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百四十七 【宋紀一百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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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貶,無不曲盡。

    ”帝曰:“立功業,耐官職,須有才德福厚者能之。

    荀卿曰:‘相形不如論心,論心不如擇術。

    ’朕每于臣下,觀其形以知其命,聽其言以察其心。

    相形論心,蓋兼用之。

    ” 癸亥,金主秋獵。

     丙寅,敕令所言捕盜不獲,應決而願罰錢者聽,帝曰:“捕盜不獲,許令罰錢而不加之罪,是使之縱盜受财也。

    ” 丁卯,進監司及知、通納無額上供錢賞格。

    帝曰:“祖宗時,取于民止二稅而已。

    今有和買及經總制等錢,又有無額上供錢,既無名額,則是白取于民也。

    又立賞以誘之,使之多取于民,朕誠不忍,可悉删去。

    ”帝又曰:“朕不忘恢複,欲混一四海,效唐太宗為府兵之制,國用既省,則科敷民間諸色錢務,可悉蠲免,止收二稅以寬民力耳。

    ” 辛未,大飨明堂,複奏太祖、太宗配。

    自乾道以後,議者以德壽宮為嫌,止行郊禮。

    至是用李焘等議,複行明堂之祭,遂并侑焉。

    從祀百神,并依南郊禮例。

     先是禮部奏:“前禮部侍郎李焘請行明堂禮,并錄進典故一,熙甯五年,神宗問王安石曰:‘宗祀明堂如何?’安石曰:‘以古言之,太宗當宗祀,今太祖、太宗共一世,若疊配明堂,于事體為當。

    ’神宗曰:‘今明堂乃祀英宗,如何?’安石曰:‘此乃誤引嚴父之道故也。

    若言宗祀,則自前代已有此禮。

    ’神宗曰:‘周公宗祀,乃在成王之世。

    成王以文王為祖,則明堂非以考配,明矣。

    ’一,治平元年,知制诰錢公輔、知谏院司馬光、呂誨之議曰:‘《孝經》曰:“嚴父莫大于配天,則周公其人也。

    ”孔子以周公有聖人之德,成太平之業,制禮作樂,而文王适其父也,故引以證聖人之德莫大于孝,以答曾子之問;非謂夫凡為天子,皆當以其父配,然後為孝也。

    近世祀明堂者,皆以其父配五帝,此乃誤認《孝經》之意而違先王之禮,不可為法也。

    ’一,天章閣待制兼侍讀李受,天章閣侍講傅卞言:‘臣等以為嚴父者,非專謂考也。

    《孝經》曰:“嚴父莫大于配天,則周公其人也。

    ”下乃曰:“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夫所謂天者,謂郊祀配天也;夫所謂帝者,謂五帝之神也;故上雲“嚴父配天”,下乃雲“郊祀後稷以配天”,則父者,專謂後稷也。

    且先儒謂祖為王父,則知父者不專謂乎考也。

    ’一,乾道六年,李焘為秘書少監兼權侍立官,奏:‘昊天四祭,在春曰祈谷,在夏曰大雩,在秋曰明堂,在冬曰圜丘,名雖不同,其實一也。

    太祖嘗行大雩之禮于開寶,太宗再行祈谷之禮于淳化、至道,其禮并于圜丘。

    獨明堂之制,皇祐二年,仁宗始創行之,嘉祐、熙甯、元豐、元祐、紹聖、大觀、政和又繼行之。

    太上建炎二年,既祀圜丘,紹興元年,即祀明堂,以太祖、太宗并配,天地神祗并飨,統祚綿永。

    陛下臨禦之三年,既親祈谷,七年祀圜丘。

    竊謂明堂之禮,合宜複行,遠稽祖宗故事,近遵太上慈訓,實為當務之急。

    ’淳熙三年三月,焘因轉對,又申前請。

    ”是歲,遂诏禮官、太常群議而舉行之。

     癸未,诏:“福建、二廣賣鹽,毋擅增舊額。

    ” 金主還都。

     冬,十月,乙酉朔,蠲連州被寇民租。

     安南國王李龍A147,加食邑封、功臣号。

     辛卯,金西南路招讨使哲典,以贓罪伏誅。

     庚子,四川行當二大錢。

    再蠲四川鹽課十七萬馀缗。

     辛醜,除紹興府逋賦五萬馀缗。

     戊申,廣西妖賊平。

     十一月,乙卯朔,帝制《用人論》,深原用人之弊及誅賞之法,趙雄等乞宣示,帝曰:“此論欲戒饬臣下趨事赴功而已,豈為卿等設耶!” 辛酉,裁宗子試法。

     壬戌,金改葬昭德皇後于坤厚陵,諸妃祔焉。

     初,金主自濟南改西京留守,過良鄉,使魯國公主葬後于宛平縣之土魯原。

    至是改葬大房山,太子允恭徒行挽靈車。

    是日,大赦。

     癸亥,帝曰:“義倉米專備水旱以濟民,今連歲豐稔,常平米正當趁時收籴。

    可嚴行,以先降指揮催諸路以常平錢盡數籴米。

    ”時諸路未盡申到故也。

     壬申,金主如河間冬獵。

     癸酉,帝谕曰:“近蒙太上賜到倭松,真如象齒,已于選德殿側蓋成一堂。

    ”趙雄等曰:“陛下不因太上賜到良材,亦未必建此堂也。

    ”帝曰:“朕豈能辦此!木植乃太上之賜,近嘗謝太上,因奏來春和暖,欲邀請此奉觞,太上已許臨幸。

    ”雄曰:“陛下平時,一椽、一瓦未嘗興作;及蒙太上皇帝賜到木植,即建此堂,此謂儉而孝矣。

    ” 戊寅,右正言黃洽論賞罰必欲當理,帝曰:“賞罰自是欲當。

    然朕有一言:夫矯枉而過直,則複歸枉矣;故矯枉至于直可也,過于直亦不正也。

    猛本所以濟寬,然過于猛則不可,蓋過于猛則人無所措手足;濟寬而過于猛,猶矯枉而過其直也。

    惟立表亦然,所立正則其影直,所立過中則影亦随之。

    朕守此甚久,一賞一罰,決不使之過。

    ”趙雄等曰:“執其兩端,用其中于民,此舜事也。

    ”帝曰:“中者,朕朝夕所常行。

    譬之置器适當,乃合于中,若置之失宜,則非中矣。

    朕之于臣下,初無喜怒好惡。

    嘗于禁中宣谕左右曰:‘朕本自無賞罰,随時而應,不得不賞罰耳,初無毫發之私也。

    ’又常守‘一愛一而知其惡,憎而知其善’兩語,故雖平日所甚親信,苟有過失,必面戒之。

    而疏遠小臣,或有小善寸長,則稱獎之。

    ”雄曰:“雨露之所生成,雪霜之所肅殺,天豈有心于其間哉!” 壬午,诏:“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試及注教授官。

    ” 癸未,金主還都。

     十二月,丙戌,頒《重修敕令格式》。

     己亥,刑部尚書謝廓然奏:“二廣緣去朝廷既遠,舊多煙瘴,又見攝官官差之文,縣或有阙,監司、守臣辄差校、副尉攝,參軍、助教權攝。

    ”帝曰:“遠方用此曹權縣,細民何負!可令按劾。

    ” 诏:“自今鞫贓吏,後雖原貸,毋以失入坐獄官。

    ” 辛亥,蠲臨安征稅百千萬缗。

     知舒州趙子濛,奏本州支使鄒如愚、司理趙善劬荒廢職事,帝曰:“官無高卑,皆當