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百五十二 【宋紀一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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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時,伶人出入無節,宦官侵奪權政,随加一寵一賜,或至超遷。

    内中宮殿,已曆三朝,何陋之有!奚用更建樓台,接于雲漢,月榭風亭,不辍興作!深為陛下不取也。

    甚者奏蕃部樂,習齊郎舞,乃使幸臣、嬖妾,雜以優人,聚之數十,飾怪巾,拖異服,備極醜惡,以緻戲笑,至亡謂也。

    自古宦官敗國,備載方冊。

    臣觀宦者之盛,莫如方今,上而三省,下而百司,皆在此曹号令之下。

    蓋自副将以緻殿步帥,各為高價,不問勞績、過犯,骁勇、怯弱,但如價納賄,則特旨專除。

    故将帥率皆貪亥刻,軍士不無饑寒,兵器朽鈍,士馬羸瘠,未嘗過而問焉。

    設有緩急,計将安出?良由公卿持祿保位,備員全身,如漢之石慶,唐之蘇味道。

    滿朝皆是小人,求海内不盜賊,民生不塗炭,日月不食,水旱不作,其可得乎?臣願陛下以漢文帝為法,唐莊宗為戒,問安視膳之馀,宮庭燕間,講讀經史,無為南面,或鼓琴、投壺、習射以頤養神一性一,享名教不窮之樂,固嵩嶽無涯之壽,豈不休哉!” 帝覽書震怒。

    始拟編管,言者救之,乃送筠州學聽讀。

     壬辰,金主始視朝。

    敕:“親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許僧、尼、道士出入。

    ” 金制:“進士程文,但合格者,有司即取之,毋限人數。

    ” 丙申,金以樞密副使瓜勒佳清臣為尚書左丞。

    時清臣女為昭儀,眷倚益重。

     丙午,金初置王府傅尉官;名為官屬,實檢制之也。

     丁未,金遣完顔亶等來告哀。

     三月,丁巳,诏:“邊事令宰相與樞密院議,仍同簽書。

    ” 癸亥,金敕有司:“國号犯漢、唐、遼、宋等名者,不得封臣下。

    ”有司議以遼為恒,宋為汴,秦為鎬,晉為并,漢為益,梁為邵,齊為彭,殷為谯,唐為绛,吳為鄂,蜀為夔,陳為宛,隋為泾,虞為澤。

    制可。

     丙寅,诏福建提點刑獄陳公亮、知漳州硃熹同措置漳、泉、汀三州經界。

     熹初為泉之同安簿,知閩中經界不行之害,至是訪問講求,纖悉備至。

    乃奏言:“經界為民間莫大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公私兩利,獨漳、泉、汀未行。

    臣不敢先一身之勞逸而後一州之利病,竊獨任其必可行也。

    然必推擇官吏,度量步畝,算計一精一确,畫圖造帳,費從官給,随産均稅,特許過鄉通縣均租,庶幾百裡之内,輕重齊同。

    今欲每畝随九等高下定計産錢,而合一州租稅錢硃之數,以産錢為母,每文輸米幾何,其于一倉一庫,受納既輸之後,卻是原額,分隸為省計,為職田,為學糧,為常平,各撥入諸倉庫。

    版圖一定,則民業有經矣。

    此法之行,貧民下戶,固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情;豪家猾吏,皆所不樂,善為說辭以感群聽;賢士大夫之喜安靜、厭紛擾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能無慮。

     帝诏監司條具其事,且令公亮與熹協力奉行。

    會農事亦興,熹益加講究,冀來歲行之。

    細民知其不擾而利于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田隐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搖之,前诏遂格。

