殿式甲科人,無有不宰邑者矣。
五月,壬辰朔,頒《統天曆》。
先是诏造新曆,以馮履參定。
禦史張岩言履倡為陂辭,搖撼國是,遂罷去,诏諸道有通曉天文、曆算者,所在具其名來上。
至是曆成,賜名《統天》。
議者謂自渡江以來,曆法屢改,《統天》尤為疏謬。
金主以旱,下诏責躬,求直言,避殿,減膳,審理冤獄。
丁酉,以久雨民疫,命臨安府赈之。
戊戌,賜禮部進士曾從龍以下四百十一人及第、出身。
己亥,金應奉翰林文字陳載言四事:其一,言邊民苦于寇掠;其二,農民困于軍需;其三,審決冤滞,一切從寬,苟縱有罪;其四,行省辟員,例獲厚賞,而沿邊司縣,曾不霑及。
金主是之。
庚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