    熹請祠去。

     癸酉,建甯雨雹,大如桃、李,壞民居五千馀家。

    溫州大風雨、雷電,田禾桑果蕩盡。

     夏,四月,戊寅朔,金尚書省言:“齊民與屯田戶往往不睦,若令遞相婚姻,實國家長久安甯之計。

    ”從之。

     乙酉,金葬孝甏皇太後于裕陵。

     戊子,金制:“諸部内災傷,主司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

    檢視不以實者,罪如之。

    因而有傷人命者,以違制論。

    緻枉有徵免者,坐贓論。

    妄告者,戶長坐詐下,以實罪計贓,從詐匿不輸法。

    ” 癸巳,金谕有司:“自今女真字直譯為漢字,國史院專寫契丹字者罷之。

    ” 甲午,金改封永中為并王,永功為魯王,永成為兗王,永升為曹王,永蹈為鄭王,永濟為韓王,永德為豳王。

     五月,己酉朔,福州水。

     辛亥,诏:“六院官許輪對,仍入雜壓。

    ”自龔茂良為謝廓然所攻,六院官始不入雜壓,至是乃複班在五寺主簿之下,太學博士之上。

     庚申,诏:“侍從、經筵、翰苑官,自今并不時宣對,庶廣咨詢以補治道。

    ” 戊辰,金诏:“諸郡邑文宣王廟、風師、雨師、社稷神壇隳廢者複之。

    ” 己巳,潼川、崇慶二府、大安、石泉、淮安三軍、興、利、果、合、綿、漢六州大水。

     六月,戊子,金平章政事崇甯卒。

     癸巳,诏:“宰臣、執政,俱不時内殿宣引奏事。

    ” 丙午,金尚書右丞伊喇履卒,谥文獻。

    履一精一曆算,先是舊《大時曆》舛誤,履上《乙未曆》,以金受命于乙未也。

    世服其善。

     右司谏鄭驿,以言事罷,為将作監。

    禦史林大中言:“台谏以論事不合而遽遣,臣恐天下以陛下為不能容。

    ”不聽。

     秋,七月,丁未朔,诏:“故容州編管人高登,追複元官。

    ” 丁巳,金以參知政事圖克坦镒為尚書右丞,禦史中丞瓜勒佳衡為參知政事。

     己未,出會子百萬缗,收兩淮私鑄鐵錢。

     己巳,興州大水,漂沒數千家。

     八月,戊寅,禦史中丞何澹,有本生繼母喪,乞有司定所服。

    禮寺言當解官,澹上疏引禮不逮事之文,請下台谏、給、舍議之。

     于是太學生喬祕、硃九成、黃會卿移書責之,其略曰:“人之大倫莫重于父母,禮有出繼,其服雖降異,而鐘于天一性一者未嘗不同也。

    故所承父母則三年終喪,而所生父母則心喪三年。

    閣下自長成均而列長台谏,此三綱五常之所系者也。

    今閣下有所生繼母一之喪,初請解官,莫不義之;繼上疏稱逮事不逮事之異,中外哄然。

    夫禮經所謂‘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非謂無恩于先祖也。

    蓋逮事父母,則親聞父母一之言所嘗諱其祖,不逮事父母,則不聞父母一之言所嘗諱其祖,是以子莫知其所諱也。

    故本朝方悫解此一節,以謂特庶人之禮耳。

    若學士大夫,則知尊祖矣,何逮事不逮事之拘乎!今聞閣下引此欲不持喪,恐與禮經相反。

    何者?禮經謂‘逮事父母則從父母’之言,今閣下所生之父,果以繼室為正乎?若所生之父果以繼室為正,則閣下亦當從而為正,不得黜之也。

    今四十馀年,以所生繼母事之,及其終也,反以為生不逮事而不持心喪,可乎?夫閣下之意,必謂所生繼母無生我之恩,則不當為之服,抑不思黜其所生之母,是賤其所生之父也。

    為人子者,尚忍言哉!不然,必以生我者為正而繼之者為不正,是闾巷小人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者,非天理之公、人倫之正也。

    閣下為天子耳目之官,将以厚人倫、移風俗,正宜緻辨于此。

    ”澹方待命六和塔,得書乃去。

     甲申,寬兩浙榷鐵之禁。

     己亥,金敕:“山東、河南阙食處,許納粟補官。

    ” 九月,壬子,以知福州趙汝愚為吏部尚書。

     時知潭州趙善俊得旨奏事殿中,侍禦史林大中疏劾之,且言宗室汝愚之賢,當召。

    帝用其言,召汝愚而出善俊。

     己未,金以左丞瓜勒佳清臣為平章政事,封芮國公,參知政事完顔守貞為左丞,知大興府事張萬公為參知政事。

     庚申,金主如秋山。

     乙醜,以久雨,命大理寺、三衙、臨安府及兩浙決系囚,釋杖以下。

     冬,十月,丁醜,築福州外城。

     甲申,複吳瑞帶禦器械。

     己醜,金主還都。

     十一月,丙午朔,金制:“諸女真一人不得以姓氏譯為漢字。

    ” 甲寅,金禁伶人不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